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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第十六章:《经济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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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第十六章:《经济法》ppt课件.pptx

    (高职)第十六章:经济法ppt课件16第一节第一节CHAPTER ONE证券的概念一一,是指以证明或者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做成的一种具有一定票面金额的书面凭证。n 证券是一种凭证,证券持有人可以据此取得相应的权益,如果不持有凭证,又没有其他证明,则难以向他人请求权利,要求他人履行义务。证券是一种确定证券的出具人和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n 证券以证明或者设定权利为目的,据此证券可分为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证券的概念一一n 证券法中证券的概念是指资本证券,它具有以下特点:证券的参与性证券的价悖性证券的变现性证券的收益性证券的风险性0104050203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二二证券法的概念三三,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并于2005年、2013年、2014年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第二节第二节CHAPTER TWO证券发行的概念一一,是指证券的发行人将自己所发行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n 证券发行市场又称证券的初级市场、证券的一级市场,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的市场。根据发行证券的特定对象,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发行证券是否需要承销机构,证券发行可以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一般涉及两个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和投资人。间接发行一般涉及三个主体,即发行人、承销机构和投资人。根据证券的发行时间,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初次发行和再次发行。初次发行为设立发行,即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再次发行又称为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以后再次发行股份。证券发行的制度二二证券法证券法第十条规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发行证券。1证券法证券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2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做形式审查,不对发行做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市场来决定。3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申请文件三三(一)设立发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申请文件三三(二)新股发行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申请文件三三(三)公司债券发行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证券发行的审核与核准四四n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n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n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n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n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n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发行的审核与核准四四n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n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n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n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证券承销五五(一)证券承销的概念,是指证券公司与证券的发行人订立合同,由证券公司帮助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一种法律行为。证券公司为承销人,证券发行人为被承销人。承销人向被承销人收取承销费用。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n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承销五五(二)证券承销的禁止n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n 中国证监会1996年2月6日发布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迎合或者鼓励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贬损同行;向企业允诺在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价格;利用行政干预;给有关当事人回扣;违反规定降低费用或者免费承销;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n 中国证监会对有不正当行为的证券经营机构将暂停受理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对有不正当行为的发行股票企业,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其发行申请。证券承销五五(三)证券承销协议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第三节第三节CHAPTER THREE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一一(一)证券必须依法买卖(二)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三)证券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四)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五)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六)竞业禁止(七)为客户保密(八)回避制度(九)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十)交易禁止证券上市二二(一)证券上市的申请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n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上市报告书;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最近1次的招股说明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上市报告书;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n 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证券上市二二(二)证券上市的条件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证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证券上市二二(三)公告n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n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之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n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证券上市二二(四)证券的暂停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交易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持续信息公开三三(一)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公开的文件第六十四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持续信息公开三三(二)中期报告n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持续信息公开三三(三)年度报告n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持续信息公开三三(四)临时报告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持续信息公开三三(四)临时报告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持续信息公开三三(五)违反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责任n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n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n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禁止的交易行为四四(一)内幕交易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n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禁止的交易行为四四(二)操纵证券市场n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n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禁止的交易行为四四(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禁止的交易行为四四(四)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禁止的交易行为四四(五)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n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n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n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四节第四节CHAPTER FOUR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一一,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或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主要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法。要约收购二二(一)要约收购的概念,是指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时,继续进行收购的,收购人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而进行收购的一种方法。要约收购二二(二)要约收购的程序协议收购三三,是指收购人依法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收购方式。n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n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n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行为完成后的法律后果四四n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n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n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n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第五节第五节CHAPTER FIVE证券交易所一一(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是指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n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证券交易所一一(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n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n 2.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n 3.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证券交易所一一(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责n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n 2.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n 3.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n 4.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证券交易所一一(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责n 5.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n 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n 7.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n 8.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n 9.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证券公司二二,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n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n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n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三三,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n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证券服务机构四四,是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n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证券业协会五五,是指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n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六六,是指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的专门机构。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目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谢 谢 聆 听T H A N K S F O R Y O U R A T T E N T I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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