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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第八章:《经济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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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第八章:《经济法》ppt课件.pptx

    (高职)第八章:经济法ppt课件8第一节第一节CHAPTER ONE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一(一)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n 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n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n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一(二)合同的分类n 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等。n 合同法按照其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共15类。合同法的概念二二,是指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 合同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逐步形成的一种完整、配套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三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二节第二节CHAPTER TWO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一一(一)合同订立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一一(二)合同订立的形式n 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n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有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采用最为普遍的一种合同订立形式。n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协商或者以通信设备交谈达成协议的形式。口头形式直接、简便、迅速,但发生争议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合同的条款二二,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条文。n 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n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实践中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可以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订立的方式三三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n 要约与承诺制度的规定,使合同成立有了一个较为具体的标准,可以更好地分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正确而恰当地确定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鼓励交易,减少纠纷。合同订立的方式三三(一)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1)要约撤回。(2)要约撤销。(3)要约失效。合同订立的方式三三(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要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的成立四四A1.合同成立的时间B2.合同成立的地点1.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立。2. 2.当事人采用信件、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确认书时合同成立。1.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定的,按照其约定。2.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C3.合同的事实成立1. 1.法律、行政法规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该合同成立。2.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成立。缔约过失责任五五n 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第三节CHAPTER THREE合同的生效一一,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n 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n 合同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无效合同二二,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n 根据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三三,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n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须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n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n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四四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n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n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n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效力待定合同五五n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上述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四节第四节CHAPTER FOUR合同履行的概念一一,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n 根据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n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履行的规则二二履行抗辩权三三,是指在双方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履行责任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者拒绝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3种:保全措施四四n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称作合同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日起1 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节第五节CHAPTER FIVE合同担保的概念一一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设定合同担保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既保障合同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也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根据(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的担保。n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参加担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的担保一般在订立合同的同时成立,既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法律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法律效力,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二二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0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02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03留置,是指依照担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04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05第六节第六节CHAPTER SIX合同的变更一一n 根据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然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经协商一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n 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者标的的变更。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应当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内容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转让二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权利转让,指合同权利转让,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权利的人成为转让权利的人成为让与人,受让权利让与人,受让权利的人成为受让人。的人成为受让人。合同义务转移,合同义务转移,是指经债权人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转移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第七节第七节CHAPTER SEVEN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一一,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二二( (一一) )债务已经按照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约定履行( (二二)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三三) )债务债务相互抵销相互抵销( (四四) )债务人依法将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 (五五) )债权人依法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免除债务( (六六) )债权债务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归于一人( (七七) )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第八节第八节CHAPTER EIGHT违约责任的概念一一,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n 一般来说,违约责任的追究,要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才能进行,因为只有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才能明确债务人是否履行了合同或者履行义务是否符合约定,但在合同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二二n 根据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继续履行履行定金定金支付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采取补救采取补救措施措施赔偿赔偿损失损失违约责任的免除三三n 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一方违约是由于某些无法防止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可以根据情况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n 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n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n 另外,还就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一般来说,当事人就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又不违反公共利益,法律就对其效力给予承认;但是对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予以禁止。谢 谢 聆 听T H A N K S F O R Y O U R A T T E N T I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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