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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第十三章:《经济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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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第十三章:《经济法》ppt课件.pptx

    (高职)第十三章:经济法ppt课件13第一节第一节CHAPTER ONE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念一一,是指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按其职能划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机构。(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n 中国人民银行法,亦称中央银行法,是指调整中央银行因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职能而产生的银行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其予以修正。n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管理体制、人民币、银行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银行财务会计、法律责任等。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二二(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n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n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二二(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为了正确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有关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央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二二(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1.发布和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人民币三三n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n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对人民币的印制、发行,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收回、销毁,人民币发行都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人民币三三中央银行作为发行银行,具有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的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案。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四(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增长而制定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稳定货币的经济政策。n 货币政策的目标与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基本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n 货币政策的执行是在规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下,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实现的。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四(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以下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四(二)经理国库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n 政府的财政收入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财政存款作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中国银行对财政存款不付利息,因此,中央银行经理国库既为政府提供了服务,同时又增强了中央银行的资金实力。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意义在于:沟通财政与金融之间的关系,使国家的财源与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相连接,有利于充分发挥货币资金的作用,并为政府资金的融通提供了一个有利的调剂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四(三)债券业务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n 中央银行经营债券业务的目的,不在于营利,而是为了调剂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实现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促进经济增长。中央银行不经营企业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四(四)清算业务n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具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职责。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是指为避免现款支付的不便,而以转账方式了结银行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手段。n 银行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需要通过一个中枢机构办理,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则成为必然的清算中枢机构。n 中央银行办理清算业务的首要前提,是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四(五)再贴现和再贷款业务指金融机构因业务上的需要,将其贴现而取得的票据,请求中央银行予以贴现的经济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为在其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开展再贴现业务,即买进金融机构已贴现的票据的目的在于调剂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保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增长。,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n 中央银行对于贷款期限的限制,目的是加强贷款业务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保证贷款资金的灵活运转。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四(六)集中存款准备金业务n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的比例集中金融机构交存的存款准备金,目的在于保持银行的清偿力,并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达到调节、控制商业银行的放款规模的目的。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四(七)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业务n 外汇和黄金是稳定货币币值的重要储备,也是可以用于国际支付的国际储备。国家外汇和黄金自然应当在中央银行储备,外汇和黄金的需要者,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购买。中国人民银行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目的在于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保证国际贸易对外汇和黄金的需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增长。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管理金融业的特殊金融机构,其业务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12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四(七)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业务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n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五五(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范围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五五(二)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n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设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n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五五(二)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n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所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有关金融行为进行检查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n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n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n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六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七七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违反规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法的行为主要有:的行为主要有:1.1.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2.2.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伪造、变造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3.3.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民币图样的。4.4.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流通的。5.5.违反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违反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6.6.中国人民银行违反规定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违反规定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部门、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的,或者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擅自运用发的,或者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擅自运用发行基金的,以及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行基金的,以及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上述规定的。7.7.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知悉的商业秘密的。8.8.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根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对于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单位,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反对于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负有直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情节轻微的,依法给接责任的人员,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CHAPTER TWO商业银行法的概念一一(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法的概念一一(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商业银行法的概念一一(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法的概念一一(三)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曾于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予以修正,最新的一次修正于2015年8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二二(一)商业银行的设立n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n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n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二二(一)商业银行的设立n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二二(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n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的需要还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n 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总额的60%。n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二二(三)商业银行的变更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n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二二(四)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对存款人的保护三三n 为切实加强对存款人权利的保护,商业银行法具体作出了如下规定:12345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原则四四1.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3.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4.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5.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6.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若干规定:7.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一)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1.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3.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4.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5.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6.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7.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8.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二)(二)其他业务的规则其他业务的规则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五五n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n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n 商业银行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n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n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六六 1.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1.1.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2.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随时对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3.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接管和终止七七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中国商业银行体系八八n 目前,我国在金融体制改革中逐步形成和发展了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形成了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新型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银行和外资性商业银行构成的比较完整的银行体系。1.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2. 2.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3. 3.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4. 4.中国银行中国银行5. 5.交通银行交通银行PART 11. 1.中信银行中信银行2. 2.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3. 3.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4. 4.招商银行招商银行5. 5.平安银行平安银行6. 6.广发银行广发银行7. 7.兴业银行兴业银行8.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9. 9.华夏银行华夏银行10.10.渤海银行渤海银行11.11.恒丰银行恒丰银行12.12.浙商银行浙商银行PART 21. 1.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2. 2.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PART 3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九九1.1.商业银行有违反有关存款业务规定的,商业银行有违反有关存款业务规定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 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 1倍倍以上以上5 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所得不足5 5万元的,处万元的,处5 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50万元以万元以下罚款。下罚款。2.2.商业银行有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商业银行有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予纪律处分。2.2.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3.3.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玩忽职守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戚、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戚、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4.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刑事责任。5.5.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责任。谢 谢 聆 听T H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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