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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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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ppt课件.pptx

    课程主讲人:(本科)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ppt课件刑 法 学(上册总论)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目录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第三节 犯罪过失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第五节 第六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二节 犯罪故意思考题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第一节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第一节二、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一)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二)犯罪主观方面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三)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四)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第一节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一)对定罪的意义查明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备具体犯罪所要求的特定罪过与犯罪目的,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二)对量刑的意义罪过形式与罪过内容不同,所反映出的主观恶性程度也就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就不同。法律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查明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犯罪故意第二节一、犯罪故意的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1.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犯罪故意是一种罪过心理;而故意犯罪是一种犯罪形态。2.区别于日常生活中的“故意”:刑法中的故意是行为人对行为所造成结果的态度;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表明有意识实施某行为,不包含对结果态度。犯罪故意第二节二、关于犯罪故意的学说(一)希望主义:只有当行为人意欲实现构成要件的内容时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故意。(二)认识主义: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或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就成立故意。(三)容认说:行为人只有在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时,才成立故意。(四)盖然性说: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盖然性(可能性很大),还实施该行为,就足以表明行为人是容认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我国采容认说: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成立故意。犯罪故意第二节三、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一)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1.认识的内容:具体犯罪构成所必备的客观事实因素。(1)对行为的认识,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危害结果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3)对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客观事实的认识。包括法定的行为对象、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的认识。犯罪故意第二节争议:违法性认识是否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原则上,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要求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但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却不知其行为违法性而不知道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可不认定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故意第二节2. 认识的程度:“会发生”,包括两种情况:(1)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2)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犯罪故意第二节(二)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1.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直接追求的目的。2.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第二节(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1.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行为人对结果发生采取希望和放任的心理态度,是建立在对行为及其结果的危害性质明确认识的基础上的。2.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如果仅有认识因素而没有意志因素,即主观上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不会有故意犯罪的行为。3.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机联系,在犯罪故意认定中缺一不可。犯罪故意第二节三、犯罪故意的分类(一)理论分类1.根据成立犯罪故意所要求的认识与意志不同,将犯罪故意分为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行为故意就是行为犯的故意,结果故意就是结果故意犯的故意。犯罪故意第二节2.根据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将犯罪故意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1)确定故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且还知道会发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2)不确定故意:仅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具体会发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还不十分的明确。又可以分为:未必故意、概括故意和择一故意。犯罪故意第二节3.根据要求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结果状态,分为实害故意与危险故意。4.根据行为人意志中策划过程的有无,分为预谋故意和非预谋故意。5.根据行为人对行为刑事的意志选择,分为作为故意和不作为故意。犯罪故意第二节(二)法定分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直接故意(1)概念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表现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故意第二节2.间接故意(1)概念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特征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第二节(3)情形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故意第二节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1)联系:认识因素上,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2)区别: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与危害结果的关系上,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不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量刑上,直接故意主观恶性重于间接故意,量刑上酌情从重。犯罪故意第二节四、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一)犯意转化1. 概念犯罪转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2. 情形(1)预备阶段的此犯意在实行阶段转化为彼犯意。原则上按照吸收犯处理。(2)实行过程中的犯意转化。(二)另起犯意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某种情形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原则上应按数罪并罚处理。犯罪故意第二节(三)二者区别1.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已经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2.针对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可能是另起犯意。3.在两个法益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时,才可能存在犯意转化,如果没有包容关系,则应认定为另起犯意。4.犯意转化的本质是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为一罪;而另起犯意是在前一犯罪行为停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故实为数罪。犯罪过失第三节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一)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二)特征:1.认识因素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犯罪过失第三节(三)犯罪过失VS犯罪故意1.认识因素: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或只是预见并非现实的可能性。2.意志因素:犯罪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是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是根本否认的心理态度。3.危害程度:故意犯罪的危害性大于过失犯罪,对其处罚要比过失犯罪严厉。(四)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观上行为人过失的心理态度+客观上造成危害结果犯罪过失第三节二、犯罪过失的分类(一)法定分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1)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特征认识因素:行为人未能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预见能力判断标准?)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过失第三节2.过于自信的过失(1)概念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特征认识因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过失第三节(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认识到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已经有所预见。犯罪过失第三节(二)理论分类1.根据主体及其违反的规范内容,分为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2.根据过失程度,分为轻过失与重过失。犯罪过失第三节三、犯罪过失的认定(一)容许的危险与信赖原则容许的危险:某种行为虽然潜藏着损害法律权益的危险,但该行为的目的具有正当性,并在客观上有益于社会,因而法律在一定限度内允许这种危险行为的实施。信赖原则:当行为人实行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采取适当的行动,则即使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发生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对之也不负责任的原则。(源自 1935年德国处理交通事故的判例)犯罪过失第三节(二)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1.联系:认识因素: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2.区别:认识因素:间接故意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是一致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是不一致的。意志因素:间接故意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但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对此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无罪过事件第四节一、意外事件(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二)特征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无罪过事件第四节(三)意外事件VS疏忽大意的过失1.联系: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且都反对结果的发生。2.区别:行为人有无预见能力。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预见、不应预见而没有预见,即缺乏预见能力;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有预见能力,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四)处罚原则意外事件因缺乏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无罪过事件第四节二、不可抗力(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二)特征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无罪过事件第四节(三)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关系1.联系(1)认识因素:行为人主观上都没有故意或过失。(2)意志因素:行为人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2.区别不可抗力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意外事件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四)处罚原则:不可抗力因缺乏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无罪过事件第四节三、无期待可能性(一)概念: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可以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二)理论渊源:癖马案(三)理论意义: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四)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具体状况下的行为人自身的能力为标准。(五)我国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第五节一、犯罪目的(一)概念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就是预期的危害结果在行为人大脑中的反应。(二)目的犯所谓目的犯,即刑法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才能成立的犯罪。对目的犯而言,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目的,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的关键。目的犯可分为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第五节二、犯罪动机(一)概念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二)犯罪动机的作用一般认为,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一般不直接影响犯罪的性质,但不排除犯罪动机在个别情况下会对定罪发生一定的作用。犯罪动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量刑方面。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第五节三、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一)二者的联系1.二者都是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形成,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的具体化。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第五节(二)二者的区别1.二者形成的时间顺序不同。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2.二者的内容与表现形式不同。犯罪动机是犯罪的内心起因或内在动力,比较隐蔽、抽象;犯罪目的是行为人追求客观结果在主观的反映,比较直观、具体。3.同一犯罪目的可以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而相同的犯罪动机也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目的。4.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中的选择要素,因而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而犯罪动机不是独立的犯罪构成要素,其作用主要侧重于量刑方面,一般不会单独对定罪产生影响。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六节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六节二、法律认识错误(一)概念 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二)认定和处理 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并无错误认识,因此,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加以认定和处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六节(三)分类1.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处理方法:依据法律来判断和认定行为的性质,对于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六节2.假想的无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处理方法:对假想无罪的情形,由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触犯刑性的行为,因而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况下,行为人的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不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1)某种原来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后来国家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为犯罪,在该法律刚实施之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新的法律颁行并已经禁止此行为,而仍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2)对法的状况产生疑问,因信赖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见解而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时,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 (3)当上位法和下位法发生矛盾时,行为人因信赖下位法而违背上位法的,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六节3.对具体罪名及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自己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以及应当如何处罚,存在错误的理解。处理方法:此类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六节三、事实认识错误(一)概念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六节(二)处理1.具体符合说:只有当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2.法定符合说(通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六节 (三)分类事实认识错误客体错误对象错误行为性质错误工具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打击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六节 (三)分类 1.客体错误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对象认识错误。处理方法:对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六节2.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的具体性质或种类的认识错误。(1)意欲指向的具体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的。处理:行为人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未遂)。(2)对同一性质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发生错误认识。处理:没有引起客体变化的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3)对不同性质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打击对象的认识错误引起了客体错误,认识内容和发生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处理:对于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的内容,行为人在主观上应被认定为过失,一般按照故意犯罪的未遂和过失行为的竞合来处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六节3.行为性质错误行为性质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处理:对于行为性质错误,一般可以排除故意犯罪的成立。4. 工具错误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使用的工具产生错误认识。处理:在此类情形下,行人具备犯罪的放意,也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致使犯罪未能得逞,故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六节5.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某种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方向或具体进程发生了错误认识。(1)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错误。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故意犯罪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自以为该结果没有发生。处理:犯罪既遂。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该结果实际上并未发生。处理:犯罪性质不受影响,但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 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处理:犯罪未遂。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六节(2)因果关系发展方向的错误。处理:在实践处理中,一般是在按照原有的故意心理确定犯罪性质的同时,将超出故意范围的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3)因果关系具体进程的错误。处理:对因果关系具体进程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刑事责任。(4)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处理:该情况的认定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如果已经着手,则认定为此罪的既遂。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六节6.打击错误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致。处理:打击错误,既包括同一犯罪构成内部的错误,也包括不同犯罪构成的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若主客观一致,则成立既遂。 1.为什么说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2.如何区分刑法中的犯罪故意与日常生活中的故意?3.如何理解犯罪故意中的“明知”?4.如何理解间接故意中的“放任”?5.如何理解和把握犯罪过失中的“应当预见”?6.如何处理事实认识错误?思考题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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