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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第5章 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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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第5章 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ppt课件.pptx

    课程主讲人:(本科)第5章 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ppt课件第五章第五章 电子商务经营中的权益保电子商务经营中的权益保护护赵 X X(黑体,18pt) 年 月 日(黑体,18pt)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一)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与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保护以及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活动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对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立法、司法、执法活动,包括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保护对象具有特定性,即以消费者权益作为其保护对象调整方式具有不对称性,即对弱者一方的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对强者一方的经营者予以适当限制法律关系具有社会性法律规范具有半强制性法律效力具有复合性或综合性纠纷的解决具有非讼性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样具有上述特点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用原则(1)对消费者权益特殊保护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指出: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法(2)国家干预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前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6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以及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社会监督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2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1)同等水平保护原则同等水平保护原则,是指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获得的保护应不低于在传统交易领域获得的保护在电子商务领域,同等水平保护原则包括两方面含义:第一,对于既有立法和规则可以调整的网络消费问题,应当在既有立法和规则的框架下予以适用;第二,对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当明确同等水平保护并非适用同一规则,应当针对这一领域构建新的法律规则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2)政策一致保护原则指为了保证同等水平保护原则的有效执行,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沿用立法中原已确立的消费者保护政策,此即政策一致保护原则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遵循的政策一致性保护原则的基础性政策包括:1. 经营者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和消费者知悉权保护2. 禁止差别待遇和歧视行为3. 禁止欺骗性和不公正的经营行为4. 对消费者经济权利予以保护,合理划分风险和责任5. 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6. 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3)社会协同保护原则互联网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采取综合的协同管理保护模式,强化消费者组织和社会公益团体的作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二、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利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在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基础上,结合电子商务交易特点和特殊保护需要而补充添加的若干权利内容,并且主要是通过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反射出权利内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立法关于消费者权利规定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国情,确立了消费者的9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电子商务法第13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基础上,确认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二)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又可称为知悉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知情权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更强调和细化了以下几个方面,主要体现在第15-18条、第40条等的规定中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1. 对经营者身份和活动信息的知情权(参见电子商务法第15条、16条)2. 对网上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知情权(参见电子商务法第17条)3. 要求以多种方式显示搜索结果和显著标明广告的权利(参见电子商务法第18条、第40条)4. 对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订立合同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参见电子商务法第33条、第50条)5. 对电子支付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的知情权。(参见电子商务法第53条)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三)选择权 消费者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法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消费者选择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第14、19条的规定中,包括:1. 消费者对电子发票、纸质发票的选择权(参见电子商务法第14条)2. 对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参见电子商务法第19条)3. 消费者有权选择物流方式和支付方式(参见电子商务法第52条、53条)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四)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电子商务法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强调细化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约定履行交付义务的权利。即经营者应当按照向消费者承诺的质量、价格、数量和约定的交易条件履行商品和服务的交付义务,并公平承担商品运输风险(参见电子商务法第20条);对押金的收取和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拖延退还(参见电子商务法第21条)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五)获得赔偿权获得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电子商务法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对电商平台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参见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2. 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证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参见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3.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存在过失,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参见电子商务法第54条、55条、57条第2、3款)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六)结社权消费者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参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七)受教育权 消费者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八)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受尊重权,又称人格尊严及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电子商务法第18条在此基础上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九)监督权消费者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电子商务法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明确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有进行评价的权利(参见电子商务法第39、59条)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反悔权消费者反悔权,又称无理由退货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支付价款取得商品后,依法或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无条件退货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同其他权利相比,反悔权有以下明显的法律特征:1. 单方性;2. 限制性;3. 无因性;4. 免责性;5. 直接性;6. 权利的复合性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十一)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是指消费者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核心权能包括:控制权、查询权、修改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新的权利,该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电子商务法亦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参见电子商务法第23、24条)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包含两方面权能:第一,受尊重权;第二,个人信息安全受保护权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营者的义务是经营者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作出一定的行为和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法约定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2.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二)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1.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2缺陷产品与服务的召回义务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4.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三)禁止虚假宣传等信息真实的义务1.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质量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2.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标明真实身份的义务1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2.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以及提前30天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信息等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五)出具销售或服务凭据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法第14条)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六)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1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2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应当相符3对质量瑕疵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觉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七)按照承诺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1. 按照承诺或约定的标的履行的义务2. 按照承诺或约定的方式、时限履行的义务(八)商品质量不合格的退货、更换、修理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退货、更换、修理而产生的运输等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九)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1.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2.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3.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4.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十一)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1.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2. 不得利用大数据分析针对消费者个人进行营销(电子商务法第18条第1款)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十二)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1.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2.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3.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十三)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电子合同订立特别事项的告知义务以及对用户阅览、下载、更正的保证义务(参见电子商务法第50条)(十四)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义务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十五)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保存与提供义务1.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2.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3.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参见电子商务法第62条)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四、电子商务消费者争议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五种争议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电子商务法第60条又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争议解决途径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 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1)消费者组织调解(2)行业协会调解(3)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3. 向有关部门投诉4. 提请仲裁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质量担保机制1.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要求入驻在其平台的经营者提供资金保障,一旦平台内经营者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等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平台经营者将直接以保证金弥补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在具体的交易合同中可以表现为一种履约保证金2016年商务部公布修正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先行赔付责任(1)先行赔付责任的法理基础平台经营者除了获取流量等经济收入外,还可以从中抽取佣金,或者从资金沉淀中获取利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平台经营者在获取网络交易双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附带利益的同时,有义务维护平台的交易秩序(2)先行赔付责任的适用条件平台经营者承担法定先行赔偿责任的条件或前提: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相较于其他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将投诉和举报的受理主体扩大至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四)平台经营者协助维权与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交易的组织者,拥有技术和管理优势,可以更好地协调和处理网络交易纠纷。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中常见的解决方式是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线处理,如淘宝的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eBay的在线纠纷解决中心等,该种模式适应了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要求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五、国家、社会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国家保护1. 立法保护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来不断健全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2. 行政保护:行政保护是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保护消费者的有效措施3. 司法保护:指消费者通过诉讼以求解决争议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二)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指的是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媒体和消费者个人的保护与监督,即政府以外的保护与监督1社会保护种类(1)社会组织的保护与监督(2)消费者个人的保护与监督(3)媒体的保护与监督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述(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意义(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点电子商务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结合了电子商务的自有特点,特别是从主体角度出发,赋予电子商务中各方主体不同的权利义务,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行业促进发展相结合。具体体现为几个方面:1. 通过规定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来保护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2. 知识产权保护与行业促进发展相结合法律的制定应与行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目前电子商务领域仍在高速发展,电商平台面对日渐严峻的激烈竞争,因此,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需要考虑行业的情况,通过义务责任的规定保护电子商务市场的有序竞争,促进发展,义务的赋加亦须合理,不会限制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和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二、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发展(一)域外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现状1. 美国2. 欧盟(二)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沿革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3.电子商务法中相关规定(三)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规则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流程(一)知识产权侵权中权利人的救济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二)平台经营者明知或应知时的侵权处理程序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流程的启动者是平台经营者,启动条件是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的措施依然包括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可以制止进一笔侵害的所有必要措施。未采取措施的结果是平台经营者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将被视为共同侵权者而与侵犯知识产权的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一)信息收集和审核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1. 收集和审核范围根据该款规定可以看出,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提供三方面的信息:身份、联系方式和行政许可。收集和审查信息的对象不仅包括已经进行登记的经营性用户,进入平台交易的非经营用户也需要提交身份信息并进行核验2. 信息管理方式一方面要检查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是否完整,对于未提交的信息,应当要求平台内经营者补充提交。另一方面还要审查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二)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可知,为了达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目的,需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共同抵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这一条并不仅仅是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宣示性规定,还要求平台经营者制定具体的规则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三)通知删除义务“通知删除”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避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也是避风港原则的核心。我国起初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著作权领域内引入“通知删除”规则,随后的侵权责任法将其规定为每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应当遵守的义务。电子商务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更加细化和完善了这一规则。“通知删除”规则一方面保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降低了平台经营者“应知”的标准,维持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电子商务发展之间的平衡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四)反通知告知义务电子商务法不仅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还创建了声明不侵权的渠道,供被控侵权的平台内经营者对抗可能不真实的甚至是恶意的通知。因此平台经营者履行完“通知删除”的义务后,如若平台内经营者发出不侵权的声明,还负有将声明转通知给权利人的义务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五)终止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是建立在侵权行为可能发生的基础之上,当被控侵权的平台内经营者发出声明后,法律催促权利人通过投诉或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权利人于15日内未进行投诉或提起诉讼,表明权利人放弃或怠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平台经营者应当终止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但如果权利人于15日内进行投诉或起诉,为了保护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在裁判期间进一步扩大,平台经营者应当维持已经采取的必要措施,等待决定或判决作出之后在采取相应的行动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六)公示义务公示义务是指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的向社会公众公布侵权处理流程中收到通知、声明和最终的处理结果。电子商务平台履行公示义务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加强社会公众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七)主动删除义务(“红旗原则”)主动删除义务是指平台内经营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时,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法也采纳了“红旗原则”,并将其扩展到整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其前提条件是平台经营者主观上的“明知或应知”。在实践中,对于“明知或应知”的判断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提供网络服务的类型;二是生活常识或被公众广泛知晓的事实;三是侵权时间的长短和侵权频次的多少;四是平台经营者规模的大小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五、相关民事责任(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共同侵权责任知识产权的共同侵权分为两种,一种是诱导侵权,一种是帮助侵权。本法所规范的平台经营者并不积极追求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仅仅构成帮助侵权1. 帮助侵权的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是指一方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平台经营者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但其帮助行为促进了侵权行为的完成,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规定帮助人也被视为共同加害行为人,与行为人一同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帮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成立;二是行为人提供帮助行为;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是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2.连带责任的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是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连带责任的承担范围取决于平台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就应当对权利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一般情况下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行为不具有预见能力,只有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才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因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经营者只需对损害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二)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错误的赔偿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通知后,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同,赔偿责任分为一般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1. 一般赔偿责任一般赔偿责任仅仅具有补偿性质之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通知引起的必要措施造成了平台内经营者不必要的损失,主要包括不应有的支出、应获得而未获得的利益、竞争优势或者竞争机会的丧失等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2. 惩罚性赔偿责任只有当补偿性赔偿不足以惩罚行为人的恶意侵权行为、防止行为的再次发生时才由法律明确规定并加以适用,具有制裁性和法定性。我国法定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有侵权责任法第4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第9条、第14条以及商标法第63条本法对发出恶意通知的行为人加以惩罚性赔偿责任,也是因为恶意通知行为不仅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还扰乱了电子商务市场的秩序(参见电子商务法第43条)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一、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 (一)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与特征(1)概念网络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这是我国目前第一部对“个人信息”概念进行界定的法律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2)特征 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该信息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 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意味着在特定的人群中,依据个人信息可使某个人与该群组内的其他人区别开来 具有潜在财产利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注重对潜在财产利益的保护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2. 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概念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关系按照我国网络安全法第 76 条第 4 项和第 5 项的规定,网络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是表里关系。由此可见,个人信息被服务商收集后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在服务器上,甚至被其他主体获取,其“数据”实际强调的是形式,“信息”强调的是内容; 立法者规范的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都是以内容为实质对象的,可以等同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2)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通常认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或者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事务自主决定和控制由于隐私权与电子商务法第 23 条所规定的用户个人信息在理论与实践中常有混淆,二者有以下区别 隐私权保护范围并不止于个人信息 并非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隐私权中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系交叉关系,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即为隐私权所保护,而不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虽不为隐私权所保护,但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予以保护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3. 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模式西方发达国家对于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主要有隐私权保护模式和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模式美国率先采取隐私权保护模式,通过扩大解释隐私权对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护欧盟采取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模式,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赋予信息主体个人信息自决权。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进一步扩充了个人的信息控制权,包括明确界定“知情同意”的行为内涵,细化查阅权和删除权、反对权以及免受自动化决定权,增设了可携带权和被遗忘权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二)个人信息权利的基本权能个人信息权利是包括同意权、知情权、查询权、修改权、删除权等在内的一整套权利,具体包括:1. 同意权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2. 知情权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收集、处理、控制自身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在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相关处理时,应使消费者知情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查询权 即消费者有权查询经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修改权 消费者通过行使查询权获知经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时,如发现经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 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要求经营者修正、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删除权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删除其收集并保存的与消费者有关的个人信息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面对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挑战,理论界发展出网络隐私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以强化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以协调、平衡网络空间中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1. 网络隐私权(传统隐私权理论延伸)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 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包括:(1)知情权;(2)选择权;(3)支配权;(4)安全请求权;(5)赔偿请求权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自决权 发源于德国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主张,个人对其一切具有识别性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享有决定权和控制权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具体主张是,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控制权。其主要特征包括: (1)支配权,即信息主体有权控制和支配其个人信息的流向(2)宪法权利(3)基于人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发展自由发展而来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目的特定化原则 必要性原则 收集限制原则 使用限制原则 信息质量原则 公开原则 安全保障原则 个体参与原则 责任承担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三、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方式根据个人信息所处不同阶段可分为收集侵权、处理侵权、利用侵权(一)收集侵权个人信息在收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指信息控制者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主要包括: 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收集其个人信息 超越必要范围收集其个人信息(二)处理侵权个人信息在处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信息画像和信息侵扰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三)控制侵权这里的“控制”阶段,指的是狭义的“控制”阶段,指信息控制者在收集信息后对信息的持有或控制状态,不包括对个人信息进行特定目的的处理、使用行为。个人信息在控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消极泄露不当披露第三方窃取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四、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一)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1. 电子商务法第5条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定原则和义务2. 电子商务法第23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义务3. 电子商务法第24条规定了用户处置自身信息时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 本条第1款,前半句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示操作方式和程序的义务 本款第2款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核实义务以及及时操作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4. 电子商务法第25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向主管部门的信息提供义务(1)一般而言,本条的规定可能在以下的情形下适用: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行政机关出于市场监管的需要;出于税收征管的需要;相关部门追究某些主体的违法责任(2)信息的范围与提供方式(3)国家机关负有的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5. 电子商务法第69条,是关于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及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的规定国家保护电子商务用户安全、保护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国家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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