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DI影响——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实证分析.pdf
-
资源ID:16402928
资源大小:365.81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7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DI影响——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实证分析.pdf
摘要:摘要:本文将“一带一路”沿线51个国家作为研究对象,在分析中国OFDI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影响的基础上,借助2007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存量和世界经济论坛的知识产权指数等数据,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OFDI的影响进行进一步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显著促进中国OFDI的流入,即知识产权保护对对外直接投资存在正向作用。基于实证结果,本文提出了中国与沿线各国如何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推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建议。关键词: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直接投资,“一带一路”一、引言一、引言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从外资流入大国向对外直接投资大国转变,投资结构和质量也在不断优化。在资本全球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经济中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开始不断深入与沿线国家在经济方面的合作,在对外直接投资领域取得了稳定的发展。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有助于改善中国的对外开放格局,帮助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另一方面,新一轮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贸易规则重构也将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提出新的要求。同时,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呈现出总体增速稳定、质量高、结构优化的特征,我国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一带一路”的建设紧密联系,不断深入与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合作,努力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18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量占专利授权总量的97.6%,并且主要集中在计算机、数字通信等复杂技术领域。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制度,知识产权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发挥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增强,由此可见,从知识产权方面研究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问题也越来越重要。二、文献综述二、文献综述现有的文献主要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流入的影响,但学术界对此尚未有明确的定论。部分学者如Mathew和Mukherjee(2014)1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吸引FDI。钟学思等(2019)2也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有效促进外商投资。黄东梅(2019)3认为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企业直接对外投资显著正相关。然而,另一部分学者持相反的观点:过于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FDI的流入有抑制作用。如Maskus和Penubarti(1995)4认为,从长期来看,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会阻碍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石卫星等(2015)5基于中国省级动态面板数据,实证发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能有效吸引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还有观点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和FDI的影响关系是不确定的。部分学者基于“一带一路”视角,分析了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OFDI的影响。邱斌和邓荣霞(2018)6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我国的OFDI呈正向关系,但较强的保护反而会产生负面影响。代中强等(2018)7在OLI框架下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结果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流入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纵观现有的国内外文献,发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OFDI的作用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明确的结论。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作为我国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鲜有文献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视角去研究我国OFDI的变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的关系。对此,本文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是否能够促进我国的OFDI,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合作具有理论意义;同时能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发展。三、现状及影响分析三、现状及影响分析1.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FDI的现状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下,我国在沿线国家的OFDI总量不断扩大,投资结构和质量也进一步优化。2018年,中国在沿线国家的投资存量达1736.9亿美元,大约是2007年的17倍。然而,近年来中国在沿线国家OFDI存量的增速持续放缓。近三年来,中国在沿线国家OFDI的存量占总额的比重逐渐减少至10%以下,说明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规模较小,还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据商务部发布的对外直接投资数据来看,2018年中国对沿线直接投资的存量位列前十的国家中,有超过一半的为东南亚国家,包括新加坡、老挝、泰国等。其中,中国对新加坡OFDI的存量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FDI存量总额的1/4以上,排名第一。从行业构成来看,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中,制造业仍是投资主体,占比约为1/3,但电力生产和供应、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增幅也明显扩大。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全球共有141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被世界知识产权联盟评估和排名,结果发布在2019全球竞争力报告中,该指数的原始值为17,数值越高,说明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越好。其中,仅有9个“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排在前30位,有14个“一带一路”国家排名在100名之后,占比约10%。总的来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整体较弱。由图可知,西亚北非和东南亚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高于各地区的平均值,而东北亚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最低,中亚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较快,并在2014年首次超过各区域的平均值。由此可见,“一带一路”沿线各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差异较为明显。虽然“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水平呈上升趋势,但从2008年至2019年,沿线各国的知识产权指数均值从3.61增长到了4.21,仅增长了16.6%,整体增长幅度较小。3.“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DI的影响“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OFDI有积极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释放企业的创新活力,发挥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一方面,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相关的法律制度就越完善,跨国企业的知识资产也越不容易被该国的其他竞争企业所模仿,在对外投资时被侵权的风险就更低。另一方面,跨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中间产品的内部移动,而知识产权可以有效保护内部转移的知识产品,避免技术外泄,从而维持企业的技术垄断优势,因此,被投资国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对OFDI有正向作用。此外,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减少OFDI的成本。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对知识成果的所有者有利,对于后来进入的企业来说,只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该企业就能够节约技术研发时间和费用,从而减少企业OFDI的成本。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OFDI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首先,“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较大,且各国不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利于中国OFDI。具体来说,“一带一路”沿线现有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欧亚专利组织和欧洲专利组织共三大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每个组织所制定的合作内容各不相同,而且仅针对该区域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时,各区域的知识产权制度可能存在矛盾,在实际解决跨区域性的知识产权争端时会导致冲突。其次,一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过于严苛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则、过大的保护范围和较长的保护期限,导致当地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会过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赋予的垄断优势挤压竞争者,抑制我国跨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最后,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削弱我国跨国企业的内部化优势,从而削弱企业在这些国家OFDI的规模,转而通过技术许可等方式实现海外经营目标。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ID的影响具有复杂性,“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是否一定能促进跨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是不确定的。对此,下文将通过实证分析进一步考察“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我国OFDI的影响。四、实证分析四、实证分析1.计量模型选择考虑到本文探讨的是知识产权保护与FDI流入的关系,故参考Adams(2010)8关于上述两者的研究模型,设定以下模型来考察“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DI的影响:ln(ofdiit)=i+iprit+controlit+it(1)本文选取的样本来自“一带一路”沿线的51个国家,研究时间为20072018年。其中,ofdiit表示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i在t时期的直接投资存量,是本文的被解释变量。iprit为核心解释变量,即“一带一路”国家i在t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controlit是与东道国i相关的一些会影响中国OFDI的控制变量。i、it分别为个体效应和随机误差项。2.变量定义及说明被解释变量(ofdi)。考虑到对外直接投资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尤其对国际政治经济的变化非常敏感,一些负面因素可能导致一些企业对东道国进行撤资,因此OFDI流量数据可能会出现零值或负值情况,从而影响数据和回归结果的稳定性。故本文选取更加稳定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以减小模型回归结果的误差。核心解释变量(ipr)。ipr是本文重点关注的关于“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衡量变量。由于知识产权涉及专利、商标、工业产品设计等方面,具有多样性和无形性,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难以直接衡量。世界知识产权联盟基于问卷调查,向该领域的专业人员收集数据后,编制出全球范围内约140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该指数数值范围为17,数值越高,表明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好。故本文选择全球竞争力报告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作为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控制变量。结合国内外相关文献,引力模型通常应用于国际直接投资影响因素的研究中,故本文选取了5个“引力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包括东道国市场规模、双边地理距离、东道国城镇化水平、对外开放水平和能源资源禀赋。3.数据来源及处理说明对外直接投资存量(ofdi)数据来自商务部发布的20162018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知识产权保护(ipr)数据来源于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双边地理距离(lndist)数据来自CEPII数据库,且不同年份的双边地理距离均相同。其余控制变量数据均来源于世界银行WDI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数据间差异较小,而能源资源禀赋的部分数据趋于零值,因此除上述两个变量外,其余变量均采用取对数方式来减少数据的不稳定性,保证回归结果的可靠性。对于某些国家在部分年份缺失的少量数据,本文通过Stata15.0软件,采用插值法补齐后进行计量回归分析。表1为上述变量的描述性统计。4.基本回归在基本回归分析之前,本研究依次进行了F检验及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混合回归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并不优于固定效应模型。另外,考虑到本文采用了双边地理距离作为回归分析的控制变量,而该变量在任何国家的任何年份都保持不变,并不适合选择无法估计时间效应的固定效应模型。因此,本文又进行了LM检验,结果支持随机效应模型。表2的lnofdi(1)列为模型回归结果。在确定随机效应模型后,本文对该模型进行异方差和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模型存在以上问题。基于此,本文采用可行广义最小二乘法(FGLS)来修正截面异方差问题,进一步增强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和一致性,减小了面板数据之间的自相关和异方差性,修正后得到的参数估计值也更加精确。表2的lnofdi(2)列给出的是修正后的模型估计结果。从修正后的估计结果来看,知识产权保护(ipr)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估计系数为正,说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OFDI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越有利于吸引中国企业的直接投资。从其他影响中国企业OFDI的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市场规模(lngdp)和对外开放水平(lnopen)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中国更倾向于在市场规模更大、对外开放度更高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沿线国家的能源资源禀赋水平(res)每提高1%,对外直接投资存量(lnofdi)就增加0.834%,并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中国OFDI的区位选择具有资源寻求型动机。双边地理距离(lndist)对中国OFDI的影响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说明两国的地理距离越远,中国对其直接投资越少。沿线国家的城镇化水平(lnurb)与对外直接投资存量(lnofdi)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反比关系,这可能是因为东道国的城镇化水平越高,其国内的人力资本较高,产业结构也趋于完善,从而抑制了中国对其的投资。5.稳健性检验考虑到东道国的市场规模与中国OFDI可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变量(lngdp)作为内生性变量,可能会对结果造成偏差,故本文参考蒋冠宏和蒋殿春9的方法,将市场规模变量(lngdp)滞后一期后对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具体检验结果如表2中lnofdi(3)列所示,从总体上来说,各变量的系数变化不大,主要解释变量(ipr)也依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表明本文的结论基本是稳健的。五、结论与启示五、结论与启示本文基于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选取了20072018年中国企业在51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面板数据,并进行实证分析,考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企业OFDI的影响。通过全样本实证检验,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DI有显著的正向效应,沿线国家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吸引中国企业开展直接投资;第二,中国企业更倾向于市场规模更大、能源资源禀赋程度较高、对外开放水平更高的沿线国家进行OFDI活动,说明中国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会寻求更丰富、廉价的自然资源,更关注市场规模与投资发展空间;第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城镇化水平和地理距离与中国企业的OFDI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因为较高的城镇化水平和较远的地理距离可能会增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人力成本、交通运输成本等,从而导致企业的投资收益减少。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得出如下启示:第一,在“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下,中国要继续统一完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有力的支持;第二,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东道国的市场规模、资源条件、基础设施、地理距离等因素,还要深入了解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尤其是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第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不断提升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对外交流合作,为吸引本国FDI的流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Mathew A J,Mukherjee 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outhern innovation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J.International Review ofEconomics&Finance,2014,31(02):128-137.2钟学思,徐静静,李洪涛.环境规制、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商直接投资J.财会月刊,2019(02):140-149.3黄东梅.资源异质性、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直接对外投资J.财会通讯,2019(24):117-120.4Maskus K E,Penubarti M. How trade-related 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5,39:227-248.5石卫星,徐小聪,任军.知识产权保护对FDL流入影响的统计考察J.统计与决策,2015(16):100-103.6邱斌,邓荣霞.“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DI的影响及应对J.国际贸易,2018(08):28-34.7代中强,王安妮,李娜.OLI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来自全球分行业的证据J.国际贸易问题,2018(09):95-107.8Samuel Ada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vestment Climate and FDI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International BusinessResearch,2010,3(03):201-209.9蒋冠宏,蒋殿春.中国对外投资的区位选择:基于投资引力模型的面板数据检验J.世界经济,2012(09):21-40.作者简介:蒋莎莎(1996),通讯作者,女,江苏苏州人,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跨国投资与经营。孙本芝(1970),女,安徽安庆人,管理学博士,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跨国投资与经营。摘要:摘要:本文将“一带一路”沿线51个国家作为研究对象,在分析中国OFDI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影响的基础上,借助2007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存量和世界经济论坛的知识产权指数等数据,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OFDI的影响进行进一步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显著促进中国OFDI的流入,即知识产权保护对对外直接投资存在正向作用。基于实证结果,本文提出了中国与沿线各国如何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推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建议。关键词: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直接投资,“一带一路”一、引言一、引言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从外资流入大国向对外直接投资大国转变,投资结构和质量也在不断优化。在资本全球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经济中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开始不断深入与沿线国家在经济方面的合作,在对外直接投资领域取得了稳定的发展。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有助于改善中国的对外开放格局,帮助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另一方面,新一轮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贸易规则重构也将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提出新的要求。同时,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呈现出总体增速稳定、质量高、结构优化的特征,我国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一带一路”的建设紧密联系,不断深入与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合作,努力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18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量占专利授权总量的97.6%,并且主要集中在计算机、数字通信等复杂技术领域。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制度,知识产权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发挥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增强,由此可见,从知识产权方面研究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问题也越来越重要。二、文献综述二、文献综述现有的文献主要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流入的影响,但学术界对此尚未有明确的定论。部分学者如Mathew和Mukherjee(2014)1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吸引FDI。钟学思等(2019)2也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有效促进外商投资。黄东梅(2019)3认为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企业直接对外投资显著正相关。然而,另一部分学者持相反的观点:过于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FDI的流入有抑制作用。如Maskus和Penubarti(1995)4认为,从长期来看,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会阻碍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石卫星等(2015)5基于中国省级动态面板数据,实证发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能有效吸引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还有观点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和FDI的影响关系是不确定的。部分学者基于“一带一路”视角,分析了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OFDI的影响。邱斌和邓荣霞(2018)6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我国的OFDI呈正向关系,但较强的保护反而会产生负面影响。代中强等(2018)7在OLI框架下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结果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流入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纵观现有的国内外文献,发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OFDI的作用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明确的结论。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作为我国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鲜有文献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视角去研究我国OFDI的变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的关系。对此,本文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是否能够促进我国的OFDI,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合作具有理论意义;同时能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发展。三、现状及影响分析三、现状及影响分析1.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FDI的现状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下,我国在沿线国家的OFDI总量不断扩大,投资结构和质量也进一步优化。2018年,中国在沿线国家的投资存量达1736.9亿美元,大约是2007年的17倍。然而,近年来中国在沿线国家OFDI存量的增速持续放缓。近三年来,中国在沿线国家OFDI的存量占总额的比重逐渐减少至10%以下,说明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规模较小,还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据商务部发布的对外直接投资数据来看,2018年中国对沿线直接投资的存量位列前十的国家中,有超过一半的为东南亚国家,包括新加坡、老挝、泰国等。其中,中国对新加坡OFDI的存量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FDI存量总额的1/4以上,排名第一。从行业构成来看,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中,制造业仍是投资主体,占比约为1/3,但电力生产和供应、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增幅也明显扩大。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全球共有141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被世界知识产权联盟评估和排名,结果发布在2019全球竞争力报告中,该指数的原始值为17,数值越高,说明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越好。其中,仅有9个“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排在前30位,有14个“一带一路”国家排名在100名之后,占比约10%。总的来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整体较弱。由图可知,西亚北非和东南亚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高于各地区的平均值,而东北亚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最低,中亚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较快,并在2014年首次超过各区域的平均值。由此可见,“一带一路”沿线各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差异较为明显。虽然“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水平呈上升趋势,但从2008年至2019年,沿线各国的知识产权指数均值从3.61增长到了4.21,仅增长了16.6%,整体增长幅度较小。3.“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DI的影响“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OFDI有积极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释放企业的创新活力,发挥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一方面,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相关的法律制度就越完善,跨国企业的知识资产也越不容易被该国的其他竞争企业所模仿,在对外投资时被侵权的风险就更低。另一方面,跨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中间产品的内部移动,而知识产权可以有效保护内部转移的知识产品,避免技术外泄,从而维持企业的技术垄断优势,因此,被投资国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对OFDI有正向作用。此外,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减少OFDI的成本。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对知识成果的所有者有利,对于后来进入的企业来说,只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该企业就能够节约技术研发时间和费用,从而减少企业OFDI的成本。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OFDI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首先,“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较大,且各国不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利于中国OFDI。具体来说,“一带一路”沿线现有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欧亚专利组织和欧洲专利组织共三大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每个组织所制定的合作内容各不相同,而且仅针对该区域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时,各区域的知识产权制度可能存在矛盾,在实际解决跨区域性的知识产权争端时会导致冲突。其次,一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过于严苛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则、过大的保护范围和较长的保护期限,导致当地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会过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赋予的垄断优势挤压竞争者,抑制我国跨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最后,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削弱我国跨国企业的内部化优势,从而削弱企业在这些国家OFDI的规模,转而通过技术许可等方式实现海外经营目标。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ID的影响具有复杂性,“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是否一定能促进跨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是不确定的。对此,下文将通过实证分析进一步考察“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我国OFDI的影响。四、实证分析四、实证分析1.计量模型选择考虑到本文探讨的是知识产权保护与FDI流入的关系,故参考Adams(2010)8关于上述两者的研究模型,设定以下模型来考察“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DI的影响:ln(ofdiit)=i+iprit+controlit+it(1)本文选取的样本来自“一带一路”沿线的51个国家,研究时间为20072018年。其中,ofdiit表示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i在t时期的直接投资存量,是本文的被解释变量。iprit为核心解释变量,即“一带一路”国家i在t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controlit是与东道国i相关的一些会影响中国OFDI的控制变量。i、it分别为个体效应和随机误差项。2.变量定义及说明被解释变量(ofdi)。考虑到对外直接投资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尤其对国际政治经济的变化非常敏感,一些负面因素可能导致一些企业对东道国进行撤资,因此OFDI流量数据可能会出现零值或负值情况,从而影响数据和回归结果的稳定性。故本文选取更加稳定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以减小模型回归结果的误差。核心解释变量(ipr)。ipr是本文重点关注的关于“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衡量变量。由于知识产权涉及专利、商标、工业产品设计等方面,具有多样性和无形性,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难以直接衡量。世界知识产权联盟基于问卷调查,向该领域的专业人员收集数据后,编制出全球范围内约140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该指数数值范围为17,数值越高,表明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好。故本文选择全球竞争力报告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作为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控制变量。结合国内外相关文献,引力模型通常应用于国际直接投资影响因素的研究中,故本文选取了5个“引力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包括东道国市场规模、双边地理距离、东道国城镇化水平、对外开放水平和能源资源禀赋。3.数据来源及处理说明对外直接投资存量(ofdi)数据来自商务部发布的20162018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知识产权保护(ipr)数据来源于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双边地理距离(lndist)数据来自CEPII数据库,且不同年份的双边地理距离均相同。其余控制变量数据均来源于世界银行WDI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数据间差异较小,而能源资源禀赋的部分数据趋于零值,因此除上述两个变量外,其余变量均采用取对数方式来减少数据的不稳定性,保证回归结果的可靠性。对于某些国家在部分年份缺失的少量数据,本文通过Stata15.0软件,采用插值法补齐后进行计量回归分析。表1为上述变量的描述性统计。4.基本回归在基本回归分析之前,本研究依次进行了F检验及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混合回归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并不优于固定效应模型。另外,考虑到本文采用了双边地理距离作为回归分析的控制变量,而该变量在任何国家的任何年份都保持不变,并不适合选择无法估计时间效应的固定效应模型。因此,本文又进行了LM检验,结果支持随机效应模型。表2的lnofdi(1)列为模型回归结果。在确定随机效应模型后,本文对该模型进行异方差和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模型存在以上问题。基于此,本文采用可行广义最小二乘法(FGLS)来修正截面异方差问题,进一步增强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和一致性,减小了面板数据之间的自相关和异方差性,修正后得到的参数估计值也更加精确。表2的lnofdi(2)列给出的是修正后的模型估计结果。从修正后的估计结果来看,知识产权保护(ipr)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估计系数为正,说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OFDI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越有利于吸引中国企业的直接投资。从其他影响中国企业OFDI的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市场规模(lngdp)和对外开放水平(lnopen)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中国更倾向于在市场规模更大、对外开放度更高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沿线国家的能源资源禀赋水平(res)每提高1%,对外直接投资存量(lnofdi)就增加0.834%,并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中国OFDI的区位选择具有资源寻求型动机。双边地理距离(lndist)对中国OFDI的影响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说明两国的地理距离越远,中国对其直接投资越少。沿线国家的城镇化水平(lnurb)与对外直接投资存量(lnofdi)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反比关系,这可能是因为东道国的城镇化水平越高,其国内的人力资本较高,产业结构也趋于完善,从而抑制了中国对其的投资。5.稳健性检验考虑到东道国的市场规模与中国OFDI可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变量(lngdp)作为内生性变量,可能会对结果造成偏差,故本文参考蒋冠宏和蒋殿春9的方法,将市场规模变量(lngdp)滞后一期后对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具体检验结果如表2中lnofdi(3)列所示,从总体上来说,各变量的系数变化不大,主要解释变量(ipr)也依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表明本文的结论基本是稳健的。五、结论与启示五、结论与启示本文基于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选取了20072018年中国企业在51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面板数据,并进行实证分析,考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企业OFDI的影响。通过全样本实证检验,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DI有显著的正向效应,沿线国家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吸引中国企业开展直接投资;第二,中国企业更倾向于市场规模更大、能源资源禀赋程度较高、对外开放水平更高的沿线国家进行OFDI活动,说明中国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会寻求更丰富、廉价的自然资源,更关注市场规模与投资发展空间;第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城镇化水平和地理距离与中国企业的OFDI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因为较高的城镇化水平和较远的地理距离可能会增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人力成本、交通运输成本等,从而导致企业的投资收益减少。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得出如下启示:第一,在“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下,中国要继续统一完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有力的支持;第二,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东道国的市场规模、资源条件、基础设施、地理距离等因素,还要深入了解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尤其是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第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不断提升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对外交流合作,为吸引本国FDI的流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Mathew A J,Mukherjee 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outhern innovation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J.International Review ofEconomics&Finance,2014,31(02):128-137.2钟学思,徐静静,李洪涛.环境规制、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商直接投资J.财会月刊,2019(02):140-149.3黄东梅.资源异质性、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直接对外投资J.财会通讯,2019(24):117-120.4Maskus K E,Penubarti M. How trade-related 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5,39:227-248.5石卫星,徐小聪,任军.知识产权保护对FDL流入影响的统计考察J.统计与决策,2015(16):100-103.6邱斌,邓荣霞.“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DI的影响及应对J.国际贸易,2018(08):28-34.7代中强,王安妮,李娜.OLI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来自全球分行业的证据J.国际贸易问题,2018(09):95-107.8Samuel Ada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vestment Climate and FDI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International BusinessResearch,2010,3(03):201-209.9蒋冠宏,蒋殿春.中国对外投资的区位选择:基于投资引力模型的面板数据检验J.世界经济,2012(09):21-40.作者简介:蒋莎莎(1996),通讯作者,女,江苏苏州人,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跨国投资与经营。孙本芝(1970),女,安徽安庆人,管理学博士,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跨国投资与经营。摘要:摘要:本文将“一带一路”沿线51个国家作为研究对象,在分析中国OFDI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影响的基础上,借助2007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存量和世界经济论坛的知识产权指数等数据,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OFDI的影响进行进一步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显著促进中国OFDI的流入,即知识产权保护对对外直接投资存在正向作用。基于实证结果,本文提出了中国与沿线各国如何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推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建议。关键词: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直接投资,“一带一路”一、引言一、引言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从外资流入大国向对外直接投资大国转变,投资结构和质量也在不断优化。在资本全球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经济中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开始不断深入与沿线国家在经济方面的合作,在对外直接投资领域取得了稳定的发展。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有助于改善中国的对外开放格局,帮助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另一方面,新一轮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贸易规则重构也将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提出新的要求。同时,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呈现出总体增速稳定、质量高、结构优化的特征,我国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一带一路”的建设紧密联系,不断深入与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合作,努力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18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量占专利授权总量的97.6%,并且主要集中在计算机、数字通信等复杂技术领域。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制度,知识产权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发挥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增强,由此可见,从知识产权方面研究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问题也越来越重要。二、文献综述二、文献综述现有的文献主要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流入的影响,但学术界对此尚未有明确的定论。部分学者如Mathew和Mukherjee(2014)1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吸引FDI。钟学思等(2019)2也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有效促进外商投资。黄东梅(2019)3认为东道国的知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