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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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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文.docx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规约。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规约为准。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赋予新的物业继受人。第四条本临时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二章 物业管理小区概况第五条本临时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小区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2. 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讯视网络等。3. 由物业管理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景观、监控设施等。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电话: 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由该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验收完毕且入住3个月后房屋无无违约之处退还装修保证金(无利息)。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业主应在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 8:0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4:00 时至 18:00 时午休期间及夜间不得有噪声装修作业,以免噪音扰民。第十五条 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管理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的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本物业小区的临时停车场公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小区临时停车库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第十九条 在物业使用时,禁止下列行为:1. 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2. 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3. 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业主/住户不得占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擅自加层增层,如自行强建后果自负。4. 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5. 高空抛物,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6. 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物或超标噪音。7. 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小区内私设摊点。8. 在外墙上私开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9.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10. 随意在公共小区敞放宠物或宠物随地大小便。11.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物业的维护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一条 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三条本小区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第二十六条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小区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小区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缴纳方式为接房前自行到区房管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更改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第五章 物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筑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1. 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2.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4. 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三十条 本小区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有效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管理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3.物业管理小区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4.对欠费业主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履行交费义务。第三十二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设备需要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造成损失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第三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价局核准标准执行:住宅多层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不含公摊水电费用)。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具体是电梯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 元向乙方交纳;(不含电梯及公摊水电费用)。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 物业管理公共小区清洁、保洁费用;4. 物业管理公共小区绿化养护费用;5. 物业管理公共小区秩序维护费用;6. 办公费用;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 法定税费;9. 不可预见费用;10. 合理利润;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全部用于本临时规约约定的支出。第三十四条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争议方承担。第三十五条 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据实向业主分摊计收。第三十六条 业主同意自物业备案合格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物业的服务费用服务资金按年、季、月缴纳,各业主应在每年、季、月前十日内履行交费义务。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未经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三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九条 关于停车场地的约定:1.本物业管理小区内公共停车场地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业主使用公共停车场地,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2.车位产权人(含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车位管理费。第四十条 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他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持票权2/3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 个别业主违反本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四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应按3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应3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拖欠费用3个月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的授权,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规约自行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第四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管理企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第二十条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临时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小区,包括该空间或小区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小区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小区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本规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知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知手续48小时(时间)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知。第五十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 7天 (时间)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规约。第五十一条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本物业管理小区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规约,临时规约作废。第五十二条 本规约正本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事业和物业所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本规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各执一份。第五十三条 本规约自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物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请您关注如下规约:水、电、气管理规约根据政府关于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具体情况,针对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管理,特制定本规约如下:1. 凡属客服中心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向本管理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之后的部分),一律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一户一表后维修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燃气公司负责管理。2. 小区水、电、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改。若需更改现有给水、供电管线,包括给水、供电管线的延伸、拆迁、调整、增高、改造等,均应向客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详细的施工方案及图示,经批准后方能实施。3. 业主/住房出门前应当将电器、燃气和水阀开关关闭,避免发生事故。4.业主/住户如需增加电容量,必须先向客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客服中心报供电部门审核并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增容,同时应按供电公司的规定缴纳增容费。5.每单元均有最大的设计使用功率,请住户累计电器功率不要超过最大限度,否则,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6.以下行为属用水、用电、用气的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办理增容手续,私自增加电气设备容量,且造成小区电气线路故障;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或绕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 (3)私自开户电表、水表、燃气表的封印和改动电力运行回路,影响准确计量;(4) 私自启用电表、水表、燃气表;(5)擅自改动上下水、燃气通道、电气线路(包括通信、有线电视系统);(5) 私自开(关)水、电、气公共阀门的。7.业主/住户有义务为公共管、线的维修提供方便,保证维修工作正常进行。8.业主/住户违反安全用水、电、气规定,拒绝客服中心机电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电、水、气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或对其他业主/住户造成损失的,除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规约为了维护车辆停放的正常秩序,保证小区道路整洁、安全、畅通,充分利用和管理好本小区机动车为停车库,有效地为住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结合对车辆管理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约。1.本小区停车库为室内地下车库,对小区(住户)提供长期租用服务,车辆入内按时收费。2.本停车库采取租用固定车位与临时停车两种方式,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请各住户先在客服中心办理好车位租用相关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3.本着对车主负责的原则,车辆停放停车库时,车主需协同工作人员检查车辆外观是否擦伤、碰伤痕迹及车辆牌照、标志是否齐全,并如实做好登记,未配合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查验登记者,责任自负。4.车辆进出停车库时,请车主允许工作人员认卡对车,若IC卡与车辆牌号不符,为了保护车主利益,只有暂时禁止车辆出入,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IC卡,并随身携带。如IC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及时书面报请客服中心进行处理,以避免产生不良后果。5.车辆内请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锁好门窗,以避免其他后果发生。6.本停车库禁止大客车、载重量超过2.5吨的货车和高度超过2.2米的车辆进入。车辆进入停车场时时速不能超过5公里/时。7.严禁酒后驾驶车辆进入车库;进出本停车库的所有车辆不允许有任何原因的冲栏行为。对于冲栏行为,工作人员将按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予以扣车,并进行调查、索赔、处理或送公安机关处理。8.进入管理小区的车辆请勿鸣笛,接受安防人员指挥、调度,按规定车位停放,不得越位,更不得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且不听劝阻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9.停放车辆时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因驾驶员驾车导致车库内设施损坏及碰撞其他车辆所造成损失,车主应负全部责任。10.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本小区停放。11.不得在车位上停放杂物,且应保持车辆清洁、无油污。12.请勿在车库内吸烟;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加油、清洗,违者扣除违约金100-200元。13.车主不得刁难、辱骂、威胁安防人员,不得妨碍其正常管理工作。1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要,可另行写上拟定收费标准,签署协议。凡驶入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参加车辆保险。15.购买私家车位的车辆管理,参照上述管理规约。16.停车场车位使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17.请各位车主随时对我们的管理服务提出合理改进意见。环卫、绿化管理规约 为保持本小区干净、整洁,使住户享有优雅舒适、有益健康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约。1. 进入本小区的人员均有保护和美化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公共环境和绿化。2. 住宅公共小区内的绿化和清扫保洁,由客服中心统一组织实施。3. 小区实行垃圾袋装化丢弃管理,各位住户丢弃垃圾时请系好垃圾袋口,并于规定时间内将垃圾袋放到各楼层设置的垃圾桶(袋)内。4. 请勿乱倒垃圾、污水、杂物,不准随地吐痰和大小便;请勿从窗户等乱抛杂物。5. 公共场所请勿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搭挂(如广告、标语、传单等),请勿在公共小区内拉绳晾晒衣物;请勿占公共楼梯间、通道、平台等堆放杂物;请勿在底层或顶层搭搭建建筑或构筑物。6. 饲养宠物的住户应先向政府机关申领许可证并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宠物,并请避免宠物大声号叫、伤及或惊扰他人,请勿让宠物在公共场所大小便。7. 请勿攀折花木、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改建筑小品,爱护大家共同的环境和财产。8. 请勿随意移动垃圾桶的摆放位置;住户浇花、晾晒拖把时应注意不要将水滴到楼下。9. 住户在装修过程中应将装修垃圾及废物堆放在指定位置,请勿弃于走廊及公共部位,并请勿与生活垃圾混装,保持环境清洁。10. 保持管理小区安静,请勿在公众休息时间(12:00-14:00,20:00-次日8:00)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小区内请勿鸣号、燃放烟花爆竹。11. 本管理小区配有专人专车负责日常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清倒(如有更改,管理处会另行通知住户)。12. 全体业主均有权监督、检查本规约的履行情况,并有义务制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小区出入及公共秩序管理规约为保障本小区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约。1. 住户应认真填报家庭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理小区住户证或IC卡。2. 住户和来访人员不得携带易然、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的物品进入本小区。外来人员请主动出示有效证件。3. 为保证住户利益,凡租凭户携带较大件手提箱、包装箱等物品出小区,应提前报物品清单到客服中心办理货物出门证;由物业服务人员验证方可出门,从而有效地保护业主的利益。4. 小区内严禁进行一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触犯法律的活动。5. 物业服务员有权对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物业服务员有违纪、违章或无礼、刁难住户的现象,发现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向管理处负责人投诉。电梯使用管理规约 为保证本小区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更好地方便广大住户,特制定本规约。 1.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操作,请勿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 2.使用电梯搬运货物,严禁开启轿顶安全窗装运超长物件,请勿超过其额定载重量、长度、安全使用电梯。 3.请勿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请勿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4.礼貌乘梯,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须由家人监护、陪同乘梯;请勿在轿厢内嬉戏、打闹、小便。 5.为了您和大家的健康,请不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损坏箱体和宣传提示。 6.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不紧张,可按警铃或电话报警,耐心等待维修人员的到来,请勿采取拍打按钮、箱体以及强行橇门等急躁行为。 7.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请勿采取任何令其开启和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事故。 8.请勿用水冲洗楼道,以防电梯渗水,危及乘客安全或造成设备损毁。 9.火灾、地震时严禁乘坐电梯。业主行为道德规约 为把本小区建成一个安全、文明、清洁、舒适、优美、高尚的新时代住宅小区,特制定本行为道德规约,希望在本小区工作、生活的业主或住户及出入人员共同遵守、维护与监督。一、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市民行为道德规范,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各业主或住户之间应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互相礼让,做到不打骂、不吵闹,发生纠纷时,自觉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调解,共同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三、爱护并正确、文明地使用消防、照明、给排水、电梯、供电、供水、通信、监控等各类共享设施,使小区的公共财产得到保值、增值和延长使用寿命。四、讲究公共卫生,不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五、共享场地要尊重大家,切忌私自占用、堆放、吊挂杂物,请勿乱搭、乱建、乱张贴、乱涂画,如确因生活、工作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地,需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申请,经同意并核交“公共场地临时占用费”后方可使用。六、加强阳台、露台的杂物或花盆管理,严禁高空抛物、坠物、倒水。七、休息时间请勿使用高音喇叭,制造超标准噪音,以免影响其他业主或住户休息。八、小区公共场地、通道请勿燃烧各类物品,如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等 。九、爱护小区绿化及雕塑小品,不践踏草坪,不摘花、攀树及占用绿化地。十、不将垃圾、剩饭、茶渣倒入厕所、水池等渠道内,确保各种管道畅通。十一、养成出门检查及关闭水管、燃气、电器开关的良好习惯,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十二、不在小区内从事赌博、色情活动,不吸食、贩卖毒品,不将违禁品带进小区,不参加非法团体、组织和非法集会,不在小区内乱张乱贴,散发传单等。十三、饲养宠物应符合重庆市饲养宠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十四、遵守重庆市市民规约。说明:以上小区出入及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规约,目的是加强防范,而绝不是“管”各位业主。它需要全体住户共同履行、配合才能有效执行,若住户对以上规约有意见,可口头或书面告知我们,以便根据大家意见修改、完善。 承诺书本人_ 小区_栋_单元_楼_号业主,确认已知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的全部内容与条款,并郑重承诺,为了维护全体业主和本物权人的利益,愿自觉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公众制度。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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