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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doc

    • 资源ID:16421195       资源大小:12.50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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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铜防指20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市防指关于进一步加强铜陵市一县三区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铜防指发202*10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生猪屠宰条例的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要积极贯彻“防检结合、以防补检、以检促防、以监保检”的方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有效的产地检疫工作。一是产地检疫必须由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查验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二是在确认养殖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并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后,检疫人员方可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三是生猪进入屠宰厂进行宰前检疫时,货主必须持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并在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场。四是加强“瘦肉精”等违法违禁添加剂的检测力度,坚决杜绝问题畜禽产品流入市场。铜陵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202*年8月15日扩展阅读:马鞍山市农委关于全面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告马鞍山市农委关于全面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告马农文202*164号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农委关于开展动物产地检疫推进年活动的通知(皖农牧202*6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市农委向全市广大畜禽养殖、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单位(户)通告如下:一、建立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安徽省动物产地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家畜家禽及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动物在出栏、上市、运输、屠宰前,畜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动物检疫人员到场(户)检疫合格,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栏、上市、运输、销售。二、规范市场畜禽经营交易行为。凡本地进入批发和零售场所的畜禽必须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外地调入的畜禽,须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非疫区证明,并自觉接受动物检疫人员的检疫查验,经检疫查验合格并获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可进入市场交易。三、产地检疫报检方法及要求:畜禽饲养单位(户)的畜禽因种用、上市或调运离开产地前,要向设立在本乡镇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报告,提出检疫申请。1、申请方式:到点申请、电话申请、书面申请;2、申请时间:(1)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2)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3)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四、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市及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对全市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和批发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对未经检疫进入销售、运输、屠宰等环节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实施补检外,依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不依法申报产地检疫的养殖场(户),除依法查处外,将取消各类农业项目申报资格。五、本通告自202*年7月1日起施行。马鞍山市农业委员会二九年六月三十日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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