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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管委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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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管委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管委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管委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管委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管委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号年月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年月日)户外广告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市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户外广告的发展,具有美化城市容貌、服务市民、繁荣经济、促进城市发展的作用。户外广告是城市重要的公共资源,是经营城市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目前,我市户外广告设置比较混乱,影响了西安旅游城市形象。许多单位和人员对户外广告设置存在错误理解,私搭乱建户外广告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各类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市民对户外广告的认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高户外广告质量,美化城市景观,树立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市民的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从现在起至年月底,用个月左右的时间,对我市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上,以及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凡违反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和西安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影响城市景观,与周围环境不协调,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以及其他设置不合理的各类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治。树立经营城市空间资源的理念,使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资源化。二、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一)清理各类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凡未经西安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监察总队一律予以拆除。(二)清理和调整布局不合理的户外广告。重点清理钟鼓楼盘道、东、南、西、北城门盘道内外侧人行道、建筑物和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广告牌。逐步清理或调整人行道上设置的影响交通和城市景观的单立柱灯箱、电子翻转牌、阅报栏广告、残缺霓虹灯招牌等广告设施。清理主次道路两侧遮挡建筑物临街面、窗户和存在消防隐患的广告牌。(三)查处超审批面积设置的户外广告。对擅自更改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或增大广告设施面积的设置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或重新办理报批报建手续。(四)整修更新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负责撤销现有的布幔、手绘式广告,全部更换为喷绘或霓虹灯式广告。对陈旧、破损的广告设施进行更换维修,保持整洁美观。对整治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治的,城市管理监察总队予以强行拆除。(五)清理整修有不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在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对设置在楼顶面和临街地面的大型广告牌安全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由整治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抽查。自查和抽查的内容包括结构支架是否稳定,构件是否严重锈损、脱落;牌面与支架连接是否牢靠;电源线是否有漏电现象;基座承重能力是否变化等。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限期整改,杜绝发生广告牌塌落事故。(六)清除无照亮和显亮设备的户外广告设施。凡没有照亮和显亮设备的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增加照亮和显亮设备。照亮和显亮设备损坏的,要及时修复,保证户外广告照亮和显亮设备完整无缺,正常使用。启亮时间:以街道路灯启亮时间为标准,每年月日月日,每晚连续点亮时间不低于小时;月日次年的月日,每晚连续点亮时间不低于小时。(七)消灭空白广告牌。为维护城市容貌的整体性,广告设施空闲时间超过一周的,设置单位必须设置公益性广告。东、西、南、北大街、解放路、和平路、长安路、未央路、雁塔路、朱雀路、新城广场四周不允许出现空置广告牌。(八)整顿规范单位自行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按照西安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规定的范围,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一是按照“一店一牌”的要求,清理多余设置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二是整修残缺破损、缺字少字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三是规范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标准,对陈旧、不符合设置标准的重新更换。三、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城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由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采取分阶段、打战役的办法进行。整个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自行整改阶段。(从发文起至年春节前)(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西安市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城区政府、市建委、市政管委会、工商、规划、园林、交通、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负责同志,各广告公司、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一次全面动员,大张旗鼓的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二)由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就每处户外广告逐一提出具体的整治意见(予以保留、完善手续、限期整改、限期拆除)。(三)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按照整顿方案对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发出通知。各广告公司、户外广告设置单位严格按照整顿的任务和标准进行自查自纠,自清自改,补办各种手续。凡在第一阶段能自行整改的单位,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将不进行行政处罚。第二阶段:清理整顿和规范标准阶段。(年春节后至年月日)清理整顿分为两大战役,第一战役在年月底以前,按照整顿任务,集中对一环线以内和主要大街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第二战役从年月初开始至年月底前,对其他所有主次干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完善制度阶段。(年月底前)(一)第二阶段清理整顿工作结束以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参加,以区为单位对专项整治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届时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以及新闻单位参加检查验收。(二)根据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总结出的经验,户外广告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法规规定,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和保证我市户外广告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也要健全和完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措施,遵法守法,维护我市的发展环境。(三)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提高档次。把作为城市重要公共资源的广告位进行包装,纳入经营城市内容。四、专项整治工作的保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杨广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屈增民、市市政管委会主任芦猛虎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李成来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级各成员单位派业务骨干组成。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检查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的整顿工作。由于各区机构改革还没有完成,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厅随后另行发文确定。城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整治任务的督促落实工作。(二)加强配合,协同作战。各区、各部门要从西安的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按期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任务。特别是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积极支持,紧密配合,保证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三)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和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监察队伍要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和西安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加大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察力度,密切配合整治工作。对下达的清理任务和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从严从速处理。(四)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一是端正思想,正确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做好整治工作,不拖整治工作的后腿;三是规范运作,模范地遵守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广泛向全社会宣传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和西安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大力宣传报道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同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跟踪报道,为整治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扩展阅读: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市政管委会关于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市政管委会关于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通知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2*-03-0700:00:00关键字:西安市人民政府办索引号:750218682/202*-15962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市政管委会关于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通知主题分类:其他市政办发202*161号202*年8月31日为了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净化、美化城市空间环境,消除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景观的负面影响,提高城市品位,市规划局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一、范围西安市城六区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脉络,可将该范围划分为一环路以内旧城区和一环路以外至三环路城市扩展区两大部分。二、对象城市中一切户外广告设施。所谓户外广告是指城市中一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城市空间设置于户外的广告媒体。按其位置和用途可分为以下两大部分:(一)户外广告按其位置可分为:1落地式广告:是指单立柱式、单独设置的实物造型、充气式装置和电子显示牌及路牌,即设置于街道空间上的独立广告。2附着式广告:是指附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广告招牌。建筑上的广告可分为: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垂直于墙面设置的;设置于屋顶的。3悬挂式广告:是指利用气球携带或其他方式悬挂在空中的广告。(二)户外广告按其用途可分为:1一般商业广告。2公益广告。3门店牌匾。本次规划对象只涉及一般商业广告和门店牌匾。三、规划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广告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西安市1995202*城市总体规划。(六)西安市城六区分区规划。(七)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年7月)。(八)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202*年7月)。四、规划目标通过合理的规划,处理好展示古城风貌和繁荣商业氛围的关系,创造次序井然、充满活力的广告空间,消除对城市景观的负面影响,营造良好的视觉环境,形成一系列可操作性的规划方案,作为西安市全面展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技术指标及管理审批依据。使户外广告设置达到科学化、合理化,使其成为城市规划、市容景观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五、规划总则(一)整体协调原则: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强调社会、经济、环境的整体效益。(二)可操作性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从实际出发对广告设置行为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使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合理性原则:遵照美学原则,在考虑城市整体美及视觉景观要求的同时,坚持合理设置。做到点、线、面、大、中、小、集中与分散、重点与一般的结合,营造良好的视觉环境。(四)综合性原则:户外广告设置结合城市发展的要求,处理好城市景观与商业经济发展的关系,使两者和谐统一发展。(五)系统性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点、线、面的结合,分区划片,逐街整治。六、技术划分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将城市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一般设置区进行规划。(一)禁止设置区。禁止设置区范围是指严重影响古城风貌、交通安全、市政公共设施安全、人民生产及生活等的位置或地带严禁设置商业广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禁止设置区范围。1钟楼盘道和东、西、南、北城楼盘道内侧以及外侧周边的建(构)筑物上。2环城林带、护城河外侧至人行道道牙以内。3古建筑、坡屋顶建筑、重要的人文景观及建筑控制地带。“近现代特色保留建筑”的建(构)筑物上(附件4)。4西大街两侧,玉祥门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上,北院门、三学街、竹笆市、德福巷、湘子庙街等历史街区两侧建筑物上。5沿街建(构)筑物立面上影响建筑形象和遮挡窗户、有消防隐患处。6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1)交通信号设施;(2)交通指路牌;(3)交通标志牌;(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5)交通隔离栏;(6)高架道路护栏;(7)城市绿地、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8)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9)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7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1)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2)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线安全运行范围内;(3)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人行横道斑马线以外为界);(4)消防通道地面以上4.5米以下,宽度4米以内;消防取水设施5米范围内;(5)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8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1)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的;(2)透景墙上设置的;(3)建筑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4)有居住功能的建筑外墙、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住有居民楼上设置户外广告的;(5)广告牌位或画面竖向重叠的,单体建(构)筑物顶部同一朝向横向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广告牌位或画面的;(6)二环路道路以内(含二环路)、城区主要干道两侧设置落地式路牌广告的;(7)住宅、大型宾馆等建筑顶部及立面设置商业广告的;(8)在城区道路人行道上依附利用交通、电信、邮政、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以及在路名牌、指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明城墙内主干道人行道上阅报栏、宣传栏设置户外广告的;(9)在建(构)筑物外立悬挂条幅、布幔的;(10)其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9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控制地带。指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区、国家机关大楼及围墙和省、市、区司法机关大楼、军事机关大楼及围墙。按规定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明城墙内具有保留价值的古院落、古民居,风景名胜区的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附件1、2、3)。10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公众性强、认知度高,是相应地区和地段的地标性建筑、人流集中地。这其中包括代表城市地位层次的文教、体育、博览展示等公共建筑设施。如省(市)图书馆、省(市)文化艺术中心、省(市)博物馆、省(市)美术馆、火车站客运楼、广电中心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11城市雕塑周边,影响雕塑形象及其视觉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上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二)控制设置区。控制设置区范围是指传统风貌浓厚的街区或兼有商业功能的街道和其他重要的控制地段及建筑,广告设置应适度、疏密结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护城市空间环境,体现高质量、高规格、高品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新创意,体现古城特色。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控制设置区范围。1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不增设大型单位立柱式广告和T型小立柱灯箱广告。违规设置的限期拆除,设置期满自行拆除。2高度超过50米以上的高层建(构)筑物上设置广告的。3一环以内(含一环)的南大街、北大街、东大街、解放路、东、西新街、南新街和二环路两侧,只允许设置霓虹灯、内显灯箱和电子屏等高质量、高规格、高品位的户外广告。4利用公共交通候车亭、站牌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原则一站一亭一牌,最多不能超过二处。5城市道路路灯灯杆不宜设置灯箱广告。6人行天桥护栏,其冠名和设置要按规划严格控制,结合设置予以亮化。(三)一般设置区。一般设置范围是指除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以外的区域。广告必须与人文景观、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商业特点相适应,力求设置区的整体效果,增强精品意识,注意动静结合,使广告与城市灯光夜景达到和谐统一。其广告必须遵守广告设计标准,与周围环境相适应。七、技术标准广告设施分为落地式(立柱式、单独设置的实物造型、充气式装置和电子显示牌、路牌)、附着式(附着在建(构)筑物上的)、悬挂式(利用气球携带或其它方式悬挂在空中的)。除悬挂式、充气式广告以外,其它广告一律加设照明设备或显亮设备,并与路灯同时启亮。(一)落地式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1人行道宽度小于10米,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和充气式广告。2实物造型或充气式广告占地面不得大于2.5平方米,且宜结合广场设置。3建筑工地围墙广告牌统一在围墙内设置,其高度在围墙以上,6米以下。内容为自身项目宣传,禁止发布商业广告,禁止在围墙设置任何广告画面。4高速公路两侧允许设置大型单立柱式广告牌,广告牌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2米。广告牌设置两面,单面面积不大于110平方米,广告牌间距不小于500米。(二)附着式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1城区范围内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大于6米。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该地区的高度限制要求。2高度在50米以下(含50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的,应进行风荷载、雷击辐射扩散角计算,必须有泄风压措施;50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的,可采用镂空独立字体或镂空霓虹灯,不宜设置实体板面。3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霓虹灯广告灯箱,其外沿挑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5米,距地面不得小于3米。4沿街门店牌匾实行“一店一牌”,鼓励设置霓虹灯和内显式灯箱。其设置标准为:(1)在单层建筑物上的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2)在二层以下建筑物上的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下沿以下。(3)所有门店牌匾高度不得超过1.5米,达到整齐划一、上下平齐、色彩协调、“两线一面”,不得超高、超大广告化。(4)如有特殊需求,按西安市自设性(门店牌匾)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执行。(三)悬挂物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1控制设置气球条幅广告,条幅宽度为0.9米,长度不小于10米。2可适量设置灯杆挂旗广告,挂旗宽度为0.75米,长度为1.8米,挂旗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3米。(四)户外广告色彩标准。1采取因地制宜的方针,针对不同区域、地段的广告色彩,提出不同的要求。2本次规划采用计算机色彩处理的办法,同时根据对西安城市建筑色彩分析,提取广告色样作为西安不同地区广告设置的推荐色彩体系,以解决广告色彩与环境的协调问题。(五)户外广告点亮设计标准。1除悬挂式、充气式广告外,其它广告一律加设照明设备或显亮设备点亮,并与路灯同时启亮,启亮时间,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连续点亮时间不少于4小时,10月1日至3月31日连续点亮时间不少于5小时。2门店牌匾的点亮强度、亮度以及光色、光环境控制都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使其与夜晚环境、照明相协调。门店牌匾形式上尽量使用霓虹灯、新型材料和新型制作工艺,使门店牌匾无论是外观还是夜间点亮都能达到美化环境的效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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