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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侵权探究(共5504字).doc

    • 资源ID:16480417       资源大小:20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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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侵权探究(共5504字).doc

    网络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侵权探究(共5504字)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自媒体作品大量涌现出来。自媒体平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之法律规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此,其所面临的侵权问题,本文列举了两种常见的自媒体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一是关于短视频平台作品侵权,在规范行业内部机制的同时,鼓励二次创作者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相关产权;二是关于音乐传播平台作品侵权,我们认识到音乐平台及用户都应增强版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简化诉讼流程,对不同自媒体作品进行类型化分析,规范平台管理人员工作。关键词:自媒体;著作权;法律规制现如今网络技术不断发展,自媒体作为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产物,区别于传统的纸媒,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一些自媒体软件也应运而生,我们通常接触到的自媒体平台包括微博、快手、微信等自媒体平台。这些自媒体平台准入门槛低,几乎没有限制条款,人人都可以申请注册。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应受法律调整,自媒体平台作品抄袭、非法传播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日益严重。部分原创作者对于自身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较低,维权意识薄弱,原创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屡受侵犯。因此在保障自媒体信息交流的同时,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基本权益成为自媒体著作权规范的重点。一、自媒体作品著作权领域的侵权现象(一)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侵权现象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短视频侵权问题早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投诉的高发区域。用户对于视频内容和画面要求也促进视频平台内容创作的不断提升,对其发展前景保持高度乐观的同时,其发展弊端也在不断显露出来。此类侵权方式主要体现为对视频内容大量搬运、对内容不加以改变的直接摘抄,并进行不正当的传播,直接损害短视频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在思想上的表达,并不保护其思想,这也就意味着我们难以对其进行直接调整与规范。同时短视频作为新兴领域,我国目前对于此的相关法律的规范较少,仍缺乏明确且具体的法律规制措施及鉴定方式。“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较2020年3月增长3625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70%,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占网民整体的929%”,3短视频平台用户使用数量不断的爆发,短视频作品数量也在持续提高。短视频平台作品内容抄袭界限难以界定,其侵权行为主要是未经原作者授权而对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或者将短视频内容进行简单拼接。常见于电影解说类的短视频创作,但这样的作品是具有争议性的。一方面,二次创作者认为其所创作的内容文案是具有独创性的;另一方面,其创作的方式是基于原作者的创作上加以创作的,所使用的版权问题大多并未取得原作者授权。关于“独创性”便更值得深究了,我国关于作品独创性的界定是指作品所具有的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特性,短视频的发布时间往往很难精确到很小的记时单位,就算两者发布视频时间有较大的间隔,也不能证明后发布作品的创作者是对先发布作品的内容等方面进行抄袭与非法传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短视频的原创者很难被发现。关于这类侵权问题,二次创作作者认为,自己所引用的原正片篇幅相较于电影本身而言,并未超出“适当”的引用范围,且其创作内容更多是自己对于电影本身的思考以及具有自身独立思考与创作的元素。但在“流量”时代,二次创作者的收益也不能单单仅靠收获利益来恒定其收益标准。制片方认为,观众一旦通过短视频的方式了解到电影中的主要内容,减弱观影者的观影兴趣。但这里说到的“电影”还应有具体的划分,比如在短视频平台上上传整部或者是剪辑的经典老片,它的传播影响多为正向。因此,这类侵权行为的鉴定,很难仅以所使用内容的多少断定,还需结合其内容、社会影响力等等。如今很多短视频平台经常使用“避风港”原则当作挡箭牌,例如,在A公司诉B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我们所熟知的B公司使用的就是“避风港”原则,辩称其所提供的仅是信息存储空间业务,于庭审中B公司却无法提交用户的具体信息。平台以用户之名,滥用“避风港”原则对他人著作权进行公然侵犯。这种网络侵权现象不在少数,自媒体平台的管理人员利用“避风港”原则去保护自己平台的利益,发现用户被侵权时,也常为了获取平台的收益而放任不管。(二)音乐传播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现象网上广为流传的视频的背景音乐,也有可能涉及音乐作品的侵权。例如现在很多网红会在直播间插入背景音乐,作为自己带货的背景音乐,吸引了更多的“粉丝”前来观看。在我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际上,这些音乐在未经过原创者本身的授权情况下被运用到自身的直播间中,也是一种侵权方式。个人的原创音乐作品被他人应用,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应用,而是一种对作品内涵的抄袭,不经思考,未经创作人的授权跟风创作,对创作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行为。一些网红在使用音乐时,也会抄袭原创型歌手的音乐作品,在音乐火了之后,大众一般不会去探究到底原创作者,也很难去界定原创作品,而只对某个音乐的传唱予以吹捧和炒作。当然,未经他人允许的传播并不都是侵权行为,在著作权领域的某些特定条件下存在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对于很多音乐的传播,它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一种想让社会都知道的正能量,也可以说是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还有在传统媒介上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这些都属于例外情况,并不包含于侵权的范畴,这对自媒体作品的保护、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二、产生侵权问题的法律原因(一)法律规范不足,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我国目前针对自媒体平台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不足,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关传统媒体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主要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办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等法律。互联网用户著作权被侵权人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可以引用的法律条文较少,即使是针对同一类型的案件,法官的判决结果也会因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有可能不同。国家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为自媒体运营提供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治约束,但也只是在宏观层面规定了生活中不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又例如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普通大众很难涉及,仍缺少了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同解决措施,从某一方面来说,一定程度上打压了被侵权人维权的积极性,进而导致了此类方面侵权现象频发。(二)诉讼流程复杂,权利人维权方式有限如今法院审理法律案件,一般会经过调解、一审、二审等比较复杂且繁琐的程序,且需当事人当面审理案件,对于特殊、需要紧急处理的案件,比如有关著作权的非物质性案件,就不够高效便捷了。一方面,互联网法院对此解决力度有限,且仲裁这种维权手段不被知识产权领域广泛使用;另一方面,法律存在天然的滞后性,侵权人利用自媒体达到侵权的目的,一旦有侵权行为的产生,权利人一般无法及时作出准确的反应。(三)自媒体平台管理人员的工作有漏洞自媒体平台的管理者在现实中大都以组织的形式出现。公司法人为了避免产生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在消费者安装自媒体软件进入该平台之时就会出现一个特殊的对话框,里面所涉及的内容全是关于使用该软件涉及的合同信息。例如对产品会定时更新、免责条款、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归属等条款的说明,使用者、消费者若不点击同意,该自媒体软件会自动退出,不能正常使用。上述所说的情况,我们通常认为它是一种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通常会出现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的状况,很多人在安装使用中并不会去看里面的合同内容。自媒体平台的管理人员完全可以以设置的对话框已尽到提醒义务,认为使用者、消费者已看过并且同意该条款的内容为抗辩理由,这种软件管理者对于用户的侵权十分常见,“避风港”原则可能被滥用。三、自媒体作品信息著作权侵权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明确责任承担机制明确责任承担机制,明确短视频平台的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划分为是主观共同侵权行为还是客观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构建清晰、有不同层级的法律制度。自媒体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即未履行“通知规则”规定的义务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的直接侵权行为,也属于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因而也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1要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法院、互联网法院等相关法院,更加全面地完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还要与诉讼程序相结合,形成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府还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引导,使政府权威性得以充分发挥,从而推动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和相关的社会调解组织的资源整合与协同发展,提高配合度、增强联系的紧密度。及时对所发布的音乐进行审查,扩大互联网法院受案权,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时跟进社会发展的进程,设立专属模块并加强对此部分内容的规制。平台可设立对自己和用户的监督机制,还可以制定对于部分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不能在网络平台上发表类似于已经存在的音乐作品,保护原创性作品。音乐平台的付费行为,提升的不仅是商家及音乐传播平台的版权意识,还会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更好地促进了音乐创作行业的变革、发展与提高。(二)简化诉讼流程1短视频作品自媒体平台作品各种侵权视频,原创者往往由于维权成本高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久而久之,会打击原创者创作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自媒体作品的发展。短视频平台内部应当建立基础的举报投诉方式,奖惩机制并存,协调不成的可由平台协助当事人前往相关的知识产权法院或者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对于二次创作作品的情况,我们也不能完全否定,也要适当给予此类作品的创作空间,对其“适当”截取的“适当”定义应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但同时,其标准不能影响原创作者行使其著作权的权利。因此,针对某些特殊领域的短视频作品,要进行类型化分析。比如在视频剪辑作品和有一定故事情节的短片中,一个视频成品的完结凝结着原创者的劳动与心血,不应被他人零成本随意搬运,应进行一定力度的惩罚,例如:直接进行封号处理,对此类短视频作品的侵权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2音乐平台作品音乐作品要明确的就是创作完成后不一定有其对应的手稿或实体承载物,音乐平台的运营方应当积极争取歌手以及唱片公司对其的授权,在进行人工检测的同时,还需要利用科技手段进行一定的“查重”及检测版权的合法性。对于法院审理法律案件繁琐的问题,我们更应该简化案件处理过程,提高办案效率,建立更加高效、快速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鼓励二次创作者创作作品内容可以通过先与片方寻求宣传合作的方式,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相关产权,著作权人也可以通过协议适当地让渡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著作产权达到互利共赢的局面。法院等相关法律部门应当设立有关自媒体平台著作权法的专门机构,以及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有关自媒体著作权领域的巡回法庭,尽可能照顾到西部地区及偏远地区,从而更好地保护创作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格式合同应注意平等性互联网行业内部需要规范内部行业机制,责任细化,视频内容的转载使用应标明出处。应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单方修改权,用户不用预知未来条款如何变化,使格式合同的平等性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2尽可能先取得原著作者版权后进行创作,明确其使用顺序。尽可能加强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合作,宣传与网络侵权与维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监管部门和监管者在网络虚拟空间协调配合的网络管理理念。四、结语选择“自媒体平台著作权的法律规制”主题的目的,旨在解决其作为一个新的领域所面临的一些新的问题,提出自媒体平台著作权法律规制的一些解决方式,进一步完善现状。随着时代的发展,自媒体平台著作权与我们的关系也更加密切。其中,我们提出的简化法院审理案件程序的方法,认识到了现代环境下的多种可能性,而之前对于问题的解决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对当代社会的需要,我们可以在保持原有优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法律制度上的空白与欠缺,对其进行完善对我国来说是影响深远的。纵然,在其法律实践过程中,法律的运用往往交叉进行,涉及多角度事例的分析与法律的判断,但笔者相信,在未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将会更加健全和完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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