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_1479885758479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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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_1479885758479doc.doc
GF-2008-2601 合同编号:440600-2016-佛佛 山山 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制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 省(自治区、直辖市) 佛山 市(县) 国土资源 和城乡规划 局;通讯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 2 号 ;邮政编码: 528000 ;电 话: 0757-83120802 ;传 真: 0757-83350078 ;开户银行: ;账 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2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第四条 受让人通过一级市场公开交易(挂牌)取得本合同项下位于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西侧、影荫路南侧地块 的3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出让净用地面积为大写玖仟柒佰捌拾肆点玖贰平方米(小写9784.92 平方米)。该地块规定的总建筑面积不变且出让净用地界址线不变的前提下,该地块出让土地面积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土地面积出现不一致时,以实测土地面积发证,且成交价不作调整。总建筑面积不变但界址线有变化导致净用地面积增加时,须获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并按成交单位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西侧、影荫路南侧地块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详见附后界址表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为 在合同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前提下,具体的上下界限以规划部门规定为准。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商业商务混合用地,可兼容交通场站用地(各二级分类以竣工验收后首次申报的确权发证为准)。第六条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若延期付款则时间相应顺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4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按现状交付: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地块边道路已建成,具备通水、通电、排水、通讯等接入条件,受让方须向有关部门申请;(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四十年,按约定的缴齐地价款之日起算,即自 年 月 日起算。第八条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九条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成交价的 20%,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竞买保证金可转为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定金必须在 年 月 日前缴交;竞买保证金超出定金的部分可直接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出让合同,即最迟 年 月 日签订):(一)受让方于地块挂牌成交之日起 30 天内(即 年 月 日前)必须缴纳出让价款 50%的首付款(含定金),大写5人民币 小写 万元 ;必须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缴清出让价款余款(出让价款 50%)大写人民币 万元 小写 万元 。受让方如未能按上述时限缴交出让价款,逾期每日需按应缴款的 1缴纳违约金。(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总额的%)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签订合同后 / 天内,即 / 年 / 月 / 日之前。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总额的%)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签订合同后 天内,即 / 年 / 月 / 日之前。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及有关税费后 30 日内,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6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 万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宗地纳入 2016 年度的房地产用地计划。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 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商业商务混合用地,可兼容交通场站用地;附属建筑物性质 / ;地块规划可建建筑总面积为 81964.52 平方米(含地下商业及车库、物业管理用房,不含配电房、通讯基础设施、公共厕所、公交首末站、自行车社会停车场建筑面积)。其中可建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 58709.52 平方米(含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含配电房、通讯基础设施、公共厕所、公交首末站、自行车社会停车场建筑面积。可建地下商业及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23255 平方米(不含人防工程建筑面积),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公共设施配套要求:配电房(含公共电房)、物业管理用房、通讯基础设施、公共厕所、公交首末站、自行车社会停车场。7若该地块竣工验收后的各用途建筑面积超出上述约定建筑面积时,须按变更登记时的土地市场价格和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竣工验收时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最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测量规范规定,具体面积认定(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参照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或竣工验收的房屋测绘报告;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6.0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在合同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前提下,具体的上下界限以规划部门规定为准 ;建筑密度不高于 60%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 不低于 25% ;项目实施涉及的地铁已建成设施保护及改建费用由受让人承当,建设过程中需保证两出入口的正常运营。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详见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核表(项目编号:G2016073 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二)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8(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 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 / ;5 /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配电房(含公共电房);(二)通讯基础设施;(三)公共厕所;(四)公交首末站;(五)自行车社会停车场;(六)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内 15 米以下(不含 15 米)区间道路由受让人按照规划部门要求自行建设,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建成后无偿提供给公众使用;9(七)出让地块规划净用地范围内南侧 6 米规划道路单独办理规划报建,与项目同步实施,建成后须对外开放使用,不得封闭。上述工程配套项目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本宗地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核表(项目编号:G2016073 号)标准执行。以通过规划及相关部门竣工验收为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动工时限为 1 年,自约定交地之日开始起算(若延期缴付地价款,则时间相应顺延,但竣工日期不得顺延),即项目必须在 年月 日之前开工;开发建设时限为 3 年,从合同规定动工时限终止之日开始起算,即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受让人必须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10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二)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车库面积及相应金额与地上建筑面积及相应金额不能相互冲减),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11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一)。(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投资总额不包含地价);(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12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第五章 期限届满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二)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13(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第六章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7 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14第七章第七章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受让人赔偿损失;若本宗地再次出让的价款低于本合同出让金额的,受让人还必须负责补足本宗地再次出让与本合同出让金额的差额,补交差额时原不予退还的定金不得冲抵。受让人若属于竞得者成立的单项开发公司(若最终注册的项目公司名称与约定或预登记的公司名称不一致的,变更出让合同时竞得方需支付有关税费)承接该地块的,仍须按照上述第十条规定付款进度缴纳相应的地价款,逾期每日需按应缴款的 1缴纳违约金,并须按第十六条的时间要求动工开发建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的,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地价款的 50%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15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地价款的50%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地价款的 50%,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自规定动工之日开始起算,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但不满两年的,出让人可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 20%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出让人、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交地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3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16地块的全部项目需在 3 年内完成建设,自合同规定的动工时限终止之日起算。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即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3 的违约金。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或改变用途的或地下室超出约定建筑面积或改变用途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或经政府批准,按土地市场价格计收超出面积部分的地价,并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17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0 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8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二)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第九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佛山市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公布的挂牌文件和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上述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23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19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正本肆份副本贰份,正本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副本贰份,由出让人收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出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一六年 月 日21附件 1 出出让让宗地平面界址宗地平面界址图图北北比例尺:比例尺:1: : 750 22附件 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出让宗地竖向界限上界限高程粘粘 h= m贴贴 / / / / / / / / / / / / / / 高程起算基点线线 h= m下界限高程注:具体的上下界限以规划部门规定为准。采用的高程系:采用的高程系: / 比例尺:比例尺:1: /23附件 3市市(县县)政府政府规规划管理部划管理部门门确定的出确定的出让让宗地宗地规规划条件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