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政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导则(试行)(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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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政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导则(试行)(共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 道路绿色照明设计要点及原则 2.1 设计要点 2.1.1光源的选择、灯杆的布置、照明线路的敷设方式及敷设路径、灯光控制系统等,是否和节能、环保的要求相符。 2.2 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原则 2.2.1 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06(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和城市道路的具体特点,确定道路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这些指标包括路面亮度(或照度)水平、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控制等级、环境比、诱导性等。 2.2.2 在路灯及灯杆布置安装型式、照明器材的选择、照明系统的控制方式、运行及维护管理等方面均应体现节能的原则。 2.2.3 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同时,适当考虑照明系统的装饰性和景观效果,使其达到与城市环境的和谐统一。 2.2.4 在满足照度要求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节约投资。 3 道路绿色照明设计标准 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3.1.1 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值见表3.1.1。 表3.1.1 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值 注: 表中规定把亮度作为道路照明评价指标的同时也接受照度这一评价指标,这是针对目前实际情况而采用的一种过渡办法,在有条件进行亮度计算和测量的情况下,还应以亮度指标为准;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 30%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长沙市道路照明宜按潮湿路面反射系数进行核算。 3.2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3.2.1 交会区道路照明标准值见标准表3.4.1。 3.2.2 设置在交会区的照明应能使人在交会区之外就了解到交会区的存在,照明应对交会区的路缘石、路标的位置、道路方向、行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以及障碍物的存在、交会区附近所有车辆的行驶情况予以充分展示。3.2.3 交会区应通过限制灯具特定方向的光强来限制眩光。 3.3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3.1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3.2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见标准表3.5.1。 3.4 功率密度值标准 3.4.1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3.4.1的规定。注: 1 功率密度值比标准中的规定值降低约10。 2 本表仅适用于高压钠灯,当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时,应将表中对应的LPD值乘以1.3。 3 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 4 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时,LPD值不得相应增加4 照明器材的选择 4.1 光源的选择 4.1.1 光源节能主要取决于光源的光效和光衰指标,综合考虑显色性、使用寿命、启动特性等因素。应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或光效超过100lm/w的紧凑型光源。 4.1.2 在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宜采用高压钠灯。 4.1.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交通道路、商业区步行街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1.4 庭园灯可采用紧凑型荧光灯、细管径荧光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4.1.5 对发展中的新型光源,如无极灯、半导体发光二极管 (LED) 、可再生能源灯等,可在支路及景观路上予以试点应用。 4.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4.2.1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灯具应通过国家灯具检测中心认证或CQC安全认证,设计时优先选用获得国家节能及环保认证的产品。 4.2.2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2)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4.2.3 宽阔的机动车道路采用高杆照明时,宜选用合适光分布的泛光灯。 4.2.4 人行道路、商业区步行街可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 4.2.5 选择灯具时,在满足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应选择灯具效率高的产品,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5%,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 4.2.6 气体放电灯应加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得小于0.9。 4.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4.2.8 灯具选型时应选择IP防护等级较高的灯具。 5 绿色照明优化设计5.1 一般规定 5.1.1 设计时应满足相关的照明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及光源。条件许可时,提倡采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并采用先进合理的控制方式,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目的。 5.1.2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设计阶段采取技术措施和方法,从源头上预防产生光污染,结合先进合理的施工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城市道路建设与保护夜空双达标的目标。 5.1.3 道路照明应结合景观照明、绿化带照明、广告灯照明、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5.1.4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道路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并处理好道路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选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的优化方案。 5.2 常规照明设计 5.2.1 灯具的布置主要有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等方式,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 5.2.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标准表5.1.2经计算后确定。 5.2.3 灯杆的间距可在满足标准规定的亮度和均匀度前提下,根据长沙市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大。通过合理的配光,灯杆间距可以在标准规定值的基础上增加 20左右。 5.2.4 悬挑长度不宜超过灯具安装高度的1/4。 5.2.5 灯具仰角不宜超过15o。 5.2.6 平直路段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除了灯具的仰角、悬挑长度要满足前面所述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灯杆和灯具尽可能排列整齐,同一条道路灯具选型应尽量统一; (2)灯杆设于人行道上时,当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灯杆距侧石距离不大于0.7米;当人行道宽度大于3米,灯杆距侧石距离不大于1米。 (3)分隔带宽度较窄的路段,不宜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路灯。 5.2.7 对路面较宽且照度(或亮度)水平要求高的道路可采用半高杆照明,灯杆的安装高度、间距和道路有效宽度之间的关系和常规照明相同。 5.2.8 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能给车辆、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提供充足照明,并加装反光示警。 5.3 高杆照明设计 5.3.1 高杆照明主要适用于道路上的复杂汇合点、立交桥、大型广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大型货场、机场停机坪、港口等。 5.3.2 高杆灯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 65 °。 5.3.3 设计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地情况及相关场所照明标准要求来选择灯具配置。高杆灯宜采用升降式。灯具的排列方式有平面对称式、径向对称式和非对称式三种,其灯具选择、安装要求、适用范围如表5.3.3所列。5.3.4 常规道路应审慎采用高杆灯,如需设置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达到与绿化、环境及夜间景观协调,并确保光源辐射不妨碍周围居住区。 5.3.5 周边设有住宅区的立交桥及其他毗邻住宅区的场所,不宜采用高杆照明的形式。 5.4 平面交叉口照明设计 5.4.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保证驾驶员在停车视距范围之外就可以很容易的看见交叉口,强调其诱导性。除了满足交叉路口的正常照明外,还应为其四周环境提供适当的照明。 5.4.2 平面交叉口的布灯应为交叉口处的路缘石、隔离带、安全岛、路面标线、路边指示牌,以及通向邻近道路的导向设施等提供相应的照明。 5.4.3 大型十字交叉路口、T形交叉路口、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设计要求见标准5.2.2条。 5.5 立体交叉口照明设计 5.5.1 立体交叉口处,包括立交桥主桥面、匝道及上跨式立交桥底,应采用比通往该交叉口的道路中照度最高的道路更高的照度。 5.5.2 立交上的出入口、并线区等属于道路上的交会区,其照明应按交会区的设计标准来设计。 5.5.3 立体交叉路口的照明设计要求见标准5.2.6条。 5.6 桥梁照明设计 5.6.1 大、中型桥梁的照明设计要求见标准5.2.7条。 5.6.2 严格控制用于塑造桥梁夜景的照明灯具的光源功率、光束角、安装位置、照明位置、照明方向等参数。 5.6.3 不应使桥梁照明的光色干扰车辆或船舶行驶的交通信号。 5.7人行道路照明设计 5.7.1 人行道照明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5.7.2 当人行道宽度小于5米时,根据道路横断面实际情况,可不设照明灯具。 5.7.3 林荫道、步行商业街等处的灯具形式应与其所在地的其它街道灯具风格、色彩相统一,安装高度为2.55米,在满足照明效果要求的前提下,布置间距通常为灯杆高度的35倍。 5.7.4 人行地道的照明宜采用双电源供电,有条件时宜采用太阳能灯。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灯具。光源宜选择色温较高的日光色荧光灯。人行地道地面照度不低于150lx。 5.7.5 人行天桥宜设置引导性照明。人行天桥的照明设施应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光源可选择色温较低的暖白色荧光灯,应防止给桥下道路使用者造成眩光。 5.7.6 人行横道的照明应使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能看清路面是否平整和有无障碍物,使机动车驾驶员能清楚辨认正在通过或准备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位于重要路段或流量大的人行横道,可在其每一端设置标志或信号灯。标志的表面亮度不应低于 300cd/m 2 ,信号灯应持续地亮暗闪烁,且人行横道上的所有信号灯均应以每分钟 4060 次的频率同步闪烁。 5.8居住区道路照明设计 5.8.1 居住区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人性化设计,减少路灯射入附近居民室内的灯光,避免造成光污染,其照明水平应符合本导则的要求,不宜过高。 5.8.2 居住区及其附近的照明,灯杆位置、光源和灯具及其照明方式的选择要恰当,光线照射角度应进行有效控制,灯具要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最大限度地减少射入住宅居室的光线。 5.9道路绿化与道路照明 5.9.1 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功能。植树时,路灯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充分协商,合理选择树种,确定适宜的种植位置,以避免或减少日后树木对道路照明的影响,灯杆与行道树应均匀交替布置。 5.9.2 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 5.9.3 对于现有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措施: (1)适当修剪树木枝叶,消除或减小对光线的遮挡; (2)减小灯具安装间距或降低灯具的安装高度。 6 照明系统供电及控制 6.1 道路照明供电设计 6.1.1 供电电源类型宜采用箱式变电站,上一级变电站至箱式变电站10kV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大于7公里。箱式变电站选址时应设置于道路路幅以外,尽量利用已建建筑、高架桥底等。 6.1.2 路灯专用线路供电三相负荷分配应平衡;道路照明380/220V配电线路供电半径不宜大于800米。低压照明线路的末端电压降应不大于额定电压的10%。 6.1.3 路灯专用变电站应将属供电范围内的园林绿化、景观照明、交通监控、公交车站等用电量列入计算负荷,并供给电源。公交车站可按每站3千瓦计,站距为400米(路两侧相同)。 6.1.4 线缆(架空线路、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或合金电缆,并选择合适的电缆截面。 6.1.5 对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均应能承受100%的负荷。 6.2 变压器选择 6.2.1 路灯专用变压器宜在经济负荷率上运行,负荷率应选择在额定容量的7080。 6.2.2 箱式变电站应采用干式变压器,外观尽量与周边环境协调。 6.2.3 充分考虑道路照明改扩容需求及道路周边公共用电设施需求,预留足够裕量。 6.2.4 单台变压器容量宜选择100200kVA,不宜大于400kVA。 6.2.5 箱式变电站应设置于城市电力规划所规定的10kV电源线路一侧。同时应调查周边路网的路灯电源点设置情况,统一考虑。6.3 照明节能控制系统 6.3.1 道路照明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综合考虑技术、管理、节能、投资等多方面因素,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6.3.2 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遥控系统时,远动终端宜具有在通信中断的情况下自动开关路灯的控制功能和手动控制功能。 6.3.3 道路照明采用光电控制时,感光探头应有避开直射强光的措施。 6.3.4 宜在主干路、次干路上采用深夜适当降低路面亮度(照度)的节能措施。 6.3.5 节能设备的选用不应影响电能质量,尤其要防止电网谐波超标。 6.3.6 下半夜车流量少的道路,可选择下列方法实行半夜灯。 (1)宜采用带两段分时控制功能的电子镇流器实现下半夜关掉部分路灯; (2)可采用下半夜能自动降低光源功率的镇流器,以降低光源消耗的功率; (3)采用“三遥”技术对所监控范围内灯具进行有选择性的半夜灯控制; (4)可以但不建议采用双光源灯具来达到下半夜关掉部分灯具的目的。 6.3.7 在经济及技术条件许可时,道路照明应采用“三遥”系统。 本导则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2导则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长沙市市政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导则 条文说明2 道路绿色照明设计要点及原则 2.2.4 对照明系统的成本评估宜采用全寿命周期成本分析法,即将照明系统按规划设计、采购、安装、运行维护直到拆除的整个寿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的成本进行测算,从而可以得到更加科学的评估结果。 3 道路绿色照明设计的标准 3.4.1 功率密度值调整的依据 导则编制组对长沙市现有道路照明进行了抽样测量,详见表1。通过与表2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长沙市现有道路的平均亮度值、平均照度值和功率密度值均偏高。本导则中相对应的功率密度值比标准中的规定值减少约10的情况下,仍能满足标准中的平均照度值及平均亮度值。规定设计人员必须按导则中的3.4.1进行设计。长沙市政道路今后发展的总体规模大、里程长,每年所节约的电能将非常可观。4 照明器材的选择 4.1.1 道路照明设计时应对照明灯具的电气安全、耐热、光度等提出要求,灯具整体光输出比LOR应大于70%,优先选用LOR在75%以上的灯具,使用光源寿命期内的流明维持率不低于80%。各类高压钠灯镇流器能效因数(BEF)不应小于表中的规定。4.2.1 灯具选型时应提供配光曲线,并满足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半截光或截光要求(注意几个角度对光强最大允许值的要求),以便在眩光和均匀度指标上都能满足要求。 灯具选型时应提供照明计算书,要求严格按照CIE文件要求,进行逐点计算,对道路标准所有技术参数都应计算(功率密度可以手算),针对不同路面(水泥,沥青干湿路况)要求都应计算。安灯后实测要求各项指标与计算值误差小于10%。 5 绿色照明优化设计 5.2.4 灯具的悬挑长度取决于道路的有效宽度,悬挑不宜过长,若过长,路缘和人行道得不到应有的照明,对提高路面可见度也没有帮助,悬臂的机械强度也需要增加,影响美观,增加造价。 5.2.5 使灯具有一定的仰角是为了增加灯具在某一安装高度下对路面横向的照射范围,但是,单纯依靠增大灯具仰角的方法不会对路面照明起到有效作用。当路面的有效宽度超过安装高度比较多,增大灯具的仰角只会增加到达灯具对面一侧路面光线的数量,但亮度却不会成比例地增加。这是因为投射在路面上的光线难于反射到驾驶员的眼睛里。当灯具的仰角过大,尤其在弯路上,产生眩光的机会就会增加。因此,应该对灯具的仰角提出限制,一般情况不超过15度。 5.7 人行道与人行道路定义是不同的。人行道是指主要供行人使用的道路,人行道路是指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道路。 6 照明系统供电及控制 6.1.4 道路照明应采用铜芯电缆或合金电缆,在实现同样的电气性能的前提下,合金电缆的价格比铜电缆价格低约1520。 6.3.7 “三遥”系统是指通过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对路灯的遥控、遥测、遥信功能。 目前来说采用定时控制方式具有前期投资少、设备简单、操作维护方便等优势,但同时也有定时钟需要定期调整、设备数量多费时费力等缺点,而“三遥”技术的应用具有以下重大意义: (1)在监控中心就可以掌握路灯的亮灯情况,将传统的“巡灯制”管理模式改为了“值班制”管理模式,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减少了设备的消耗,提高了工作效率; (2)“三遥”技术实现了开关灯的统一控制,避免了定时控制、光电控制中的误操作问题; (3)“三遥”技术的应用,使得现场故障能够快速直观地在监控中心得到反应,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 (4)“三遥”技术把数据采集、存储、参数分析等进行集中处理,保证了资料统计的准确性,为路灯的正常运行和科学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遥”技术使得路灯的控制实现了集中化、统一化,对于节约能源具有重大意义,给管理部门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效益。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