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共1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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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共19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为依法设立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依法设立且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进行审核颁发。租赁生产场所和生产装置的合法企业,以租赁生产企业为审核颁证对象。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统一颁证、分级审核、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证之外的、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第七条 按照分级审核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对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一)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公司; (二) 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 省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属省审查批准的新设立企业和改扩建项目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后执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成设区市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前款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一)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作业证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检修制度;防火、防毒、防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登记、定期安全评价);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预评价、安全设计审查、安全验收评价等);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租赁、承包设施、厂房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法)和有关符合标准规定的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设备内作业、电气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等)规程。 第十条 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培训教育费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保健费用、安全设施设备和维护保养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投入的费用、重大隐患治理费用、安全风险基金、安全检查工作及有关器材所需费用等。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当地的规划和布局,在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手续和证明为依据);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四)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五)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七)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二十条 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剧毒品、液氯、液氨生产单位应当有防中毒的防护救援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三章 申请和发证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或聘任文件和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姓名、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等明细表);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2002年3月15日),新设立企业或新、改、扩建项目单位,取得的企业设立或改扩建项目批准书(复制件)。 (十一)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下发后(2003年9月30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即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凡受理的,应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除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和省重点企业外,应当征求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征求意见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标准等内容做出同意与否的意见,按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征得企业所在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即指派有关人员或责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可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核实,需要到现场审查时,应到现场审查核实。审查人员或审查部门,应在接收受理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交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审查人员或审查部门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 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变更申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 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已经进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已经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 第四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及时通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具体为: (1)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予以修改增补的危险化学品; (3)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经具有国家资质的单位鉴定确认的危险化学品;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管辖范围的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不按危险化学品管理。但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购入危险化学品配置生产新的危险化学品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若仅重新分装或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则列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管理。 中间产品,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为界限(2002年3月15日),分为: (1)颁布实施后,经审查批准的新设立企业及所属单位; (2)颁布实施后,进行改扩建时经审查批准的原生产企业及所属单位; (3)颁布实施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企业及所属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省政府直接授权的独资公司及省国资委所管辖的企业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名单附后)。 省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属市、县管理的、生产规模较大的、危险等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 第五章罚则实施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省管和省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省管和省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一、省管(含中央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 1、太化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太化股份公司、氯碱分公司、焦化分公司、合成氨分公司、有机化工厂、华源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等) 2、太钢集团公司所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单位(焦化厂、气体公司、新临钢公司焦化厂等) 3、天脊煤化工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高平分公司、潞城分公司、方圆分公司、钾盐分公司、晋城分公司、晋城分公司化工厂等) 4、山西焦化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5、山西三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6、长治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瑞德焦化厂 7、山西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8、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城市气源厂、神州股份公司焦化厂等) 9、蓝星化工集团山西蓝星股份有限公司 10、蓝星化工集团山西合成橡胶集团公司 二、省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 太原市: 1、太原侨友化工有限公司 2、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古交有限公司 3、太原美锦煤炭气化有限公司 4、太原东盛焦化煤气有限公司 大同市: 1、大同华昌化工有限公司 2、广灵丰喜化肥有限公司 3、五台化肥厂大同新荣化肥分厂 朔州市: 1、朔州平安化工公司 2、怀仁中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忻州市: 1、原平化工集团公司 2、原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五台山化肥厂 晋中市: 1、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昔阳氮肥厂 3、介休光华化工有限公司 4、太明化工公司 5、山东峄化和顺尿素厂 阳泉市: 1、阳泉氯碱有限责任公司 长治市: 1、潞城市潞宝焦化有限公司 2、常平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晋城市 1、兰花集团所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化分公司、化肥分公司、巴化分公司、阳城分公司) 2、山西晋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高平分公司 3、陵川化工厂 临汾市: 1、山西临汾染化有限责任公司 2、山西霍州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化肥厂 运城市: 1、南风化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分公司、子公司 2、丰喜肥业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临猗分公司、新降分公司、稷山分公司、平陆分公司、化工设备分公司) 3、山西晋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闻喜分公司 4、永济中农化工有限公司 5、山西金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6、山西金甲集团永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7、山西阳光焦化有限公司 吕梁地区: 1、山西金晖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2、中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3、大土河煤焦企业集团公司 4、交城洪特煤化工有限公司 5、山西文通钾盐公司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