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操作指引(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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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操作指引(共7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转贷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结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续贷业务,是指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社)在小微企业借款人原贷款到期前(含展期后到期)与其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落实好相应担保手续后,通过发放新贷款用于偿还原有贷款的信贷业务。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应遵循“积极审慎、坚持标准、严密手续、封闭运行”的原则。(一)积极审慎:办理续贷业务,既要认真落实有关监管要求,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又要避免因办理续贷业务导致放松贷款管理或破坏企业信用观念,甚至出现恶意违约等问题。(二)坚持标准:办理续贷业务,要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和条件规范操作,不准随意突破,更不准通过续贷业务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三)严密手续:续贷业务须视同新增贷款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审批,真实反映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不准简化操作流程。同时要完善担保措施,严密法律手续,避免债务悬空。(四)封闭运行:续贷资金只能用于偿还原贷款,不准挪作他用。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条件第五条 续贷业务适用的对象为专注实体经济、资质良好的小微企业借款人。第六条 申请办理续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营依法合规,所属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产业政策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企业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挪用贷款等情况,经查询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无重大违约;(三)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较强,社会信用良好;(四)企业主业突出,无跨行业投资房地产、资本市场等行为;(五)企业负债、对外担保符合有关规定;(六)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企业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七)企业主行为规范,无涉赌、涉毒、参与民间高利借贷等行为;(八)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续贷业务:(一)现有存量贷款已形成逾期或欠息的;(二)现有存量贷款虽未欠息,但存在连续2期或累计3期及以上欠息记录的;(三)原贷款用途存在违规情况的;(四)贷款担保已出现如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降低或抵(质)押物实际价值减少等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的影响,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足额担保的;(五)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偿债能力下降的;(六)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的;(七)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八)借款人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的;(九)借款人存在涉诉案件未结案的;(十)流动资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信贷业务;(十一)其他不应办理续贷的情况。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续贷业务仅适用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第九条 续贷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原贷款额度。第十条 续贷期限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特点等因素合理设定。第十一条 续贷利率由经办行社结合自身利率定价制度,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审批第十二条 有续贷需求的客户须在原贷款到期(含展期)前1个月提出书面续贷申请,明确借款用途为偿还原合同项下借款,并按经办行社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资料范围应满足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规定。第十三条 办理续贷业务,经办行社应视同新增贷款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价,多渠道掌据借款人经营状况、对外融资和担保等情况,同时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深入调查、分析即时清收与续贷的利弊,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和满足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办理续贷的理由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第十四条 办理续贷业务,应严格按照新增贷款的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同时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否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条件;(二)续贷操作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发放第十五条 对审批通过的续贷业务,在落实审批意见后,经办行社必须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文本的“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填写“本贷款用于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第十六条 经办行社必须通过合同载明等方式书面告知担保人续贷业务事实,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有效落实担保手续,同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担保措施必须等同或优于原贷款的担保;(二)抵、质押合同签订后,须重新办理合法抵、质押登记手续;(三)对于延续原抵押物的担保,办理续贷业务时必须采用第二顺位抵押的方式(即:经办行社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在第一顺位抵押权未注销的情况下,进行二次顺位抵押。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发放新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偿还原有贷款,并注销原抵押担保关系,第二顺位抵押权自动变更为第一顺位抵押权);(四)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时,必须要确保抵押物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五)除经办行社外,原则上同一抵押物上不存在其他抵押权人。第十七条 放款部门对相关合同和登记等手续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十八条 新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封闭运行,贷款发放后即直接用于偿还原贷款。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十九条 经办行社应按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在对借款人进行经常性查访的基础上,加大贷后监控力度和频率,加强对续贷业务的管理,定期分析贷款风险和贷款质量情况,切实防范业务风险。第二十条 经办行社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对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可以划分为正常类。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社要对续贷业务有完善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明确各环节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的续贷业务,将按照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不符合条件办理续贷业务的;(二)不依法合规办理续贷手续,导致风险增加的;(三)通过续贷操作掩盖贷款真实风险状况的;(四)不按制度要求操作,擅自降低续贷业务准入条件、简化操作程序的;(五)续贷资金未用于偿还原贷款的;(六)未按规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的;(七)其他违反续贷管理规定的情况。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四条 凡有续贷业务需求的行社,须依据本指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省联社备案后,方可开办。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