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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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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共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2012年03月22日 来源:云南省卫生厅 【大 中 小】标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建设与管理,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本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以及本省本专科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级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及医学专家等担任。委员会负责本省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九条 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三级医院,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医疗管理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二)有丰富的管理知识、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医疗管理经验,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医疗机构或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院级或者医务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者在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监督工作4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委员会终止聘任:(一)经查实违反评审纪律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三)技术专家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四)管理专家调离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监督岗位的;(五)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六)受刑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七)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第十二条 评审监察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相关学(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确认的三级医院,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的二、三级临床科目以及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科目,对照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评达标,可以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三)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四)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者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五)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七)有独立病区,临床科室病床数40张(有关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病床数从其规定),病床使用率85%,住院患者中危重症患者比例40%,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一)违反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的;(二)独立并常规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总数的95%;(三)截止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未满3年的;或者州(市)级及以上医学会已经受理,正在鉴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四)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七)未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全面参与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 第十六条 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一式10份;(二)能够说明专科水平的文字材料以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州(市)级三级医院申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组织初评,包括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检查,在通过初评的专科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办公室。省属三级医院直接报送办公室。 第十八条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辖区内医院申报和初评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并确保医院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四章 评审与确认 第十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和条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评审专科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遵循公正公平、严格严谨、实事求是、择优选拔、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并据此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包括资料审核、集中答辩、现场检查、名单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对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省属三级医院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未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的,予以退回。审核合格的,进行集中答辩。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答辩评比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集中答辩评比,根据答辩结果,经答辩评比专家组合议,确定进入现场检查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建现场检查专家组,对通过集中答辩评比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分组检查、查阅资料和问卷调查等。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申报单位现场检查结果,组织专家合议,依据专科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和发展潜力,提出建议名单,报委员会审定,并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公布并颁发“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证书、牌匾。 第二十七条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科,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并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省卫生厅。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1个评审周期内的申报资格。调查处理情况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省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一)专家来自申报医院的;(二)专家与申报医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申报医院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的。 第三十条 申报医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组成员馈赠礼品、有价证券、代币券(卡)以及发放劳务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评审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专家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库成员资格,同时取消其参与省卫生行政部门各类专业评审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5年一个周期。周期届满后由办公室重新组织考核,期末考核合格者继续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在评审周期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每年应当将本专科本年度的运行情况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办公室备案。省属三级医院直接上报,各州(市)属三级医院应当经所属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再予以上报。 第三十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确认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周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临床服务能力的提高、专科辐射能力的发挥、人才队伍的建设、运行情况的上报、质控工作的开展等。 对抽查考核不合格的专科,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五条 医院要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优评先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优评先等方面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激励,并争取财政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或者办法。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临床重点专科(专病)的管理按照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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