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十步”工作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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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十步”工作法(共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惠州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十步"工作法为深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严格领导干部日常选拔任用程序,有效提高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确保选准用好干部,结合我市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我市领导干部日常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范为十个步骤,简称"十步"工作法:第一步 职位申请有关单位出现职位空缺或因特殊情况需增配职位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要求配备相应职位的书面请示。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单位职位空缺情况、班子情况和职位配备要求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是否同意配备。有关单位在书面请示中不得直接呈报拟任具体人选。第二步 民主推荐 对有关职位经研究确定同意配备后,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各呈报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推荐形式一般同时进行,对两种推荐结果相互补充、互相印证。民主推荐的范围、程序等按照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2号)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情况向上级党委汇报并视情况向呈报单位主要领导反馈。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三步 资格审核 组织(人事)部门对民主推荐得票靠前的人选应进行资格审核,重点审核人选任职资格条件、任职回避和公务员身份等情况。人选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条件和职位要求,属于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6号)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破格和越级提拔办理事项的补充规定(粤组字20063号)有关规定;涉及任职回避问题,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中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的规定;属于党政机关以外调入机关任职的,还应符合公务员法和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8号)的有关规定。第四步 确定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和资格审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未经民主推荐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是否列为考察对象。对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做出专门的说明。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按照有关程序列为考察对象。第五步 综合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也可视情况适当向考察对象本人反馈。干部考察的具体内容、方式、程序应参照广东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粤组通20062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粤办发20038号)执行。考察结束后,呈报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召开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提出调整配备意见,上报干部任免材料。第六步 协商酝酿 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要按规定进行充分协商酝酿。协商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市、县(区)直部门拟任人选,由组织部门书面征求市、县(区)分管领导的意见。属县(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监察局局长、副局长,县(区)组织部长、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统战部长,县(区)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有关职务的任免,应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由组织部门征求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属市、县(区)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县(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市、县(区)委常委会讨论。市、县(区)管干部在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征求市、县(区)纪检、计生等部门意见。第七步 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市直单位和县(区)委讨论干部会议前,须按照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会议试行办法(惠市组200411号)的要求,报告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部门,由干部监督部门派员列席监督讨论干部会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市、县(区)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程序按照市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暂行办法(惠市委发200428号)和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试行办法(粤组字20018号)执行。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经市委全委会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征求市委委员的意见。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按要求呈报有关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含其直属事业单位)中有垂直管理单位的,在对垂直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前,应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步 任前公示 领导干部任职前应进行公示。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的方式、程序、内容按照惠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办法(惠市委发200330号)和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统一使用"12380"监督电话的通知(惠市组通20065号)规定执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方可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步 提名推荐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先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推荐意见,并向人大常委会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由组织部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其他需要党委提名选举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由党委提名后进行选举。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步 办理任职 属党委直接决定任命的干部在公示期满后,办理任职手续;属人大常委会、政府决定任命的干部以及选举产生的干部在完成相关程序后,办理任职手续。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制度的实行范围、程序等按照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意见(惠市委办200391号)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对决定任用的干部,任职前由市、县(区)委常委或组织部领导同其本人进行谈话,其中县、区(镇、办)党政主要领导和市、县(区)直党委、政府部门主要领导由市、县(区)委书记进行谈话。对于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干部人事任免,应在协管方函复后,方可正式办理任职手续。 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 2007年2月13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