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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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共1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JD 14 011 - 2008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批准部门:山东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2008 日照 关于发布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城管)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落实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提出的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目标要求,我厅委托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导则,编号为JD 14-011-2008,现予以发布。本技术导则可作为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编制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验收和评估的依据。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请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如遇问题及时反馈。山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十月十二日 前 言为推进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确保完成1900万平方米节能改造任务,根据山东省建设厅要求,受山东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委托,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研究了山东省行政区内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系统的现状,总结了本省近年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经验,吸收了省内外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最新成果,编制组经过反复讨论,并结合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定稿。本导则共分十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引用标准,术语及定义,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诊断与判定,既有居住建筑改造基本原则,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节能改造验收,节能改造效果评估等。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编制组组长:王润晓 李明海主要起草人:殷 涛 孙洪明 朱传晟 宋义仲王薇薇 何学功 曹 杨 许红升 参编人员: 韩亚伟 吴美升 李 震 夏高翔 目 次 1 总 则1.0.1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落实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提出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根据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和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特制定本技术导则。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内既有居住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及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商住楼、集体宿舍等。1.0.3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建筑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改造后热源端的节能效果应不低于20%。1.0.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尽可能与旧楼区改造、房屋修缮、平改坡、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相结合。实施节能改造前应广泛征求居民及相关单位意见,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及相关单位工作的干扰。1.0.5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有关现行标准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导则的条款。GB l576 工业锅炉水质GB 5034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7107 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50242GB 5041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GJ 132 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10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T195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DB37/T 848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J 14-03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CJ128 热量表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导则。3.0.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应用节能技术与装备使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过程。3.0.2 围护结构 围护结构指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门窗、楼板和地面等,本导则专指既有居住建筑与室外空气、非采暖空间的直接接触部分。3.0.3 基层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直接与保温系统连接的墙身、楼板、地面及屋面。3.0.4 外墙外保温系统 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的非承重保温构造的总称,一般由结合层(或粘结层)、保温层、防护层、饰面层等组成的具有保温、防水和装饰功能的围护系统。3.0.5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单位:W/(m2·K)。3.0.6 供热系统利用热媒将热能从热源通过室内外管网输送至各热用户的系统。3.0.7 采暖系统利用散热设备使室内获得热量并保持一定温度,以达到适宜的生活条件的系统。3.0.8 供热采暖系统供热系统和采暖系统组成供热采暖系统。3.0.9 锅炉效率 锅炉产生的、可供有效利用的热量与其燃烧的燃料所含热量的比值。3.0.10 热计量通过仪器仪表,对供热采暖系统消耗和输配的能量进行量化的技术,也称供热系统计量和供热计量。其中既包括对于终端用户的用热量进行的计量,也包括对于热源、热力站和楼栋的供(用)热量进行的计量,还包括对水量和电量的计量。3.0.11 热计量装置用以测量输送热量的装置。根据使用要求和需要,对热计量装置可有多种不同形式、功能和精度的要求,可以是弯管流量计、孔板流量计等流量计,也可以是符合热量表CJ128的超声波、机械和电磁等形式的热量表。3.0.12 热量分摊通过技术手段对热量表计量的总热量值进行再度分配的技术。3.0.13 室温调控对于室内供暖温度进行调节控制的节能技术,其中包括两部分内涵,其一为自动的室温恒温控制,其二为人为主动的调节室温设定的控制。3.0.14 户间传热采暖住户之间,因室温差异而引起的热量传递现象。3.0.15 热量分配表安装在散热器上用于间接反映散热量的装置,分为蒸发式和电子式两种。3.0.16 气候补偿器安装在系统的热源或热力站位置,能够根据室外气温的变化、不同时间段的室温设定,以及回水温度等参数自动控制热源(热力站或供热锅炉房)出水温度,达到调节其出力的目的。3.0.17 静态水力平衡阀具有线性流量特性的、调节性能较好的一种手动调节阀门,它可以通过专用仪表测量流经阀门的流量,通过调节阀门的阻力实现系统管网阻力平衡的作用,又称水力平衡阀或阻力平衡阀。3.0.18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在一定的工作压差范围内,依靠被调介质自身压力变化,来主动控制阻力大小,控制流量,从而消除压力变化产生的影响,达到稳定流量目的的阀门。3.0.19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在一定的工作压差范围内,通过阀塞自动打开并在感压元件压差作用下自动调节阀芯开度,利用阀芯的压降变化来弥补管路阻力的变化,从而在工况变化时能有效地控制被控系统两点之间的环路压差恒定的阀门。3.0.20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与采暖散热器配合使用的一种专用阀门,可人为设定室内温度,通过感温包感应环境温度产生自力式动作,无需外界动力即可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从而实现室温恒定,简称恒温阀。 4 节能改造诊断与判定4.1 一般规定4.1.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应同步开展结构安全改造和节能改造。4.1.2 节能改造前,应对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系统及建筑结构、热工性能、外装饰情况等进行诊断,了解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供热采暖系统能耗及运行控制情况、室内热环境状况等,通过设计验算和全年能耗分析,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潜力做出评价并出具报告,作为节能改造的依据。4.1.3 节能诊断应由业主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承担。4.1.4 节能诊断方法可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4.2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4.2.1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1. 建筑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和计算书;2. 建筑装修改造、历年修缮资料; 3. 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4. 其他相关资料。4.2.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围护结构主要部位(门窗、外墙、屋面)的传热系数; 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缺陷;3. 建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传热阻。4.2.3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 既有建筑荷载及使用条件的变化; 2. 节能改造前、后的建筑耗热量指标和节能潜力;3.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技术方案和措施;4.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 4.3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诊断4.3.1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1. 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施工图(竣工图)、计算书;2. 供热采暖系统运行记录及年耗煤量、耗电量;3. 其他相关资料。4.3.2 供热采暖系统性能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1. 热源和热力站运行效率;2. 采暖期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3. 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4. 供热采暖系统补水率;5. 供热管网输送效率;6. 室外管道保温缺陷。4.3.3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前、后系统的能耗分析和实际效果;2.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的技术方案和措施;3.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4.4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4.4.1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1当既有居住建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大于1.70W/(m2·K)、屋面的传热系数大于1.00W/(m2·K)、外窗传热系数大于4.70W/(m2·K)、楼梯间开敞时,应进行相应的围护结构节能改造;2. 对室温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筑或不具备调节控制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均应予以改造;3. 当室外供热系统热源(锅炉)运行效率低于68%、室外管道保温存在缺陷、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不符合要求、室外管网水力失调和供热系统补水率过高时,应进行相应的供热系统节能改造。4.4.2 节能改造判定方法1. 对既有居住建筑应通过设计验算、实地考察或检测了解围护结构和室内热环境状况,做出客观的评价;2. 对既有供热系统应通过实地考察或检测了解供热系统热源(锅炉)运行效率、室外管道保温缺陷、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和供热系统补水率状况,做出客观的评价;3. 对既有居住建筑应通过实地考察或检测了解有无采暖系统或原采暖系统是否具备分室控温、供热计量的功能以及系统水力平衡度状况,做出客观的评价。5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基本原则5.0.1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因地制宜、科学论证、统筹考虑、分步实施。5.0.2 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与室内供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对围护结构符合国家或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5.0.3 实施既有居住建筑改、扩建时,应同步进行节能改造。5.0.4 节能改造应在节能诊断基础上,因地制宜的优先选用投资成本低、节能效果明显且对环境影响小、居民干扰少、安装工艺便捷的技术方案。5.0.5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抗震、结构、防火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防火安全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5.0.6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时应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 6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6.1 一般规定6.1.1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建筑必须是实施集中供热(区域供热)或拟实施集中供热的不节能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必须以整栋建筑为基本改造单位。6.1.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应考虑室内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先进行围护结构改造时,应为供热采暖系统改造预留条件。6.1.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可根据建筑结构体系、围护结构构造类型的不同有所侧重,改造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应根据诊断判定的评价报告选择确定。6.1.4 围护结构改造实施方案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确定,节能改造的技术方案应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和基本构造做法,基层处理措施,门窗及屋顶保温基本做法;如不具备实施全面改造条件,可分步实施,并应优先对围护结构的薄弱环节实施节能改造,例如优先更换为节能窗。6.1.5外墙节能改造时,优先采用外墙外保温方式;屋面节能改造时宜采用倒置式保温做法。6.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设计6.2.1 门窗改造设计可根据既有居住建筑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安全、隔声、通风、气密性和热工性能要求:1原有外窗普遍较好,可增加一樘推拉窗,确定合理间距,并能满足对窗户的热工性能指标,增加的推拉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70W/(m2·K)。推拉窗的密封毛条应采用抗紫外线稳定和经硅化处理的平板加片型;2. 原有外窗普遍没有维修价值时,应统一更换为满足外窗热工性能指标的新窗。窗框与墙之间应有合理的保温密封构造设计,以减少该部位的开裂、结露和空气渗透。所更换窗户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20W/(m2·K),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7中规定的4级水平;3应选用集保温隔热、防火、防盗等功能于一体的单元门。不采暖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单元门,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0W/(m2·K),不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m2·K);4. 非封闭阳台,改造后的阳台门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20W/(m2·K),不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70W/(m2·K) ,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7中规定的4级水平;5.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膏嵌缝,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填缝。6.2.2屋面节能改造设计可根据既有居住建筑实际情况,选用下列方法:1. 屋面原有防水层有效时,可直接采用倒置式保温屋面。否则,应铲除原屋面防水层和找坡层,重新铺设隔气层、找坡层、防水层、保温层和保护层;2. 在屋面荷载允许的条件下平屋面改造宜设架空层; 3. 当将平屋面改为坡屋面且该空间不使用时,应在原有建筑平屋面上增设保温层;4. 对有吊顶的坡屋面,宜在吊顶上铺设保温层;对无吊顶的坡屋面,宜在坡屋面板下做保温或增设铺设保温层的吊顶层;5. 节能改造后,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55W/(m2·K)。6.2.3 墙体改造设计要求:1. 当墙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保温改造要求时,应加固后再进行改造;2. 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结合应牢固可靠;3. 所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及材料性能应满足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标准要求; 4. 外保温系统应对门窗洞口外侧四周墙体、女儿墙、阳台栏板及外挑构件等热桥部位进行保温处理;5. 保温工程的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应确保水不会渗入保温层及基层,重要部位应有详图; 6. 采用预制外保温系统时,应提供立面排板图及构造详图;7.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28W/(m2·K)。8、既有居住建筑楼板下部为室外空间,则应对楼板底部采用粘结、粘钉结合或吊顶等方式设置保温层,其传热系数应不大于0.60W/(m2·K)。6.3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6.3.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使用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6.3.2 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的结合。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的机械连接、粘结等方式所采用的机械连接件、锚栓、粘结砂浆等均应满足相应国家、行业以及省标准的要求。6.3.3 围护结构基层处理要求:1. 表面与基层结合不牢固以及污染严重的面层、空鼓开裂的砂浆面层等应彻底清除,表面应用适宜强度的水泥砂浆或聚合物砂浆找平;2. 保温材料与基层的结合宜采用专用界面剂进行处理,界面剂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3. 涂料面层、空鼓的饰面层等均应清除。对粘结强度不小于0.4MPa的非釉面饰面砖可不清除,粘结强度试验方法按JGJ 110标准规定进行;当采用粘、锚结合方式时,锚栓应选定合适的型号和规格,锚栓的锚固深度、锚固距离及单个锚栓的承载力设计值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规定;4. 处理原有墙体面层和屋面保温层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6.3.4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专业技术培训,并应按相关施工技术标准做好安全防护和火灾预防措施,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6.3.5 外墙面上的雨水管卡、预埋铁件、设备穿墙管道、室外空调机架预埋件、搁板和防护栏杆等应提前安装完毕,并预留出外保温层的厚度。6.3.6 门窗施工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0327的要求。6.3.7 屋面施工应遵守GB 50345标准的要求。6.3.8 墙体外保温做法参见DB37/T 848附录B,屋面保温做法参见DB37/T 848附录C。7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7.1 一般规定7.1.1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应综合考虑热源(或热力站)、室外管网及室内系统的节能潜力,实现供热采暖系统整体节能。7.1.2 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应与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7.1.3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应优先采用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和变流量调节等节能技术。7.1.4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干扰。7.1.5 热计量改造应保证改造后供热采暖系统的水力、热力平衡和室内热环境的改善。7.2 热源、热力站节能改造7.2.1热源的节能改造方案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符合下述基本要求:1. 新建及更换锅炉时,应选用高效率节能锅炉,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满足DBJ 14-037标准要求,并应按系统实际负荷需求和运行负荷规律,合理配备锅炉容量和数量。如选用燃气(油)锅炉,其燃烧器宜具备自动比例调节功能,并同时具有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2. 锅炉改造时应考虑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3. 条件具备时,鼓励采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工厂余热。7.2.2 对锅炉房或热力站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根据供热采暖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原循环水泵进行校核计算,确定是否需要更换水泵,以满足建筑物热力入口资用压头和系统调节特性的要求。7.2.3 锅炉房和热力站需增设或完善必要的调节手段,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1. 热力站和锅炉房直供系统应安装气候补偿装置,使供热量根据热负荷的变化自动调节匹配;2. 锅炉房和热力站应根据系统状况合理选择质调节、分阶段改变流量质调节、分阶段改变温度量调节等调节方式;3. 锅炉房和热力站宜采用根据室外温度主动调节锅炉出水温度或回水温度的质调节或分阶段改变流量的质调节方式;4. 热力站二次网调节方式应与户内系统形式相适应。当户内系统形式均为或多为双管系统时,宜采用变流量调节方式,反之,宜采用定流量调节或分阶段改变流量的调节方式。热力站的基本调节方式宜为:由气候补偿器根据室外温度,通过调节一次水量控制二次侧供水温度/回水温度,以压力/压差变化调节二次网流量;5. 当热源为热水锅炉房时,其热力系统应同时满足锅炉本体循环水量基本恒定的要求和热源至换热器一次管网的变流量调节要求,可采用热源双级泵系统等方式;6. 锅炉房和热力站改造时,应优先考虑利于降低电耗的输配形式,如分布式双级泵系统、混水泵系统等。7.2.4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锅炉房应在调查锅炉房现有能耗的基础上采用有效的节能改造措施。如鼓风机、引风机变频调速装置,锅炉烟气余热利用装置,锅炉燃烧分层给煤装置和节煤固硫除尘装置等节能减排新技术。7.2.5热网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频装置;热网系统补水定压装置宜采用变频调速装置;变频调速水泵的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以利于水泵调速节能。变频调速定压点设置有以下两种方式:1. 控制热力站进出口压差恒定;2. 控制管网最不利环路压差恒定。该方式流量调节幅度相对较大,节能效果明显;但需要在末端热力入口设置压力传感器,随时检测比较、控制。7.2.6 锅炉房和热交换站需增设或完善必要的水处理装置(软化与除氧),改造后的系统应严格冲洗和过滤,水质应达到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7.2.7 供热采暖系统停运时,锅炉、热网及室内系统,应满水湿保养。7.2.8锅炉房、热力站应设置运行参数检测装置,宜对锅炉房消耗的燃料数量进行计量监测,应对供热量、补水量、耗电量进行计量。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锅炉房和热力站应在热力出口安装热计量装置,热力站热计量装置宜安装在一次水侧总回水管上;对于锅炉进出口总管、分集水器及循环水泵进出口凡未装温度计、压力表的,应予以补装。7.3 室外供热管网节能改造7.3.1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首先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保温材料应及时更换,并应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部件,室外架空管道应尽量考虑改为直埋敷设。7.3.2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自动水力平衡装置。7.3.3 热力入口的具体要求:室内采暖为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的,当系统定流量运行时,热力入口应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手动平衡阀。当系统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质调节时,热力入口应设手动平衡阀;1. 室内采暖为双管系统的,热力入口应设自力式压差控制阀;2. 热力入口供、回水管均应设过滤器。供水管宜设两级过滤器,顺水流方向第一级为粗滤,滤网孔径不宜大于3.0,第二级为精过滤,滤网规格宜为60目,回水管过滤器规格宜为60目;3. 热力入口应安装旁通管、温度计、压力表或压力表管口以及关断阀门。7.3.4静态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应满足以下要求:1. 平衡阀或控制阀的规格应按热媒设计流量、工作压力及阀门允许压降等参数经计算确定。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两端压差范围宜为8100kPa;2. 平衡阀或控制阀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调节特性等指标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3. 平衡阀或控制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直管段长度应为阀门上游5倍管径、下游2倍管径;4. 平衡阀或控制阀的测量孔和手轮不得被破坏或遮挡,应能够正常测量流量或压差,并能够正常调节流量。7.3.5既有采暖系统与新建外管网连接时,宜采用热交换站的间接连接方式;若直接连接时,应对新、旧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平衡校核,当热力入口资用压差不能满足既有采暖系统时,应采取提高管网循环泵扬程或增设局部加压泵等补偿措施,以满足室内系统资用压差的需要。7.4 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7.4.1 为实现热用户行为节能,散热器采暖系统每组散热器均应安装恒温阀;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中,应在户内系统入口处设置自动控温的调节阀,实现分户集中温控,其户内分集水器上每支环路上应安装手动流量调节阀;有条件时,宜在集水器的每支环路上安装室温自动调节装置。7.4.2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宜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 原系统为垂直单管顺流系统时,宜改造为在每组散热器的供回水管之间均设跨越管的系统,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应设置三通恒温阀或低阻力的两通恒温阀;2. 原设计为垂直双管系统时,宜维持原系统形式。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应设置高阻力的两通恒温阀; 3. 原系统为单双管系统时,宜改造为垂直双管系统;4. 当原有的室内采暖系统必须改造为公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时,可采用下供下回水平双管式或下供下回全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等系统形式,且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应设在户外的公用空间内。7.4.3 室内采暖系统应采用质量可靠的自动排气阀。7.4.4 散热器恒温阀在选择、安装和使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 垂直单管加跨越管系统,应采用三通恒温阀或低阻力两通恒温阀。垂直双管系统,应采用有预设阻力功能的两通恒温阀,以消除垂直失调;2. 恒温阀的型号、规格、水流方向等技术参数以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3. 恒温阀产品和安装方法应符合散热器恒温控制阀行业标准,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其调节特性曲线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4. 恒温阀的温包和阀头应能够正常感应室温和便于调节,不得被破坏遮挡,应安装在避开阳光直射和发热设备干扰处,温包内置式恒温阀的阀头应水平安装,暗装式散热器应选择温包外置式恒温阀;5. 改造工程验收之前,散热器恒温阀应按照设计要求完成阻力预设定和温度限定工作;6. 系统处于设计工况下的正常流量时,恒温阀不应产生噪音,不应因阻塞而导致水流不畅通;7. 恒温阀应具有带水带压清堵或更换阀芯的功能。7.4.5 散热器选择、安装和使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 既有散热器能够正常工作且不影响计量仪表和恒温阀正常运行时,可保留。必须对散热器进行更换时,整栋建筑散热器的形式应保持一致;2. 钢制和铝制散热器不应在同一供热采暖系统中应用;3. 散热器不宜设置散热器罩。7.4.6 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进行必要的热力复核计算,验算系统改造后原有散热器的散热量是否满足要求。改造为垂直单管加跨越管系统时还应验算散热器的进流系数,且不应小于30%,以确定合理的跨越管管径;2. 应进行必要的水力计算和水压图分析,给出准确的室内系统总阻力值,为整个管网系统水力平衡分析提供依据。 7.4.7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和分户室温控制涉及的管材的选用和安装宜参照下列原则进行:1. 改造后的系统形式为设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或垂直双管系统时,管材宜采用热镀锌钢管,丝扣连接,明装敷设;2. 改造后的系统形式为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时,除户内系统外的所有管道宜采用热镀锌钢管,丝扣连接,明装敷设。当水温高于85时,户内系统宜采用热镀锌钢管,当水温低于85时,户内系统也可采用符合标准的其它管材;3. 采用其它管材时,应重视连接管件的质量,其连接管件应由管材供应商配套提供,管件密封方式应可靠合理,管件材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7.4.8 实施改造前应对原供热采暖系统的管道、阀门和散热器等进行清洗,以保证恒温阀和热量表安装前内无焊渣、锈皮及沙粒等杂物。7.4.9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改造方案、设计图纸以及建筑物现状,编制具体施工技术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应按相关施工技术标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过程及结果实行质量控制。7.4.10 供热采暖系统设备及材料进场验收、复验应符合GB 50411要求。7.4.11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物原有供热采暖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尽量利用已有的设备基础、管道沟(井)及土建预留孔洞。如需重新在楼板及墙壁上打孔穿管时,应避开暗敷在墙内的水管及电气线路;在梁、柱上打孔时应注意避开钢筋,孔洞尺寸较大时,应通知设计人员进行校核验算。7.4.12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时,应设置铁皮套管或钢套管。套管安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7.4.13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位置应准确,埋设应平整牢固。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7.4.14 管道安装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设置坡向、坡度,管路布置要平直,不能出现水封、气塞以及水击现象,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7.4.15 供热采暖系统改造完毕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GB 50242及GB 50411标准规定的要求。 8 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8.1 一般规定8.1.1 既有居住建筑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8.1.2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度调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8.1.3 热计量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及改造后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来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为垂直双管系统或均设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时,宜采用温度法或在每组散热器安装热分配表,并在每个热力入口或若干个热力入口设一总热量表(管网规模较小时,也可只在热力站或锅炉房设总热量表)的热计量方式;2. 当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为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时,除了宜采用本条文第1款规定的热计量方式外,也可采用户用热量表法。即在每户入户装置处均设户用热量表,并在每个热力入口或若干个热力入口设一总热量表(管网规模较小时,也可只在热力站或锅炉房设总热量表)的热计量方式;3.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宜采用温度法或户用热量表法;4. 热量表前应安装过滤器。8.1.4 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控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8.1.5 用于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热量表产品质量尚应符合现行热量表标准,并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8.1.6 设置在热力入口处用作热费决算的热量表,其准确度应高于3级。热量表的选型按照设计流量作为额定流量选取,其流量计宜安装在回水管上。8.1.7 热量表前后的直管段应满足设计安装要求,以保证热量表正常工作。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热计量表上游侧直管段长度应为5倍管径以上,下游侧直管段长度应为2倍管径以上。8.2 锅炉房、热力站热计量改造8.2.1 锅炉房和热力站应在热力出口安装热计量装置。8.2.2 热力站的热计量装置宜安装在一次水侧总回水管上。8.2.3 锅炉房或热力站的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应计量监测。8.2.4 锅炉房或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等应分项计量。8.3 建筑物热力入口热计量改造8.3.1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应设置热量表,当建筑功能相同、建筑类型相同、围护结构相同、建筑物内热量分摊方式一致的若干栋建筑,可设置一块热量表。8.3.2热量表积分仪不宜安装在地下管沟之中。安装在管沟中的热量表积分仪宜加装保护箱,保护箱的防护等级应满足热量表的性能要求。8.4 户间分摊方法8.4.1 以同一块热量表进行热费决算的建筑物应采用相同的户间热量分摊方法,所采用的热量分摊仪表的类型应相同。8.4.2 户间热量分摊方法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及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来确定,可采用以下方法:1. 温度法:按户设置温度传感器,通过测量室内温度、楼栋供热量、结合建筑面积进行热量(费)分摊。温度法不必将原有垂直系统改成按户分环的水平系统,无需进行住户位置的修正。2. 热量分配表(器)法:每组散热器设置蒸发式或电子式热量分配表(器),通过对散热器散发热量的测量,并结合楼栋热量表测出的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热量分配表(器)法不必将原有垂直系统改成按户分环的水平系统,但不适用于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计量。 3. 户用热量表法:按户设置热量表,通过户用热量表测量出的每户供热量,测算出各个热用户的用热比例,按此比例对楼栋热量表测量出的建筑物总供热量进行户间热量分摊。户用热量表法仅适用于分户独立循环式的室内散热器采暖系统和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不适用于既有建筑中应用垂直采暖管路系统的热计量改造。 9 节能改造的验收9.0.1 建筑节能改造工程验收应符合本技术导则及设计的要求。9.0.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应在全部完成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后进行验收: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2. 主要材料、构件及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施工记录;5. 围护结构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9.0.3 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工程应在全部完成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后进行验收:1. 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 2. 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3. 系统水压检验记录;4. 设备运转及调试记录;5. 施工记录;6. 采暖系统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9.0.4节能改造工程应进行竣工验收,应由业主方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代表参加,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人员的监督。10 节能改造效果评估10.0.1 节能改造完成后,应对改造工程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估。10.0.2 评估应由业主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出具报告。10.0.3 评估内容应包括:1. 改造后供热能耗与改造前能耗的对比分析;2. 建筑物平均室温分析;3. 单项改造措施效果分析;4. 改造投资与技术经济分析。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