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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第3单元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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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第3单元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pptx

    (高职)第3单元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知识目标: 1 1熟悉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申请提和受理等程序;熟悉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申请提和受理等程序; 2 2掌握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申报掌握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申报和破产债权;和破产债权; 3 3掌握管理人及其资格、职责和权利义务、掌握管理人及其资格、职责和权利义务、 4 4掌握债权人会议的产生、职权及其议事规则;掌握债权人会议的产生、职权及其议事规则; 5 5熟悉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基本规定;熟悉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基本规定; 6 6掌握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掌握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能力目标:能力目标:能运用破产法的基本原理解释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问题能运用破产法的基本原理解释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问题。第第3 3单元单元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法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3.13.23.3第第3 3单元单元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法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3.43.53.6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1.1 3.1.1 破破 产产3.1 3.1 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法概述 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它一般包括清算、和解、重整三种法律程序。破产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1)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前提。(2)破产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3)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以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1.2 3.1.2 破产法破产法3.1 3.1 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破产法: :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破产法的的调整范围调整范围:一般:一般限于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限于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特别情况。1 1、 破产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破产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1 3.1 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法概述 1986 1986年年1212月月2 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20062006年年8 8月月27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业破产法,自20072007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旧破产法同时废止。日起施行,旧破产法同时废止。 新法新法适用于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对于那些没有法人资格适用于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对于那些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自然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自然人等组织则也可以参照适用。人等组织则也可以参照适用。2 2、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情况及其适用范围、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情况及其适用范围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2 3.2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3.2.1 3.2.1 破产的原因破产的原因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我国企业破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产法第2 2条条规定: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2 3.2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3.2.2 3.2.2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2 3.2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3.2.3 3.2.3 破产的受理破产的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受理时限破产申请的驳回与裁定通知、公告(1 1)(2 2)(3 3)(4 4)1 1、破产的受理及其时限、破产的受理及其时限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2 3.2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2 2、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力、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力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2 3.2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国有企业,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国有企业,20112011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尚存:(务,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尚存:(1 1)流动资金)流动资金7070万元。(万元。(2 2)自有设备,折价自有设备,折价120120万元。(万元。(3 3)租借的设备,计价)租借的设备,计价1818万元。(万元。(4 4)厂房估价)厂房估价90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现在问:(现在问:(1 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2 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案例3-1 3-1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专门管理债务人财产和有关破产事务的机构就被称为管理人。管理人是法专门管理债务人财产和有关破产事务的机构就被称为管理人。管理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立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其法律地位体现在: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立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其法律地位体现在:对人民法院负责。对人民法院负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3.3.1 3.3.1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1 1、管理人及其法律地位、管理人及其法律地位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2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担任。 但是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但是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3 3、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与义务(1 1)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职责(2 2)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的权利(3 3)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被法院受理,法院同时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被法院受理,法院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自行聘请了指定了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自行聘请了6 6位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位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规定每个月每人作,规定每个月每人30003000元。待破产清算时,管理人要求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元。待破产清算时,管理人要求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和日常费用及自己工作报酬分别为和日常费用及自己工作报酬分别为1010万元、万元、8 8万元和万元和1515万元。债权人会议对万元。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以上费用产生异议,要求法院处理。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管理人以上费用产生异议,要求法院处理。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案例3-2 3-2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3.3.2 3.3.2 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破产企业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收回的财产,如追收的债款、追回的被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因错误执行而获得执行回转的财产等;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补交的出资等。1 1、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范围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范围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2 2、债务人财产的特别保护、债务人财产的特别保护(1)管理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时期内所为的有损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规定了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情形。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2)管理人的追回权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权对债务人的下列财产行使追回权。由于上述撤销行为的行使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效破产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应当缴纳但尚未认缴的出资。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的企业财产。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3 3. .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减少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减少权利人的取回权权利人的取回权债权人的抵销权债权人的抵销权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企业破产法第企业破产法第41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3.3.3 3.3.3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 1、 破产费用破产费用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2 2、 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企业破产法第43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3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3.3.4 3.3.4 债权申报债权申报1.1.债权申报及其范围债权申报及其范围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规定的机关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序向人民法院规定的机关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律行为。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2.2.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30日,最长不得超过日,最长不得超过3 3个月。个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1 1)职工债权不)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必申报。(2 2)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的债权申报。人的债权申报。(3 3)保证人或者其他连)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4 4)连带债务人破产)连带债务人破产的债权申报。的债权申报。(5 5)被管理人或者债务)被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债权申报。人解除合同的债权申报。(6 6)委托合同受托)委托合同受托人的债权申报。人的债权申报。(7 7)票据付款人)票据付款人的债权申报。的债权申报。3 3、不同债权的申报处理、不同债权的申报处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4 4、破产债权、破产债权(1 1)破产债权及其范围)破产债权及其范围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2 2)别除权)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物权担保,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物权担保,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就该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就该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人有权主张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清偿。别除权人有权主张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清偿。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甲企业是乙企业向银行借款的保证人,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情况后。决定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丙企业由于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一再要求甲企业以部分财产偿还所欠丙企业的未到期债务,甲企业同意了丙企业的要求,并进行了清偿。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银行能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请受偿?为什么?(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案例案例3-33-3: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4 3.4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3.4.1 3.4.1 债权人会议和组成债权人会议和组成1 1、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思的破产机构。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4 3.4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2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4 3.4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3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4 3.4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1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应召开。议时应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4 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决议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4 3.4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2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我国我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采用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对于一般决议采用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对于一般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1/2以上。我国以上。我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对债对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的特别决议作了特殊的规定。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的特别决议作了特殊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4 3.4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3.4.2 3.4.2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5 重整与和解3.5.1 3.5.1 重重 整整1 1 、重整的概念、重整的概念重整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5 重整与和解2 2、重整的申请、重整的申请(1)重整申请)重整申请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重整审查与公告)重整审查与公告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后,法院应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后,法院应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整,并予以公告。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5 重整与和解3 3、重整期间、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管理职权的行使人重整期间管理职权的行使人重整期间重整企业的营业保护措施重整期间重整企业的营业保护措施重整程序的终止重整程序的终止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5 3.5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20152015年年4 4月月1313日,甲公司向张某借款人民币日,甲公司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2002200万元,用于资金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周转,借款期限为1212个月。在同年个月。在同年6 6月月1616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为该借款进行抵押了抵押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为该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经营不善,甲公司于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经营不善,甲公司于20152015年年9 9月月2424日被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指定了甲公司管日被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指定了甲公司管理人,现管理人以甲公司为张某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理人,现管理人以甲公司为张某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为由,要求撤销该抵押担保。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为由,要求撤销该抵押担保。问问:重整期间,管理人能否行使破产撤销权?重整期间,管理人能否行使破产撤销权?案例案例3-43-4: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5 3.5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4 4、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提交重整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计划的表决与批准重整重整计划的执行计划的执行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5 3.5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甲企业在重整期间,由于管理者不管理,一年甲企业在重整期间,由于管理者不管理,一年下来导致企业亏损下来导致企业亏损100100万元,无法继续经营,万元,无法继续经营,在此情况下,对于该企业如何处理?在此情况下,对于该企业如何处理?案例案例3-53-5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5 重整与和解3.5.2 3.5.2 和和 解解1 1 、和解的概念、和解的概念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提出和解申请及和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经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解协议草案,经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进行重整等事项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债务、减免债务、进行重整等事项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挽救、复苏企业的法律行为。序,挽救、复苏企业的法律行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5 重整与和解2 2、和解申请、和解申请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5 3.5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3 3、和解协议的通过与生效、和解协议的通过与生效 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2/3以上。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才能生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才能生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5 3.5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4 4、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效力(1 1)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重新取得对其财产的支配权。)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重新取得对其财产的支配权。(2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3 3)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担清偿责任。(4 4)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和解协议的影响。(5 5)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5 3.5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 债务人甲公司在人民法院破产受理后,因其大股东申请而债务人甲公司在人民法院破产受理后,因其大股东申请而进入和解程序。按照法院裁定的和解协议,其债权人乙本享进入和解程序。按照法院裁定的和解协议,其债权人乙本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10001000万元,同意免除其中的万元,同意免除其中的200200万元债权万元债权。后因该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此。后因该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此时乙要求以时乙要求以10001000万元的债权参与破产分配,甲公司认为乙公万元的债权参与破产分配,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背信弃义。问乙的要求是否法律依据?司背信弃义。问乙的要求是否法律依据?案例案例3-63-6: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6 3.6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3.6.1 3.6.1 破产宣告破产宣告1 1、破产宣告的概念与方式、破产宣告的概念与方式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对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裁定宣告其破产并进入权,对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裁定宣告其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司法活动。企业一经被宣告破产,债破产清算程序的司法活动。企业一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就无可逆转地进入以全部财产清偿债务的破产清务人就无可逆转地进入以全部财产清偿债务的破产清算阶段。算阶段。 破产宣告是一种司法行为,只能由人民法院以裁破产宣告是一种司法行为,只能由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定方式作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6 3.6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2 2、破产宣告的条件、破产宣告的条件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是破产宣告的必要条件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是破产宣告的必要条件:企业破产法第企业破产法第2 2条规定: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6 3.6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3 3、破产宣告的效力、破产宣告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2)对债权人的效力(3)对第三人的效力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6 3.6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3.6.2 3.6.2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1 1、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的方式: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的方式: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通过应通过拍卖方式进行;拍卖方式进行;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方式处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6 3.6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2 2、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1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通过与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通过与执行(2)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6 3.6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3 3、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存在法律规定的事由时,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存在法律规定的事由时,由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程序的终结,由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程序的终结,表明破产程序的结束,破产人不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表明破产程序的结束,破产人不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有下列情况的终结破产程序:有下列情况的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10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1 1) 破产程序的终结及破产人的消灭破产程序的终结及破产人的消灭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6 3.6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2 2)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 2年内,发现破产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年内,发现破产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应当追回回的财产和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的财产和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上述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上述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6 3.6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3 3)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义务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义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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