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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与恢复施工的核验流程图-江苏编办(共8页).doc

    • 资源ID:16670830       资源大小:38.50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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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与恢复施工的核验流程图-江苏编办(共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流程图1、申报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材料:10件;中介服务1个;收费3项)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材料通过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系统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5个工作日内)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2、是否受理(5个工作日内)否否 是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盖“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专用章”3、审 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11个工作日内,其中处室审查6个工作日,预留厅领导签字时间5个工作日)注:省国土资源厅代省政府对分批次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此环节无盖章。听 证(1)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当事人申请)是是否需要听证否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盖章)4、是否核准否是5、决 定根据审核情况,报省政府批准(为省政府预留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盖章“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一、事项编码:(暂不填)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三、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四、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 第三条 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两种类型。五、提交材料清单及依据:1市、县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挂钩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批次附实施方案,不再报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第十条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3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第十条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2、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4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第十条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3、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5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第十条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6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第十条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5、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7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第十条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6、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第十条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9需收回国有土地的应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第十条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8、需收回国有土地的应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10征地补偿预存款证明及银行进账凭证。依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以下简称预存款帐户)。征地报批前,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还须提交下列材料:1.××市××年度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申报汇总表;依据: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三、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市××年度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申报汇总表;2.市级政府关于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请示;依据: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三、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二)市级政府关于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请示;3.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文件复印件;依据: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三、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三)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文件复印件;4.标明拟调整地块位置、面积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勘测定界图;依据: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三、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四)标明拟调整地块位置、面积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勘测定界图;5.拟调整地块与新用地地块土地分类面积对照表;依据: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三、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五)拟调整地块与新用地地块土地分类面积对照表;6.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说明材料。具体说明调整的原因,征地补偿费支付情况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情况;拟调整地块的权属和地类等情况;依据: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三、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说明材料。具体说明调整的原因,征地补偿费支付情况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情况;拟调整地块的权属和地类等情况;7.拟调整地块的实地踏勘表、实地照片以及确认原农用地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材料;依据: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三、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七)拟调整地块的实地踏勘表、实地照片以及确认原农用地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材料;8.对拟调整地块所涉及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告知的证明材料。依据: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三、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八)对拟调整地块所涉及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告知的证明材料。六、审核标准1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还是国务院审批;2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和补充耕地项目是否落实;4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5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置途径是否可行;6征地补偿预存款是否存入了银行专户;7征地报批前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是否进行了征地风险评估。七、收费依据及标准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收费标准:80、64、56、48、42、34、28、24、20、16元平方米2农业重点开发资金收费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提高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征收标准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62号)收费标准:苏南2400元亩、苏中2000元亩、苏北1600元亩3耕地开垦费收费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0号收费标准:苏北13元平方米、苏中17元平方米、苏南20元平方米八、中介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 设定依据: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苏政办发2005115号)收费情况: 合计:审批时限16个工作日,10八份材料,2个盖章,1个中介,3项收费。可优化环节: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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