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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度自动化管理及电力通信管理范文(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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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度自动化管理及电力通信管理范文(共1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7 调度自动化管理7.1 管理原则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负责县调度自动化的建设、 运行管理工作, 对有调度关系的发电企业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实行专业技术归口管理。7.2 人员要求自动化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相当专业水平, 并保持相对稳定。 骨干技术力量调离岗位时, 应报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 对自动化专业人员及其领导要加强培训,培训以岗位培训和短训班为主。7.3 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的职责:7.3.1 贯彻执行国家、 电力行业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 标准、 导则、 规定等文件;7.3.2 参加自动化系统的规划编制;7.3.3 负责编制自动化系统的运行、 检修规程和规定;7.3.4 负责调度主站系统和厂站设备的建设、 运行维护及安全;7.3.5 参加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改(扩) 建厂站设备各阶段的设计、 招评标和验收等工作;7.3.6 负责编制并实施运行维护厂站设备及调度主站系统的年度定检计划和年度更新改造计划;7.3.7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统计和分析,并定期上报;7.3.8 保证向有关调度传送信息的正确性、 实时性和可靠性。7.4 自动化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7.4.1 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制订相应的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 现场运行设备管理、 运行值班和交接班、 机房管理、 设备缺陷管理等。7.4.2 新型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对该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7.4.3 新设备投入运行或运行中设备永久退出运行,均应事先填写申请单,经专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发多收设备,还应与各有关调度机构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7.4.4 下列情况下,经自动化系统运行主管部门批准和有关调度同意,允许设备退出运行:1) 设备定期检修; 2) 设备异常需检查修理;3) 因有关设备检修而使自动化设备停运;4) 其它特殊情况。7.4.5 若情况紧急,可先行处理, 然后报告。 设备恢复运行后,应及时通知自动化系统运行主管部门和调度有关人员,设备退出运行的原因、 时间及处理经过等均应予以记录。7.4.6 投入运行的设备均应明确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负责定期对设备进行巡视、 检查、 测试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负责设备的维修。7.4.7 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值班人员应定期对自动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巡视、 检查、 测试和记录, 定期核对自动化信息的正确性,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作好记录, 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汇报。7.4.8 厂站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 应立即进行处理。 事后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 原因及处理过程。7.4.9 厂站在进行有关工作时,如可能会影响到向相关调度传送的自动化信息, 应提前通知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值班人员,获得准许后方可进行。7.4.10 建立自动化系统运行日志和设备缺陷、 测试数据等记录,每月作运行统计和分析。7.4.11 由于一次系统的变更(如厂站设备的增减, 主接线变更, 互感器变比改变等), 需修改相应的画面的数据库等内容时,应经过批准。7.4.12 为保证自动化系统的正常维修, 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视需要分别备有自动化专用的仪器、 仪表、 工具、 备品、 备件等,并保证其完好可用。7.4.13 输电线路检修或通信设备检修等, 如影响调度自动化通道时, 通信专业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相关调度部门及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 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通道恢复时,也应及时通知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以便使自动化设备及时恢复运行。7.4.14 各类电工测量变送器、交流采用远动终端是保证自动化系统遥测总准确度的重要设备。 运行中的电工测量变送器和交流采用远动终端必须按部颁 DL410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 和 DL/T630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 管理, 并按有关测量的检验规定进行检定。7.4.15 应针对自动化系统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和处理流程。7.5 自动化系统设备的检修管理7.5.1 自动化设备检修分为计划检修、 非计划检修和紧急检修。 7.5.2 自动化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是指设备的更改、 软硬件升级、 大修等工作。 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部门应结合电网一、 二次设备检修计划,制定自动化设备检修计划。7.5.3 自动化系统设备的非计划检修是指未列入检修计划,而又必须近期进行设备大修、设备改造、 设备测试调整、 设备运行方式变更等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停役检修。 应提前 3 天向主管部门提出检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7.5.4 自动化系统设备紧急检修是指发现设备故障或隐患,需要设备退出运行进行抢修处理。7.5.5 厂站一次设备退出运行或处于备用、 检修状态时, 不得影响自动化设备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确会影响自动化设备运行时,需提前 3 天办理设备停运申请。7.5.6 凡变更厂站内与自动化设备有关的二次回路(如保护、 一次机构的信号回路, 仪表、计量的电压、 电流回路, 智能电度表等), 有关部门必须事先通知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 影响到自动化设备正常工作时,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并通知自动化专业人员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7.5.7 凡不经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停役检修设备的,一律按故障停役处理。7.6 自动化系统设备的检验管理7.6.1 设备的检验分为三种:1) 新安装设备的验收检验;2) 运行中设备的定期检验;3) 运行中设备的补充检验。7.6.2 新安装设备的验收检验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7.6.3 运行中设备的定期检验分为全部和部分检验。7.6.4 运行中设备的补充检验分为经过改进后的检验和运行中出现异常后的检验。7.6.5 电工测量变送器和交流采用单元全部检验每 3 年进行一次循环。7.6.6 与一次设备相关的自动化设备(如变送器、 测控单元、 电气遥控、 电能量远方终端等)的检验时间应尽可能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进行, 并配合变压器、 输电线路、 断路器、 隔离开关的检修, 检查相应的测量回路和测量准确度、 信号电缆及接线端子, 并做遥信和遥控的传动试验。7.6.7 自动化设备检验应由设备的专责人负责。 检验前应作充分准备,如图纸资料、 备品备件、 测试仪器、 测试记录、 检修工具等均应齐备, 明确检验的内容和要求, 在批准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检验工作。 7.6.8 在对运行中设备进行检验工作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人身、 设备的安全以及设备的检验质量。7.6.9 设备经检验合格并确认内部和外部接线均已恢复后方可投运, 并通知有关人员。 要及时整理记录, 写出检验技术报告, 修改有关图纸资料, 使其与设备实际相符, 并上报相关的自动化管理部门核备。7.6.10 各类测量变送器和仪表、 交流采样测控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是保证自动化系统遥测准确度和电能量统计正确性的重要设备, 必须严格执行 DL41091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 、 DL/T630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 管理和 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并按有关的检验规定进行检定。7.7 自动化系统设备的技术管理7.7.1 新安装的设备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a) 在安装及调整中已校正的设计资料(竣工原理图、 竣工安装图、 技术说明书、 自动化信息参数表、 设备和电缆清册等);b) 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设备和软件的技术说明书、 操作说明、 软件备份、 设备合格证明、 质量检测证明、 软件使用许可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c) 工程负责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合同中的技术规范书、 设计联络和工程协调会议纪要、 工厂验收报告、 现场施工调试方案、 调整试验报告、 遥测信息准确度和遥信信息正确性及响应时间测试纪录、 遥控测试记录等)。7.7.2 正式运行的系统(设备)应备有的技术资料:a) 设备的专用检验规程、 相关的运行管理规定(办法);b) 符合实际情况的现场安装接线图、 原理图和现场调试、 测试记录;c) 设备投入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书面报告;d) 试制或改进的自动化系统(设备)应有经批准的试制报告或设备改进报告;e) 各类系统(设备)运行记录(如运行日志、 现场检测记录、 定检或临检报告等);f) 设备故障和处理记录(如设备缺陷记录簿);g) 相关机构间使用的变更通知单和整定通知单;h) 软件资料,如程序框图、 文本及说明书、 软件介质及软件维护记录簿等。7.7.3 运行资料、 光和磁记录介质等应由专人管理,应保持齐全、 准确,要建立技术资料目录及借阅制度。7.7.4 主站、 厂站信息参数内容应满足运行要求并与现场一致。 7.7.5 SCADA 系统实时信息数据库的修改应由专责人完成,并及时做好系统实时信息数据库的备份;SCADA 系统历史数据库应定期保存,并保存一份在可靠的存储介质上。7.7.6 自动化系统的事故评定为以下两类:a) 主站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对电力调度生产造成直接影响的,连续失效时间超过 12 小时者, 应定为二类障碍; 超过 24 小时者, 应定为一类障碍; 调度数据网络故障按其影响程度分为如下等级: 核心、 骨干节点路由设备故障导致主要功能失效达24 小时,定为二类障碍;多个核心、 骨干节点故障导致网络瘫痪,定为一类障碍。b) 厂站自动化设备主要功能连续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 24 小时者, 应定为设备二类障碍;连续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 48 小时者,应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故障停止运行时间指从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发出故障通知时算起, 到故障消除、 恢复使用时止。 对经常无自动化运行维护人员的偏远变电站, 统计故障停运小时限额可增加 24 小时。7.8 自动化设备投运管理7.8.1 发电厂和变电站向调度传输自动化实时信息内容执行 DL5003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和调度运行的要求。7.8.2 新设备的设计方案和技术功能规范书应通过相应自动化管理部门审查,新设备技术性能的认定和投运前的接入调试应由相应自动化管理部门负责。7.8.3 对新建或技术改造中涉及自动化的项目,须在工程开工的 5 个工作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自动化管理部门;在工程开工的 30 个工作日前将有关远动及计量设计图纸、 新设备参数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报送自动化管理部门。7.8.4 新设备应与一次系统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 同时验收、 同时投入使用。7.8.5 新建或技术改造的自动化设备或软件功能投入正式运行前,要经过 3 个月至半年的试运行期; 在试运行期间,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功能技术规范、 竣工验收报告、 投运设备清单等) 提供给相关调度机构, 并经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书面批准后方能投入正式运行。7.8.6 新设备应通过有相应自动化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凡因资料不全,设备试验不合格,不能满足电网调度要求以及投入系统后威胁电网安全等,自动化管理部门有权推迟或拒绝新设备投入运行。7.9 数据传输通道的技术管理7.9.1 自动化系统数据传输通道主要指:自动化系统专用的电力调度数据网络、 专线、 电话拨号等通道。 7.9.2 必须保证数据传输通道畅通无阻。 通信人员在需要中断自动化系统通道时,应事先通知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并取得调度部门的同意后方能执行。7.9.3 数据传输通道由通信运行管理部门按照通信电路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 管理、 统计和故障评价,在自动化系统运行指标中应列入此项统计数字。7.9.4 专线通道发送电平应符合通信设备的规定, 在信噪比不小于 17dB 的条件下, 专线通道入口接收工作电平应为-5dBm-15dBm。7.9.5 为保证实时信息的可靠传输,应定期测试数据传输通道的比特差错率。 测试中, 如发现比特差错率越出极限值,应会同通信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数据传输的要求。a)专线通道比特差错率的极限值规定如下表。传输速率 bit/s300,600,1200 极限值问答式 5×10-5 循环式1×10-4 b)计算机数据通信模拟通道传输速率一般选取 1200, 2400,4800, 9600bit/s;数字通道传输速率一般为 N*64kbit/s、 N*2Mbit/s。c) 通信专业应为调度数据网络提供可靠并满足质量要求的数据通道, 网络通道带宽为N*2Mbps 或 155Mbps,符合 ITU-T G.703 标准。d)基于光纤的 SDH 通道,比特差错率要求小于 10-9 ;基于光纤的 PDH 通道,比特差错率要求小于 10-8 ;基于微波的 PDH 通道,比特差错率要求小于10-6 。8 电力通信管理8.1 主要职责(1)协助上级通信网络的故障处理与运行维护;(2)负责监控五级通信网络的运行情况,及时安排处理网络上的异常情况;(3)处理通信网络运行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4)负责组织各站运行维护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5)制定相关规程,监督检查本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6)执行有关规程规定及上级下达的通信调度命令和网络运行方式;(7)负责通信运行情况分析、 运行月报的编制、 年报的统计汇总上报;(8)负责电力通信网络的规划和实施。8.2 通信安全管理 8.2.1 通信机房属机密及要害单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通信人员应遵守通信机房的安全保密制度。8.2.2 通信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 易爆和具有腐蚀性物品,同时应备有充分的、 合格的、适用于电气设备灭火的消防器材。8.2.3 通信机房所有设备外壳和其他金属件必有良好接地。 使用仪器、 仪具、 工具时, 应将其外壳良好接地,以防止发生人身触电。8.2.4 通信机房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每年进行一次测量, 测量仪表应采用数字式接地电阻测试仪。 并将测试结果和记录备案。8.2.5 通信机房应根据国家环境辐射标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保障通信工作人员身体健康。8.2.6 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对运行中的防雷元器件进行一次检测,雷雨季节中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8.2.7 通信管理部门应设防雷专责人(兼职),做好通信设备的防雷工作。8.2.8 编制应对各种灾害天气和突发事件的通信反事故应急预案,确保灾害天气和突发事件发生时,能最大限度的减小损失,尽快恢复通信,保证电网调度和应急指挥指令畅通。8.3 通信运行管理8.3.1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由多种传输手段、 交换设备、 终端设备组成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应具有全程全网、 联合作业、 协同配合的特点,逐步形成具备 N-1 自愈能力的SDH 光纤通信网和调度交换网,完善行政交换网。8.3.2 县级通信专业人员均应服从上级通信调度指挥,严格执行通信调度命令, 确保电路畅通。8.3.3 通信机房必须配置相应的仪器、 仪表、 工具和备品、 配件。 仪器、 仪表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质量传递,以保证必要的计量精度。8.3.4 通信机房应有良好的环境保护控制设施,防止灰尘和不良气体侵入;保持室内温度在 1530;保证室内工作照明及事故照明。8.3.5 建立、 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通信专业必须建立下列各项制度:a. 运行维护责任制(岗位责任制);b. 设备定期巡视检查制度c. 值班制度d. 机房安全、 保密及设备清理制度e. 材料、 仪表、 工具、 资料等管理制度。 f. 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办法)8.3.6 通信电路运行管理8.3.6.1 电力调度通信电路正式投运前应进行电路验收, 运行电路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上级电力专业通信网有关技术标准,并建立相应电路管理档案。8.3.6.2 电力调度通信电路、 设备的停(复)役操作,应履行工作申请、 许可手续。8.3.6.3 重要的变电站和开通稳定控制装置、 继电保护装置通道的变电站,通信系统应具备双设备、 双路由和双电源配置。8.3.6.4 凡需要在电力调度通信运行电路、 设备上进行检修或操作, 影响继电保护或安全稳定控制装置、 调度自动化数据通道、 调度业务正常传输的, 必须履行通信检修工作申请手续,获得批准后,才能实施工作。8.3.6.5 通信电路运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下级服从上级、 局部服从整体、 支线服从干线的原则。8.3.6.6 凡涉及通信新增话路、 方式变更或新上工程设备大修等均实行工作申请制度, 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8.3.6.7 电路故障时的处理原则: 先干线、 后支线;先防汛和调度生产话路、 后行政和一般话路;先抢通、 后调整。8.3.7 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 自动化通道运行管理8.3.7.1 通道运行管理界面划分(1)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道运行管理界面在光缆专用纤芯传送方式下,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传输至最近的光纤分线盒 ODF交接法兰盘间的尾纤由继电保护专业负责管理, 通信专业协助维护及故障抢修。 其它设备和光缆由通信专业负责管理。通信人员在继电保护小室或控制室内的光配架等设备上的操作维护,应在办理完各项手续后,在继电保护专业人员或电气值班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在数字传输通道复用传输方式下,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通信机房内的综合配线架MDF(音频配线架 VDF 和数字配线架 DDF)最外侧端子为专业分工管理界面,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传输至通信 MDF(VDF 和 DDF)出口端的传输线缆等设备由继电保护和自动化专业负责。 综合配线架 MDF 至通信传输设备由通信专业负责运行维护。(2)调度自动化复用通道运行管理界面自动化与通信通道间由音频电缆连接的, 以自动化端音频配线架为界, 音频配线架至自动化设备端由自动化专业负责运行维护, 音频配线架至通信传输设备由通信专业负责运行维护。 自动化与通信通道间由数据专线连接以通信数字配线架为界, 路由器及数据专线由自动化专业负责运行维护,数字配线架至通信传输设备由通信专业负责运行维护。8.3.7.2 复用通道的运行管理(1)设计、 基建单位在工程设计、 安装调试中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实施具体工程。 工程应经相关专业部门验收合格, 并按照工程管理办法办理完移交手续, 由调度机构确认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2)在复用保护通道的通信设备机架的显著位置、 相应的板盘以及线缆、 端子排上应标明所承载的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的名称或标有“保护通道”、“保护线路” 的标志牌。(3)各单位通信管理部门应健全复用通道、 复用线路的技术资料、 图纸,运行维护人员应熟悉通道、 线路的路径, 熟悉接口类型及参数, 熟悉相关的音频、 数字、 光纤配线端子。(4)通信人员应认真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发现缺陷、 故障要及时报告通信负责人或电力调度值班人员。(5)凡涉及在传送保护通道的电路、 设备或光缆线路上的操作,如测试、 检修和故障处理等,应严格履行工作申请,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8.4 通信设备管理8.4.1 通信设备分传输设备、 交换设备和接入设备。 由通信专业班组或人员负责管理, 有明确的设备专责人,负责执行市公司和本公司生产工作计划和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8.4.2 通信设备包含: 电力通信调度交换机、 行政交换机(及用户终端设备)、 光纤通信设备、 PCM 设备、 通信电源设备、 会议电视电话终端机、 综合配线架、 音频配线(盒) 架、 光缆、 音频电缆、 通信杆塔等。8.4.3 传输网、 业务网设备管理8.4.3.1 县公司通信人员负责本地区电力通信网的行政交换机、 调度交换机、 光端机、 PCM终端设备、 会议电视电话终端机、 机房内配线架、 用户终端等通信设备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各类设备应具备明确的责任人。8.4.3.2 建立完整规范的设备台帐和各种设备维护测试检修记录,并按时完成通信设备的技改大修工作。8.4.3.3 通信设备的停役、 调拨、 转让和报废需经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进行论证。 调拨转让时,其备品备件、 图纸资料应随机一起转移,不得擅自挪用。8.4.4 通信光缆线路管理8.4.4.1 通信光缆是通信网络的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各单位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8.4.4.2 光缆纤芯的使用由通信部门负责安排。 缆芯的使用实行申请备案制度, 需用单位填写申请,待审批后方可使用,由通信部门建立使用档案。8.4.4.3 光缆线路的运行、 巡视和维护,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8.4.4.4 应建立完备的光缆线路台帐, 光缆、 杆路、 接续盒和光缆预留均应记录清楚, 并及时更新。8.4.4.5 光缆线路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程光衰耗特性测试,及时消缺整改,并记录完整、清晰。8.4.5 通信电源管理8.4.5.1 重要的枢纽变电站和开通继电保护装置通道的变电站通信电源配置,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要求实现双电源配置。 一般通信站应配备两路交流接入的开关电源。8.4.5.2 长时间失去交流供电时, 如仅有蓄电池备用,通信人员应密切监视蓄电池的供电电压。 当蓄电池供电电压降至46 伏时,应尽量减轻直流供电负载, 并及时与有关电气运行人员联系。 如同时遇电网事故, 通信中断将影响电网事故处理时, 以保证主要通信通道畅通为原则,不考虑蓄电池损坏问题。8.4.5.3 通信电源、 蓄电池应定期测试、 检查,蓄电池按照规程要求定期做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确保足够的供电容量。8.5 通信事故分析和处理8.5.1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事故一次,并应列入电力故障统计逐级上报。8.5.1.1 由于通信电路和设备故障,造成电力系统事故延长,范围扩大。8.5.1.2 由于通信电路和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而造成电力系统事故。8.5.1.3 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达 6000 元以上。8.5.2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障碍一次,并应列入电力故障统计,逐级上报。8.5.2.1 由于通信电路和设备故障,影响供、 变电设备的运行操作和电力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8.5.2.2 多路通信设备一条话路(或 64kbt/s 数据通道)或单路设备连续停运时间超过 4小时。8.5.2.3 多路通信设备一次群(或基群) 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30 分钟, 二次群(或超群) 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15 分钟, 三次群(或主群) 或信道机(含光端机、 多路载波线群调度设备)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10 分钟。8.5.2.4 交换机故障全停 15 分钟, 调度总机故障全停 10 分钟。 8.5.2.5 架空明线线路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3 小时, 通信电缆线路连续故障超过 24 小时, 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24 小时。8.5.2.6 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全部中断一次。8.5.3 通信事故及通信障碍的时间统计,从发生的时间算起至维护单位通知恢复并经确认时为止。 若现场无人受理、 维护, 则以发现时至确认恢复为止计算时间。 无人值班站故障时间, 按中断时间与维修人员去无人站乘车所需单程(V=35km/h) 之差计算, 若故障发生在恶劣天气, 夜间或地形复杂, 交通不便地区, 或有其他特殊因素时, 其故障时间的计算由相应通信主管部门酌定。8.5.4 事故分析、 处理通信事故发生后, 应由通信主管部门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报上级部门处理备案。 事故责任单位应制定相应改进措施, 完善防范手段,并向上级报告执行情况。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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