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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法规精华(共2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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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法规精华(共27页).docx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1、建造师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2、建造师执业资格遵循“分级别、分专业”原则:一级和二级(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二级:全国统一大纲、各省组织考试一级:全国统一大纲、全国统一考试3、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有效期3年。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由所聘企业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一级资格担任。4、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民 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商 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6、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政府民 法7、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如: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种: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种: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人可以控制、有经济价值。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要求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二种:物化的结果 (房屋、道路、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非物化的结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智慧成果: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例如:文学作品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例:远方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长城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远方建筑公司承建一个20层的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长城开发公司向远方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主体:远方建筑公司、长城开发公司;()客体:办公楼、工程款;()内容:(1)远方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2)长城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8、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构成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改变(又称合同转让);客体变更客体范围变更客体性质的变更;内容变更权利增加权利减少9、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一)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二)协议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协议终止有两种表现形式: 1即时协商: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终止法律关系事宜即时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后终止了他们的法律关系。 2约定终止条件: 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当事人即可终止其法律关系。 (三)违约终止10、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不要式法律行为: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均可。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何谓意思表示真实: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不真实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3)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11、代理制度: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 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勿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又称:有权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 :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超越代理权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责任承担: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除外。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2、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债的消灭(考试重点)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2债因抵销而消灭: 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5债因免除而消灭: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解除。1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例如,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的权利即是财产权。2专有性 3地域性4时间性14、著作权:(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2)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注意:发行权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15、专利权:()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16、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普通诉讼时效是相对于不普通的诉讼时效而言的,去除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余下的就那是普通诉讼时效了。 (二)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例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箅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诉讼时效中断: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书面通知的,以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口头通知的,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物权法17、物权法:包括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抵押权: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6、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质权、质押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3、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企业之间留置。、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18、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登记后物权发生转移,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动产交付(可移动的物质)()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9、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方式:出让;划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建设用地转让、赠与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附着于用地上的建筑物等设施一并处分。20、建筑法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一年的50%,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合同价的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施工许可证管理: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9个月否则废止需要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注意:开工报告是不予延期的。21、建筑企业资质制度1、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划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管理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资质申请。(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22、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注意执业资格与执业的分离2、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3、共同特点:均需参加统一考试、注册、执业范围、继续教育23、工程发包制度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3、禁止违法采购不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有三种形式: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24、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规定: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禁止借用他人名义;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为有效合同 联合承包:1.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2.资质的认定: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3.内部责任: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4.外部责任:(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转包: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25、工程分包制度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包的资质管理: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禁止违法分包(四项):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结构分包4.再分包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洼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6、工程监理1、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2、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3、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4.安全管理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沟通协调。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4、监理的权限: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5、监理任务的承接: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6、履行监理合同:1.独立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2.公正监理: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让监理业务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招投标法P411、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箅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可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人民币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4)没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的提交: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2)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如撤回,投标保证金被没收3、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建设行为。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共同投标协议: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2.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3.没有附有该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联合体各方的责任: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4、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3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6)吊销营业执照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6)吊销营业执照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开标程序:1)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检查文件密封情况 3)当众拆封,宣读主要内容招标人不受理的投标文件有: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5、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6、按废标处理的情形: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1.可以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2.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7、中标候选人条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的程序: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签订合同: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3.担保履约保证金: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弃中标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3)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8、垫资: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2)对垫资以及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其返还请求,但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4)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9、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淮手续的,已经核淮;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赞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驭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招标文件的出售:1)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2)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4)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文件的内容: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3)投标报价要求4)评标标准招标文件的要求:1)原则性要求2)对技术的要求3)对时间的要求: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专心-专注-专业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10、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1.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与利益关系2.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3.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违反招标法的法律责任:1.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6.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7.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法: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凋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4、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一)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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