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共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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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共2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RL-09-2014 发布版本:A吉林油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员工素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中国石油吉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公司员工的技能水平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分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发布日期:2014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4日所进行的资格认证活动。第三条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服务公司、服务员工的原则。紧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以提高员工技术素质为目的,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与员工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工作质量,实现鉴定公开、公平、公正,鉴定的结果应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技能水平;(三)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国家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做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科学,方式、内容、程序规范;(四)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鉴定中心和所属鉴定站(考评基地)两级管理,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 经集团公司批准,吉林油田公司成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冠名为“中国石油吉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设在公司人事处,下设四个鉴定站(考评基地),分别是中国石油吉林综合职业技能鉴定站、中国石油吉林井下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中国石油吉林采油集输职业技能鉴定站和中国石油吉林供水供热职业技能鉴定站。中国石油吉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导下负责管理吉林油田公司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鉴定站(考评基地)和各直属单位的培训、考核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中油集团公司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鉴定站(考评基地)的建立、业务管理与指导; (三)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聘用、考核与管理; (四)受中油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使用、管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行业分库、中油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及公司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五)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工作(包括命题、考试、阅卷和高级技师的论文答辩等),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和评估; (六)负责核发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合格人员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 (七)组织公司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 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司实际设立鉴定站(考评基地),确定鉴定站(考评基地)数量和人员。鉴定站(考评基地)在鉴定中心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定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方法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工作;(二)根据中心的统一安排,编制本站的技能操作考核实施计划和安全应急预案等; (三)按规定的时间、方式组织技能操作考核,负责制作技能考核准考证并于考核前十五个工作日签发;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建立健全本站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将鉴定结果立卷归档,并报公司鉴定中心备案;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承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实际操作命题、考核、评卷、核分、汇总、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向鉴定中心推荐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建立、完善本专业的考评组织; (八)负责向鉴定中心报送本部门工作计划、总结、鉴定结果及有关报表;(九)按时完成鉴定中心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第八条 职业技能考评人员是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人员。考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技师或中级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可承担初、中、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可承担初、中、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鉴定。 第十条 考评人员全部采取兼职办法,实行聘任制,鉴定中心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聘任具备资格的考评人员,聘期三年,期满后由鉴定中心根据需要重新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鉴定时,应采取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考评人员应对亲属、师生、师徒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在技能鉴定过程中必须佩带统一发放的胸卡,鉴定后必须在鉴定表或试卷上签字,否则鉴定结果无效。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在考评工作期间,应按规定享受考务报酬和伙食补贴,考务报酬费和伙食补贴可从鉴定费中列支。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第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国石油石化工种目录的技术工种均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具体鉴定对象为: (一)新进入公司工作的技能操作人员(包括各类院校毕业生); (二)在技能操作岗位工作的人员(含原已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它需要鉴定的人员。第十五条 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本工种工作年以上的人员; (二)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本专业毕业生; (三) 公司新录用人员经职业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 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生,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三) 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操作岗位上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七条 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本工种工作14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生,从事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 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毕业生,在操作岗位上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 (二) 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学历,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第十九条 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 第二十条 转换职业(工种)鉴定。 (一) 转换职业(工种)人员参加新职业(工种)鉴定,首次鉴定级别不高于原从事(职业)工种的级别; (二) 转换职业(工种)的人员,参加新职业(工种)升级鉴定时可按累计工作年限计算。 第二十一条 第二职业(工种)鉴定。鼓励员工参加第二职业(工种)鉴定,第二职业(工种)鉴定的首次鉴定级别原则上从初级开始,对参加相近职业(工种)的鉴定,鉴定等级不高于原从事职业(工种)的级别。 第二十二条 首次鉴定。 (一)因从事职业(工种)原不具备鉴定条件等原因未参加鉴定的在岗技能操作人员,首次鉴定级别可按从事该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对应的申报级别确定,对已达到技师鉴定申报条件的,首次鉴定应从高级开始,一年后可参加技师鉴定; (二) 因个人原因未参加鉴定的在岗技能操作人员,可按低一级别参加首次鉴定; (三) 鼓励原已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操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参加鉴定,原具有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首次鉴定可依次对应申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提前鉴定。 (一) 少数生产业绩突出、实践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优秀技能操作人员可提前参加升级鉴定,提前鉴定人数按不超过本单位当年鉴定人数的5%控制; (二) 初级工参加中级工鉴定的提前年限不超过1年。中级工参加高级工鉴定的提前年限不超过3年。高级工参加技师鉴定的提前年限不超过2年,但提前鉴定人数不超过当年申报技师人数的10,申报高级技师不执行提前鉴定政策; (三) 参加工作后取得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学历的技能操作人员,可按本款条件提前鉴定; (四) 取得中级职业资格后参加高级技工学校规定学制学习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参加技师学院规定学制学习的在职技能操作人员,可按本款条件提前鉴定。 第二十四条 直接晋升。 技艺精湛、业绩突出、在本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和带动作用,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级工、技师,由公司组织考评委员会评审认定,经公示通过后,报经集团公司审核可破格直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一) 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先进水平,获得公司以上级科技奖励;(二)在公司二级及以上单位重点工程项目中运用先进工艺技术,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改革、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中做出重要贡献,有发明专利并经广泛应用取得较大效益的;(三) 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经推广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四) 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集团公司技能专家。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优胜者晋升条件。 (一)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前五名和国家级二类竞赛前三名的优胜者,原是中、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二)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和国家级二类竞赛其他名次的优胜者,晋升一级职业资格;(三)获得集团公司级竞赛前三名优胜者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第四至五名优胜者晋升一级职业资格;其他名次原是中级工的,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原是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可破格参加高级技师考评; (四)获得公司级竞赛主要技术工种前三名的优胜者,原是中级工的,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其中,第一名原是高级工的,报集团公司批准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可确认其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成绩,经单位业绩考核和论文答辩合格后报集团公司批准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第二至三名优胜者原是高级工和技师的,可破格参加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 (五)在经公司人事劳资部门推荐或确认,参加省级石油石化行业特有工种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人员,其职业资格晋升按公司级竞赛规定执行;参加省级通用工种技能竞赛(省级一类竞赛)获得前三名并被授予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优秀选手,报请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其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其他各类竞赛获得名次的选手均不得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本条15项涉及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均要求持有原职业资格等级1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验证制度。 (一) 凡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的,需进行本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验证鉴定,未参加验证或验证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高一等级鉴定。退休前不够一个验证周期的可免予验证;(二) 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聘任制,不进行验证;(三)未经公司人事劳资部门批准,自行到地方或其它行业鉴定机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司鉴定部门不承认其相应资格;职业院校毕业生及集团公司系统外调入且持有非集团公司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也应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验证。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包括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考核,其中高级技师要进行论文答辩。均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各项均及格为鉴定合格。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技能操作考核应在专业的鉴定站(考评基地)进行,也可结合生产在现场进行。第二十九条 鉴定工作按组织程序分为鉴定准备、鉴定实施、鉴定后期三个阶段。鉴定机构应按规范的工作程序与标准开展鉴定工作。第一节 鉴定准备阶段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三十条 鉴定准备阶段主要工作程序为:发布鉴定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审查申报资格、制定运行计划、聘用考评员、命题制作试卷、准备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等。第三十一条 发布鉴定申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鉴定工种、级别和范围;考核标准、考试方式和鉴定教材;报名时间、期限、报名条件和手续、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第三十二条 组织申报。由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按鉴定等级申报条件审核参加鉴定人员的申报资格,审查合格后的名单按规定上报鉴定中心。组织鉴定报名前,各单位应做好鉴定宣传动员工作。第三十三条 制定运行计划。鉴定中心根据报名及资格审查情况,结合生产实际,制定鉴定工作运行计划。工作运行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鉴定组织形式及考核内容、鉴定范围(工种、级别及人数)、鉴定性质(验证、晋级鉴定)、具体考核时间和地点等,根据运行计划提前制发准考证。第三十四条 聘用考评员。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由鉴定中心从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操作服务人员中聘用。第三十五条 命题与制卷。鉴定试题应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的鉴定试题库,可根据公司实际进行适度调整,调整范围控制在30%以内。(一)理论知识考试试题分为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简答题四种题型。命题时,试卷分为两种形式:初级工、中级工为选择题、判断题两种题型。总题量共200道,其中选择题140-160道,判断题40-60道,考试时间90分钟;高级工及以上级别为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简答题四种题型。总题量160道,其中选择题120道,判断题40道,计算题、简答题各2道,考试时间90分钟;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试题量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各等级试卷可包括下一等级的试题,但本等级试题量不得少于70%;(二)技能操作考核按技能操作考核题库结构组卷,可结合公司实际增补试题。技能操作考核评分单项按百分制计算,并按考核项目所占比重加权累计技能操作考核总成绩,其中考核标准中规定为否定项的项目单项不及格(60分为及格)即为技能操作考核不合格;(三)鉴定题库统一由鉴定中心安排专人管理维护。第三十六条 试卷印刷。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统一由鉴定中心负责印刷,技能操作考核试卷也可由鉴定站印刷,由鉴定中心派专人监印。试卷印刷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统一检查、分装、密封、运送、保管。第三十七条 理论知识考试准备。鉴定中心根据鉴定工作运行计划,使用统一的考务和题库管理系统,完成考试现场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考务人员、巡视人员、安全警卫人员及工作人员分工,提出考务工作要求、编制“两图一表”(即考试位置图、考场分布平面图、考试计划安排表)、制定安全预案、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准备等。第三十八条 技能操作考核准备。鉴定站根据鉴定工作运行计划,完成考核现场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按技能操作考核题库结构组卷,可结合公司实际增减试题;确定考务人员、安全警卫人员及工作人员分工;根据考核项目选择、布置考点、考场,制定安全预案;进行设备、工具、量具、仪器、仪表等准备,且满足试题规定的型号、参数、精度及性能指标要求。第二节 鉴定实施阶段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三十九条 鉴定实施阶段主要工作程序为:理论知识考试组织及阅卷、技能操作考核组织及评分、成绩汇总等。第四十条 组织理论知识考试。理论知识考试由鉴定中心统一组织。考试程序分为检查考场、领取试卷、组织考生、宣读规则、审核证件、启封试卷、发放试卷、监管考场、收管试卷、核对试卷、封装试卷、填写记录等。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单人单桌。每标准考场30人,监考人员2人。理论知识考试应注意以下环节:(一)分发试卷。试卷应采用保密方式发送到考点。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一旦发生失密,应立即报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试卷分发时,试卷管理人员和现场监考人员应按规定办理试卷交接手续;(二)考场监考。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按规定查验考试人员的准考证及身份证,并向考试人员宣读考试规则,包括答题要求、考场纪律等。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在规定范围内解答考试人员提出的问题。发现考试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应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确认后取消其考试资格;(三)试卷密封。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按工种、等级人数分别核对,无误后按试卷封装标准对试卷进行装订、密封,填写考试记录,办理试卷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理论知识试卷阅卷。理论知识阅卷统一由鉴定中心组织,阅卷分为集中统一评分、光标阅读机自动阅卷两种形式。阅卷人员应做到专业相对对口,并符合资质要求。试卷评分结果至少应复查两遍,即阅卷者本人复查一遍、阅卷者交叉复查一遍或阅卷人每人一种题型交叉评分,并由阅卷者本人签字确认。试卷评分结束后按阅卷数百分之十抽查无误后登分。第四十二条 组织技能操作考核。技能操作考核由鉴定站按鉴定中心审核后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年度鉴定聘用的考评员,应按统一要求参加考核前集中专业培训和模拟考评。每次考评应按考核项目成立考评小组,每个考评小组不少于3名考评员,考核评分在现场直接评分或对结果型考核集中评分,评分结果要由考评组长复核并签字确认。考核期间,鉴定中心向鉴定考核现场派遣质量督导员,对鉴定站考核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技能操作考核应注意以下环节:(一)召开考前会议,指定考评小组组长,由组长组织本组考评员熟悉所承担考核项目的考核内容、技术要求和评分标准,全面负责本组考评组织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考评技术问题。考试开始前,鉴定站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查验考试人员的准考证及身份证,并向考试人员宣读考试规则与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操作考核要求、注意事项、考场纪律等。(二)场地检查。现场考评员按考核项目检查场地、设备、工具、量具、仪器、仪表、原材料准备等。(三)考核组织。考核过程中,考评员应在规定范围内解答考试人员提出的问题。对违反操作规程易引发设备、人身安全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或制止。发现考试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应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确认后取消其考试资格。(四)考核评分。考评员对考试人员应按统一标准尺度进行考核评分,填写考核评分记录表并签字。考评员不得随意更改考核内容和标准,不得随意涂改考核评分记录表,一旦更改,更改处应有考评员签字。第四十三条 鉴定成绩汇总。理论知识考试成绩由鉴定中心负责汇总,技能操作考核成绩由鉴定站站长、督导人员和核分员共同负责,每天的成绩汇总并签字确认后及时上报鉴定中心,再由鉴定中心对鉴定结果进行汇总。第三节 鉴定后期阶段工作程序及要求第四十四条 鉴定后期阶段主要工作程序为:成绩发布、证书发放、资料归档、结果分析、汇总统计等。第四十五条 成绩发布。鉴定中心应及时发布鉴定成绩,并将个人鉴定结果以文字形式通知参加鉴定人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以备存档。鉴定成绩发布10日内为成绩查询时间,参加鉴定人员如对发布的鉴定成绩有异议,可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相关人员到鉴定中心对其鉴定成绩或试卷进行核对。第四十六条 制发证书。鉴定中心为鉴定合格人员打印制作职业资格证书。初、中、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由鉴定中心按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加盖钢印和红印,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合格人员应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鉴定中心按集团公司批复日期打印制作职业资格证书,由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加盖印鉴。第四十七条 资料归档。每次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中心、鉴定站应将相应资料整理归档,存放在专室、专柜内。其中个人理论知识考试试卷及技能操作考核评分记录表保存期一年,一年后可由鉴定中心统一组织销毁。第四十八条 结果分析。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中心应对鉴定人员考试、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主要包括鉴定通过率及原因、题库使用反映、试题难度、信度及效度等,为人事劳资部门掌握队伍素质结构及开展针对性培训提供参考。第四十九条 汇总统计。鉴定中心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统计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按时完成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的上报工作,格式规范,数据准确。第六章 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程序及内容第五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程序:(一)个人申请。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基层单位申请,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申报高级技师的须同时提交技术工作总结报告,经基层单位同意后报上级人事劳资部门;(二)组织审查和评议。由用人单位或所属二级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技师、高级技师评议小组,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查,同时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两年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评议打分,不合格的人员不能参加鉴定;(三)考前培训。对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多种形式的考前强化培训;(四)考核鉴定。由鉴定中心组织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五)论文答辩。高级技师需撰写技术论文并进行答辩,技术论文要求3000字以上,论文答辩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聘请专家(考评员)参加,填写高级技师考评技术答辩评分记录表;(六)审批。鉴定中心根据申报人的业绩考核、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成绩、申报高级技师的技术论文及答辩成绩进行整理汇总,将申报文件、各项成绩均合格者的申报人员名单、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破格人员的相关文字材料和有关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七)发证。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后,以文件形式批复,鉴定中心根据批复文件按规定打印职业资格证书(证书时间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复文件时间为准),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盖章确认。第五十一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一)评审的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两个方面。工作表现包括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协作配合、工作主动性、责任心等;工作业绩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解决生产技术关键问题、技术创新、培养青工传授技艺等;(二)考试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的办法,主要内容为本职业(工种)标准规定必备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技能操作考核根据本职业(工种)标准的要求和本职业(工种)的具体情况,可采用现场操作、口试、笔试、模拟操作等多种形式,针对不同工种,也可采用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业绩评定相结合的形式,但必须保证评定结果的真实可靠;(三)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的试题一律从国家题库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分库和集团公司统编题库中提取,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试题在30%的范围内做适当调整,补充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本单位特有的技术、工艺、设备等内容。第五十二条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论文答辩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及格)。第七章 培训、鉴定、使用与待遇第五十三条 坚持就业准入制度。各单位新增操作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在岗位上继续工作。第五十四条 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单位在岗操作员工,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要在限期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第五十五条 实行先培训后鉴定制度。参加鉴定的人员要进行鉴定前培训,培训可采取业余自学、脱产、半脱产、在岗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前培训采用脱产方式,时间不少于本工种规定的培训学时。在中油集团公司认定的技师培训基地完成技师培训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的高级工2年内参加技师考评时免予理论知识考试。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在确定和调整员工岗位时,要考虑员工所得的职业资格,并与本人有关的工资待遇挂钩;技师、高级技师在聘期间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第八章 质量督导第五十七条 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对吉林油田各鉴定站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集团公司鉴定工作规程以及题库管理、考务管理、基地建设、考评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五十八条 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有关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第五十九条 中国石油吉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进行督导。 第六十条 质量督导工作职责:(一)制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对鉴定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三)对鉴定站实施鉴定工作进行督导。包括考场准备、现场鉴定组织程序、考评员履行职责情况、考场纪律、评分阅卷程序等;(四)对举报的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责成相关部门处理;(五)内部督导员的委派及管理。第六十一条 督导员工作职责:(一)按质量督导工作职责开展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二)向督导派遣部门真实报告督导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十二条 质量督导的方式和程序:(一)质量督导以现场督导为主;(二)由鉴定中心向督导员所在单位发放督导委托书,并向被督导单位(鉴定站)发放督导通知书;(三)督导员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对被督导单位(鉴定站)鉴定工作程序、考评员履行职责情况和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四)督导工作结束后,督导员应对被督导单位(鉴定站)鉴定工作以书面形式向鉴定中心提交督导报告。第六十三条 质量督导工作要求:(一)应按要求建立鉴定日常督导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采取全面督导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实效开展公司鉴定质量督导;(二)质量督导工作应以不断提高鉴定工作管理水平和质量为目的,实现点、线、面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督导。要深入进行鉴定组织过程与环节分析,确定鉴定工作质量控制点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对鉴定重要过程与关键点实行重点督导;(三)鉴定中心应设立督导管理工作岗位(可兼岗),负责督导组织协调工作和督导员的管理;(四)被督导的鉴定机构应积极配合督导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督导员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五)严格遵守鉴定有关保密规定。第六十四条 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掌握国家和集团公司鉴定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熟悉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三)从事鉴定管理工作或考评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集团公司鉴定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国家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四)经过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取得国家(集团公司)督导员资格或经地方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鉴定机构培训,取得督导员资格。第六十五条 国家(集团公司)督导员资质培训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督导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职责、工作内容;(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鉴定的法规和制度;(三)鉴定的理论、政策和规程;(四)职业分类、标准、题库开发使用的基本知识;(五)鉴定机构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六)督导报告的撰写格式、内容和要求。第六十六条 督导员的聘用管理:(一)督导员由鉴定中心负责管理、聘用,聘期一般为三年;(二)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鉴定中心应分别建立督导员档案;(三)督导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鉴定中心应向集团公司申报,办理相关换证手续;(四)内部督导员由鉴定中心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进行派遣,且在同一鉴定站或鉴定现场连续从事质量督导工作不得超过三次;(五)督导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带胸卡,每次完成质量督导任务后,督导员胸卡应交回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六)督导员对本单位督导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第六十七条 督导员督导工作任务完成后,由人事劳资部门和鉴定中心对其督导工作进行评价,并计入督导员档案。主要内容有:(一)质量督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二)工作态度与执行政策的水平;(三)督导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四)督导工作中有无违纪行为。第六十八条 督导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鉴定中心负责实施。第六十九条 督导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督导员资格,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七十条 对在鉴定工作中严格执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督导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七十一条 经年检评估和质量督导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鉴定机构,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停止鉴定资格:(一)鉴定机构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鉴定手段不配套的;(二)鉴定过程中组织管理不严密、执行政策不严格、鉴定行为不规范的;(三)拒绝向检查、督导组或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四)阻挠有关人员向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五)对检查、督导组提出的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七)打击、报复督导员的;(八)违反财务制度,经费管理混乱的;(九)其他严重影响质量督导工作行为的。第七十二条 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督导员资格,给予行政处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一)违反质量督导工作有关规定的;(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有其它妨碍鉴定、督导工作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九章 鉴定经费第七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收费制度,费用包括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两部分。其中个人收费标准依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4号)。第七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照不同职业(工种)的技术含量差别,分为A、B、C三类。鉴于吉林油田的实际,鉴定费的收取按同类最低标准C类执行。即初级工收取120元鉴定费,中级工收取180元鉴定费,高级工收取250元鉴定费,技师收取380元鉴定费,高级技师收取590元鉴定费。验证收费120元。第七十五条 鉴定中心是鉴定经费使用的主管部门,公司机关财务部门是鉴定经费的资金管理部门。第七十六条 符合条件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交纳鉴定费。鉴定费由被鉴定者个人交纳。第七十七条 鉴定费由直属单位人事劳资部负责鉴定工作的人员收取,由鉴定中心足额交到公司机关财务部门。第七十八条 鉴定费的收入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一)购买教材、题库、题库管理软件、考务管理软件、讲义、资料、鉴定设备及其他相关备品等;(二)用于场地、设备的租用;(三)原材料、能源的消耗;(四)命题、审题、评阅卷等人员的补助费;考务及考评人员酬金;(五)印刷费;(六)办公用品费;(七)鉴定过程租用的车辆费及发生的交通费。第七十九条 鉴定费的使用标准(一)每套试题(含标准答案)出题费60元;(二)理论考试监考费每场(90分钟)每位监考补助50元;(三)技能操作考核(含论文答辩),每位考评人员每天补助100元;(四)考试过程中的交通费按租用车辆的时间和实际情况确定;(五)租用场地、设备费依据实际与生产单位协商确定。第八十条 鉴定经费的使用由鉴定中心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主管领导审定。鉴定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鉴定费挪作他用。第八十一条 加强审计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确保鉴定经费使用的合理、有效、安全。 第八十二条 鉴定中心定期向主管领导和职教委报告鉴定费的收支情况。第十章 罚 则第八十三条 参加鉴定的人员,如在理论知识考试或技能操作考核中有舞弊行为,提出警告,终止其舞弊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悔或情节严重的确认后取消其考试资格,冒名顶替参加考试者,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考务人员人身安全,当场取消考试资格,同时取消第二年申报鉴定资格。第八十四条 鉴定站(考评基地)在技能鉴定过程中,如有组织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追究责任,直至取消鉴定站(考评基地)资格。第十一章 附 则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处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吉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职鉴20104号)和中国石油吉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费管理使用办法(职鉴20103号)同时废止。编写部门:人事处编 写 人:刘志强审 核 人:宣美乐批 准 人:张德有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