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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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共11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谁条件(试行)的通知环人2006120号 各市环保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省环保局、省人事厅对安徽省环境保护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省环保局、人事厅环人200110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安徽省人事厅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安徽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的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生物、环境化学、环境物理专业,环境监测等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第三章 基本条件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全面掌握环境保护专业的理论知识及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环境保护专业相关知识;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熟悉掌握本专业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国情开展本专业的研究和实践,并取得成绩。(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以获奖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2)参加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并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环境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县级以上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等工作,并经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有一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300万元以上利税; (7)负责重大监测技术工作(包括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的开发)取得突出成绩,其成果被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8)主持完成县以上环境监测工作,其成果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应用(此条适用仅限于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省级以上的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2篇以上。(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 工程师评审条件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参加完成的环境保护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得到应用推广; (3)有一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50万元以上利税; (4)负责中、小型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设备维护,经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参加完成1项环境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定后颁布实施; (6)参加完成县级以上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等工作并经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7)参加完成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项目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三)论文著作条件 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CN、ISSN刊号或省级环境保护杂志)上发表环境保护专业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三条 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三章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能力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二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善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第十七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八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申报环保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资格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执行,并统一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工程系列有关的市(省辖市)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安徽省环境保护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