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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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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2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龙磁科技” “本公司” 或 “公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龙磁科技” “本公司” 或 “公司” )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司” )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 中 证 网 , 网 址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证券时报网, 网址 ; 证券日报网, 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股票锁定期延长和减持价格的承诺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股票锁定期延长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及其关联股东的承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永宏、熊咏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4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1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股东朱旭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1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在实际控制人熊永宏、熊咏鸽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股东熊永新、朱兴盛、谭乐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1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在实际控制人熊永宏、熊咏鸽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5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二)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熊言傲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在其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1 月 25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上申报离职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熊言傲进一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三)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三)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陈正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其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6 2、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上申报离职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陈正友进一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1 月 25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四)公司其他股东锁定安排)公司其他股东锁定安排 1、股东张勇、张锡霞、左菊珍、王慧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1 月 25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7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上申报离职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其他股东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已作出承诺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实施该预案后股权分布应满足上市条件。 公司应在股票价格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5 日内召开董事会、 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 (如需) 后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 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及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8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股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价触及预案启动条件且股权分布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三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计划,并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在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采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的股票。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得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20%;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50%。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 2、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在公司股权分布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处置。 3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其应在三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计划, 并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9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后,其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采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的股票。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10%;单一会计年度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3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在预案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就依法履行稳定股价相关事项安排,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管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书面承诺。 10 (六)稳定股价预案的修改程序(六)稳定股价预案的修改程序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三、公开发行前持股公开发行前持股 5%5%以上股东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熊永宏、 熊咏鸽之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 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 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人每 12 个月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价格将相应调整); 3、 如本人减持公司股份, 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进行减持; 4、 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 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四、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本公司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在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按照历次转让的加权平均价或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本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原限售股份购回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有权获12 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员承诺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 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承诺(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承诺 1 1、保荐机构承诺、保荐机构承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 2、发行人律师承诺、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3、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4、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承诺机构承诺 13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本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及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措施弥补即期回报摊薄,公司将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二)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1、公司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承诺确保上述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 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14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六、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 2、若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 (2)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 自公司未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人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 15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自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七、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及股利分配政策七、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及股利分配政策 (一)滚存利润分配方案(一)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公16 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8,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17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八、其他重要承诺、其他重要承诺 (一)(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避免同业竞争竞争的承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永宏、熊咏鸽已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未从事与龙磁科技及其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 18 2、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来不从事与龙磁科技及其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来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或投资。本人将采取合法和有效的措施,保障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和/或其他经济组织亦不从事上述产品的生产经营; 3、 本人保证不利用本人所持有的龙磁科技的股份, 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龙磁科技或龙磁科技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度及透明度。 (三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永宏、熊咏鸽已出具承诺:如龙磁科技及其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公司及其子公司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公司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房屋产权房屋产权的承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永宏、熊咏鸽已共同出具承诺,承诺发行人主要资产产权清晰,未来任何因发行人房屋产权引起的纠纷、处罚等均由熊永宏、熊咏鸽承19 担全部责任,保证该等纠纷、处罚不会对发行人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42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76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发行价格为 20.0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427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龙磁科技”,股票代码“300835”,本次公开发行的 1,767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查询: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证券日报网()。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5 月 25 日 (三)股票简称:龙磁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83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067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67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767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股 21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767 万股新增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序号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持有数量 占发行后股本占发行后股本比例(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递延)交易日递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发行的股份:的股份: 1 熊永宏 20,170,000 28.54 2023 年 5 月 25 日 2 熊咏鸽 7,374,000 10.43 2023 年 5 月 25 日 3 章信忠 2,640,000 3.74 2021 年 5 月 25 日 4 晏云生 2,610,000 3.69 2021 年 5 月 25 日 5 徐从容 2,474,000 3.50 2021 年 5 月 25 日 6 万遥 1,384,000 1.96 202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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