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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可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 资源ID:16739582       资源大小:776.45KB        全文页数: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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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可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1 股票简称:艾可蓝 股票代码:300816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2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的承诺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8 月 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4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 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之亲属赵锐、戴恒荣及朱爽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之亲属赵锐、戴恒荣及朱爽承诺 5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三)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之亲属姜任健、刘凡承诺屹之亲属姜任健、刘凡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 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6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ZHU QING(朱庆)承诺(朱庆)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 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7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五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永元、李兴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永元、李兴斌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 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8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六)监事朱弢、许全瑞承诺监事朱弢、许全瑞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 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七七)股东股东蒋海燕、朱明瑞、汪涛、沈志彬、梁水生、吴勇及贾良文承诺蒋海燕、朱明瑞、汪涛、沈志彬、梁水生、吴勇及贾良文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八八)股东股东池州南鑫、广发信德承诺池州南鑫、广发信德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9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公司上市之日持股数的 100%(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且将提前 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九九)股东股东珠海康远、志道投资承诺珠海康远、志道投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承 10 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8 年 9 月 3 日通过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完成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三、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二)利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四)(四)利润分配的顺序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当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11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4、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 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六)(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 定期报告公布前, 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 12 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如果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七)(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3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八)(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2、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四、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14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议案,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预案启动条件、有效期(一)预案启动条件、有效期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启动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2、有效期: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由发行人回购股票、由发行人回购股票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15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的 50%。 发行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计划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前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16 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回购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 全体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6)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 17 (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四)应启动而未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未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同意公司停止向其发放现金分红,同意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直至其已完成实施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控股股东具有以下情形者,为未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若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控股股东未及时制定增持股份具体方案的, 则未及时制定增持股份具体方案的控股股东为未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若控股股东已及时制定了增持股份具体方案,但该具体方案所涉及的控股股东未按照该具体方案履行增持股份义务的, 则未履行义务的控股股东为未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若公司采取回购公司股份措施,而控股股东及其直接控制的公司股东无合法理由对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导致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 则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控股股东为未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 若公司在启动条件达成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未及时制定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则由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监 18 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 公司应尽快继续履行制定股份回购具体方案的义务,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若公司及时制定了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方案, 但公司未按照该具体方案履行义务的, 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按照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方案履行义务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 若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制定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的, 则由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尽快继续履行制定增持公司股份具体方案的义务。 若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增持公司股份具体方案, 但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该具体方案履行义务的,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按照增持公司股份具体方案履行义务的具体原因,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停止向其发放绩效薪酬及现金分红,同意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 直至其已完成实施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承诺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确认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份回购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9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因不可抗力、 未获相关部门审批及交易对方不同意转让等外部因素之外,若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公司将公开说明未按期履行该等回购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将自愿申请冻结与履行本次回购义务相等金额的自有资金, 直至公司实施完毕上述股份回购计划或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完毕其他替代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若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一旦发生前述情形,本公司同意按照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决确认的赔偿金额冻结公司相应自有资金, 为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承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承诺 “本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一旦发生前述情形, 本人同意按照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决确认的赔偿金额冻结本人相应自有资金,为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三)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 20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同意以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所获现金分红或现金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四四)中介机构承诺)中介机构承诺 1、发、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及复核验资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发行人验资验资机构承诺机构承诺 21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发行人应对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一)发行人应对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巩固和提升主营业务,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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