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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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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共6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的法人属性使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完全区别开来,从而使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由于公司在人格上和财产上的独立性,股东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1、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存在转移资金,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使公司形骸化,丧失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2、关联公司之间法人人格混同,即公司与另一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公司之间出现了财产,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方面的混同,且这种混同情形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永昌荣与“喜洋洋”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之间,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必然导致两公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谢某。因此,有确凿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二:两种公司基本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三:出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出资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出资限额为3万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3)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可以依法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四利润分配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 因股东原因引起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 股权;(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与以往相比,不同在于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资产是公司成立的前提,股东的出资形式选择不当,依据我国法律,公司的设立申请将不被受理批准,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发生法律风险。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项基本要素构成;5、有公司住所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累计是指已经发行尚未偿还的)第五章 合 同 法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是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由承诺生效的时间决定。一,了解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理解要约构成要件(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如果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般视为要约邀请,视为一项订约的建议。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商业广告等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 特例:悬赏广告一般作为要约;商业广告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视为要约;如:房地产广告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开发商对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仅限于针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以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或允诺。对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以外的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或允诺,即使具体确定,甚至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构成有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视为合同的内容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对公园、超市所作的说明,不应视为要约,也就不应视为合同内容,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开发商对其承担违约责任。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的做法,一个货物买卖合同只要有标的和数量就是一个成立生效的合同。因为价格、履行地点与时间可以事后确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要约生效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采取的到达生效主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意义在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一致;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某个合同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是否有效的问题。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生效与否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3,合同法适用范围:婚姻,继承,收养4,合同无效 和可撤销的合同 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由于违反法定事由而使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于这种合同,当事人不仅不能履行,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通过医学鉴定,法院认为,本案中,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李女士,是由于事故当时对自身受伤情况存在重大误解,才匆匆与对方签下了接受赔偿三十元人民币的调解协议。 因此,原告诉请撤销调解协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违法性。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限制问题,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合同无效五附期限还是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而所附条件,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种不正当行为1, 商业混淆行为:经营者对他人(特有)的商业标志进行不正当的相同或类似使用,致使与他人的商品(包括服务)或营业活动产生混淆,而由此获得市场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市场竞争中常见的现象,它是指经营者通过收买竞争对手的代表或交易相对方,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拥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拥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给中间人的帐外回扣应认定为商业贿赂 正当的价格折扣、佣金不认定为商业贿赂3、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一种促销行为。 欺骗性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所谓“质次价高”的商品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 商业诋毁行为 又称商业诽谤行为、损害信誉行为、诋毁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和散布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七、哪些是限制性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一)、强制交易行为 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八章一了解产品缺陷是什么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二,诉讼时效期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三产品责任的免除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即产品的缺陷是在流通的过程中,由于销售者或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引起的,此时,应当由销售者或运输者负责。这个抗辩所免除的是生产者的最终责任,而不是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即受害人仍有权请求生产者赔偿,生产者再向最终责任者追偿。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消费者的权利(一)、安全权(二)、知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赔偿请求权(六)、结社权(七)、获得有关知识权(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九)、监督权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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