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最全工程建设建筑材料与检测强制性条文(共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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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5版最全工程建设建筑材料与检测强制性条文1.1.0.3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10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 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2 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 (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2.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未经处理的海水不能满足混凝土用水的技术要求。海水中含盐量较高,可超过30000mg/L,尤其是氯离子含量高,可超过15000mg/L。高氯离子含量会影响混凝土性能,尤其会严重影响混凝土耐久性,例如,高氯离子含量会导致混凝土中钢筋锈蚀,使结构破坏。因此,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3.6.2.5 对耐久性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 在确定设计配合比前,应对设计规定的混凝土耐久性能进行试验验证,例如设计规定的抗水渗透、抗氯离子渗透、抗冻、抗碳化和抗硫酸盐侵蚀等耐久性能要求,以保证混凝土质量满足设计规定的性能要求。4.3.1.3 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和硫氰酸盐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中建成后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混凝土。 3.1.4 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防水剂,严禁用于下列混凝土结构: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混凝土结构;2 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混凝土结构;3 使用直流电源的混凝土结构;4 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混凝土结构。 3.1.5 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 3.1.6 含有硝酸铵、碳酸铵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和含有硝酸铵、碳酸铵、尿素的防冻剂,严禁用于办公、居住等有人员活动的建筑工程。 3.1.7 含有亚硝酸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含亚硝酸盐的阻锈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5.2.1.2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此条是新增条款,特别强调混凝土中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此条涉及到外加剂使用中对人体健康、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此条为强制性条文。 外加剂材料组成中有的是工业副产品、废料,有的可能是有毒的,有的会污染环境。如某些早强剂、防冻剂中含有有毒的重铬酸盐、亚硝酸盐,有的使洗刷混凝土搅拌机排出的水污染周围环境。又如以尿素为主要成分的防冻剂,在建筑物使用中有氨气逸出,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因此要求外加剂在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能损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 6.2.3 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2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3大体积混凝土;4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5经常处于温度为60以上的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6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7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等结构;8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9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此两条为强制性条款。此两条规定了氯盐及强电解质无机盐早强剂不能使用的混凝土结构,对原规范6.1.3,6.1.4做了重新调整。氯盐早强剂是一种典型的强电解质无机盐,凡属强电解质无机盐不得使用的结构部位同样对氯盐早强剂也不得使用。如“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不得用于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情况,同样也不能允许氯盐早强剂使用。 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促使水泥水化热集中释出,使大体积混凝土内外温差加大故不适用。故增加此强制性条款。 氯盐早强剂混凝土表面有析盐现象及对表面的金属装饰产生盐蚀现象。因此根据国内目前混凝土表面装修中发生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说明增加此限制性条款。 6.2.4 在下列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1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2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结构。 此两条为强制性条款。此两条规定了氯盐及强电解质无机盐早强剂不能使用的混凝土结构,对原规范6.1.3,6.1.4做了重新调整。氯盐早强剂是一种典型的强电解质无机盐,凡属强电解质无机盐不得使用的结构部位同样对氯盐早强剂也不得使用。如“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不得用于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情况,同样也不能允许氯盐早强剂使用。 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促使水泥水化热集中释出,使大体积混凝土内外温差加大故不适用。故增加此强制性条款。 氯盐早强剂混凝土表面有析盐现象及对表面的金属装饰产生盐蚀现象。因此根据国内目前混凝土表面装修中发生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说明增加此限制性条款。 7.2.2 含亚硝酸盐、碳酸盐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无氯盐防冻剂对钢筋无锈蚀作用,因此适用于钢筋混凝土,但也有一定使用剂量和使用范围。高剂量使用亚硝酸盐会引起应力腐蚀和晶格腐蚀。RILEM混凝土冬期施工委员会规定硝酸盐、碳酸盐不适用于高强钢丝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这是新增加的条款。 6.6.1.2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7.3.1.4 轻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应按表3.1.4采用。表3.1.4 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N/mm2)强度种类 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 LC15LC20LC25LC30LC35LC40LC45LC50LC55L60fck 10.013.416.720.123.426.829.632.435.538.5fTk1.271.541.782.012.202.392.512.642.742.85注: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对自燃煤矸石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5,对火山渣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0。3.1.5 轻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fc、fT应按表3.1.5采用。 表3.1.5 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N/mm2)强度种类 轻料混凝土强度等级 LC15LC20LC25LC30LC35LC40LC45LC50LC55LC60fc 7.29.611.914.316.719.121.123.125.327.5fT0.911.101.271.431.571.711.801.891.962.04注:1 计算现浇钢筋轻骨料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边或直径小于300mm,则表中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0.8;当构件质量(如混凝土成型、截面和轴线尺寸等)确有保证时,可不受此限。 2 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用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对自燃煤矸石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5,对火山渣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0;用于构造计算时,应按表取值。 4.1.3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7.1.3 纵向受力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轻骨料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陶粒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与普通混凝土相同。2 自燃煤矸石混凝土和火山渣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类环境下应与普通混凝土相同; 2) 二类、三类环境下,保护层最小厚度应按普通混凝土的要求增加5mm。 7.1.7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8.5.1条的规定确定。当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为LC50及以上时,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应按上述规定增大0.1%。 8.1.3 现浇轻骨料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抗震等级应按表8.1.3确定。其他设防类别的建筑,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1.3条调整设防烈度,再按表8.1.3确定抗震等级。 表8.1.3 现浇轻骨料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结 构 类 型 烈 度 678框架 结构 高 度(m)252525252525框 架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大跨度公共建筑 三 二 一 框架-抗震墙结构 高 度(m)505050505050框 架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剪力 墙 三 二 一 剪力墙结构 高 度(m)707070707070剪 力 墙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筒体 结构 框架-核心筒 框 架 三 二 一 核心筒 二 二 一 筒 中 筒 内 筒 三 二 一 外 筒 三 二 一 注:1 建筑场地为类时,除6度设防外,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框架-剪力墙结构,当按基本振型计算地震作用时,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架部分应按表中框架结构相应的抗震等级设计; 3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9.1.3 轻骨料进场时,应按品种、种类、密度等级和质量等级分批检验。陶粒每200m3为一批,不足200m3时也作为一批;自燃煤矸石和火山渣每100m3为一批,不足100m3时也作为一批。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吸水率。对自燃煤矸石,尚应检验其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 9.2.4 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9.3.1 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l00m3的同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8.5.1.5 在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中加入化学外加剂或矿物掺和料时,其品种、掺量和对水泥的适应性,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化学外加剂和掺和料品种很多,性能各异。其品种与掺入量对水泥适应性的影响,比普通混凝土更甚,因此,为了保证轻骨料混凝土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条文。 5.3.6 计算出的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配予以调整。 9. 3.0.4 处于潮湿环境和干湿交替环境的混凝土,应选用非碱活性骨料。 3.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混凝土中的碱(Na2O和K2O)与砂、石中含有的活性硅会发生化学反应,称为“碱-硅反应”;某些碳酸盐类岩石骨料也能和碱起反应,称为“碱-碳酸盐反应”。这些都称为“碱-骨料反应”。这些“碱-骨料反应”能引起混凝土的开裂,在国内外都发生过此类工程损害的案例。发生 “碱-骨料反应”的充分条件是:混凝土有较高的碱含量;骨料有较高的活性;还有水的参与。所以,本条规定了潮湿环境和干湿交替环境的混凝土,应选用非碱活性骨料。 4.2.3 对于处于露天环境的清水混凝土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部位保护层最小厚度板、墙、壳25梁35柱35注: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 4.2.3 参照国外规范和国内的研究成果,考虑混凝土的耐久性,本条规定了露天环境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10.3.1.4 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砌块)及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3.1.5 应用氯氧镁墙材制品时应进行吸潮返卤、翘曲变形及耐水性试验,并应在其试验指标满足使用要求后用于工程。 3.2.1 1 非烧结含孔块材的孔洞率、壁及厚度等应符合表3.2.1的要求; 表3.2.1 非烧结含孔块材的孔洞率、壁及肋厚度要求块体材料类型及用途孔洞率(%)最小外壁(mm)最小肋厚(mm)其他要求含孔砖用于承重墙351515孔的长度与宽度比应小于2用于自承重墙-1010-砌块用于承重墙473025孔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0mm 用于自承重墙-1515-注:1 承重墙体的混凝土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铺浆面。当孔的长度与宽度比不小于2时,外壁的厚度不应小于18mm;当孔的长度与宽度比小于2时,壁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2 承重含孔块材,其长度方向的中部不得设孔,中肋厚度不宜小于20mm。 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应有未切割面,其切割面不应有切割附着屑;3.2.2 块体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标准除应给出抗压强度等级外,尚应给出其变异系数的限值; 2 承重砖的折压比不应小于表3.2.2-1的要求;表3.2.2-1 承重砖的折压比砖种类高度(mm)砖强度等级MU30MU25MU20MU15MU10折压比蒸压普通砖530.160.180.200.25-多孔砖900.210.230.240.270.32注:1 蒸压普通砖包括蒸压灰砂实心砖和蒸压粉煤灰实心砖;多孔砖包括烧结多孔砖和混凝土多孔砖。3.4.1 设计有抗冻性要求的墙体时,砂浆应进行冻融试验,其抗冻性能应与墙体块材相同。11.8.2.2 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12.3.0.4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对工程质量的判定至关重要,必须明确责任,因此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所指检测试验试样的“真实性”,是指该试样应当是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制取,而非造假、替换或采用其他方式形成的假试样;而“代表性”则是指该试样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抽样率)、制取部位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能够代表受检对象的实际质量状况。由于取样和送检人员均隶属于施工单位,故本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对所提供的检测试验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承担法律责任,而取样或试样送检工作是由取样或送检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的,故相应人员也应对所提供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6 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对工程质量的判定至关重要,必须明确责任,因此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所指检测试验试样的“真实性”,是指该试样应当是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制取,而非造假、替换或采用其他方式形成的假试样;而“代表性”则是指该试样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抽样率)、制取部位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能够代表受检对象的实际质量状况。由于取样和送检人员均隶属于施工单位,故本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对所提供的检测试验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承担法律责任,而取样或试样送检工作是由取样或送检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的,故相应人员也应对所提供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8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的最重要的依据,为了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检测数据必须准确、可靠;检测报告必须真实、有效。检测机构是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上述责任,故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5.4.1 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 此两条均为强制性条文,是针对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制取作出的严格规定。只有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或在相应施工部位制取的试样,才是对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真实反映。故这两条特别强调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其他试样均应在现场内制取。上述规定还可进一步理解为:检测试样既不得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其他地点制作试样,也不得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直接向检测机构提供试样。 5.4.2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此两条均为强制性条文,是针对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制取作出的严格规定。只有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或在相应施工部位制取的试样,才是对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真实反映。故这两条特别强调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其他试样均应在现场内制取。上述规定还可进一步理解为:检测试样既不得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其他地点制作试样,也不得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直接向检测机构提供试样。 5.7.4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检测试验报告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当出现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其检测试验报告的意义更为重要。但部分施工人员出于种种原因,特别担心工程质量不合格会受到处罚或影响工程验收等,采取了抽撤、替换或修改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的违规做法,掩盖了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后果极其严重,必须加以制止,故本规范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13.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14.3.1.1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是现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规定的;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是GB50202质量检验标准中的主控项目。因工程桩的预期使用功能要通过单桩承载力实现,完整性检测的目的是发现某些可能影响单桩承载力的缺陷,最终仍是为减少安全隐患、可靠判定工程桩承载力服务。所以,基桩质量检测时,承载力和完整性两项内容密不可分,往往是通过低应变完整性普查找出基桩施工质量问题并得到对整体施工质量的大致估计。 4.3.5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慢速维持荷载法是我国公认、且已沿用多年的标准试验方法,也是其他工程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方法的唯一比较标准。 4.4.4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Ra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是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除以安全系数2得到的,综合反映了桩侧、桩端极限阻力控制承载力特征值的低限要求。 6.4.6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水平承载力按桩身强度控制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2 当桩受长期水平荷载作用且桩不允许开裂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的0.8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除与桩的材料强度、截面刚度、入土深度、土质条件、桩顶水平位移允许值有关外,还与桩顶边界条件(嵌固情况和桩顶竖向荷载大小)有关。由于建筑工程的基桩桩顶嵌入承台长度通常较短,其与承台连接的实际约束条件介于固接与铰接之间,这种连接相对于桩顶完全自由时可减少桩顶位移,相对于桩顶完全固接时可降低桩顶约束弯矩并重新分配桩身弯矩。如果桩顶完全固接,水平承载力按位移控制时,是桩顶自由时的2.60倍;对较低配筋率的灌注桩按桩身强度(开裂)控制时,由于桩顶弯矩的增加,水平临界承载力是桩顶自由时的0.83倍。如果考虑桩顶竖向荷载作用,混凝土桩的水平承载力将会产生变化,桩顶荷载是压力,其水平承载力增加,反之减小。 桩顶自由的单桩水平试验得到的承载力和弯矩仅代表试桩条件的情况,要得到符合实际工程桩嵌固条件的受力特性,需将试桩结果转化,而求得地基土水平抗力系数是实现这一转化的关键。考虑到水平荷载-位移关系的非线性且m值随荷载或位移增加而减小,有必要给出H-m和Yo-m曲线并按以下考虑确定m值: 1 可按设计给出的实际荷载或桩顶位移确定m值。 2 设计未作具体规定的,可取6.4.6条或6.4.7条确定的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对应的m值:对低配筋率灌注桩,水平承载力多由桩身强度控制,则应按试验得到的H-m曲线取水平临界荷载所对应的m值;对于高配筋率混凝土桩或钢桩,水平承载力按允许位移控制时,可按设计要求的水平允许位移选取m值。 与竖向抗压、抗拔桩不同,混凝土桩在水平荷载作用下的破坏模式一般为弯曲破坏,极限承载力由桩身强度控制。所以,6.4.6条在确定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Ha时,未采用按试桩水平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的方法,而按照桩身强度、开裂或允许位移等控制因素来确定Ha。不过,也正是因为水平承载桩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主要受桩身强度制约,通过试验给出极限承载力和极限弯矩对强度控制设计是非常必要的。抗裂要求不仅涉及桩身强度,也涉及桩的耐久性。6.4.7条虽允许按设计要求的水平位移确定水平承载力,但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只有裂缝控制等级为三级的构件,才允许出现裂缝,且桩所处的环境类别至少是二级以上(含二级),裂缝宽度限值为0.2mm。因此,当裂缝控制等级为一、二级时,按6.4.7条确定的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就不应超过水平临界荷载。 8.1.9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8.4.7 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人员水平低、测试过程和测量系统各环节出现异常、人为信号再处理影响信号真实性等,均直接影响结论判断的正确性,只有根据原始信号曲线才能鉴别。 9.2.3 高应变检测用重锤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锤底平整,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当采取自由落锤安装加速度传感器的方式实测锤击力时,重锤应整体铸造,且高径(宽)比应在1.01.5范围内。 分片组装式锤的单片或强夯锤,下落时平稳性差且不易导向,更易造成严重锤击偏心并影响测试质量。因此规定锤体的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自由落锤安装加速度计测量桩顶锤击力的依据是牛顿第二和第三定律。其成立条件是同一时刻锤体内各质点的运动和受力无差异,也就是说,虽然锤为弹性体,只要锤体内部不存在波传播的不均匀性,就可视锤为一刚体或具有一定质量的质点。波动理论分析结果表明:当沿正弦波传播方向的介质尺寸小于正弦波波长的1/10时,可认为在该尺寸范围内无波传播效应,即同一时刻锤的受力和运动状态均匀。除钢桩外,较重的自由落锤在桩身产生的力信号中有效频率分量(占能量的90以上)在200Hz以内,超过300Hz后可忽略不计。按最不利估计,对力信号有贡献的高频分量波长也超过15m。所以,在大多数采用自由落锤的场合,牛顿第二定律能较严格地成立。规定锤体需整体铸造且高径(宽)比不大于1.5正是为了避免分片锤体在内部相互碰撞和波传播效应造成的锤内部运动状态不均匀。这种方式与在桩头附近的桩侧表面安装应变式传感器的测力方式相比,优缺点是: 1 避免了桩头损伤和安装部位混凝土差导致的测力失败以及应变式传感器的经常损坏。 2 避免了因混凝土非线性造成的力信号失真(混凝土受压时,理论上讲是对实测力值放大,是不安全的)。 3 直接测定锤击力,即使混凝土波速、弹性模量改变,也无需修正。 4 测量响应的加速度计只能安装在距桩顶较近的桩侧表面,尤其不能安装在桩头变阻抗截面以下的桩身上。 5 桩顶只能放置薄层桩垫,不能放置尺寸和质量较大的桩帽(替打)。 6 需采用重锤或软锤垫以减少锤上的高频分量。但因锤高度一般不大于1.5m,则最大适宜锤重可能受到限制,如直径1.0m、高1.5m的圆柱形锤仅为92kN。 7 由于基线修正方式不同,锤体加速度测量可能有1g(g为重力加速度)的误差。大锤上的测试效果可能比小锤差。 9.2.4 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本条对锤重选择与原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不同,给出的是一个范围。主要理由如下: 1 桩较长或桩径较大时,一般使侧阻、端阻充分发挥所需位移大。 2 桩是否容易被“打动”取决于桩身“广义阻抗”的大小。广义阻抗与桩周土阻力大小和桩身截面波阻抗大小两个因素有关。随着桩直径增加,波阻抗的增加通常快于土阻力,仍按预估极限承载力的1%选取锤重,将使锤对桩的匹配能力下降。因此,不仅从土阻力,而从多方面考虑提高锤重的措施是更科学的做法。本条规定的锤重选择为最低限值。 9.4.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高应变锤击信号不得作为承载力分析计算的依据:1 传感器安装处混凝土开裂或出现严重塑性变形使力曲线最终未归零;2 严重锤击偏心,两侧力信号幅值相差超过1倍;3 触变效应的影响,预制桩在多次锤击下承载力下降;4 四通道测试数据不全。 可靠的信号是得出正确分析计算结果的基础。除柴油锤施打的长桩信号外,力的时程曲线应最终归零。对于混凝土桩,高应变测试信号质量不但受传感器安装好坏、锤击偏心程度和传感器安装面处混凝土是否开裂的影响,也受混凝土的不均匀性和非线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对应变式传感器测得的力信号尤其敏感。混凝土的非线性一般表现为:随应变的增加,弹性模量减小,并出现塑性变形,使根据应变换算到的力值偏大且力曲线尾部不归零。本规范所指的锤击偏心相当于两侧力信号之一与力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超过平均值的33%。通常锤击偏心很难避免,因此严禁用单侧力信号代替平均力信号。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比例调整。 在多数情况下,正常施打的预制桩,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应基本成比例。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比例失调属于正常: 1 桩浅部阻抗变化和土阻力影响。 2 采用应变式传感器测力时,测点处混凝土的非线性造成力值明显偏高。 3 锤击力波上升缓慢或桩很短时,土阻力波或桩底反射波的影响。 除第2种情况减小力值,可避免计算的承载力过高外,其他情况的随意比例调整均是对实测信号的歪曲,并产生虚假的结果。因此,禁止将实测力或速度信号重新标定。这一点必须引起重视,因为有些仪器具有比例自动调整功能。 9.4.15 高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曲线。 人员水平低、测试过程和测量系统各环节出现异常、人为信号再处理影响信号真实性等,均直接影响结论判断的正确性,只有根据原始信号曲线才能鉴别。15.3.0.2 带饰面砖的预制墙板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复验。 3.0.5 现场粘贴的外墙饰面砖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 16.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0.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1 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监测项目的内力或变形监测累计值达到了相应的监测报警值。 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17.12.1.1 本章适用于室内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采暖管道和设备,以及通风管道的查勘修缮。 12.1.2 给排水、卫生、采暖和通风工程查勘修缮,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和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的有关规定。 12.1.3 室内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管道的修缮查勘与设计,应先分别查清管道走向,出具管道系统图,注明原有管道各管段的管径、长度、配水点种类和额定设计流量等。 12.2.1 给排水、卫生洁具、采暖和通风等设备、管道的管材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12.2.2 拆换给水管宜采用镀锌钢管或给水塑料管。当管径大于8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使用其他材质给水管的化学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12.2.4 拆换排水管可采用镀锌钢管、排水铸铁管、钢筋水泥管或塑料管等。 12.2.5 给水管、采暖管和排水管的管件应与管材相适应,不得用其他材料的管件代替。 12.3.1 12.3.1 给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全部拆换:1 镀锌钢管的摩擦阻力大于本规程图(12.3.1)所示值;2 镀锌钢管被腐蚀深度大于本规程表12.3.1时,经局部拆换的长度超过总长的30%;3 配水点流量小、压力低,有断水现象,经水力计算后引入口压力不能满足设计流量; 表12.3.1 镀锌钢管腐蚀深钢管直径(mm)腐蚀深度(mm)钢管直径(mm)腐蚀深度(mm)15201.0040701.3025321.20801501.504 正常养护不能维持一个大修周期;5 经破坏性测试检查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