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煤入库质量管理办法(共12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新中化2008209号 关于印发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煤入库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股份公司各事业部、工程研究院、各职能部室、控股子公司:现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煤入库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要求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原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煤入库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二八年六月十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原煤 办法 通知 抄送:股份公司领导。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6月10日印发 校对:江军 共印80份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煤入库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块煤正常供应,加强块煤入库质量管理,确保煤气发生炉装置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煤气发生炉工序用煤。第二章 职责第三条 各部门职责(一)事业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及管理。(二)事业部检测中心负责原煤入库前的质量检测分析。(三)物流总公司负责块煤的稳定供应及出现质量问题时与供应商的协调处理。(四)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过程的监督及考核管理。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第四条 质量要求(一) 外观质量要求:1、要求使用原煤外观颗粒度在25-80,下限率10%,上限率5%。2、原煤中不允许含有雷管;石块、土块、煤矸石等杂物总含量3。(二) 检测指标要求:序号项目符号单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1全水份Mt%12.00GB/T 211-19962挥发份Vdat%35.00GB/T 212-20013灰分Ad%18.00 GB/T 212-20014发热量Qb.adMJ/kg>23.0GB/T 213-20035固定碳FCad%55.00GB/T 212-20016煤灰熔融性软化温度ST12501150(12%Ad18%时)1100( Ad12%时)GB/T 219-19967含矸率3.0MT/T 18热稳定性TS+6%60.0GB/T1573-20019抗碎强度SS%60.0GB/T15459-200610全硫St,d%1.00GB/T 214-199611胶质层最大厚度Ymm12有搅拌装置16无搅拌装置GB/T 479-2000注:1、以上指标中的第1-6项为周检项目;2、7项由事业部每批进行目测;3、其余指标因公司暂无检测能力,故每半年外送检测一次。如外检不合格的,则由分析部门和供应厂家共同取样二次送检。如仍不合格,则取消其供应商资格。第五条 关于外观质量的验收控制及扣罚标准(一)由事业部人员对送至现场原煤颗粒度进行目测判断,颗粒度不合要求的按以下原则进行接收、扣减:1、若煤粉含量(煤粉含量指25mm以下原煤与总量的比值)10%-15%时,扣减总量的20%;若煤粉含量在15%-20%时,扣减总量的40%;若煤粉含量大于20%时,扣减总量的60,若煤粉含量大于40时,不予卸车。2、原煤中80mm以上的煤核含量要求控制在5%以下,若实际含量在5%以上时,按超出部分质量百分数的量进行扣减。(二)接收人应在煤票上签名,如按上述标准发生扣减的,需注明扣减吨数及原因。若在扣减过程中,双方存有争议,则事业部及时通知公司总调,由公司总调通知物流总公司人员到现场进行协调解决:1、如属运输原因造成的,经物流总公司、拉运司机及事业部三方协调,达成共识,最终确定扣减量,同时在结算票据上签字生效。2、如属原煤供应商造成的,物流总公司应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供应商。经三方协调、认可,确定扣减量,同时在结算票据上签字生效。3、如上述两种原因造成扣减经协调后,仍存在较大异议,事业部可拒绝卸车。如已卸车的,要分开堆放暂不使用。与此同时,物流总公司积极与拉运司机或供应商沟通、协调,寻求最终解决,并在一周内将处理意见反馈至事业部。4、若出现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它原因,要求避免扣减的情况;物流总公司针对此种情况形成专题报告,经公司审核并同意,由生产技术管理部下发通知后,事业部可按要求执行。(三)若发现原煤中存有雷管等危险物质,事业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将情况报至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根据汇报情况进行调查,并给予发现者适当经济奖励;同时物流总公司对该原煤供应商进行经济处罚,严重者可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四)原材料库管员每日根据拉运司机离厂时留下的煤票上的数量办理原材料入库手续。如出现因外观检验不合格而扣减的情况,原材料库管员及时将情况反馈至物流总公司,并且还需于每月25日将本月应扣减数量统计汇总后交至物流总公司,同时将数据报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第六条 关于定量分析的控制及扣罚标准:(一)分析部门对进厂的原煤进行周检,及时将分析结果反馈至物流总公司、使用部门。1、如分析合格,分析部门将检验报告单反馈至使用部门、原材料库管员及物流总公司。2、如分析不合格,分析部门除将检验报告单反馈至使用部门、原材料库管员及物流总公司外,同时将不合格品信息单反馈至使用部门,由使用部门按以下扣减标准进行扣减。a 挥发份含量每超过指标值的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b 灰熔点温度每小于指标值10,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c 发热量每小于指标值1 MJ/K,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d 水份每超过指标值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e 灰份每超过指标值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f 固定碳每小于指标值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如原煤质量有多项指标不合格,应按以上方法累积扣减。第七条 扣减处理程序(一)使用部门依据第六条扣罚标准,在不合格品信息单中折算出扣减量,并将不合格品信息单提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经生产技术管理部核实、备案后将其反馈至物流总公司。此外,事业部需每月将因分析不合格扣减量统计、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统一报至物流总公司,同时将数据报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二)物流总公司根据由原材料库管员反馈的因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扣减量以及由使用部门反馈的因分析不合格的扣减量与供应商沟通,明确扣减量后,办理让步接收手续,于每月28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事业部及生产技术管理部,由相关部门按要求进行业务处理;若情况特殊,须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延时,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除此之外,因反馈不及时造成的不便和不当由物流总公司承担。第八条 西山事业部必须做好西库原煤入库的外观验收工作,特别是在每年10月至次年2月冬季生产储煤期间,要严把入库时的外观质量关,严格按照上述管理程序办理入库手续。此外,西库库管员负责加强中间储存管理,结合入库先后次序及储存时间合理出库,以减少风化。如出现因西山仓库管理不当而造成原煤风化严重的,则损失部分由西山仓库承担。 第九条 对原煤在一个月内三次化验结果均不符合技术标准及一个月内三次以上外观质量严重不合格的,由物流总公司应对供应商做及时调整,重新选择合格原煤供应商。第十条 对原煤验收时发现有明显掺假行为的,事业部应通知物流总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及本部门领导去现场落实,给予假一罚五的处罚,严重者物流总公司可重新选择原煤供应商。第十一条 事业部检测中心应做好检测分析工作,及时将原材料不合格信息反馈至公司总调、物流总公司供应处、生产技术部中心化验室,以便使用部门根据原材料质量情况及时调整掺混比例,确保装置的安全生产。第十二条 物流总公司应及时掌握开采煤层的变化,提前通知分析部门对新开采煤层煤质进行取样分析,分析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 对新进供应商供应原煤的试用及质量分析要求:(一)由物流总公司与分析部门前往煤矿进行原煤随机采样,采样点不得少于3处,若分析结果均满足指标要求,物流总公司出具书面建议试用报告,经公司相关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提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由生产技术管理部安排后续试用工作。(二)在原煤供应紧张时期,如其质量不合格,但通过物流总公司与该供应厂家接洽协商后,该供应厂家同意降低其价格至平均市场价的10,则物流总公司也可出具建议试用报告并进行后续试用工作,事业部依据实际情况可安排掺混使用。(三)生产技术管理部依据当前各事业部生产情况,确定进行配合试用工作的事业部,制定出细致的试用方案,试用期为1个月以内。(四)物流总公司需保证该原材料试用期间用量,确保试用工作正常进行。(五)事业部做好试用期间各类数据、性能指标的收集工作,并认真做好各类台帐。(六)试用工作结束后,事业部对所收集到的数据、指标进行汇总、分析后,同时结合使用效果形成详细的试用报告,并将该报告以及各类台帐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七)生产技术管理部根据事业部递交的试用报告,统筹考虑形成最终意见,明确是否选择该新进原材料供应厂家并将意见反馈至物流总公司。如确定选择后,物流总公司负责进行后续采购事宜。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1、物流仓储处每月25日将本月应扣减数量统计汇总后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未及时提交,扣罚物流总公司100元/天。2、对于需办理让步接受手续的扣减结果,物流总公司供应处需在每月盘点之前办理完让步接收手续,未及时提交至相关部门的,扣罚物流总公司100元/天。3、对于外观扣减情况,若当月物流总公司供应处反馈的扣减总量(实际扣减量)低于事业部所扣减总量的80(应扣减量以公司总调记录为准),按照应扣减量与实际扣减量差值16元/吨,扣罚物流总公司供应处。4、原煤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原料质量等问题造成锅炉装置无法安全稳定运行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扣罚责任部门500-5000元。5、其它未按规定执行的,扣罚责任部门100元/项.次。第四章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管理程序以企业标准Q/ZTJ06.02-2007为依据制定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考核数据以公司总调记录为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自行废止。原煤入库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原煤正常供应,加强原煤入库质量管理,更好地解决因原煤质量给生产造成的不便及其它问题,确保装置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35吨锅炉工序用煤第二章 职责第三条 各部门职责(一)事业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及管理。(二)事业部检测中心负责原煤入库前的质量检测分析。(三)物流总公司负责原煤的稳定供应及出现质量问题时与供应商的协调处理。(四)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过程的监督及考核管理。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第四条 质量要求(一)外观质量:1、粒度要求在3 mm-40mm,下限率30.0%2、锅炉用煤中不允许含有雷管,石块、黄土等杂物含量3。(二)检测指标要求:序号项目符号单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1全水份Mt%12GB/T 211-19962挥发份Vdat%28GB/T 212-20013灰分Ad%18GB/T 212-20014发热量Qb.adMJ/kg23GB/T 213-20035煤灰熔融性软化温度ST12501150(Ad18%时)GB/T 219-19966焦渣特征CRC5GB/T 212-20017全硫St.d%0.7GB/T 214-1996注:以上指标中的第1-6项为周检项目;第七项指标因公司暂无检测能力,故每半年外送检测一次。如外检不合格的,则由分析部门和供应厂家共同取样二次送检。如仍不合格,则取消其供应商资格。第五条 关于外观质量的验收控制及扣罚标准(一)由事业部人员目测对送至生产现场的原煤外观进行判断,并按以下原则对原煤进行接收、扣减:1、若0-3mm煤含量在30%-50%时,扣减整车原煤总量的50%;若0-3mm煤含量50%时,扣减整车原煤总量的80;2、若40mm以上块煤含量大于20%,扣减整车原煤总量的30%;(二)接收人应在煤票上签名,如按上述标准扣减原煤量的,需注明扣减吨数及原因。如在扣减过程中,若双方存有争议,则事业部及时通知公司总调,由公司总调通知物流总公司人员到现场进行协调解决。1、如属运输原因造成的,经物流总公司、拉运司机及事业部三方协调,达成共识,最终确定扣减量,同时在结算票据上签字生效。2、如属原煤供应商造成的,物流总公司应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供应商。经三方协调、认可,确定扣减量,同时在结算票据上签字生效。3、如上述两种原因造成扣减经协调后,仍存在较大异议,事业部可拒绝卸车。如已卸车的,要分开堆放暂不使用。与此同时,物流总公司积极与拉运司机或供应商沟通、协调,寻求最终解决,并在一周内将处理意见反馈至事业部。4、若出现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它原因,要求避免扣减的情况;物流总公司针对此种情况形成专题报告,经公司审核并同意,由生产技术管理部下发通知后,事业部可按要求执行。(三)若发现原煤中存在雷管等危险物质,事业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将情况报至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根据汇报情况进行调查,并给予发现者适当经济奖励;同时物流总公司对该原煤供应商进行经济处罚,严重者可取消其供应商资格。(五)原材料库管员每日根据拉运司机离厂时留下的煤票上的数量办理原材料入库手续。如出现因外观检验不合格而扣减的情况,原材料库管员及时将情况反馈至物流总公司,并且还需于每月25日将本月应扣减数量统计汇总后交至物流总公司,同时将数据报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第六条 关于定量分析的控制及扣罚考核标准:(一) 分析部门对进厂的原煤进行周检,及时将分析结果反馈至物流总公司、事业部(包括使用部门及原材料库管处)。1、如分析合格,分析部门将检验报告单反馈至使用部门、原材料库管员及物流总公司。2、如分析不合格,分析部门除将检验报告单反馈至使用部门、原材料库管员及物流总公司外,同时将不合格品信息单反馈至使用部门,由使用部门按以下扣减标准进行扣减。a、热量每小于指标值1 MJ/kg,扣减供应商原煤5吨;b、水份每超过指标值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c、灰份每超过指标值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d、挥发份每小于指标值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e、灰熔点温度每小于指标值10,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f、焦渣特征每大于指标值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如有质量有多项指标不合格,应按以上方法累积扣减。(二)使用部门依据上述扣罚标准,在不合格品信息单中折算出扣减量,并将不合格品信息单提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经生产技术管理部核实、备案后将其反馈至物流总公司。此外,使用部门需每月将因分析不合格扣减量统计、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统一报至物流总公司,同时将数据报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第七条 物流总公司根据由原材料库管员反馈的因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扣减量以及由使用部门反馈的因分析不合格的扣减量与供应商沟通,明确扣减量后,办理让步接收手续,于二十八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事业部(包括原材料库管员及使用部门)及生产技术管理部,由相关部门按要求进行相关业务处理;若情况特殊,须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延时,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除此之外,因反馈不及时造成的不便和不当由物流总公司承担。第八条 西山仓库必须做好原煤入库的外观验收工作,同时西山仓库要通知分析部门及时取样分析,并依据分析结果及上述管理程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 对原煤在一个月内三次化验结果均不符合技术标准及一个月内三次以上外观质量严重不合格的,由物流总公司应对供应商做及时调整,重新选择合格原煤供应商。第十条 对原煤验收时发现有明显掺假行为的,事业部应通知物流总公司、生产管理部及本部门领导去现场落实,给予假一罚五的处罚,严重者物流总公司可重新选择原煤供应商。第十一条 物流总公司应及时掌握开采煤层的变化,提前通知分析部门对新开采煤层煤质进行取样分析,分析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 对新进供应商供应原煤的试用及质量分析要求(一)由物流总公司与分析部门前往煤矿进行原煤随机采样,采样点不得少于3处,若分析结果均满足指标要求,物流总公司出具书面建议试用报告,经公司相关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提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由生产技术管理部安排后续试用工作。(二)在原煤供应紧张时期,如其质量不合格,但通过物流总公司与该供应厂家接洽协商后,该供应厂家同意降低其价格至平均市场价的10,则物流总公司也可出具建议试用报告并进行后续试用工作,事业部依据实际情况可考虑掺混使用。(三)生产技术管理部依据当前各事业部生产情况,确定进行配合试用工作的事业部,制定出细致的试用方案,试用期为1个月以内。(四)物流总公司需保证该原材料试用期间用量,确保试用工作正常进行。(五)事业部做好试用期间各类数据、性能指标的收集工作,并认真做好各类台帐。(六)试用工作结束后,事业部对所收集到的数据、指标进行汇总、分析后,同时结合使用效果形成详细的试用报告,并将该报告以及相关台帐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七)生产技术管理部根据事业部递交的试用报告,统筹考虑形成最终意见,明确是否选择该新进原材料供应厂家并将意见反馈至物流总公司。如确定选择后,物流总公司负责进行后续采购事宜。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1、物流仓储处每月25日将本月应扣减数量统计汇总后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未及时提交,扣罚物流总公司100元/天。2、对于需办理让步接受手续的扣减结果,物流总公司供应处需在每月盘点之前办理完让步接收手续,未及时提交至相关部门的,扣罚物流总公司100元/天。3、对于外观扣减情况,若当月物流总公司供应处反馈的扣减总量(实际扣减量)低于事业部所扣减总量的80(应扣减量以公司总调记录为准),按照应扣减量与实际扣减量差值按16元/吨,扣罚物流总公司供应处。4、原煤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原料质量等问题造成煤气发生炉装置无法安全稳定运行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扣罚责任部门500-5000元。5、其它未按规定执行的,扣罚责任部门100元/项.次。第四章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管理程序以企业标准Q/ZTJ06.02-2007为依据制定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考核数据以公司总调记录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自行废止。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