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现场标识管理规定(共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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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现场标识管理规定(共8页).docx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程总承包项目现场标识管理规定标准英文名称(四号黑体加黑)2015-XX-XX发布 2015-XX-XX实施目 次前 言为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施工图纸等文件的有效性,以提供工程管理符合要求的证据;为防止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产品或其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混淆和误用,以达到产品具有可追溯性;为确保工程总承包项目移交时业主单位可以顺利接收,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企业标准化系列标准之一,这些标准是(可选项,适用于系列标准):Q/DG ×-××××××××××××××××;Q/DG ×-××××××××××××××××。本标准由xxxx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专心-专注-专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现场标识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xxxx总承包项目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对现场标识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承建总承包项目现场标识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50358-200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50430-2007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DL5009.1-201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部分 火力发电厂 DL/T5434-2009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国内有关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3.2 总承包商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3 分包商总承包商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将总承包项目中的部分工程或服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当事人。3.4 标识本标准中标识的释义为:为确保某物的有效性、可追溯性等特性而做的表明特征的记号。4 职责4.1 总承包商4.1.1 负责提出工程总承包项目现场标识管理的总体要求。4.1.2 负责总承包商管理范围内的标识管理。4.1.3 负责对各分包商管理范围内的标识管理进行监督、检查。4.2 分包商4.2.1 各分包商必须严格执行总承包商规定的现场标识管理要求。4.2.2 各分包商须服从总承包商对现场标识管理的矛盾和问题的协调结果。5 管理内容5.1 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施工图纸等文件的标识管理5.1.1 总承包商及各分包商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必须确保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具有有效性,现行有效版本加盖“有效”章,废止或作废版本加盖“作废”章,由专人负责管理。5.1.2 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须严格管理,所有应用于施工中的图纸必须为有效版本,指导施工的图纸应加盖“供施工用”章,已被升版图纸替代的图纸应全部加盖“作废”章并回收所有作废图纸交总承包商。5.2 记录的标识管理5.2.1 记录的分类一般为:a) 与管理体系有关的记录,如方针、目标管理记录、体系审核报告、管理评审记录、内部/外部审核记录、体系的监视和测量记录、过程控制及检验记录、职工培训记录、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记录等。b) 与产品有关的记录,如产品的试验或检验报告、不合格品及其处置记录、产品生产过程的相关记录、与产品相关的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控制记录等。c) 总承包商及分包商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招投标、行政事物、人力资源等管理活动的记录等。d) 来自相关方的其他记录等。5.2.2 记录的标识一般为:a) 记录可用颜色、编号等方式控制其标识。同一类型的记录可用同种颜色或同一类型的编号表式。b) 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产生的记录,应规范记录的格式,记录格式应采用包含该文件标识信息的编号方式进行标识,以便于记录要求的溯源与更新。c) 其他记录由5.3 产品的标识管理注:本标准中产品主要指设备材料、施工成品等。5.3.1 产品标识的方法一般为:a) 可用标签、标牌、钢印、记号及随货供应的质保书、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或其他适当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及表明监视和测量状态(待检、已检待定、合格或不合格四种状态)。b) 标识状态的方法要醒目,易查。标识的内容主要反映被标识产品的特性和状态。5.3.2 设备材料标识:a) 设备材料接收前,各分包商应认真检查设备材料的标识情况,标识应符合合同、标准或行业的相关规定,若无明确的标识,应有权拒收。b) 设备材料接收后,各分包商应根据现场规定对设备材料重新进行标识,标识应处于明显位置,便于查找。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批)号、质保书编号、供方名称、数量、状态保管责任人等。其中,设备材料的“状态”标识按进货检验的结果分“合格”、“待检定”,对检验不合格的在退货前应另行存放并标识为“不合格”。c) 各分包商所管理设备材料的标识必须有记录并一一对应,以便追溯。d) 在设备材料接收以后的装卸、贮存、发放、转运或维护过程中,各分包商应对已有标识做好保护,并做好标识的移植工作,标识移植应做好移植记录。5.3.3 施工产品标识a) 施工产品的标识须具有可追溯性,如焊口的施焊材料、施焊过程记录等,结构、基础所用的钢筋、水泥、黄沙、碎石等。b) 对有可追溯性要求的产品所涉及到的材料及过程应明确责任人,对产品的形成作出唯一性标识并记录,以便实现可追溯。c) 对有可追溯性要求的施工工序,由前道工序分包商进行唯一性标识并加以记录,负责下道工序的分包商应确认标识并继续予以记录,以满足可追溯性要求。5.4 工程总承包项目移交时的标识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移交前,各分包商应按国家、业主单位及总承包商要求对设备及各个系统进行有效标识,如设备标识牌、阀门标识牌、电缆标识牌、各系统管道色标、各系统管道介质流向标志等。 参考文献1GB/T50358-200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2GB/T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3GB/T50430-2007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4DL5009.1-201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部分 火力发电厂 5DL/T5434-2009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企 业 标 准 标准名称 Q/DG F-CXXX2015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