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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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文件汇编.doc
2017 年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文 件 汇 编·1·目 录1省人力社保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 号)(2)2省人力社保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 号)(6)3省人力社保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 号)(11)4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 号) (24)5省卫生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3131 号)(29)6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 号)(33)7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 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 149 号).(42)8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 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 号)(48)9省卫生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 号)(74)10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 号)(76)11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丽人社2017190 号)(77)·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 号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局),省卫生计生委直 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持 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有关政策精神,现就深化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 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 决策部署,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在建立 完善医疗卫生单位岗位管理基础上,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改革,淡化资格,强化聘任,努力构建以岗位职责要求为 基础,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更加符合医疗卫生实际的、科 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鼓励 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卫技人员积极性,为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用为本,注重医德医风,注重实际贡献;坚 持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建立体现各级各类卫技人员特点的综合 评价机制;坚持评聘结合、强化聘用,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 聘用、绩效管理制度相衔接;坚持依法管理,与医师、护士执业注·3·册管理相结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一)全面实实行分行分级级管理。管理。2015 年起将县(市、区,下同)及以 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 下放至各设区市。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高评委”)主要负责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卫生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设区市卫生高评委主要负 责所属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评审工作。评审权限下放后,实行“哪里评审哪里发文发证”。 竞聘人员受聘后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下一步,将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在加强岗位管理的 基础上,有步骤的全面下放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由单位自 主评聘、自主发证。 (二)全面推(二)全面推进评进评聘聘结结合。合。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 体要求,坚持聘任制和岗位管理改革方向,全面推进卫生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单位 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高级岗位空缺数,实行人员申报竞 聘,经单位全面考核后按一定比例差额,择优推荐评审,对评审通 过并取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按 照有关规定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实现评价 与使用的统一。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 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三)全面(三)全面实实行分行分类评类评价。价。按照不同层级单位的功能定位和人 员岗位职责,体现不同导向的评价要求,全面实行卫生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价。在坚持国家和省基本评价条件的基 础上,分类制定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省、市 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 力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现引领作用;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 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4·水平的考核评价,淡化论文、科研等要求。引导各级各类卫技人员, 按照岗位要求,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推荐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仍需参加全 省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取得,取得考试 合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一)强强化化岗岗位管理。位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岗位数量、结构比例须 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2009138 号)执行,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单位在开展评聘工作中,要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转换用人机制,盘活岗位存量,优化岗位结构, 预留发展空间,保证事业重点。各地人力社保和卫生计生部门要 区别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医疗卫生单位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医疗 卫生服务水平、队伍建设、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等 因素,结合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绩效管理等人事制度建设情况,对岗位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医疗 卫生单位,可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经当 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实施。 (二)(二)规规范条件程序。范条件程序。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领导机构, 有关评委会的组建、评审工作流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各地要根据省里的分类评价条件进一步细化评价标准,完善评聘 办法,严格评审程序。由省高评委评审的,须经下一级相应评委会 推荐。由市高评委评审的,须经县相应推荐委员会推荐,具体办法 由各设区市确定。要严格申报条件和程序,认真执行评审前和评 审结果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依法(三)依法执业执业注册。注册。按照国家执业医师法、 护士条例等法 律法规,加强执业注册管理,严格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 条件。将执业注册管理要求,与单位岗位聘期考核制度逐步衔接, 研究细化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服务基层等·5·考核标准,并作为评聘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加(四)加强强配合配合监监管。管。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按 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发挥好专业技 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管理职能作用,统 筹本地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工作,加强工作的 指导;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优势,把握行业特点, 抓好具体改革措施的实施和推进。各设区市每年要将当年度评审 工作方案及评审工作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建立定期抽查复核制度,重点对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投诉较多、争 议较大的,将给予警告并责成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暂停其评审权。 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是加强卫生人才 队伍建设和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关系广大卫技人员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落实措施、周密部署,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 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卫技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 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 年 11 月 27 日 ·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 号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局),省卫生计生委直 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 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 号)精神,平稳推进卫生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权限问题 实行分级管理后,县(市、区,下同)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 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局)组建的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 市发文发证;省、市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 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原有评审 权限不变,负责所在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 审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评审通过的, 均由省里发文发证;改革后,杭州、宁波、温州市不再组织市属医 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 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 28 号)精神,高校内辅助系列卫技人员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7·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高校 自主聘任。 经有关高评委评审通过获单位岗位聘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 人员,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 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经对本人水平业绩考 核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聘任。未获得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 受相应岗位的待遇。二、关于评委会组建问题 高评委组建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浙人专2006351 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 号)等有关规定。高评委一般分设西医药、中医药专业评委会,各市高评委在 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下也可合并设置。西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 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眼科、口腔、公共卫生、 药学、护理、检验、影像、病理等专业审议组;中医药专业评委会 一般可分为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药等专业审议组。对评审人数 较少专业,可按照专业相近原则归并设置。各市评委会组成人员 应聘请一定数量的省或其它地区的专家参加,省里将组建专家库 为各地提供支持。 三、关于评价标准问题 各市要根据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价条件(由省另行制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评审的条件标准,逐步建立起重医德、重业绩、重能力、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对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 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作 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卫技人员在晋升前,应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 教育学分。各市高评委在评审中要全面考量,综合评价,要注重基 层用人单位对申报对象平时工作业绩和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引导、鼓励县及以下卫技人员安心基层工作,服务基层群众,实现·8·自身价值。 四、关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问题 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 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 参加推荐评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 试工作,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 统一合格标准。考试每年举行 1 次,一般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 行。考试合格成绩 3 年有效。五、关于评聘程序问题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 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任职资格评审要与岗 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般按以下程 序进行: (一)公布(一)公布岗岗位信息。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高 级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高级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二)个人申(二)个人申报竞报竞聘。聘。符合申报评审条件人员可根据岗位任职 条件参加申报竞聘。 (三)(三)单单位考核推荐。位考核推荐。单位要建立考评机构,对参加竞聘的人 员,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岗位空缺情况择 优确定推荐评审对象。推荐评审对象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 众监督。 (四)(四)专专家家评议评审评议评审。 。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后,高评委专业审 议组和高评委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各单位推荐的拟聘人员的 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五)单单位位择优择优聘任。聘任。单位根据岗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择优 聘任相关人员。 六、关于评聘结合后申报推荐问题·9·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结合后,考虑到一些地方和 单位实际,在 2016 年底前,允许单位按核定的高级岗位数的一定 比例差额进行推荐申报,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各级评委会 要从严控制超岗位申报人员的资格评审。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2015 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 通知(浙人社发201554 号),从 2017 年起,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七、关于岗位聘用管理问题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 建设规划,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前提下,对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 进行适当控制,留有余地,统筹考虑队伍建设发展空间。要认真落 实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 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 2013106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浙人社 发2013193 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年度和聘期考核等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低聘或解聘的依据。有关岗位聘期 考核结果运用及待遇政策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目前超过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应主要通过建立健 全岗位竞聘考核,实现能上能下用人机制的办法进行解决。在过 渡期,可暂时通过“退二进一”、调离、引导卫技人员到有空缺岗位 单位工作等办法,并在 2017 年前回归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八、关于计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 2015 年度原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仍按 原办法执行。从 2016 年起,整合卫生、计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系 列,执行我省现行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政策。计生 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全省“以考代评”。 九、关于民营医疗卫生单位评聘问题 民营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内部人事制度规范化建设,具体申 报评审参照本文件执行。·10·十、其他 各市要尽快制定 2015 年度评聘工作方案并报省人力社保厅、 省卫生计生委,评聘方案重点包括今年申报工作基本情况,细化 的评价标准,评审办法和程序以及评委会组建方案等。在年度评 委会召开前,要将高评委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评审对象 资格审查、评审对象公示等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 经同意后方可召开年度评审会议。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将评 审结果报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是推进医疗卫生事 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制度的协同推 进,完善与岗位管理、考核聘用、绩效管理等制度的配套衔接。要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要认真 收集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省人力社 保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 年 11 月 27 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1·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 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 号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30 号),我们制 定了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 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 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按不 低于指导标准要求,对县及以下评价条件进行细化完善,制定评 价办法,于 12 月 31 日前报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 ·12·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 价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评聘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卫生计生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在省市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 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 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 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 (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侧 重对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 推荐和评审机构按职责权限,可采取业绩量化、述职答辩等多种 形式,进行择优推荐和评审。按本条件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 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相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重要依据。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13·(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 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 执业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 满 5 年。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1977 年 1 月 1 日后 出生的,申报主任医师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 师职务满 5 年。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1982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的,申报副主任医师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 位。 2. 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 2 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除具备规 定的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须满足以下 4 项条件中的 2 项,可破 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1. 一级杂志发表论文 1 篇。 2. 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 3. 在市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常委以上学术职务。 4. 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劳动模范等称号。 其中:对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可满足以下 2 项条件 中的 1 项: 1. 一级杂志发表论文 2 篇,或 SCI 收录论文 1 篇。 2.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或厅局级科研项目 2 项。·14·(二)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除具备规 定的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须满足以下 6 项条件中 3 项,可破格 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 1. 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 1 篇。2. 排名前 2 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 3. 在市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 4. 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劳动模范等称号。 5. 近 3 年内在市级以上医院担任护理部主任、副主任。 6. 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 20 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专业 工作 25 年以上。 其中:对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可满足以下 2 项条件 中的 1 项: 1. 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 2 篇,或 SCI 收录论文 1 篇。 2. 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 技术岗位工作满 1 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 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转(兼)评后满 1 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它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外,申报正高级的应取得全 国职称外语 A 级合格证书,申报副高级的应取得全国职称外语 B 级合格证书。 (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 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三)年度考核要求。近 3 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 的近 3 年年度考核中有 1 年应为优秀。·15·(四)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应按相关规定,符合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学时)要求。 (五)下基层服务要求。城市医生应按规定完成下基层服务任 务。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十条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深入的 研究;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标准与技术规范。 2.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 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 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 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 3. 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 能力。 4.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承担科研的能力,能提出课题 并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 性工作业绩: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2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5 例以上,取得显著成效。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2 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实 践,产生显著影响。 4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 3 篇以上,其中:在一级杂志上至·16·少发表论文 1 篇。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在一级杂志上至少发表 论文 2 篇(1 篇须为 SCI 收录论文,但护理类 SCI 收录论文不作要 求)。5主持或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须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 项目 1 项或厅局级科研项目 2 项,护理类排名前 3 位参与省部级 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 1 项;市属三甲医院和 疾控机构医学、药学、技术类人员,排名前 2 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 研项目 1 项,护理类排名前 3 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6平均每年在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或讲座 2 次以 上。 7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 绩。 第十一条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所研究;熟 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 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 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比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一般复杂疑 难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 能力。 4熟悉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和研究方法,积极参与科学研究 工作。·17·(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 性专业工作业绩: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2解决本专业一般复杂疑难问题 5 例以上,取得明显成效。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1 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实 践,产生明显影响。 4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 3 篇以上。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在一级杂志上至少发表 论文 2 篇(护理专业可为 1 篇),或 SCI 收录论文 1 篇。 5主持或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排名前 3 位参与省部级 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 1 项,护理类可排名前 3 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市属三甲医院和疾控机构的 医学、药学、技术类人员,排名前 3 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 6平均每年在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或讲座 1 次以 上。 7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 绩。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省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申报 评审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 岗位实际,提出细化的岗位竞聘条件。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医学及医 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18·(二)论文:指在任现职期间,发表在一、二级杂志上的第一作 者本专业论文。 (三)科研项目:指行政部门正式立项发文的科研项目。 (四)省部级:指国家各部委和省级政府;厅局级:指设区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五)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指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浙 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 (六)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 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 1 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 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条件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 关规定执行。·19·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 价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 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卫生计生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 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 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 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 (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侧 重对解决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 平的考核评价,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按不低于本指导标准 要求进行细化完善。推荐和评审机构按职责权限,可采取业绩量 化、述职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择优推荐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 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相应卫生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基本条件·20·(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 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取得相 应的执业证书。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 满 20 年,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 5 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 务满 5 年。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 满 15 年,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 7 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 师职务满 5 年。 3、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 2 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任现职期间 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 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 具体破格条件由各设区市研究提出。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 技术岗位工作满 1 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 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21·资格。转(兼)评后满 1 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年度考核要求。近 3 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 的近 3 年年度考核中有 1 年应为优秀。 (三)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应按有关规定,符合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学时)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十条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所专长; 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 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 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复杂疑难问 题。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 作业绩。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 工作量、处理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带教情况等情·22·况。 第十一条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深入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 术规范。2了解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 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一般复杂疑 难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 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 作业绩。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 工作量、处理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带教情况等情 况。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23·(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 1 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三)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本指导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以 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标准执行。本条件未尽 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2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 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 浙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提出如 下意见。 一、转变职能,进一步下放高评委评审权限 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切实把工作重点由微观管 理向宏观管理、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更加注重分类评价,更加 注重业绩导向,努力建立人才评价和使用相统一,分类科学、公平 规范、业内认可、监管有力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专业技 术人员队伍建设。 (一)按照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要求,逐步下放高校、 省级大型医院、省属科研院所职称评审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淡 化资格、强化聘任,探索建立单位自主评聘,与人事管理、绩效分 配制度相衔接,符合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逐步形成能上能下的 用人机制,促进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事业单位要 逐步实行评聘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 术职务聘任工作。 (二)探索建立以行业为主的分类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地 区和单位将根据行业优势逐步下放高评委评审权限。 (三)从 2014 年起,各高评委专家库的组建、执行评审委员会 的抽取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由各高评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承·25·担。 二、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 (一)加快制定分(一)加快制定分类评类评价价标标准。准。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高评委办公 室要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分类细化体现行业特色、专业特点的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量化、可操作,评价标准制定 工作要在 2015 年底前全面完成。已经出台评价标准的,要根据本 意见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在制定和完善过程 中,应邀请相关专家,并要有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成员单 位参与,要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尤其要听取生产、科研 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凡未按本意见要求制定完善评价标准的,将严格控制其评审通过率。 (二)(二)坚坚持正确的激励持正确的激励导导向。向。评价标准要遵循各类人才成长规 律,充分体现专业特点,适应行业发展要求,要注重对重点领域和 重点学科、新兴产业创新型人才的评价,注重对爱岗敬业、扎根基 层、服务一线人才的评价。要强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激励专业技术 人员把论文写在田野里,写在车间里,写在流水线上,真正形成评 价与使用相结合,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切实解决当前存在 的评价与使用“两张皮”现象,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