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保代培训记录(第二期)(上海)(共3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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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保代培训记录(第二期)(上海)(共37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1年第二期(上海)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培训要点:1、资本市场十二五规划之一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证监会今年重点增加债券融资规模。主要举措包括: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对于九大限制性行业,如钢铁、水泥等,资金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就不征求发改委意见;基本不关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主要关注现金流量;不需要保代签字,项目责任人签字就行;不出反馈意见,发审会一般只问询几分钟;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净资产可以是合并的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总净资产;中期票据如距离到期日1、2年的,可以不包括在累计债券余额中。今年对债券融资推行分类监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绿色通道。部分反应快的保荐机构已经迅速上报了公司债项目,并很快核准。各投行可大力发展公司债券业务。平均从受理到核准只要1个月,在几个债券市场中最短。融资总成本和短期融资券相比高不了多少,且资金长用,融资成本低于中期票据和贷款。2、配股、公司债券、对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锁定3年)这3 种再融资方式对募集资金用途无限制,可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只要资金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钢铁、水泥等九大受限制行业也可采用这些方式再融资,不需征求发改委意见。房地产由于调控,目前仍需征求发改委意见。3、关于股份支付。拟上市公司采用新增发行、大股东转让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将可能实施股份支付相关准则。目前会里已经要求已经申报的企业上报股权激励相关情况(见附件关于股份支付的补充上报内容)。由于本次培训未明确股份支付如何实施,还再摸底过程中,本人建议拟做股权激励的拟上市公司最好等待明确意见后再实施,以免影响申报条件。4、今年保荐人考试在8月28日进行。第一部分 领导讲话2011年6月23日 发行部副主任陆文山 一、发行态势 宏观环境发生巨大变化。资本市场成立20周年,小市场已发展成大市场,从粗放式向精耕细作方式发展。 二、理念发生变化 放松管制、加强监管、进一步市场化,追求行业自律、法律责任追究,监管理念和思路发生重大变化。 三、宏观机遇和挑战国务院确定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作为经济金融的主要目标规划之一。投行如何应对发行市场的变化:大投行概念,股权和固定收益一体化;完整的品牌意识、团队意识;承销能力。发行方面,市场化是必然,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第二部分 业务培训提醒:以下部分内容最好结合培训书面资料阅读。IPO审核的主要法律问题(6月23日 发行部审核一处处长杨文辉) 一、主要法律依据除了跟发行上市特别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特别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提醒注意的方面:1、 产业政策需以发改委2011 年新版本为依据,不能继续用2007年版本。2、 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可能要调整。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是限制类、淘汰类。4、 目前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调查,有限制的,要揭示。 二、基本发行条件以下针对发行条件的规定,强调一些经常出现的问题和事项: (一)主体资格1、产权转移要尽早完成申报前完成商标专利等有关产权转移手续。2、股权要求除关注股权稳定性和清晰度之外,还重点关注其规范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从业人员持股的申报前要清理;股权清理要规范,不能代持。 (二)独立性 独立性存在瑕疵申报前解决,规范运行一段时间后再申报。资产完整方面强调整体上市,房产使用权不行,正常情况下土地房产所有权应放进来。 (三)规范运行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除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要关注是否符合资格,是否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公开处分等。 (四)募集资金运用 应根据发行定价情况及发行规模合理预计的募集资金额来选择确定的募投项目,不要随意安排不必要的项目,因为这是一个涉及发行条件的东西,一定要慎重。 三、几个具体问题 (一)整体上市 整体上市是基本的政策要求,目的在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规范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但从审核来看,有走回头路的倾向。发现的问题包括:1、同业竞争为解释不构成同业竞争,从行业细分、技术细分等角度进行解释。建议行业划分不能过细;销售区域、产品、客户等存在差异不能说明不存在同业竞争;设备、工艺流程、技术通用性等相似的应该整体上市。、关联交易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必要的后勤可以放在上市公司,有利于持续经营;新引进战略投资者如存在交易要关注是否公允、是否持续。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同行业经营问题: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其他亲戚的业务之前跟发行人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进行整合,若业务关系特别紧密(如配套等)也应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亲属范围界定上不能单纯从准则规定,姻亲的也要关注。(二)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1、发行条件: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比性,没有量化指标2、考虑因素: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重点关注企业合并时的影响。(三)董监高的诚信问题1、董监高的竞业禁止新公司法实施之后不再完全禁止,关键是要报告和履行相应程序。不能有利益冲突,不能把相关联的业务转让给董监高,关键是要看其对公司的影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董监高及其亲属都不能跟发行人共同投资办企业,审核的重点在于防止利益冲突和利润转移。(四)公司治理结构1、要求健全、有效2、特殊行业要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银行业)3、关注章程中对公司治理的安排4、引进的新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有特殊要求的,要符合上市公司有关公司治理的要求(有冲突要求在申报前解除)以及基本原则(比如股东平等原则)(五)重大违法行为1、关注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要结合处罚机关的认定、具体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综合判断。2、关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主板虽无强制要求,但亦须重点关注。、关于刑罚不仅关注36个月内的(要更严格),从严掌握但没有具体标准。关键要从诚信经营的角度考虑,还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内容、与发行人的紧密度(例如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等)、主观意识、刑期长短等。一般来说,让没有污点的企业先上市,有污点的要等,改过自新的可能给机会。(六)环保问题 1、环保部门的意见不能代替保荐人的尽职调查; 2、附整改条件的环保部门核查意见要关注其落实情况; (七)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详细披露、详细核查 2、核查内容: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不要仅仅为拼凑发行条件进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安排 (八)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 1、合伙企业可以视为1个股东,但不能用合伙企业来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若合伙企业是实际控制人,则要统计全部普通合伙人。 2、关注合伙企业背后的利益安排3、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最高法院关于合法代持的司法解释承认了代持行为的合法性,但应关注和核查代持行为的属性(比如是否借贷)。 (九)出资不规范 1、考察因素:重大违法行为、金额与比例、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意见、主管部门意见。2、关注控股股东为应对行业要求或经营需要(如参与招标业务的门槛要求等)故意的出资不实行为,比较严重,应从企业家诚信经营的角度进行判断。3、无重大不利影响,有解决措施。 (十)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出发点:报告期内股权相对稳定,这两年各界认定原则基本一致,详见1号适用意见;2、股份代持:原则上不把单纯的代持行为作为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单纯的主导和控制企业经营也不能作为依据,要提供其他客观充分的证据综合判断,但首先要基于股权等权利基础来判断;3、如果治理规范、股权稳定,不需要一定确定一致行动人,或找几个人做实际控制人,按照股权比例锁定51%以上即可。 (十一)股权转让与突击入股1、国有股权转让和集体企业转让的不规范行为要取得省级国资委、省政府的确认,核查范围要涵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关于突击入股:举报比较多,要谨慎对待 (十二)资产、业务等涉及上市公司问题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经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关注其是否曾经受到处罚、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利益。 (十三)诉讼与仲裁 1、发行人:较大影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 3、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 诉讼或仲裁本身并不一定影响发行条件,关键是要及时、如实披露,特别是对申报后新增的诉讼和仲裁也要持续关注,否则很容易触发发行条件。 (十四)信息披露 1、概览中没必要大写特写公司的竞争优势、荣誉奖项等 2、风险因素要言之有物,有针对性,不要将对策写出来3、业务与技术、募投、发展目标中内容要特别助于去广告化要求;4、对公司的行业地位、数据不强求数据,关键是引用要客观、权威、真实;5、有关主要客户的内容要与其他章节披露的公司前几大客户相对应,不要贴金; 6、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有统一的标准,关键要看其约束力和对发行人的影响,比如重要的意向书和备忘录等要有风险揭示; 7、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要有依据、要谨慎,要揭示风险;8、要关注和核查募投项目的效益。(十五)特殊行业上市 对扑克、枣、理发美容等行业目前比较关注,应从以下方面判断:行业监管体系是否成熟;经营模式是否成熟;行业有无技术标准或规范标准,是否引起消费者投诉;募集资金是否有合理用途;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如殡葬;是否违背社会工艺,如烟草;大吃大喝等不良消费的要多加考虑;经营模式是否规范,如从事医药回扣等灰色行为。持续督导有关问题 (4月14日 上交所王绍斌 ) 一、持续督导的范围 包括IPO、再融资、并购重组、恢复上市、股权分置改革 二、有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保荐管理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办法、财务顾问办法、交易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交所有关规定等。 建议大家要学习和关注最低层次的规定、备忘录、通知等;要关注市场案例的共性而不是特性(不要攀比特性)。 三、持续督导的期限(略) 四、持续督导文件的提交期限(略) 五、持续督导的内容 1、规范运作存在的问题较多,特别是董监高减持超比例2、信息披露 对保代是难点,因为是实践性问题,也是体制问题 3、公司及股东承诺 包括: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产整合、股份限售期、业绩、股权激励等 4、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见2008年6月16日发布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5、关于保荐办法第72条“较大”,上交所给与确定,详见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审阅表六、额外提示1、首发的招股书和章程要注意,不要照抄格式留隐患。2、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3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以长航油运为例,说明在非公开发行情况下,可能存在利润分配方案无法适用于定向发行股份的可能(需进一步研究)。3、公司债券有特殊条款的需要提前与交易所沟通,如回售等需要准备交易系统。4、纪律处分包括公开谴责和内部批评,内部批评也影响再融资。5、二级市场有波动,影响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停牌前20日变动超过20%就认为是异动。IPO财务会计相关规定(6月23日 发行部审核二处处长 常军胜) 一、前言 1、3月中旬的已经有上会的,以前没有积压,3月底10 多天报了170 多家,目前进度有点慢。积压的主要是有问题的,如资产不完整,直系亲属如兄弟姐妹的也要收进来,需要整改。 2、今年对业绩将重点关注。去年环境好,依然有60 家业绩下滑。2011年经济环境差,要考虑业绩下滑的社会影响。 3、尽管存在问题,但主流趋势依然向好,审核工作总体上平稳有序,取得三个方面的突破: (1)发行节奏市场化。(2)审核时间大幅压缩。(3)审核理念共享二、提示的几个问题内控将成为审核重点。今后IPO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会成为审核的重点,主要是因为今后内控指引将在上市公司全部施行。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的吸收合并,其话语权将逐步增加,未来会要求会计师对发行人内控出具审计报告(而不仅仅是鉴证报告),发行人的成本也会增加。分立。要求整体改制,分立要求满3年。 三、会计专题研究 (一)玩具制造企业动漫影视作品投资会计处理相关问题 (二)企业合并1、问题和背景问题:同一控制下资产收购是否可以按评估值入帐? 背景:(1)3号适用意见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整体上市,避免同业竞争。(2)IPO管理办法第9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按帐面净资产折股可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规定,其前提是要求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的计量基础在报告期内应保持不变。(3)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合并日被合并方帐面价值计量,不应改变计量基础。2、结论据此,结论如下:(1)如果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形成一项业务,则符合企业合并的定义,应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处理,即不得评估调帐,应按帐面值处理。举例:某企业2008年9月和11月分别购入同一控制下设备、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但按评估值入帐的会计处理即属错误。该案例核心提示要点在于:()其目的在于回避股权收购;(2)尽管交易行为是购买资产,但已形成业务合并。(2)若以评估值作为交易价格,则正确的会计处理因该为:A、应以原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依据;B、评估值与账面值的差额应冲减所有者权益,首先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时冲减留存收益。C、单独购买资产的交易但未形成业务的,可以按评估值入帐。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防止捆绑上市,支持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合并,20%以下的不影响,20-50%运行1 年,50-100%运行2年,100%以上运行3年。 (三)企业分立1、背景和问题(1)背景某客运公司在业务拓展中会建客运站(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当地政府给了该公司一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作为投资建设客运站的补偿,考虑到目前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企业拟将房地产业务以分立的方式予以剥离(某仓储企业基于大致相同背景开发商业地产)。(2)问题分立后的公司经营业绩是否依然可以连续计算?2、结论企业分立可能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影响发行条件。原来认为分立后应运行3年,现在正在考虑放宽条件的环境是否成熟。主要考虑两点:(1)分立是否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普遍认为很难说没有变化。(2)分立也要追溯调整,涉及剥离报表编制的问题。资产、收入等很好分割,但费用分割的合理性不好判断(即使按照收入的比例进行分割),可能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整体而言,在目前社会诚信度普遍不高的条件下,建议不要通过分立的方式进行处理,可以通过资产处置的方式将非主营业务剥离(比如出售股权或者资产等方式)。对于国务院豁免的企业可以例外,但中小企业一定要持谨慎态度。目前证监会也在呼吁房地产作为伴随业务的公司上市打开口子的问题,但还没有结论。 (四)几个关注点 1、关于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相对于成本费用而言,更为关注收入方面的问题,建议: (1)经营多项业务的公司,应分部披露不同业务的客户情况;(2)对于连锁经营等行业的公司(经销商较多,比较分散),绝对不应仅仅关注其前5名客户,可以利用信息系统等方式在尽职调查时对80%以上的客户进行调研;(3)如果客户比较集中则需要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考察,重点关注是否公司与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交易的变化是否合理等等,归根结底关注是否存在虚假销售。2、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虽然制定会计政策的权利在公司的董事会,但要掌握和遵循以下原则:(1)不能随意变更,容易导致操纵利润的嫌疑;(2)变更的应可以证明会计政策更趋谨慎,不能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操纵利润;(3)申报期内不要出现无法证明自己更趋谨慎的变更;(4)还要参考同行业的会计政策标准。3、小诉讼简要披露,大诉讼详细披露。新股发行制度改革(2011年6月23日 发行部综合处处长李明) 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阶段和问题 自2009年6月改革至今,已采取了八项措施,但分歧仍然较大,以前认为统得过死,现在又认为放纵过渡。今年4月8日召开了大范围的研讨会,但未形成太多共识。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10年10月主要措施包括:(1)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2)将网上网下申购参与对象分开;(3)网上单个申购帐户设定上限;(4)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第二阶段:2010年10月至今主要措施包括:(1)加大定价者的责任;(2)扩大参与询价的机构范围;(3)增强定价的信息透明度;(4)完善回拨和中止发行机制。从券商推荐的询价对象看,券商的自主配售能力仍较差。主要表现在:平均每家券商推荐的询价对象为14家,但实践中平均其中只有6家参与询价,最终获得认购的平均家数只有3家。二、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 1、网下发行比例过低 2、主承销商不能自主配售(要实现一手牵两头的作用) 3、存量配售公司债券发行审核(2011年6月23日 发行部李洪涛)一、 债券融资现状二、 债券融资意义三、 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的举措资本市场十二五规划之一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证监会今年重点增加债券融资规模。主要举措包括: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独立的审核流程,指定专组发审委员;简化部门外征求意见流程,对于限制性行业,如钢铁、水泥等,资金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就不征求发改委意见;不出反馈意见,发审会一般只问询几分钟。各投行可大力发展公司债券业务。平均从受理到核准只要1个月,在几个债券市场中最短。融资总成本和短期融资券相比高不了多少,且资金长用,低于中期票据和贷款。四、其他审核要点包括:证券法第 16 条;公司债券试点办法第7条、8条。不需要保代签字,项目责任人签字就行;不要尽职调查报告和律师工作报告;基本不关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主要关注现金流量。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净资产可以是合并的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总净资产;中期票据如距离到期日1、2年的,可以不包括在累计债券余额中,不能故意先申请中期票据接着申请公司债券,导致需要在同一时间段偿还。最近一期财务数据不需审计。再融资财务解读(2011年6月24日 发行部审核四处处长张庆) 一、再融资市场化改革1、今年对债券融资推行分类监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绿色通道。部分反应快的保荐机构已经迅速上报了公司债项目,并很快核准。2、今年将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债试点办法。方向将更加市场化,加强市场的定价机制、市场约束机制、加强监管、弱化行政管制、合规性审核、强调募集资金管理、盈利预测披露义务与责任、股东回报、强制性信息披露、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强化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发挥监管合力(征求日常监管意见程序、查看诚信档案等)、对财务内控提出更高的要求3、市场化改革给再融资会计监管带来的变化(1)公司类型多样化,包括行业多元化、盈利能力多元化;证监会已开始考虑ST公司能否以及在什么条件可以再融资的问题。(2)公司为达到融资条件而粉饰业绩的冲动缓解,但因涉及达股东利益而操纵业绩的冲动增加,主要包括为履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重大资产重组时的业绩承诺以及非公开发行时为了确定合适的基准价格等情形而操纵业绩。(3)会计监管的角度、范围和重点发生相应的变化。监管由环节监管向过程监管过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内控制度监管、财务信息披露及时性、有效性监管等成为再融资会计监管内容的重点。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到发行的时间较短,如何保证大家能够了解公司信息?就要用过程监管来解决,即上市公司所有与发行有关的重要内容均应在日常治理和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开。(4)借力监管:建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重视中介机构的作用。 二、再融资财务审核的关注重点和主要问题 (一)财务常规性审核关注重点1、在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齐备性、合规性以及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重大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2、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3、举例说明如下: (1)涉及法定发行条件的财务指标 某公司为符合发行条件而人为调整会计估计,目的是调高利润,被否决。(2)某公司将超过预期的效益工资计提及发放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经讨论后改正。(3)某公司将本是关联交易的行为视为非关联交易(大股东承担广告费),导致损益增加,目的在于避免触发股改承诺之追加支付对价条款,最终撤回申请。(二)融资必要性和融资方案的合理性 1、融资必要性:本不该由监管部门判断,但目前阶段要由监管部门进行引导,对必要性不充分的方案要做出调整,对整个市场有个导向,未来可能会通过制度性的规定将其放在发行方案中由股东大会表决,考察资产的结构和资金的使用。主要关注: (1)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包括货币性资产比重(关注流动资金充裕的情况)、资产周转能力等 (2)募集资金间隔长短(前次募投效益尚未产生,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景很好,一般要求先补年报并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截止日期延长到年底,审核后再反馈) (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财务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情况 (5)融资与净资产规模的比例关系(若存在蛇吞象的情况要充分论证) (6)现有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下继续扩大产能的必要性 (7)偿还贷款的具体安排及必要性(比较银行贷款的利率和公司资产收益率的比较)(8)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和必要性(不鼓励资产周转情况差的企业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关注用铺底流动资金的名义变相补充流动资金,一定要能充分论证合理性)建议将必要性、合理性作为董事会预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确定,对利弊进行综合分析。2、融资方案合理性:重点关注:(1)融资渠道选择的合理性 (2)资本结构的合理性 (3)采用不同融资渠道募集资金的可能性及其对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影响(4)本次融资方式的选择是否体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5)董事会前的资金投入以及募集资金量的规定。董事会前的投入不能算进去;调整发行价格,如果是市价低于发行价,或决议有效期到期,投资项目没变化,可以从前次董事会算进去,如果是调整项目,则所有项目的资金量只能从本次董事会算,本次董事会前的投入不能作为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政策合规性1、原则上不鼓励,反对以铺底流动资金的形式变相补充流动资金。发改委认为铺底流动资金一般为正常流动资金需求的30%。2、以下几种几种情形可不受“原则上不鼓励通过股权性融资来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限制: (1)铺底流动资金或偿还前期投入的专项贷款或替代前提投入的自有资金 (2)经营模式或所处行业具有特殊性,募集资金难以与具体建设项目挂钩(从严把握)以及负债比例较高的行业如商品流通企业、航空企业等) (3)采取配股方式进行股权融资 (4)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且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30% (5)全部向确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锁定三年上述例外情形,将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问题纳入融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常规审核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合理和有效性 重点关注以下方面反映的内控制度问题: (1)报告期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和性质(金额大小、性质) (2)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反映的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3)诚信档案中反映的相关内控问题 内控鉴证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建议按新的要求出具 (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重点关注: 1、使用情况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状况,对照表的填写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填写、提供有用信息。 2、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规范程度:决策程序的规范程度(尤其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资金临时性利用)、信息披露质量(包括事前和事中的信息披露) 3、公司运用募集资金的能力(包括规划能力、运作能力和管理能力) 4、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以及与公司整体效益变动趋势的关系 5、其他相关问题: 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再融资发行条件逐条发表意见),以及本次发行对今后业绩承诺履行的影响(处于业绩承诺期的,若无法区分则要追加承诺)。关键在于搞清楚相关承诺的实现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系! (六)资产评估定价合规性、合理性以及盈利预测可靠性1、原则上不直接对盈利预测进行实质性判断,但关注相关资产的历史财务数据,关注发行人是否全面、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质量及盈利状况。2、重点关注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参数的可靠性、结果采用的合理性。3、特别关注: (1)历史业绩记录较短或波动较大或缺乏盈利记录的主体采用收益现值法的适用性问题 (2)收益现值法中与未来业绩预测相关重要参数以及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确定依据 (3)是否采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进行验证 (4)按照孰高原则采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恶劣!) (5)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有效性的影响(预留的有效期要足够长) (6)评估基准日至实际收购日之间收益归属原则的合理性(收益现值法期间的收益不能归出售方) (7)同次收购选择不同评估机构的合理性 (8)矿业权评估问题(正在制定专门要求) (七)信息披露的关注重点1、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2、去广告化 3、定价发行的,关注从发行董事会召开前的停牌日到股东大会期间是否公告影响股价的重要信息,应在非敏感期审议发行方案 再融资非财务审核(2011年6月24日 发行部审核三处处长罗卫 ) 2006年以来,60%以上采用非公开发行;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占三大指标50%以上构成重大重组的由上市部审核,50%以下的,可以报上市部也可以报发行部审核。一、审核依据2个法律、3个部门行政规章、8个规范性文件证券法对发行条件的原则性规定是根本二、再融资产品介绍1、七个品种,其中交换债没有案例、分离债暂停发行,非公开已成主流,大力发展公司债券(成立专门的审核组,建议大家积极开发公司债项目)2、配股必须用现金认购,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发行方案可以是配售不超过30%,但上发审会前要确定最终配售比例,配股也是一个好品种:价格无约束、股票无锁定、大股东不摊薄、券商不包销3、增发: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者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注意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主要股东股权稀释的保护条款。4、非公开发行:(1)统计显示询价发行的最终定价结果一般是市场价格的75%(2)上市公司(非银行、保险业)要通过非公开发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要在报证监会之前取得商务部的批复(原则同意函),银行在银监会批,保险公司在保监会批(3)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九折,定价基准日有三个选择(董事会公告日、股东大会公告日、发行首日),资产认购股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不能打九折(4)以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判断是非公开发行(营业收入、总资产、净资产三个指标均不超过50%,发行部)还是以资产认购股份(有一个指标超过50%,上市部),如果现金发行再购买资产(上述指标超过50%)等同于资产认购股权,不能打九折;若以资产认购股份且上述指标未达到50%,也不能打九折。(5)非公开发行可以有一次调价机会,但是必须在发审会前完成。证监会严格执行实施细则第16条,如果股东大会过期,必须要重新定价。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也要进行调价;只有询价方式定价的非公开发行才能调价,如果是仅向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项目,不能调价(例如:华夏银行向德意志银行非公开发行没有调价);(6)发行人的律师做现场见证,发行之前的分配预案要实施完毕后才能开始发行。(7)实施细则第六条将做调整,有限度地允许“现金+资产”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但现金比例不超过25%。(8)发行环节也很重要,工作要细致,实施细则后附的认购邀请书只是模板,可根据不同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要明确有效申购的条件,不要引起纠纷(9)基金公司管理的多个基金产品视同一个发行对象,证券公司的多个集合理财账户可视同一个发行对象,定向理财账户不能视同一个发行对象(10)最近在征询意见的配套融资的规定。可以向非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化。非关联方认购资金需要询价。(11)注意认购邀请书条款的完善,比如银行耽误、第三方走账等情况予以规定,以免纠纷。5、公司债大力发展(1)建立独立的审核体系,从审核人员到发审委员(2)优化审核流程,建立分类审核的理念:受理的下一周就上初审会,再一周上发审会,争取一个月开始发行,(3)简化部门外征求意见流程:上市部十个工作日出意见(非必须)、九大受限行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型锻造件)企业债权融资不新投项目不征求发改委意见(股权融资也同样不征求意见)(4)房地产企业融资需征求国土部意见及有关问题金融企业需要披露其资本发展规划及有关问题2011年6月24日 毕晓颖 创业板非财务审核一、创业板审核情况1、创业板总受理情况 2、要求保荐机构勤勉尽责、诚实守信3、要求保荐机构归位尽责,发挥总协调人的作用4、审核流程:(1)进一步优化收到书面反馈回复后的审核流程,确保所有的审核人员(预审员、处长、主任等)遵守程序、标准、专业、纪律(2)希望保荐机构拿到反馈意见后主动与审核人员沟通,切忌多次反馈多次沟通的情况,切忌挤牙膏的情况,反馈回复要到位,原则上不进行口头反馈(3)二次书面反馈的三种情形:反馈回复后还需要中介机构现场核查,出具报告或专项核查等;要求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确认性文件或者支持性文件;存在首次反馈意见为涵盖的情况。(4)提请委员关注问题:反映发行人特殊特征的重大财务和非财务问题(不一定是负面的);发行人违反或涉嫌违反发行条件的问题;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事项;影响对发行人诚信规范判断的事项;其他影响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事项。5、审核案例:提请委员关注问题的案例(本次培训的案例都是属于这种);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案例;6、目前创业板只受理鼓励类的企业二、设立及出资问题1、无验资报告。省政府出了文件,但不是工商主管部门,应该由工商总局出文或推倒重来。2、出资不实(包括子公司)。30%以下,补足,30-50%需1年,50%以上需36个月。3、抽逃出资。需要工商部门认定不予追诉、不处理;建议运行36个月。4、技术出资:关于该无形资产对发行人当时和目前的业务的影响,关注无充分证据证明不属于职务成果的情形,出资技术与出资人原任职单位、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侵权等法律风险及纠纷或潜在纠纷,存在大额为摊销的是否已采取恰当5、股权清晰:对重要股东的核查和披露按招股书的要求进行,对自然人大额出资或受让的要关注资金来源,国有股权的设置批复(包括出资时和变动后),国有股转让是否取得了合法的批准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若有问题则需要省国资委的确认,集体企业无偿量化给个人的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国有股转持的批复要在申报时提供,不允许股份代持的情况,清理代持的情况要详细核查保证没有纠纷三、独立性问题1、业务和资产的完整性问题:发行条件考察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但如果控股股东控制力不是特别强,存在其他重要股东的情况,则还要核查其他重要股东对企业的影响。租赁行为,可被认定资产完整性、独立性存在问题。2、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3、关联交易占比较高4、技术上依赖控股股东5、关联交易非关联化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企业大量兼职的情况7、发行人与董监高或其亲属合资设立企业要清理四、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1、内控缺陷2、将有问题的子公司转让给关联方3、董监应具备法定资格,符合公司法147条的规定,不属于公务员、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证券公司高管、高校领导班子成员3、环保合规文件(若不是重污染企业要提供无违规证明,重污染企业要进行环保核查,文件中若有模糊字样,或强调说明段的,则要求发行人和保荐人详细说明,并在招股书中披露),保荐机构不能仅仅依赖环保部门的文件4、税收问题:不存在重大依赖五、持续盈利能力募集资金:在使用上放宽限制(可补充流动资金、还贷、替换之前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但要慎重);创业板不再征求发改委意见,但发行人必须证明符合相关政策;必要性、可行性及与现有产能的关系;增加一个项目: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要做分析,不再有预计募集资金额的概念;六、信息披露1、风险因素:分先披露不充分,不能有对策,对策要放在其他地方;小心使用“唯一”“国内领先”“最。”的字眼使用,谨慎使用第三方数据(第三方不承担责任);以过多公司优势或对策的陈述掩盖风险。2、披露的行业竞争格局、竞争对手、市场占有率或排名等情况的数据来源缺乏客观性、权威性3、隐瞒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及注销公司、客户关联情况4、对发行人申请受理后至上市前发生新情况的不能及时报告并进行补充披露七、其他1、股份锁定:创业板与主板的要求不一致,创业板要求的时间点受理前6个月,董监高的关联方(直接、间接)按董监高锁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按控股股东锁定2、诉讼、仲裁:保荐机构、律师未能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在所出具的文件中进行充分说明及对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影响提出分析意见3、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应说明并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