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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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共6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修改2稿)吴江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吴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监督工作。第三条 吴江市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以赢利为目的,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中介等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其所属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事业单位(含企业代管理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必须纳入财政管理。第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一)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经营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具有垄断性(包括区域垄断)、强制性、保护性的经营服务收费;重要的公用事业服务收费和重要的公益服务收费;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财政拨款单位的经营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价格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的备案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 政府定价行为第六条 政府定价行为包括制定与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浮动幅度、最高限价和作价办法;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和作价办法。第七条 制定经营服务性项目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其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第八条 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应遵循价值规律,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反映服务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时,应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具体项目由江苏省物价局公布的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为准。第十条 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后,由制定与调整收费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布。 第三章 经营者的收费行为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自愿选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消费者接受违背其意愿的服务。第十二条 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三)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项目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四)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收费权益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收费权利。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监督管理所需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法律责任的审计报告及经营成本、收费等相关材料;(四)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向消费者出具消费清单和开具合法票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收费行为:(一)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经营成本的收费标准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接受服务并收费的;(四)在服务中降低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五)在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期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收费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可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和收费员证。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实施监测管理的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 重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应按规定定期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法律责任的审计报告及经营成本和收费等资料。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可以发布参考收费标准和相关信息,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第十八条 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经营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显著上涨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布该服务项目平均市场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和浮动幅度,制止暴利。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把经营服务性收费证作为理税务登记证的前置条件。第二十条 重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出现行业降价竞争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行业平均成本,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性服务收费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受理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处罚:(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的;(二)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三)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应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经营者未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和收费员证,无证收费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因收费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时,应当退还多付价款。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吴江市物价局会商吴江市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工商局、吴江市地方税务局后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吴江市物价局吴江市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吴江市地方税务局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