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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共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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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共1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16日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同时废止。一、 基本概念1、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2、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条例(笔者注:无关的支出不予扣除 )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细则 会计: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 2003年09月03日二、 财产损失分类1、 按财产的性质分(共8项)变化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2、 按申报扣除程序分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注:全部为非正常损失) 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注:金融企业坏账损失认定标准另文执行)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注:国税发【2003】45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变化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包括转让损失)注:企业发生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扣除,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办理。苏国税发2003第147号 变化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变化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变化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3、 按损失原因分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注:企业所得税第一次引入非正常损失的概念,相关的增值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区别为引进了政策因素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注:第一次将评估损失引入企业所得税,其实质内容无特别的规定,但是毕竟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一个破题。部分变化永久实质性损害三、 财产损失扣除年度(一) 财产损失扣除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1、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注:这里的申报包括企业的自主申报,报表体现为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红字,投资损益负数2、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3、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注:应特别关注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时政策时,滥用政策,同时注册税务师应充分关注企业的后续调整。4、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注:类似的规定已经在国税发【2003】45号文中已明确。(二)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三)坏账损失扣除的对称特殊规定(注:未对其他项目进行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四、 财产损失审批(一)税负机关审批内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税务机关可对经批准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二)审批权限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受理机构 变化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四)审批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五)受理时间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五、 财产损失的证据要求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外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六、 各项财产损失的认定(一)货币资金损失1、现金损失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坏账损失(1)定义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注:包含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国税发84号文)、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注:1、分清关联方债务重组还是非关联方 2、现金偿债和非现金偿债的差别现金偿债会计和税法一致,均需确认损失。非现金偿债会计和税法为时间性差异,即在偿债资产的价值确定上会计按账面价值,税法按公允价值造成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是规入第一项,还是第三项) (国税发【2000】84号 第四十七条)  笔者添加 2000年1月1日起逾期1年以上仍未收回的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可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2)损失计算 上述情形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3)证明的特殊要求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3)申报扣除的资料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具体规定请参照本人在会计视野社区精华版内坏账损失 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1、债权有担保的,首先债权人应有权利和义务首先向担保人索取,索取未果或者担保人不足以偿债的金额申请坏账损失 2、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偿债的部分,应着重考虑是否按公允价确认所得 3、具体的资料 反映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账形成的原因及过程;债务人破产、撤销或死亡、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及意外事故损失的情况;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况及申报核销的坏账金额; 证明资料Ø 法院关于债务人(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Ø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定后仍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终结裁定书;Ø 法院关于担保人的担保无效且不承担责任的裁定书;Ø 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Ø 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及受灾情况的证明;Ø 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Ø 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担保人)死亡后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Ø 法院宣告债务人(担保人)失踪、死亡的证明;债权的证明;由债务人(担保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财政、税务等部门人员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出具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销售合同、劳务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复印件;发出商品及提供劳务的证明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受偿财产清单及估价证明、受偿财产变现入账的发票及会计凭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苏国税发2003121号4、注意核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形成的真实性5、注意其他应收款中借给关联方的款项扣除限制性规定(其中包含主要管理者,职工股东等个人的借款)注: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宁国税发2003228号需提供的资料1 债务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呆(坏)账核销明细表法院关于债务人(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债务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证明或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报及确认债权的证明由债务人(担保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财政、税务等部门人员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出具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担保人担保无效的,应出具法院关于担保人担保无效且不承担责任的裁定书情况说明: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帐形成原因及形成过程、债务人破产、撤消的主要原因、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况、申请核销的坏帐金额2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呆(坏)账核销明细表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担保人)死亡后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法院宣告债务人(担保人)失踪、死亡的证明);申报及确认债权证明情况说明: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帐形成原因及形成过程、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况、申请核销的坏帐金额3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呆(坏)账核销明细表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及受灾情况的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受偿财产清单及估价证明、受偿财产变现入帐的发票及会计凭证。销售合同、劳务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复印件;发出商品及提供劳务的证明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情况说明: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帐形成原因及形成过程、申请核销的坏帐金额4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呆(坏)账核销明细表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定后仍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终结裁定书情况说明: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帐形成原因及形成过程、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况、申请核销的坏帐金额5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2000年1月1日起逾期1年以上仍未收回的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呆(坏)账核销明细表销售合同、劳务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复印件;发出商品及提供劳务的证明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最后一笔应收帐款应距核销日三年以上)(电信企业应收帐款明细表)情况说明: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帐形成原因及形成过程、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况、申请核销的坏帐金额。 (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第084号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注: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我们应关注其取得时的计税价格的确认,特别是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企业改组改制,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实际操作中应核查企业确认资产的价值的依据,特别是发票。1、存货损失(1)定义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2)盘亏存货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存货盘点表;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报废、毁损的存货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残值情况说明;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被盗的存货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进项税转出进出税转出应并入财产损失总额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判定进项税转出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03号 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u 变价收入应缴纳增值税u 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成本的进项税转出需要考虑物耗比u 不同税率的存货转出计算方法,特别是农产品,废旧物资等 2、固定资产损失(1)定义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2)盘亏的固定资产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固定资产盘点表;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注:盘亏净损失相关资料 宁国税发2003228号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点的清册2、盘亏资产明细账3、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厂长、经理会议)同意报损批件4、资产盘亏情况说明:盘亏资产存放地点、使用部门、保管部门、资产盘亏净损失 (3)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注:毁损、报废净损失宁国税发2003228号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毁损、报废清册2、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税前扣除证明材料或审计报告、报损资产明细账、变现销售批入账凭证3、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厂长、经理会议,下同)同意报损批件4、报损资产情况说明:报损资产存放地点、使用部门、报损原因及受损程度、残值变现情况、毁损资产净损失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毁损、报废清册2、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及受灾情况的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3、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厂长、经理会议,下同)同意报损批件 (4)被盗的固定资产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特殊固定资产的处理 车辆、船舶、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1)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3)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注1:工程物资没有抵扣进项税故未涉及进项税转出。注2: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特殊规定(4)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进行扣除。    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5938号)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按规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或因满2年未动工开发,被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造成的损失,企业可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由此可见,上述规定与税法所规定的“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即资本化)差异较大,应关注由此引起的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问题。(5)成本对象报废或毁损损失。成本对象在建造过程中如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成本对象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直接在当期扣除。 注:该问题在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税法上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借鉴了企业在建工程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见企业会计制度第32条)。对此需要注意的是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后,是否可能导致开发项目成本超过其可变现净值而需要计提跌价准备。一旦需要计提跌价准备,就会因跌价准备不能税前扣除而产生暂时性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第083号 2003年07月09日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4、投资损失(编者归类)(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短期投资损失。(2)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变化(3)特殊规定(委托贷款)(办法四十一条)委托贷款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它单位贷款,被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投资转让处置损失进行处理。注:办法里未做出明确是否要求审批扣除? 相关规定: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第579号 委托理财注:前述财产定义中委托理财也应比照委托贷款处理。笔者(4)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苏国税发200249号(5)扣除限额其它股权投资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苏国税发200249号(三)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1、认定 (1)存货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已霉烂变质;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 国税发【2003】45号文),且已无转让价值; 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投资 变化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注:国税发【2003】45号文的规定 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2、损失金额的确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变化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可收回金额”是指各项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帐面价值,一般不得低于按确定的比例计算的残值。确因资产特殊无法变现或无可变现值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按省局苏国税发2003121号通知规定执行。变化企业发生的符合通知规定的无形资产、投资资产损失,应于申报扣除年度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企业发生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扣除,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第147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3、申报扣除的资料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7)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四)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 a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注:企业清产核资中应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盘盈资产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142号,2005年2月6日)(2)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注:118号和119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改组类型中,将资产交换分解为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或投资。其价格按公允价值确认,此处的评估损失,即按公允价值的确认造成的账面损失。笔者。 (3)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注:一般情况下,免税重组的资产计税基础是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所以不涉及所得以及损失。只是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取补价的一方应确定相应的转让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改组的主要条件有: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后,被接受企业继续用于同样目的的经营业务,保持“经营的连续性“2、转让资产的企业或股东应通过持有接受资产企业的股权,继续保持对有关资产的控制,即具有“权益的连续性”国税发【2000】第118、119号:(1)在整体资产转让、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的“非股权支付额”(实际上主要是货币性补价)不得超过总股权支付额票面价值的20%;(2)在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实际上主要是货币性补价)不得超过总股权支付额票面价值的25%,与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一致。在改组中资产转让或置换交易的货币性补价超过上述比例的,对其中包含的资产转让所得征税。问题:“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通常的理解应为会计上按评估价重新记账,而免税重组一般要求按账面价值确认成本(历史成本原则),而导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如 A企业将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B公司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置换,其公允价值相等均为100万元。其中 A企业账面价值90万元,B公司账面价值110万元。首先符合免税重组的要件。假设A,B两单位会计上处理均按评估价(公允价值)入账,税法规定需按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均按10年进行调整。A企业每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B公司每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五年后分支机构资产整体报废。年份AB期初会计税法差异会计税法差异1009010100110-101-5年每年摊销10911011-15年后报废价值504555055-5损失50455055A企业的财产损失计价为=50-5=45B公司的财产损失计价为=50+5=55 b.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一)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二)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三)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四)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五)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注:第六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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