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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遗产保护的与利用关系的国际规则演变(共2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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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遗产保护的与利用关系的国际规则演变(共22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关系的国际规则演变第26卷2011年第1期月刊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关系的13g际规则演变张朝枝,郑艳芬(1.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广东广州;2.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广东广州)摘要】国际法规是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基本依据,但由于相关法规众多,常被误解,曲解或生搬硬套,文章通过总结分析近百年来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规的发展演变,厘清国际法规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关系的基本定位,对文化遗产利用方式的定位变化,以及对文化遗产旅游发展的态度与立场变化,结论认为,国际法规中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关系是不断动态变化的,随着保护工作对"利用"的依赖度不断提高,文化旅游的双面影响也不断受到关注.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国际规则;旅游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006(2011)O1008108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关系始终伴随着文化遗产概念的产生与发展,而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权威机构如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等多年来努力制定的各项国际法规正是制约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关系的国际规则.纵观近百年来的文化遗产国际法规变化,可以看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关系的国际规则演变,有助于学界更好地理解文化遗产保护与利基金项目本研究受国家文物局科研项目()及国家社科基金(07CJY050)资助.ThisstudywassupposedbyagrantfromChinaStateAdministrationofCulturalHeritage(tOZHANGChao-zhi)(No.)andNationalFundsofSocialScience(toZHANGChaozhi)(No.07CJY050).收稿日期】20100826;修订日期】20101203作者简介张朝枝(1973一),男,湖南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旅游与遗产保护,旅游规划与管理,E-mail:zhchzhi;郑艳芬(1988一),女,广东人,本科生.圈用的关系,更清楚地了解国际规则的变化及其趋势,以避免生搬硬套地理解相关国际法规.本文选择了近30部重要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规,自1931年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颁发的第一部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规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TheAthensCharterfortheRestorationofHistoricMonuments)到2008年ICOMOS颁布的关于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宪章(TheInterpretationandPresentationofCulturalHeritageSites),笔者在对法规原文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国内现有相关译文进行比较总结的基础上,分析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国际规则演变.一,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相关国际法规概况(一)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国际机构及其重要文件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决议和原则,多由IC0MOS所属的国际学术委员会制定.自1931年至2008年,ICOMOS颁布的保护宪章共有16份,其他文件如宣言以及由ICOMOS国家委员会颁布的保护文件亦有20多份,其中较为重要的文件有1964年颁布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InternationalCharterfortheConservationandRestorationofMonumentsandSites),即威尼斯宪章(VeniceCharter),佛罗伦萨宪章(FlorenceCharter,1981),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CharterfortheConservationofHistoricTownsandUrbanAreas.下文所称威尼斯宪章,如无特别说明,均指1964年颁布的InternationalCharterfortheConservationandRestorationofMonumentsandSites).本文中,凡出现未标注年份的法规文献均指与前文提及的版本相同.第26卷2011年第1期月刊1987;即华盛顿宪章(WashingtonChaer),考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宪章(CharterfortheProtectionandManagementoftheArchaeologicalHeritage,1990),国际文化旅游宪章(InternationalCulturalTourismCharter,1999),关于文化遗产地的阐释和展示宪章(TheICOMOSCharterfortheInterpretationandPresentationofCulturalHeritageSites,2008),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NaraDocumentonAuthenticity,1994),澳大利亚保护具有文化特征的场所的巴拉宪章(TheAustraliaIC0MOSCharterfortheConservationofPlacesofCulturalSignificance,1999;即巴拉宪章(TheBurraCharter),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指南(ManagementGuidelinesforWoAdCulturalHeritageSites,1993)以及世界遗产地旅游管理手册(ManagingTourismatWorldHeritageSites:APracticalManualforWorldHeritageSiteManagers,2002)等,都是本研究的重要参考.UNESCO作为致力于教育,科学与文化发展的重要国际机构,亦在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自1954年至2008年颁布了20多份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约,建议及宣言.其中,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1962),关于保护受公共和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68),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1972)以及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又称"内罗毕建议",1976)等均为本研究的思考提供了重要的线索.除UNESCO,ICOMOS以外,国际上还有一些地区,国家或组织制定了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文件,如欧洲理事会积累了欧洲地区遗产保护的共同经验,也制定了大量宪章,宣言和决议,对本研究亦有一定的启发.(二)本文主要的参考文献概述本研究通过ICOMOS,UNESCO等官方网站搜集了近百年来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文献,对法规原文进行仔细阅读后,借助国内现有相关译文加强理解,在对二者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别搜索了中,英文关键词,如"利用"(use),"展示"(presentation),"阐释"(interpretation)以及"旅游"(tourism)等来获取国际规则在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关系上的演变线索.本研究参考了近30部重要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圈际法规,重点研究其中具有重要国际影响意义或能为本研究提供重要线索的文献,主要包括: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TheAthensChaerfortheRestorationofHistoricMonuments,1931),即雅典宪章(TheAthensCharter),是第一部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规,于1931年在雅典会议上通过,为第一届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所采纳.该宪章第一次规定了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的基本原则,是后来ICOMOS大会采纳的威尼斯宪章的基础,其重点内容主要在于如何通过行政和立法措施,现代材料与技术资源以及国际协作来实现历史纪念物的保护.威尼斯宪章于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讨论通过,于1965年由ICOMOS认定为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重要的国际宪章,国际上古迹保护的权威性文献,并对后来一系列关于历史地区和历史城市保护的宪章,建议等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威尼斯宪章是在二战后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背景下重新审阅和修订雅典宪章的基础上完成的,其重点内容不仅依然放在纪念物的保护方面,还扩展了"历史纪念物"(historicmonument)的概念,把历史城市,历史园林,历史地区等亦纳入古迹范畴,并更多地关注历史纪念物保护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在威尼斯宪章的基础上,ICOMOS又于1981年和1987年分别通过了佛罗伦萨宪章与华盛顿宪章,作为威尼斯宪章的附件与重要补充.佛罗伦萨宪章是关于历史园林与景观保护的宪章,它在继承威尼斯宪章精神的基础上,对历史园林的定义与目标,维护与保护,修复与重建,利用,法律和行政保护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历史园林维护,保护和修复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作了明确的规定.佛罗伦萨宪章的建议适用于世界上所有的历史园林,并被ICOMOS于1982年登记作为涉及有关具体领域的威尼斯宪章的附件.而华盛顿宪章则针对历史城镇与街区的保护,它总结了威尼斯宪章颁布后20多年科学成果的一份集大成文件,详细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成为威尼斯宪章的重要补充.UNESCO于1962年在巴黎通过关于保护景观后文中凡出现带引号的词语均指源于相应的英文单词.第26卷2011年第1期月刊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该文件最早注意到随着战后经济快速增长,工业化,城市化以及旧城更新给文化遗产带来的"建设性破坏",并就此提出积极保护景观与特征,保护历史地区等相关措施建议.此后30年间,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给文化遗产带来的威胁一直成为保护宪章,国际法规着重关注的问题.如UNESCO于1968年在巴黎通过的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于1972年在巴黎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和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于1976年在内罗毕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等,都是在世界各地重要文化遗产正遭受迅猛的现代化进程带来的巨大压力和破坏威胁的背景下形成的.其中,世界遗产公约最具有深远意义.世界遗产公约旨在"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有效的制度,共同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自其1975年12月17日生效以来,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问题,才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和逐步重视.2O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宪章开始关注乡土建筑遗产,历史性木结构,文化旅游等特定问题和保护利用中出现的相关课题¨,对文化遗产的"阐释"与"展示"工作亦开始予以重视.如ICOMOS颁布的考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宪章,国际文化旅游宪章,关于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宪章等.文化遗产的"展示"与"阐释"的表达首次运用于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并广泛运用于此后的保护宪章中,如关于文化旅游的国际宪章,关于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宪章对文化遗产的"展示"与"阐释"的定义目标做了清晰而详细的阐述,并赋予二者丰富的内涵.在旅游开发日益兴旺的今天,国际文化旅游宪章和关于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宪章这两份文件在关于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利用的原真性与完整性,文化旅游的原则和管理指南上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由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1999年11月修订通过巴拉宪章同样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巴拉宪章在秉承威尼斯宪章的精髓并结合澳大利亚本国的遗产保护实际的基础上对文化遗产的展示与利用做出了较为清晰,具体的定义界定,原则阐述与内容扩展,不仅为该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具体有效的指导,同时为ICOMOS各国家委员会为针对本国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宪章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固二,国际法规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关系的基本定位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是国际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的,而文化遗产的"利用"从一开始就被看作遗产"保护"的对立面而为国际所关注.随着社会发展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处理"保护"与"利用"这对基本矛盾的关系越来越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规制定的基调和重要目的.自威尼斯宪章明确肯定了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后,后来一系列在威尼斯宪章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国内保护文献也在不同程度上对文化遗产的展示与利用做出相关的条例规定,并趋于将此作为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具体的阐述,补充与扩展,而文化遗产的"利用"亦因此由被学界,保护机构等所"忽视","批判"渐渐过渡到被"重视".在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矛盾问题上,威尼斯宪章最早对二者的关系做出了基本的定位: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第三条);古迹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使之永久地保存下去(第四条);而为社会公用之目的的利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因此,这种使用是合乎需要的,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第五条)(Theconservationofmonumentsisalwaysfacilitatedbymakinguseofthemforsomesociallyusefulpurpose.Suchuseisthereforedesirablebutitmustnotchangethelay?outordecorationofthebuilding.Article5).亦即保护是利用的前提,利用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以实现永久的保存.自威尼斯宪章之后,巴拉宪章对遗产地利用方面的认识及二者的矛盾关系与定位做了进一步的突破与阐述,不仅为澳大利亚本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具体有效的指导,同时为ICOMOS各国家委员会为针对本国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宪章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具有较大的国际影响力.巴拉宪章认为,保护建立在尊重现存构造,利用,关联和意义的基础之上,它要求一种最为必要,但是尽可能少的做出改变的谨慎方法(第三条);对一项重大的利用进行延续,修改或恢复原位可能是合适的,甚至可以成为更受欢迎的保护形式(第二十三条).由此可见,巴拉宪章对"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进一步定位为:保护建立在尊重利用的基础之上,谨慎的利用可以成为一种保护第26卷2011年第1期月刊方式.三,国际法规对文化遗产利用方式的定位变化(一)对"利用"的基本态度变化文化遗产的展示与利用一直作为公共教育与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被写入章程.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份重要国际文献(即1931年的雅典宪章)在"教育在保护过程中的作用"中表明:"大会坚信,保护纪念物和艺术品最可靠的保证是人民大众对它们的珍重和爱惜;公共当局通过恰当的举措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这一感情"(第七条)43.这种"恰当的举措"含蓄地表明了对文化遗产的展示与利用的态度倾向.威尼斯宪章在雅典宪章的基础上肯定了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的保护功能及其必要性,并提出其利用程度与范围的条件限制.宪章的第五条明确提到:"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与雅典宪章相比,威尼斯宪章更多地关注历史纪念物保护的原真性和整体性,并强调国际公认与合作的重要性.宪章开篇即明确申明:"传递其原真性(authenticity)的全部信息是我们的职责.""古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指导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做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威尼斯宪章强调:古迹的保护意味着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凡现存的传统环境必须予以保持,绝不允许任何导致群体和色彩关系改变的新建,拆除或改动行为(第六条)."古迹遗址必须成为专门照管对象,以保护其完整性(integrity),并确保以恰当的方式进行清理和展示开放"(第十四条).威尼斯宪章指出了文化古迹为社会公用的必要性,明确表明其对文化遗产的展示与利用的肯定态度,尽管没有提出如何利用与展示,但其所强调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与完整性,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两大基本原则,为遗产地的(旅游)利用与展示及其管理与评估工作奠定了纲领性的指导意义.(二)"利用"一词的出现与运用早在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中就出现了"利用"一词,文化遗产的"利用"也因此确立其"合法"的地位.但直到1981年由ICOMOS与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IFLA)起草通过的佛罗伦萨宪章才开始关注文化遗产的具体利用.佛罗伦萨宪章首团次把"利用"作为宪章重要的一部分进行具体的阐述,即宪章的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该宪章的"利用"条例明确表明了其在处理历史园林的民众利用需要与保护之间的关系的态度,一方面,它肯定民众在园林的观光,散步,日常游戏等活动的需要,另一方面,把维护和恢复园林真实性的主要工作置于民众利用的需要之上.其认为,"虽然历史园林适合于一些娴静的日常游戏,但也应毗连历史园林划出适合于生动活泼的游戏和运动的单独地区,以便可以满足民众在这方面的需要,又不损害园林和风景的保护"(第二十条)."根据季节而确定实践的维护和保护工作,以及为了恢复该园林真实性的主要工作应优于民众利用的需要.对参观历史园林的所有安排必须加以规定,以确保该地区的精神能得以保存"(第二十二条).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及人们对文化遗产地保护与利用关系认识的深化,文化遗产的"利用"内容和方式亦不断得到深化与扩展.因此,国际文献中对文化遗产地的"利用"的阐述方式后来逐渐被所涵括内容更为丰富的"阐释"一词所取代.(三)"展示"一词的出现与运用"展示"一词首次出现在世界遗产公约中.该公约申明各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展示是国家的责任(第四条),并要求各缔约国尽量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示的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为保护,保存和展示采取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示文化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研究(第五条).与威尼斯宪章相比,世界遗产公约不仅把"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亦即"利用"活动)具体表现为文化遗产的展示,并且把展示的任务上升到了国家的责任,同时提出了展示的必要手段与措施,即展示所需的机构,工作人员,培训中心,以及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等各方面的措施,以实现展示的功能.由ICOMOS颁布的宪章,自1990年的考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宪章至2008年的关于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宪章,"展示"成为重要关键词,其内容意义亦逐渐被扩展为"阐释"活动的具体延伸.(四)"阐释"一词的出现与运用"阐释"一词首次出现在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26卷2011年第1期月刊宪章(1990)文件中,"展示和资料信息应被看作是对当前知识状况的通俗解释(interpretation),因此,必须经常予以修改.它应考虑到了解过去的其他多种方法"(第七条)."阐释"一词的概念在国际文化旅游宪章(1999)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在宪章的词汇表里,"阐释"被解释为"向游客或东道主社区解释并展示东道主社区历史遗址,物品,收藏或活动有形和无形的价值和特点,包括研究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全文有关文化遗产"利用"的表达都已被"阐释"一词所取代了.巴拉宪章再进一步扩展了"阐释"的内容."阐释"意指展示(present)一个地方的文化价值的所有方式(第一条).阐释可以是对构造的处理(例如维护,修复,重建),此地的利用和活动,被介绍的解释材料的利用三者的一种结合.关于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宪章则对"阐释"的概念与范围作了最为详细的解释.简单来说,"阐释"就是指一切有潜力提高文化遗产地的公众意识与理解的活动,阐释进程的本身也是阐释内容的一部分,而"展示"实际上是"阐释"活动的具体化(presentationmorespecificallydenotesthecarefullyplannedcommunicationofinterpretivecontent).由此可见,"阐释"一词涵括了丰富的内容和意义,实际是对"利用"的深化和扩展,体现了国际法规对"利用"的态度和认识的重要转变,即"利用"活动不再是对古迹单纯的展示,改造和利用,一切有潜力提高文化遗产地的公众意识与理解的活动都可理解为人类对遗产地的利用,但"利用"一词已不足以表达这种丰富的内涵,"阐释"一词更为确切地把人类这种传译(包含翻译和传达两个过程)文化遗产价值的活动过程归结起来.因此,文化遗产的展示与利用过程,是文化遗产地的阐释过程,也是文化遗产地阐释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五)社区参与保护与利用社区(community)在文化遗产地保护与利用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得到重视和认可的.直至1987年的华盛顿宪章,社区的参与意义才被真正得到承认与重视.华盛顿宪章在其"原则与目标"部分首次提出:居民的参与(participation)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的作用,应加以鼓励;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关系到他们周围的居民(第三条).在宪章的保护"方法与手段"中,它还强调"保护规划应得到该历史地区居民圈的支持"(第五条),"为了鼓励全体居民参与保护,应为他们制订一项普通信息计划,从学龄儿童开始"(第十五条).由此肯定了当地居民的参与是文化遗产利用和展示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继华盛顿宪章之后,ICOMOS起草通过的各种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宪章均把居民的参与作为遗产保护和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其随后制定的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1990)开篇即申明:考古遗产的其他构成部分是当地人民生活习惯的组成部分,对于这类遗址和古迹,当地文化团体参与其保护和保存具有重要意义.在宪章的整体性保护政策条例中,它还进一步要求:一般民众的积极参与必须构成考古遗产保护政策的组成部分.涉及当地人民的遗产时这点显得尤其重要(第二条).另外,"在某些情况下,把保护和管理古迹和遗址的责任委托给当地人民也许是适当的"(第六条).澳大利亚的巴拉宪章同样肯定了当地居民的参与需要."应该提供给人们参与一个地方的保护,阐释和管理的机会.这个地方对于他们具有特殊的关联,而他们对这个地方也具有社会的,精神的或其他文化的责任(第十二条)".总而言之,社区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四,国际法规对文化遗产旅游发展的态度与立场(一)"旅游"是一把双刃剑发展旅游业是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的重要途径.而"旅游"一词最早出现于UNESCO于1962年通过的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和特性的建议文件中,其第四十条就建议到:校外公共教育应是新闻界,保护景观和遗址或保护自然的私人组织,有关旅游机构以及青年或大众教育组织的任务.大会还建议各成员国将该建议提请受委托保护自然和发展旅游业的机构予以注意.UNESCO于1968年通过的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再次提出:教育机构,历史和文化协会,与旅游业有关的公共团体以及公共教育学会应制订计划,宣传因为目光短浅的公共或私人工程对文化财产所带来的危险,并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保护文化财产的项目有助于国际相互了解(第三十三条)12.由此可见,20世纪中期,文化遗产地的旅游现象及旅游的教育与保护功能已经被国际组织与机构注意.UNESCO于1972年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是第26卷2031年第1期月刊最早注意到旅游业给文化遗产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保护文件,"文化和自然遗产中受到下述严重特殊危险威胁这些危险是: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威胁"(第十一条)63.在其紧接着通过的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文件中,UNESCO针对"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问题继而提出"涉及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旅游发展计划的制订应审慎进行,以便不影响该遗产的内在特征和重要性,并应采取步骤在有关部门问建立适当的联系"(第十五条).1976年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同样提到要防止旅游业的过分开发而造成的危害,"各成员国及有关团体还应做出规定,采取措施消除因旅游业的过分开发而造成的危害"(第三十一条)".这些国际保护文件一方面强调提防过度的旅游发展可能带来的危害,另一方面又肯定了旅游利用的必要性.如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1972)提倡审慎制订旅游发展计划(第十五条),还提出"应建立志愿者机构以鼓励国家和地方当局充分利用其保护权利并向它们提供帮助及必要时替它们筹措资金.这些机构应该同地方历史学会,友好促进会,地方发展委员会以及旅游机构等保持联系,还可以组织其成员参观和游览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不同项目"(第六十四条);"各成员国应就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示进行合作,在必要情况下,从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寻求援助.这种多边或双边合作应认真予以协调,并采取以下形式的措施:提供学习和旅游奖学金,提供科技行政人员与设备"(第六十六条).除了UNESCO对旅游业予以了关注,IC0M0S于1976年通过的文化旅游宪章也认为"旅游业是一个不可逆转的社会,人文,经济和文化的事实",它对历史古迹和遗址存在着正面和负面的影响.由此可见,到了20世纪70年代,国际遗产保护组织已经意识到旅游利用是一把双刃剑,其不仅开始关注旅游发展的负面影响,并提出要审慎发展旅游业,积极利用旅游的保护与公共教育作用.(二)"旅游"成为保护与发展的重要课题随着文化遗产地的展示与利用活动的日益膨胀,旅游作为展示与利用活动的重要途径,也13益成为促进遗产地保护与发展的重要课题.过度的或没有妥善管理的旅游发展可以威胁到遗产地的真实性固和完整性,因此,旅游发展与遗产地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矛盾,但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及旅游管理知识的发展成熟,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旅游业在保护和发展文化遗产地中的重要角色.其一方面承担着公共教育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能为东道主社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显着的经济与文化利益.实践证明,旅游正日益成为文化保护的积极力量.因此,如何协调旅游发展与文化遗产地保护的关系,如何管理与促进遗产地旅游业的合理发展以及如何协调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是当今文化遗产地旅游管理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课题.由UNESCO世界文化遗产中心撰写完成的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指南,ICOMOS于1999年通过的国际文化旅游宪章,以及2002年由UNESCO世界遗产中心出版的世界遗产地旅游管理手册对解决上述问题作了有益的指导.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指南主要针对如何为参观者提供满意的服务把"世界遗产地的参观者"作为指南的其中一章内容进行阐述.指南从遗址维护,展示和解释说明以及游客管理三大方面对如何满足参观者的需要,如何尽量避免人为破坏和损害以及如何接待参观者等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国际旅游文化宪章取代了1976版的文化旅游宪章,成为文化遗产地重要的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为处理旅游发展与文化遗产地保护间的关系,管理与促进遗产地旅游业合理发展以及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给予了重要的指导.新的宪章开篇即表明其在处理旅游发展与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的态度,即保护组织与旅游业必须采取合作的态度积极对话:出于对历史文化遗迹共同的尊重和对此项资源脆弱性的担忧,保护组织和旅游业必须以合作的态度一起工作,来保护和展现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修改过的宪章采用了一种合作的方式,来协调保护组织和旅游业的关系,避免传统上保护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紧张局面.它确认,对保护工作者而言,积极的对话可以使保护工作获得更大进展,而不是将旅游简单地视为被迫容忍的业务.""鼓励公众意识"被作为宪章的第一大原则进行具体阐述,进一步肯定了旅游首先应承担公共教育的重要功能,"由于国内和国际旅游是文化交流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对话应该为东道主社区成员和旅游者提供负责任的和管理良好的机会,使他们可第26卷2011年第1期月刊以通过切身经历来了解社区的遗产和文化"(原则一).除了承担公共教育的功能外,宪章还用两大原则分别强调旅游要为游客与东道主社区提供利益的功能:古迹保护和旅游规划应该确保带给游客一段有价值,满意的和愉悦的经历(原则三)."旅游和保护活动应该使东道主社区受益"(原则五).这两大原则致力于保证游客以及东道主社区的利益,可见游客与东道主社区首先是旅游发展中的重要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应该首先保证他们的基本权益.在管理与促进遗产地旅游业合理发展的问题上,宪章用了另外三大原则进行阐述.首先,宪章认为"古迹遗址和旅游业之间的关系是瞬息万变的,随时可能包含有冲突的价值.我们应该以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来理顺这些关系,为我们也为后人造福"(原则二).在这个管理动态的过程中,还"应该有持续的计划来评估旅游活动和发展对特别场所或社区循序渐进的影响"(第2.7条).除了相关的保护组织与旅游机构外,"东道主社区和原住民应该参与到保护古迹和旅游的规划中来(原则四)",以此尊重他们的权利与利益.而在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其旅游推广计划必须是负责任的,"旅游推广计划应该保护和改善自然和文化遗产的特征"(原则六).除了上述提及的六大保护原则外,国际旅游文化宪章还对宪章的执行,评估与运用问题提供了详细的参考方法,并为那些需要以一套始终如一的词汇来使用和执行国际文化旅游宪章的人们提供较为全面的词汇表.因此,国际旅游文化宪章成为了现今制定各种旅游管理手册及旅游监测指标体系的重要参考指南.世界遗产地旅游管理手册正是在国际旅游文化宪章的原则指导下编着出版的."旅游"由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指南的其中一章内容被阐述到2002年发展成为专门的管理手册这一过程,正反映了"旅游"在保护与发展文化遗产地这一进程中的地位的重要转变.该手册不仅辩证分析了旅游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游客利用的共同影响(commonimpacts)以及给东道主社区带来的经济与文化影响(以负面影响为主),还着重阐释了游客,东道主社区这两大参与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强调他们同样是遗产地旅游发展中的重要参与者,只有充分尊重与协调各方的权益,才能保证遗产地保护与管理进程的顺利进行;不仅指出政治与管理目标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制定相关目标,还提出固了解决旅游管理问题的战略与具体方法等.该手册主要针对当前旅游活动中的诸多新问题,新矛盾应运而生的,不仅极大地弥补了过去各种保护建议,指南及宪章的片面与不足,还为当前各国文化遗产地的旅游管理与发展提供具体有益的操作指导.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手册直接适用于各国文化遗产地的旅游发展,各国应在国际各种重要保护宪章尤其是国际旅游文化宪章的指导原则下针对本国文化遗产地旅游发展的具体问题制定相对应的发展政策与解决方案.五,结论纵观近百年来的文化遗产国际法规变化,文化遗产"保护"一直是国际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的,而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这对矛盾关系的处理也始终伴随着国际规则的发展与演变,由此可观察出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的展示与利用的态度与定位的重要转变:文化遗产的利用从"有利于保护"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保护方式""利用"的内涵从"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展示"扩展到"文化遗产的阐释与展示"社区与居民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的角色由被忽视逐渐被关注和重视;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与发展方式日益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重要课题等等.同时也不难看到,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关系始终是一种动态关系,国际法规对"利用"的方式内涵,强度与广度都在不断演变,但总的来看,对"利用"的态度越来越积极,"利用"对保护的意义,对公众的教育意义都在不断地提升,另一方面也由于全球性的文化遗产保护财政投入不足问题,"保护"工作对"利用"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对"利用"与"展示"的方式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关注,遗产保护工作者并不能简单地否认"利用"的价值与功用,更多的是需要批判性地接受与规划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与方法,深度与广度,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挑战与完善国际相关法规,让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规中有中国的声音,绝不能教条地生搬硬套国际法规来指导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参考文献】1ZhangSong.SelectedInternationalChartersandDomesticRules0厂Urban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M.Shanghai:TongjiUniversityPress,2007.1421.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1421.2InternationalCouncilonMonumentsandSites.VenusCharter第26卷2011年第1期月刊Z.196405.3TheAustraliaICOMO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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