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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必须了解的建筑业营改增三大问题(共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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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必须了解的建筑业营改增三大问题(共8页).docx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你必须了解的建筑业营改增三大问题1关于在建项目的问题 在营改增过渡期间,施工企业存在大量在建工程,如何对在建工程的税收政策进行规定, 与众多企业的经营业务息息相关。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 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还对“建筑工程的老项目”进行了界定:(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判断,建筑施工企业的老项目如果拟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取得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只需符合以上规定的其中一项即可,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建筑行业具有一些特殊情况,大量在建项目迄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允许这些有“老合同”项目的施工企业可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税是对他们的保护,因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之前的造价规则,施工企业通常是基于3%的营业税率进行报价,营改增之后,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这意味着若在建项目仍按照一般计税法,施工企业在报价中只向合同的甲方收取3%的营业税税金成本,却要缴纳11%的增值税,其需要额外支付8% 的税金成本,而这部分成本通常很难从甲方获得额外的补偿。所谓的简易计税法,即按照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的征收率为3%,意味着施工企业的在建项目假设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税率由营业税的3%变更为增值税的3%,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价税分离之后,施工企业所负担的实际税率为2.9%(即:3%÷(1+3%)=2.9%),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在过渡期间并未因为税制的变化而导致税负上升。在具体执行中,还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法,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些施工企业把采购的原材料既用于新项目也用于老项目,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1 的相关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因此,为了规避税务风险,建议企业按照新、老项目分别核算,准确归集进项税额。据笔者调研,有的大型施工企业由于项目众多,为了规范管理,其将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按照新、老两类项目进行工作分配,以确保过渡期间准确核算税金。二是虽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没有超过原有的营业税税率,但是,一个在建项目选择在2016 年5 月1 日前和5 月1 日后验工计税或竣工结算,其主管税务机关及税种的划分是有差异的,即:营改增前企业需向地税局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需向国税局缴纳增值税。从施工企业的角度看,在营改增前结算需要考虑是否具有足够的现金流,以及甲方是否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营改增后结算则需要考虑项目的总价与已结算并缴纳营业税的工程价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一个项目不能重复缴税,对于已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遗留问题应尽快解决。对于施工企业与地税局之间存在的营业税历史欠旧问题,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2 中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这意味着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不存在交叉问题,对于营业税的相关问题,施工企业仍需与地税局进行沟通及协调。三是许多施工企业反映,他们对于在建项目的总包方能否允许差额计税十分担忧,若不能,则会造成重复征税。其实, 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中已有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意味着施工企业的在建项目一旦符合认定为老项目的条件,即使采用简易计税法,作为施工的总包方也允许就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税,但只有实际支付的分包款才能扣除。关于纳税地点的问题,附件2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由于我国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十分普遍,因此,总包方和分包方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回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样能够更好地衔接税收征管的相关问题。2关于甲供材及清包工的问题 从税收的角度看,甲供材及清包工在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意味着,无论是甲供材还是清包工,均可以忽略甲方购买材料导致乙方无法抵扣的问题,乙方仅就自身收取的劳务费用等按简易计税法,征收3%的增值税。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原因是目前甲方业主控制材料的情况非常普遍,由于建筑业适用的税率为11%,主材适用的税率为17%,因此甲方认为进项税额抵扣可以降低其增值税应纳税额。其实,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增值税额通常是由购买方来负担,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购买方支付了17%的税额则可以抵扣17%,支付了11%的税额则可以抵扣11%,抵扣的越多,支付的也越多。但是,要在短时期内消除误区有一定的难度。此外,不排除购买方在价税合计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选择更高税率的项目为了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在政策上规定甲供材及清包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解决了除购买材料之外,纯劳务没有过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问题。清包工的计税销售额,除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之外,还包含采购辅助材料的价款。甲供材的计税销售额,为扣除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后的施工合同价款。企业在执行中主要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主材及辅材。为了便于征收管理,通常只有由乙方自行购买的材料才可计入乙方的计税销售额,但其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后,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当然,假设施工企业为了获得价格的优惠,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辅材,则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更优的选择。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无论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法还是简易计税法,其计税销售额均必须是一个不含有增值税的“裸价”。为了配合营改增,住建部颁布的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中明确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 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3关于总包混合销售的问题建筑业的发展已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因此我国将会大力发展总承包业务。所谓的总承包就是既包括建筑服务,又包括设计服务和购买工程物资及工程设备。由于在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购买工程物资及工程设备的税率为17%,而设计服务的税率为6%。因此,一个总承包合同涉及了多档增值税税率。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由此可以判断,兼营与混合销售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不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则应该根据不同税率的项目分别核算;若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施工的总承包合同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并且施工企业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以外的单位,因此应该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施工企业依然会存在着这样一个疑惑:总承包合同到底适用于建筑服务的11%税率还是设计服务的6%税率?一般来说,总承包资质是有严格管理的,通常具有特级资质等的总承包是以建筑企业的身份去投标的,因此,建筑总承包合同按照11% 的建筑服务税率计征更为恰当。当然,也有部分施工企业存在这样的情况,甲方为了最大化的抵扣进项税额,要求把总承包合同分拆,EPC合同(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即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就是典型的例子。许多项目是在一个框架协议下分拆为3个合同,那么也就会涉及多档增值税税率。其实, 这种做法同样存在上文中所提到的认识误区,一个材料销售合同,销售方需要收取购买方17%的增值税额,这样购买方才可抵扣17%;一个适用11%税率的施工合同,虽然甲方只获得了11%的进项抵扣,但是其付出的进项成本也仅有11%。因此,严格来说,分拆合同在税金方面不会产生任何的节税效果。综上所述,建筑业由于业态的复杂性,施工企业应该高度重视营改增的相关问题,本文仅提到其中3 个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事实上还有许多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问题需要征纳双方进一步研究。(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建筑业跨区域经营,税款在哪儿缴?发票在哪儿开?账务咋处理?一、准确掌握基本政策要点1、实行分类管理:按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标,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2、分别适用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3、采用“项目明细管理”。对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区域和项目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抵扣分包款及发票号码、预缴税款及完税凭证号码等。4、实行属地预缴与机构地申报方式。二、清楚税款计算方法及相关财务处理例如:甲企业2016年初竞标取得跨省一工程项目并于4月30日动工。5月份开具发票收到首次工程款1000万元(含税);以存款支付乙企业分包工程款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18万元,增值税额19.82万元;购进辅助性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假如该企业无其他工程业务)。甲企业税款计算、预缴、申报及相关财务处理方法如下:(一)一般计税方法:1、本月税金计算及财务处理: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借:银行存款1000万贷:工程结算收入900.9万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99.1万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借:工程施工180.18万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9.82万贷:银行存款200万C、购进材料100万: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100万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7万贷:银行存款等科目117万2、预缴与申报:A、本月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11%)×2%14.41万元。财务处理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14.41万贷:银行存款14.41万B、本月应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为:销项99.1万进项36.82万项目地预缴税款14.41万47.87万元。财务处理: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47.87万贷:银行存款47.87万注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凡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规或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财务与税收处理逻辑严密,销项税额与销售额之间存在直观对应关系,而简易计税对总分包实行差额计税,但差额计税不等于差额计收入,由于目前对差额计税的财务处理上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企业应小心妥善处理。对此,笔者提供两种处理方法供参考:第一种处理方法,即差额处理法:就是依照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出企业实际应交的税款并作出相应的财务处理。企业应按期(月或季)根据项目明细台账,分别对不同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支付并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分包款、上期取得合法抵扣凭证未抵扣分包款等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出各项目当期差额后应交税金(当期抵扣的分包款只能当期取得的收入),再进行综合财务处理。对当期没有收入而只有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支付分包款业务的,不作税务处理,待下期取得收入时再纳入差额计税处理。以上例:1、本月税金计算及相关财务处理: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并计算本月应交税金:企业应交税金(1000万200万)÷(13%)×3%23.3万元借:银行存款1000万贷:工程结算收入976.7万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23.3万元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借:工程施工200万贷:银行存款200万C、购进材料价款100万,增值税额17万: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117万贷:银行存款等科目117万2、预缴与申报:A、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3%)×3%23.3万元。财务处理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23.3万贷:银行存款23.3万B、应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3%)×3%项目地预缴税款23.3万元0第二种处理方法,即全额处理法:就是按照财务核算的收入全额计算应交税金,对按规定应抵减的计税收入,单独进行抵减财务处理,通过财务核算过程最终反应出企业实际应交的税金。企业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逐笔进行财税处理,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业务发生的全貌和税金计算征收的全过程。仍按上例: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借:银行存款1000万贷:工程结算收入970.87万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29.12万元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借:工程施工200万贷:银行存款200万C、由于在计提应交税金时,按照企业取得的全额收入与征收率计算,未扣除分包应抵扣的税金,表示在计提税金时多列了税金支出而少计了收入,因此,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并实际抵扣时,应将应抵扣的税金增记收入、冲减原全额计提的应交税金并作财务处理:支付的200万应抵扣的税金为200÷(13%)×3%5.82万。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分包抵扣税金)5.82万贷:工程结算收入分包应抵扣税金5.82万D、其他业务处理与前面相同,不再重复。关于“营改增”,财务核算的10个细节!一:进项税额【核算内容】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举例】购进办公电脑3000元、增值税额为510元.借:固定资产 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贷:银行存款 3510二:减免税款【核算内容】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举例】2016年5月,上海N房地产开发公司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2000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50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2500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分录】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2000贷:银行存款 2000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借:管理费用500贷:银行存款 500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2500贷:管理费用500递延收益2000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按3年,残值10%举例)借:管理费用50贷:累计折旧50借:递延收益50贷:管理费用50三:已交税金【核算内容】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注意: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举例】每月预缴一次增值税,每次预缴20000元。预缴时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0000贷:银行存款 20000四: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内容】"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举例】某企业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30000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17000元,月末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3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000五:销项税额【核算内容】"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发生销售退回或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或负数登记。【举例】原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10000元,成本8000元,销项税额为1700元的货物被退回,假设已经按税法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时的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贷:银行存款 117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冲减成本:借:库存商品 8000贷:主营业务成本 8000六:进项税额转出【核算内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举例2016年5月,北京H餐饮企业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苹果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运费5万元,取得合法票据.月底将购进的20%的苹果发放给员工当福利.仅演示增值税进项转出会计核算.【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89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900(*13%+5*11%)*20%。七:转出多交增值税【核算内容】"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举例】2016年5月份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10000元,借方的进项税为8000元,已交税金为9000元.月末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7000八:未交增值税【核算内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九: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内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案例】2016年5月,北京H企业,购进一批办公电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万元,增值税额0.51万元.当月处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分录】借:固定资产 300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100贷:银行存款 35100次月允许抵扣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100十:增值税留抵税额【核算内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分录】期初: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问:我公司2012年1月购买了增值税专用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是否属于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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