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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法人(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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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法人(共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五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又一民事主体。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法人制度的萌芽。罗马法上的团体人格制,在共和时期,开始承认国家、政府具有独立人格。这是乌尔比安的说法。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法人有概念,但民法典却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1)法人就是团体 (2)法律对自然人的优待。首先对法人下定义的是前苏联1922年的民法典。其第13条规定:一切享有取得财产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且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这一定义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上的统一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的独立性,名义上的自我性。我国是否要法人这一概念,曾存在着争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就是我国法人的定义。由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法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组织体某人退出或死亡都不影响其存续;一个自然人可同时参加多个法人;法人内部的自然人的活动不属于个人。作为一个组织体,须具备:(1)成员要有人(2)活动场所没有场所就没有活动之处。(3)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4)要有目的或宗旨2、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体能力的作用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拟制人格但却实在存在,取决于社会属性。法人的权利能力单个条件决定社会发展的作用;法人的行为能力双个条件决定权利能力和自身能力法人自身条件取决于财产。3、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体作为主体决定的。二、法人成立的条件条件与特征不同。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了法人成立一般应有的条件,概括起来有四:1、依法成立这是国家管理的要求。这里的依法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程序法即法人成立的程序规定。不同的成立方式有不同的要求。成立方式一般有三:法定成立 核准成立 标准成立实体法即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1)作为组织体的合法性(2)其它条件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财产针对企业法人而言,经费针对事业法人而言。不同性质的法人,法律要求具备的财产也不相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为三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为10万元,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元。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名称:登记后享有名称权;名称要名符其实,要符合法律的限制。组织机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场所:活动空间。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下左右都不为法人承担,而由其自己承担。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登记成立法人,取得主体资格。欺骗登记的,将实行法人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否认: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据以配置义务或责任负担的法律制度。通常是股东负无限责任。三、法人的分类(一)民法通则的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这一分类的标准可以说是根据法人财产的来源和职能划分的。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法人。这一类型之下的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四种:(1)全民所有(国有)企业国家出资,现在的公司只有国有独资公司才是,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在工商登记中往往被划入社会法人类。(2)集体企业主要是城市中的企业,乡镇企业,但在企业改制中已逐渐民营化了,留下的经营状况堪虑。(3)私营企业以前叫个体企业,现在都可成立公司了。(4)外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股权式 中外合作契约式,分配按协议而不是按投资比例。这一分类的最大缺陷就是不同性质的主体的法律待遇不同,现实中各种“带帽”企业引起的纠纷不断。2、国家机关法人从事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问题:民事责任承担中的司法豁免权有无?3、事业单位法人以从事各种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单位组织。主要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改革之后的所谓事业单位,剩下的只有特权,而非公益了。特别是市场化之后,各种公益事业逐步尝试市场化运作。值得研究者: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哪些可以市场化,哪些不能市场化?4、社会团体法人民事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二)传统理论的分类传统民法对法人的分类是以设立依据为标准划分的,基本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当然,理论上对划分的标准有不同认识,但分类却是同样的。1、公法人以公法为设立依据的法人。包括所有的国家机关法人。2、私法人以私法为设立依据的法人。进一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1)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的法人。进一步分为:营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A、营利性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包括各种企业。B、公益性法人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如学校等。(2)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法人。如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是。(三)应有的分类1、法人分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法人管理上的意义。科学的分类有利于对法人进行管理,非科学的分类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2、科学的法人分类应以传统民法的分类为佳。值得研究。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能力无非指的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法人的权利能力(一)概念指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是与法人所具有的财产紧密相关的,法人必须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才能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前苏联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而是国家的一部分。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样,法人的权利能力也是国家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而赋予了,并非自然产生。(二)特征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较,可以得出法人权利能力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法人不能享有这一特征,理论上也称为自然性限制。这包括二个方面:(1)基于生理而产生的权利如,身体权即是。(2)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如,监护权。但有些人格权,法人也可以享有。如,姓名权在法人中称为名称权,名誉权在法人中成为商誉权,等。2、始期和终期与自然人不同法人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筹建期间不是法人,而只能算为团体。消灭可因:撤销、解散、破产、其它原因而发生。法人消灭之前,要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权利能力虽然还在,但已受限制,仅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清算活动。清算完毕,法人主体资格终止。3、法规限制这种限制是对个别法人的限制,而非对所有法人的一般限制。如,在财产上,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4、目的范围的限制由于法人成立的目的不同,其所担负的社会职能也不同,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也不相同。法人只能在他的目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关于目的范围的限制,性质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说法:对权利能力的限制。依此,则法人目的范围外的行为就无效。对行为能力的限制。依此,则法人目的范围外的行为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对代表权的限制。依此,则可依代理制度来判断目的范围外行为的效力。对法人内部的责任划分。依此,则法人目的范围外的行为就当然有效。各种法人成立的目的是不同的。概括地说,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一般从事行政管理,各项民事活动也是满足日常需要,不得从事纯商业性业务,须与其目的范围有关。对于公益性法人而言,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纯商业性业务。对于企业法人而言,不同企业都有不同的社会职能,实现其活动的特定性,才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据此可以认为,在我国,法人的权利能力受经营范围的限制,这一范围就是经营范围。现实提出的挑战:无业不商、无人不商。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什么是与日常生活有关,超出范围的行为都无效,对交易安全如何保护?对于企业法人来说,其根本目的就是营利。计划经济时期,生产的目的就是“满足劳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但现在是经济繁荣、产品丰富了,还需严格限制吗?在法人制度初期,是严格限制的。日本民法第43条:法人依法令之规定,于章程或捐助行为所定目的之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英美法上,有所谓的能力外原则beyond the power。即在权利能力之外的行为无效,即使全体股东追认亦无效。法国也有特定目的原则,但同时采取了公司能力的无限制性。但至20世纪时期,这些原则都不同程度地有些变化。日本:为达事业目的所必要之事项均在目的范围内。美国、加拿大:越权废止。我认为,不能取消限制。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应严格限制;对于企业法人,应扩大范围。二、法人的行为能力(一)概念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其识别力,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财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的特征:1、与权利能力在时间上的一致性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消灭。2、范围上的一致性。企业法人是在其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3、实现上的特殊性。涉及到自然人来实现,自然人与法人行为的关系。(二)行为能力的实现其实现涉及到意志、行为、机关,是确定法人责任的基础和前提。1、特殊性的表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能力的实现是由法人机关来完成的,最终要由自然人来具体实施。这里就有: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到底是代表关系,或是代理关系。二是,行为能力的实现是通过行为的实施来完成的,行为的实施又取决于意志的指挥,因而,行为的性质取决于意志的性质进而取决于意志的形成。2、法人机关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法人的组织机构与法人机关不同。前者范围大,后者范围小。法人机关的特点有:一是有权代表法人,二是具有自己的意志。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与日常生活中的法人代表不同。3、法人意志包括:创立人意志。以章程的形式出现,为机关意志确定了范围和方向。 机关意志。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的意志才是法人的意志?经营范围的作用决定。法人意志的执行,首先是靠自然人完成的。自然人又可分为机关成员和非机关成员。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1)法人行为能力的实现,是通过法人行为完成的,行为的性质取决于意志的性质。(2)法人机关的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意志的形成受制于三个因素:一是创立人意志,体现为法人章程,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二是机关自身,集体意志的形成是关键;三是机关成员的意志。(3)法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意志的实施,具体实施人员可分为法人机关成员和非法人机关成员。(4)法人机关成员执行法人意志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两者之间是一种代表关系。(5)非法人机关成员执行法人意志的行为是经授权委托而为的行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代理关系。这种授权委托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对于非法人成员,须有授权委托书;二是对法人机构或成员,是一种性质授权,授权的意志反映在法人章程或经营范围之上。(6)法人意志有合法与违法之分,行为亦然。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了六种。案例1:毛毯红枣案。案例2:自行车伤害赔偿案。(三)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又称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在权利能力范围内,对自己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能力。对于这一能力,我认为没有存在的必要。对于这一问题,理论上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法人本质是拟制的,就不存在责任能力;认为法人本质是实在的,就存在侵权行为能力。从民法通责的规定上看,我国是承认有侵权行为能力的。第三节 法人机关(略)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一、法人的成立(略)因在成立条件中已讲过。二、变更包括法人内部的变更和外部的变更。内部变更指的是法人性质、经营范围的变更;外部变更就是法人的分立和合并。1、法人的合并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一个独立的法人。权利义务由新的法人承受。2、法人的分立一个法人分离成两个以上的法人。3、法人性质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4、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股权的变更、股东的变更等。三、法人的终止就是法人的消灭,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状况。(一)终止的原因按民法通则第54条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有四:1、依法被撤销可以包括合法原因的撤销和违法原因的撤销。2、解散合法消灭。可以是任务完成的解散,可以是协议解散,也可以是约定事由完成后的解散。3、破产资不低债的状况。4、其它原因合并、分离等。(二)终止的程序必须经过清算。1、清算的概念指清算组织在法人终止时,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了结一切未了事务的行为。清算活动由清算组织实施,清算期间的法人称为清算法人,其权利能力并不消灭,但只能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清算法人有无行为能力,要看具体情况。因破产、被撤销而进行的清算,法人自己不能进行,要由主管机关、法院来组织清算,这种情况下没有行为能力。非因此两种原因而终止的,清算由法人自己进行,这种情况下有行为能力,但却要受到限制。清算活动,指法人在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清理财产,清偿债务,在法院起诉、应诉。清算外活动,清算法人不能进行,正在进行的要停止。2、清算组织从事清算活动的人,可以是委员会、小组等。从民法通则第47条的规定可看出,清算组织有两种:(1)清算法人成立的清算组织解散而终止的,清算组织的成员包括:由意思机关选举,无法选举的,由法院组织。在我国,法人章程有规定的依规定,无规定的依意志机关的推选。(2)主管机关、法院组成的清算组织原因:被撤销、破产而终止。成员:有关机关、有关人员。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财政、审计、工商、税务、银行、劳动部门等。有关人员包括:会计师、律师、经济师、工程师等。3、清算组织的职权概括说,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有关事务;对外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应诉。具体说有:(1)处理事务清理财产,整理帐目,造册登记。(2)收债、清偿债务对于债权,到期的就收回,未到期的就让与或转让。对于债务,及时通知债权人申报,一旦过去就不理。(3)变卖财产(4)破产申请资不低债时,申请破产宣告。三、法人登记(略)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略)自看。但要注意几个问题:1、合伙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的责任2、两户的对外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类似于无限公司。4、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责任由法人承担。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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