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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赔偿的五个步骤(共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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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赔偿的五个步骤(共17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疗事故赔偿的五个步骤来源:作者:日期:09-05-08无论多少复杂的医疗纠纷,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是患方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赔偿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如果这个核心问题得不到客观、公正处理,医患双方因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就会没完没了地闹下去。新条例使这一问题得以定性和初步量化。据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辉介绍,医疗事故赔偿确认要经过五个步骤,如果你或你的亲友不幸遇上医疗事故,不妨对照一下,以做到心中大致有数。第一步,鉴定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可通过三条途径解决:双方自行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关键在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件先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区县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市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如果对再次鉴定结论仍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最终判决。北京首次(区级鉴定费是3000元,再次(市级鉴定费是3500元,属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院承担,非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患方承担。第二步,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报告通常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否属医疗事故。二、属几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三、医疗人员负有哪种责任(完全责任,医疗机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轻微责任,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第三步,根据条例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2005年,北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808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20元一天。(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2005年,北京地区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为14000元。(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然后,根据11项内容和上海标准逐项对号入座,对医疗事故中需要赔偿的部分累计相加,得出总额。第四步,计算赔偿总额。计算公式为:赔偿总额=上述11项所加总额×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比例见第二步第五步,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从五个步骤可以看出,在新条例下,医疗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是下无底线,上不封顶的。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及标准来源:作者:日期:09-05-08(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如何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来源:作者:日期:09-05-08如何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医疗事故赔偿知识之六案例孔某因下腹痛去医院急诊,被确诊为急性阑尾炎,并于当日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在手术过程中,主治医师在取出切除的组织后,当即怀疑与阑尾有异,即请其他医师上台手术,并找到了阑尾。后经验证,发现切除的组织为子宫,但双侧卵巢完好。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为二级医疗责任事故。经医患双方所在地行政部门调解,均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孔某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方予以高额赔偿。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免除了孔某所有的医疗费用,医院方给付了孔某误工费和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向法院起诉是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寻求的最后一道保障线,也是最有效力的解决纠纷方式。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第一,起诉要注意诉讼时效制度。向法院诉讼,有时效制度,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合法的权益最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普通时效为两年,但医疗事故属于身体受到伤害所需的赔偿,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从确定为医疗事故之日起算起。当事人千万不要在协商、调解和等待中,超过诉讼时效。第二,起诉要有合适的原告和被告。原告一般是患者本人,如果死亡的,一般指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而被告一般是指医院,主治医生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被告。第三,要有合理的赔偿请求。赔偿的数额应根据法律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过合理的范围,漫天要价,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第四,要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最主要的是鉴定结论,如果没有鉴定结论,要提供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病历资料,并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第五,尊重法院的审理程序和秩序。医患双方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程序予以解决。结束语医疗一直是一个风险行业,医疗事故的发生,不是医患双方所愿意看到的结局,如果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条件下,一味要求医院来承担责任,那么会打击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探索精神,阻碍医疗技术的提高和医疗科学的发展。但如果对责任事故的过于宽容,会使医务人员的责任性逐步丧失。因此,我们再次强调,对医院及医务人员来说,在现有的设备及医疗条件下,要尽量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也不要在事故发生后,推卸自己的责任;对患者来说,不能因为医疗结果出现意外,不问青红皂白,不顾医学鉴定,聚众妨害医院正常的医疗活动。事故一旦发生,双方应理性地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纠纷。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来源:作者:日期:07-03-15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是当前经常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能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尖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的,可申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结论或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事故赔偿。司法界认为,法院不应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唯一证据。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坦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也必须经过法院的查证属实才能采信。从公开、公正和保护病员的角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应具有当然证据效力,病员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向其他佥鉴定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另行鉴定。而且,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应作为赔偿的要件。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院只要在医护中有过错,不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事故对病人千万损害的赔偿范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十三条规定“因医疗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赔偿数额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根据该规定,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裣费。另外,人民法院的赔偿判决中还有一项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司法界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批量行为人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或者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对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利的行为,省教委有明确规定。对侵害公民生命、身体、健康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否赔偿,我国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已为司法界普遍认可和广泛接受。因为现代社会中,人们不再满足于省教委单纯对财产权和外部人身的保护,而更关注于自身人格尊严的完整和内心世界的安宁,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由于精神损害结果的主观性、抽象性和无形性,赔偿的具体赔偿难以统一,各地作法也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千万精神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经济状况等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程序来源:作者:日期:09-05-13发生医疗争议后,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申请方向医疗争议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向州医学会委托鉴定。州医学会接受委托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医患双方进行抽专家,并在医学会组织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到州医学会的情形,医患双方共同申请或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限,自双方材料收集齐之日起45日内发出鉴定结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规则来源:作者:日期:09-05-13公正、合理的程序是作出合法裁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而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只有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鉴定委员会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鉴定结论。本文拟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规则作初浅探讨。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最直接证据,对判断医患双方的是非、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必须尽量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在程序规则的设定上,应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这也是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指鉴定委员会有关的鉴定活动和鉴定材料应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当事人双方有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鉴定程序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可以说这是对医疗鉴定最好的制约机制。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机制都是苍白无力的。公正原则,指鉴定委员会须平等对待医患双方,不偏不倚,双方都享有获知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对公正程序而言,鉴定委员会要平等对待当事人,首先,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也没有资格裁决他可能会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能参加鉴定与已有利害关系的医疗纠纷;其次,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即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须听取、审查医患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为辩别真伪,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提供病历资料等证据“当事人向鉴定委员会的陈述、申辩、病程记录、住院志等病历资料和鉴定委员会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其他材料以及鉴定结论及其理由,双方都有权查阅和获得复印件。及时原则对于处理医患纠纷尤为必要。一方面,有关病情的证据比如尸体难以长期保存,容易灭失。及时鉴定有利于全面、客观、真实地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医患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持医疗机构正常、有序的工作秩序,及时原 则要求鉴定程序规则规定合理的期限,并给双方以及时、合理的通知。 二、鉴定委员会的组成、鉴定主持人的产生及回避问题 关于有权提起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机关,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行政机关处理 过程中,有权提起鉴定机关是卫生行政机关;二是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 提起鉴定。 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从鉴定委员会名册中选择相等人数 的委员,一般不超过 24 人为宜;再共同推举一位委员,作为首席委员。当双方共同推举 的人选达不成一致时,可由卫生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委员,经双方同意后,组成鉴 定委员会。由共同推举的或卫生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定的委员充当鉴定主持人,负责主持 调查、辩论、讨论和制作鉴定结论等事宜。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确定后,当事人可在合理的期限内针对对方选出的鉴定委员提 出回避申请。关于回避事由,笔者认为,应包括三项内容:第一、委员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当事人有同事、 师生关系或有其他亲近、 不睦关系的人; 第二、 曾经参与治疗、会诊本病例的;第三、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会对其产生任 何积极的、消极的、有利的或不利影响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 应由谁来决定是否回避?1987 年国务院发布的 医疗事故 处理办法第 15 条规定)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但没有规定由谁来决定回避。关于这个问题,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 改讨论会上,有三种思路:一是由卫生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回避;二是由鉴定委员会合议决定 或由鉴定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三是应视提起鉴定的机关而定。 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依 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委托鉴定委员会鉴定时, 应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决定该委员是否 回避;而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理时,提起鉴定时,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回避。 笔者赞成第三种思路。因为,由鉴定委员会或鉴定主持人决定某一成员是否回避,总有不公 正之嫌;况且鉴定委员会组成是单数,如果决定 1 个或 3 个单数的委员是否回避时,就有可 能出现达不成多数意见的情况,并且,鉴定委员会对鉴定结论不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不能 基于程序不合法对之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审核鉴定结论时, 若 因作出不合法的回避决定为由不予确认, 或责令其重新作出鉴 定结论或另行组织鉴定, 这 样不如由卫生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直接决定是否回避更有效率、 更及时。 而如果由卫生行政 机关直接决定是否回避, 不免有干预医疗鉴定委员会工作、 降低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作的 自主性之嫌。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提请鉴定委员会进行 鉴定时,再由卫生行政机关决定回避问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由法院或卫生行 政机关决定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问题, 这是由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决定的。 鉴定结论作为 卫生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认定医疗事件是否为医疗事故的最直接证据,和一 般的证据不同, 它基本解决了医疗纠纷的事实问题, 卫生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适 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赔偿等问题。当事人对鉴定结 论不服, 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的行政 确认,当事人不服,可对行政确认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查行政确认是否合法时,对鉴定 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回避决定是否合法。卫生行政机 关对行政确认、人民法院对判决负法律责任。同样,对基础性的事实问题即已采信的鉴定结 论也负法律责任。因此,由卫生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回避这一重大的程序问题,比 较合适。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与鉴定活动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患者及其亲属缺乏医学知识,特别是临床医学知识,委托 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学专家参与鉴定程序,当事人才能明白、清楚、放心,笔者认为, 允许患者及其亲属委托具有一定职业技术资格的医学专家代理其参与鉴定, 尤为重要。 因为, 临床医学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普通人对此了解不够,知之甚少,特别是疑难病症,患者 及其亲属可能对此一无所知。是否为医疗事故,即使专业人士根据病例材料明确可推知,患 者及其亲属也无能为力。而在鉴定活动中,鉴定委员会成员和医疗机构一方都是专业人士, 如果患者及其亲属没有相应的医学专家做代理人,则分明处于劣势。出于程序公正,患者及 其亲属理应享有委托代理人参与鉴定活动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 确实有一些医生在暗地里 为患者及其家属充当顾问。正因为没有法律进行规范,所以,暗地里为患者及其家属代理医 疗纠纷的情况,鱼龙混杂,非常混乱。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类似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事 务所的中介机构, 由医师组成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代理所, 专门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代 理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一定的从业资格或从业标准,并颁发有关的资历证书。由医师 协会进行日常的管理活动,制定并执行行业纪律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来源: 作者: 日期:09-05-1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按时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 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 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 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 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医学会有权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 进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由于患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是医疗事故的决定。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9-05-23 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来说,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 结论。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省、自治区分为三级,即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 员会、地区级(设区的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 直辖市分为二级,即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通常由有临床经验、在当地有一定权威、作风正派的中级职称 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委员会中,通常还要有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省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地区级 (设 区的市、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地区(设区的市、自治州)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工作;县级(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县(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工作。 通常先由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对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 该鉴定结论即可作为确定医疗事故的依据。 如果医患双 方对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 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委员会, 也就是地区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医患双方对地区级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该鉴定结论即可作为确定医疗事故的依 据。 如果医患双方对地区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 可以向上 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也就是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级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申请鉴定是指由病人及病人家属或者 医疗机构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委托 鉴定是指由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 会进行的鉴定。这两种鉴定代表了两种不同的鉴定程序。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凡 提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 必须先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即先向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后, 再提请卫生行政机 关处理。 另有些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 由卫生行政机关受理。 即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提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两种行为合二为一, 一并向卫生 行政机关进行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交纳鉴定费,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和证据。申请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鉴定申请书。提交的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要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与病人的关系以及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院号、住址、工 作单位、事故或纠纷发生的时间等,然后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曾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要写明原鉴定结论。最后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人部位的介绍信。主要是证明申请人的 身份;陈述意见书;病历或病历摘要、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过 尸体检验的要提供尸检报告;证人证言。如有人作证,可制作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要写明 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证明的事实要写明时间、地点、事实经过,最后由 证人签字盖章或在证词上留下指纹印;进行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提供原鉴定报告书; 有关物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通常要指定承办人负责输,对于材料不齐全 的, 要求医患双方补充材料, 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医患双方补充我材料进行调查核 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报告和摘要,报送鉴定委员会各委员,由委员会召开鉴定会。 在召开鉴定会时,通常会要求医疗机构和病人方面到会陈述积压自的理由和根据,然后 双方当事人离开会场,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进行鉴定。最后作出鉴定报告书,并 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 法院起诉。 病人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当满面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虽然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必须先进行鉴定,然后由卫生 行政机关处理,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不 是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书本,医疗事故的处理还要由卫生行政机关处理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病人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某一成员应当回 避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提出要求该成员回避的要求,并陈述理由,是否回避由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委员会主任或者卫生行政机关决定。 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病人可以要求该鉴定委员会成员回避: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定委员会 成员或者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当事 人有其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担任过本次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证人,或者担任 过本次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担任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 的;参加过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第三,鉴定结论是通过对事件及有关物证的分析研究和科学鉴定,所作出的关于事件发 生的原因、性质、后果等问题的结论。我们可以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或提出鉴定程序违 反法定程序, 但因为鉴定本身以及鉴定结论既没有改变任何人的权利和义务, 也没有作出对 任何人的处理决定,所以不存在对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 通常所谓“不服鉴定结论”,实际上是对依据鉴定结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行政 诉讼法第 2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共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直诉讼”。所以,对卫生行政部门作 出的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认为鉴定结论不符合事 实、不科学、不公正以及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行政诉讼时一 并提出。可以要求法庭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也可以提出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或 请求法庭重新鉴定,还可以请示法庭对原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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