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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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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共6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当前城市环境污染投诉较多的主要有餐饮行业油烟和煤烟污染、文化娱乐场所和建筑施工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简称城市环境四大污染。现将国家对其监管和防治的有关法律依据归纳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1日颁布)    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批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8)95号文件    第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或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餐饮业煤烟及油烟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颁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九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7月20日颁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规定:重点城市的规划区和特别保护区域内,禁止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现已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和烟尘的,应当安装净化装置和除尘设施,使排放的污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环监1995第100号)文件中规定:    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卤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卤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3.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有污染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企业就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或已有污染的,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四)省环保局、工商局川环开发(1999)381号文件中规定:    1.一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向有权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配合,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对应办而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环发200285号文件中规定:    1.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手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第十三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施,可能对环境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注:该法所标夜间指22:00次日晨6:00)    第四十三条规定: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川省环保局(川环发200515号)文件规定: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应当限制夜间经营时间;禁止在居民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经营场所;产生噪声污染的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实现噪声排放达标。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应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四、关于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管理,实施打围作业,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口道路,对驶出工地的车辆应进行除泥除尘处理。运输建筑垃圾和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车辆应密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六条规定: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规定: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装载运物。    (五)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规定: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规定: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三十四条第(六)、(七)项规定:    有下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六)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8月19日颁布)    第十九条规定:    在城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2.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乱、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泄漏;3.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4.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必须清洗。    第二十条规定:    城市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施工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2.临街工地应当打围作业;3.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4.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5.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颁布)    第十二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十四条规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五、相关的工商法规    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颁布)    第四条规定: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营业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规定: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规定: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六、占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建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    七、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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