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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共32页).doc

    • 资源ID:16827590       资源大小:1.24MB        全文页数: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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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共32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前言隨著經濟成長,國民生活所得及水準相對提昇,社會建設更邁入開發國家之列,生活空間與環境的創造不僅更高、更美、也更加兼顧高品質和人性化,建構一個無障礙生活環境,照顧身心障礙同胞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無障礙設施。讓使用者有尊嚴的投入並參與社會的各項活動能來去自如,現在已被視為衡量一個國家先進與否的重要標竿。以往建管單位對於新建公共建築物核發使照均由丈量尺寸是否符合,對於行動不便者的使用卻不甚注意,累計至今有缺失之舊有公共建築物要完全改善非常不易。近年來政府全面性推展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的觀念及辦法,於民國77年12月在建築技術規則中明定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公共建築物所需設施,後又於民國85年11月27日進行修正公布,90年、94年、97年修訂建築技術規則無障礙環境相關條文並明令要求落實執行。在這期間但在內政部營建署及中央督導委員督導之下,本市各級機構、各公共建築物負責人,已逐漸重視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改善。今為讓台南市民眾正確地認識無障礙環境的建置精神及方法,特別制定<無障礙設施設置參考手冊>。希望透過此一手冊的推廣及相關專業人員的諮商,能夠協助民眾正確地建置居家或公共建築物的無障礙生活環境。二、公共建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規規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三、公共建物設置供行動不變者使用設施,其種類及適用範圍建築物使用類組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A類公共集會類A-1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A-2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2.候船室、水運客站。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B類商業類B-2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B-4國際觀光旅館(飯店)。D類休閒、文教類D-1室內游泳池。D-2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D-3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D-4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D-5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E類宗教、殯葬類E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F-1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F-2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2.特殊教育學校。F-3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G類辦公、服務類G-1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G-2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G-31.衛生所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公共廁所便利商店H類住宿類H-1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H-2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說明:一、指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多幢建築物停車空間依法集中留設者,其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停車位數得依其幢數集中設置之。二、指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三、五層以下之場所因增建或變更使用需申請建築執照者,依本表應設置之昇降設備,得以坡道或其他設施替代。四、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以複層式設計者,其同一單元之昇降設備,得選擇通達複層之 任一層。五、室內通路走廊指連接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通路走廊。六、室內出入口指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出入口。三、無障礙設施設置標準第一章 無障礙標示公共建築物內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者,應於明顯處所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標誌。圖示如下:第二章 無障礙通組成:無障礙通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外通、室內通走、出入口、坡道、扶手、昇設備、椅升台等。1 室外通1-1 引導標誌:室外無障礙通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同時,必須於室外主要通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之方向。1-2 淨寬:通淨寬得小於130公分。1-3 開口:通130公分範圍內,應儘設置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如需設置,其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在主要進之方向,開口得大於1.3 公分。2 室內通走2-1 寬:通走寬得小於120 公分。2-2 迴轉空間:寬小於150公分之走,每隔10公尺、通走盡頭或距盡頭3.5公尺以內,應有一150公分×150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3 出入口3-1 避難層出入口: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地面順平避免設置門檻,設門檻時,應作斜角處,高在0.5公分以下者得受限制。3-2 室內出入口:地面應平順得設置門檻,且門框間之距得小於90公分。3-3 門把:應設置於地板上75-85公分處,且門把應採用容操作之型式,得使用叭鎖。4 坡道4-1 寬:坡道淨寬得小於90公分。4-2 坡:坡道之坡得大於1/12;高低差小於20公分者,其坡得酌予放寬,惟得超過下表規定: 高低差20公分以下5公分以下3公分以下坡1/101/51/24-3 地面:坡道地面應平整(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椅進之舖面)、堅固、防。4-4 坡道邊緣防護:高低差大於20公分者,未鄰牆壁之一側或側應設置得小於高5公分之防護緣。4-5 扶手高:設單道扶手者,地面至扶手上緣高為75公分;設雙道扶手者,高分別為85公分、65公分。4-6 扶手形: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徑約為2.8-4公分,其他形者,外緣周邊長9-13公分。4-7 端部處:扶手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第三章 梯1 梯底版高: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190公分部份應設防護設施。2 梯級鼻端:超出踏板的突沿應將突沿下方作成斜面,該突出之斜面得大於2公分。3 防條:梯級邊緣之水平踏面部份應作防處,且應與踏步平面順平。4 防護緣: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5公分以上之防護緣。5 扶手:梯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75-85公分之扶手或雙道扶手高65公分及85公分,除下情形外該扶手應續得中斷。二平台或板間之高差在20公分以下者,得設扶手;另梯之平台外側扶手得續。6 水平延伸:梯端扶手應水平延伸30公分以上,並作端部防勾撞處。7 終端警示:距梯級終端30公分處,應設置深得小於30公分,顏色且質地同之警示設施。第四章 昇設備1 入口引導:建築物主要入口處及沿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機方向指引。2 昇機引導:昇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30 公分處之地板,應作30公分×60公分之同材質處。3 主要入口層標誌:主要入口層之昇機應設置垂直牆面或平固定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4 椅迴轉空間:昇機出入口之地板應無高差,並設得小於直徑1.5公尺之淨空間。5 昇機呼叫鈕:梯廳及門廳內的呼叫鈕之中心線高應距地板面110公分,呼叫鈕左邊應設置點字。6 昇機出入口:昇機出入口處之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其與機廂地板面之水平間隙得大於3.2公分。7 扶手:機廂內至少側牆面應設置扶手。8 後視鏡:面對機廂之後側壁應設置安全玻璃之後視鏡或懸掛式之廣角鏡。9 椅乘坐者操作盤:最上層標有層指示的按鈕中心線距機廂地面得大於120公分,且最下層按鈕之中心線距梯廂地板面得小於85公分,在控制面板上應設置緊急事故通報器。第五章 廁所盥洗室1 引導標誌:無障礙廁所沿轉彎處設置方向指示,無障礙廁所前牆壁或門上應設置無障礙標誌,如主要走道與廁所開門方向平,則應另設置垂直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2 淨空間:廁所盥洗室空間內應設置迴轉空間,其直徑得小於150公分。3 門:廁所盥洗室空間應採用橫向門,出入口之淨寬得小於80公分。4 鏡子:鏡子之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得大於90公分,或設置傾斜鏡面;鏡子的高應在90公分以上。5 求助: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緊急求助,其按鈕應設置處。6 淨空間:馬桶至少有一側邊之淨空間得小於75公分。7 馬桶:除醫或養機構有特殊需求外,應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且可有蓋。8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L型扶手之側牆上。9 側邊扶手:馬桶側面牆壁應裝置L型扶手,扶手水平與垂直長皆得小於70公分,另側應為可動式可為掀起式或水平移動式。10 小器高:小器之突出端距地板面應為35-38公分。11 空間:設置小器之淨空間,得小於器中心線左右各50公分。12 扶手:小器二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13 洗面盆水頭:水頭應有撥桿,或設置自動感應控制設備。14 洗面盆扶手:洗面盆側及前方環繞洗臉盆設置扶手。第章 浴室1 地面:浴室之地面應堅硬、平整、防,尤其應注意地面潮濕及有肥皂水時之防。2 求助:處距地板面高90-120公分處;另一處距地板面35-45公分,且按鈕應明確標示。3 浴缸位置:浴缸前方之無障礙空間應涵蓋整個浴缸的長。4 扶手:側面牆壁應裝設一水平及垂直扶手。6 浴間座椅:應設寬45公分以上、深40公分、距地板面高45公分之座椅固定或活動式皆可,座椅應防。7 浴間長及寬皆得小於90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得小於寬90公分,長120公分。8 扶手:側牆壁應設置水平扶手。9 水頭位置:設於入口側面牆壁。10 椅進入式浴間:浴間長得小於150公分、寬得小於80 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得小於寬80公分,長150公分。10 扶手:除入口側及設置座椅側外,另面牆皆需設置扶手。11 水頭位置:設於入口對側牆壁。第七章 椅觀眾席位1 地面:椅觀眾席位的地面應堅硬平整、防。2 :椅觀眾席位之得小:固定座椅椅觀眾席位50 以下15115021513003301100041001 以上4 + 每1000 人增加一個3 寬:單一椅觀眾席位寬得小於90公分;有多個椅觀眾席位時,每個空間寬得小於85公分。4 深:可由前方或後方進入之椅觀眾席位時,空間深得小於120公分,而椅觀眾席位僅可由側面進入者,則空間深得小於150公分。5 引導標誌:觀眾席主要入口處及沿轉彎處應設置椅席位之方向標示6 位置:應設於鄰近避難逃生通道、到達且有無障礙通可到達之處,有3個以上之椅觀眾席位並排時,應可由前後或左右側進入該席位。7 視線:椅觀眾席位的視線得受阻礙應和其他區域相同。8 杆:座位前地面有高差者應設置杆,杆高75公分。第八章 停空間1 入口引導:道入口處及道沿轉彎處應設置明顯之指引標誌。2 位豎標誌:應於停位旁設置具夜光效果之無障礙停位標示,標誌尺寸應為40公分×40公分以上,下缘高190-200公分。3 位地面標誌:停位地面上應設置無障礙停位標誌,標誌圖尺寸得小於90公分×90公分,停格線之顏色應為色,下區應為白色斜線,以區別。4 停位地面:地面應堅硬、平整、防。5 單一停位:汽停位長得小於600公分、寬得小於350公分,包括寬150公分的下區。6 機停位機位長得小於220公分,寬得小於225公分。第九章 其他設施服務台設置標準1 設有供輪椅使用者之服務台。2 輪椅使用者可方便使用(空間大小、高度等)。附錄一: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2-05-25內政部86.8.7台內營字第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5 點內政部97.5.9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九十七年七月三日生效(原名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內政部101.5.25台內營字第號令修正 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為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一、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二、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所定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九十七七月一日修正施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其改善項目之優先次序,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三、公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其替代改善計畫,依下規定辦:(一)公共建築物已依八十五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設置或核定之替代改善計畫改善者,視同具替代性功能。(二)公共建築物未改善者,得依第八點規定改善之,視同具替代性功能。前項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應辦改善。四、九十七七月一日本規則修正施前已得建造執照,於施工中尚未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在程序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五、第二點建築物之改善,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分期、分區執計畫及期限公告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機關負責人,應依第二點之改善項目及內容依限改善並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無法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改善者,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機關負責人依第九點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前項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機關負責人提具之替代改善計畫,應包括符規定之項目、原因及替代改善措施與現規定功能檢討、比較、分析。、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由相關主管單位、建築師公會、各障礙別之身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物動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下事項:(一)分、分期、分區改善執計畫及期限之擬定。(二)各建築物動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四)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七、公共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或昇機者,得依下規定辦:(一)計入建築面積各層地板面積。但單獨增設之昇機間及乘場面積合計得超過二十平方公尺。(二)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有關規定之限制。(三)受建築物高限制。但坡道設有頂蓋其高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加三公尺,昇機間高得超過原有建築物加公尺。八、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依下列改善原則辦理。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仍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改善:(一)避難層出入口:1.出入口平臺淨寬與出入口同寬,淨深不得小於一百二十公分。2.出入口緊鄰騎樓,平臺坡度不得大於四十分之一。(二)避難層坡道及扶手:1.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應具連續性。2.坡道淨寬不得小於九十公分。3.無障礙通路高差在零點五公分至三公分者,應作二分之一之斜角處理。4.無障礙通路高差在三公分以上者,應設坡道:()扶手:坡道兩端平臺高低差大於二十公分者應設置扶手。但坡道為路緣坡道,設置扶手會影響直行通路者,無須設置扶手。()防護:坡道兩端平臺高低差大於二十公分者,未鄰牆側應設置高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緣。()中間平臺:坡道兩端高差大於七十五公分者,因空間受限,且坡道兩端高差不大於一百二十公分及坡度小於十二分之一者,得不受坡道中間增設平臺之限制。()坡度:坡道因空間受限,坡度得依下表設置,並標示需由人員協助上下坡道之標誌,且應視需要設置服務鈴。高低差公分七十五以下五十以下三十五以下二十五以下二十以下十二以下八以下六以下坡度十分之一九分之一八分之一七分之一六分之一五分之一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三)樓梯:1.扶手:兩端平臺高差在二十公分以上者,如設置扶手將影響通路順暢者,不須設置。2.防護緣:兩端平臺高差在二十公分以上者,未鄰牆側應設置高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緣。3.警示帶:梯階前三十公分處應設置與樓梯同寬且深度不小於三十公分,顏色、質地與地面不同之警示設施。4.樓梯底版高度: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一百九十公分部分應設防護設施,可使用格柵、花臺或任何可提醒視障者之設施。5.無須改善情況:()既有扶手圓形直徑或其他形狀外緣周邊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不符者。()因空間受限,扶手水平延伸三十公分會突出走道者。()連續樓梯往上之梯級須退一步等無須改善。但內側扶手轉彎處仍須順平。()梯階之級高、級深及平臺中間設有梯階等結構體相關者。(四)昇降設備:1.機廂尺寸:入口不得小於八十公分,機廂深度不得小於一百十公分。2.引導: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三十公分處之地板,應作三十公分乘以六十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3.點字:呼叫鈕及直式操作盤,按鍵左邊應設置點字。4.語音:機廂應設置語音設備。5.標示:昇降機外部應設置無障礙標誌。現存無障礙標誌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未完全相同者,無須改善。但採用殘障電梯或其他不當用詞者,應予改善。6.無須改善情況:()昇降機廂內扶手。()免設昇降機入口之觸覺裝置。()已設置輪椅乘坐者操作盤時。(五)廁所盥洗室:1.無障礙通路:至少應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通達廁所盥洗室,寬度至少為九十公分,且應考慮開門之操作空間。2.門扇:裝設橫拉門有困難時可用折疊門。但不得使用凹入式門把或圓型喇叭鎖,且有半截式之蝴蝶葉鉸鏈彈簧門應立即拆除。3.扶手:馬桶兩側得採用可動式扶手,沖水控制無須改善,且須考量可操作空間。4.鏡子: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大於九十公分者,可設置傾斜鏡面。5.下列設施應改善:上下方向反裝之L型扶手、馬桶兩側扶手高度不同、馬桶兩側扶手中心線距馬桶中心線之距離未介於三十三公分至三十七公分者。6.迴轉空間:至少有直徑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其中邊緣十五公分範圍內,淨高六十五公分以上。(六)停車空間:1.尺寸:缺乏下車空間者,可以停車位旁之通道作為臨時下車區使用,得不另劃設下車空區。2.無須改善:停車格線與地面顏色有明顯對比色者,無須改善。九、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無法依第八點規定改善者,得依下列替代原則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一)避難層坡道及扶手:建築物避難層主要出入口高低差障礙,受限於建築結構無法退縮且因緊鄰騎樓或人行道,無法設置坡道之空間者,得採以下作法:1.坡道設於其他入口處:於建築物其他避難層入口處設置坡道,且須於主要入口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示。2.坡度:坡道之高低差在七十五公分以下,設置坡道坡度比大於第八點坡度表規定者,須設置服務鈴,並標示須由服務人員協助上下坡道。3.高低差不超過三十二公分:建築物設有服務人員者,可使用活動式斜坡版(坡度不得大於六分之一),並於入口處設服務鈴,由服務人員提供協助。4.高低差三十二公分至一百五十公分:設置輪椅昇降臺確有困難者,得採用樓梯附掛式輪椅昇降臺,並設置服務鈴,由服務人員提供協助。5.高低差一百五十公分以上:()設置昇降機確有困難者,得設置輪椅昇降臺,並設置服務鈴,由服務人員提供協助。()設置輪椅昇降臺有困難者,得採用樓梯附掛式輪椅昇降臺,並設置服務鈴,由服務人員提供協助。(二)昇降設備:1.已設置昇降設備,機廂入口未達八十公分或機廂深度未達一百十公分,得以可收放式輪椅及機廂內設置活動座椅替代。2.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設置昇降設備者,得採用專人服務,並設置服務鈴。(三)廁所盥洗室:1.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得以人員引導至距離出入口五十公尺範圍內同側街廓之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替代。2.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得以現有廁所盥洗室替代之,且經人員協助可供乘坐輪椅者使用。3.加油(氣)站受限於建築基地、結構或地下設備管線,設置廁所盥洗室確有實際困難者,得採用流動式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四)停車空間: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得以建築物出入口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同側街廓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並於出入口標示該專用停車位位置替代。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 ©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附錄二:臺南市公共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檢視表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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