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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资料(共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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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资料(共1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顶板管理责任制与管理制度第一节 顶板管理责任制第一条 矿长对顶板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一)检查和督促顶板管理计划、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对顶板管理工作做出决策和指令。(二)组织顶板隐患排查,定期听取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安监等部门关于顶板管理工作的汇报,并对加强顶板管理工作提出主导性的意见。(三)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齐顶板管理和矿压观测人员。(四)审批有关顶板管理工程项目和资金计划。第二条 分管副矿长对顶板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一)定期主持召开顶板管理例会研究顶板管理工作,抓好分管单位的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制度落实。(二)组织实施顶板隐患治理,落实顶板管理措施。(三)组织顶板事故的分析和“三违”人员的处理。(四)组织对巷道开门口、工作面安装和撤出、过断层、过老巷、大断面掘进等特殊环节的现场会诊,严格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施工。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负全面技术责任(一)抓好顶板管理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制定、检查和考核。(二)组织编制年度顶板管理计划及安全费用的落实。(三)组织制定顶板管理的技术措施,认真抓好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学习和执行。在地质情况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安排补充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四)组织矿压观测,并根据矿压观测资料,及时制定改进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五)主持顶板隐患排查分析,提出隐患处理的意见和措施。(六)开发和推广应用顶板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四条 安全监察处长对顶板管理负监督监察责任(一)抓好顶板管理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制定、检查和考核。(二)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对顶板管理进行监督监察。(三)负责对顶板事故的责任者、不按质量标准和规程措施施工的管理人员、工人及失职安监人员追查处理。第五条 矿有关职能部门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一)生产技术科及防冲办要设专人负责顶板管理与矿压观测工作,及时检查、观测、分析顶板活动情况及其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顶板管理措施。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要全面细致,符合现场实际。采掘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要及时编制补充措施,并抓好措施在现场的落实。(二)地测科要准确提供采掘工作面的地质资料,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地质预报,对构造变化要及时填图和分析,对贯通、立交等环节要及时下达警戒通知书。(三)调度室要按时调度顶板隐患的处理及工作面初放、安撤、贯通等特殊环节的顶板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顶板管理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四)安监处要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规定,认真检查顶板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把安全监察关,对危险地点的顶板控制,要由跟班队长、技术人员、安监人员现场盯靠。(五)安培中心要有计划的对职工进行顶板管理安全技术培训。第六条 区队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顶板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一)组织区队职工认真学习规程措施,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组织施工。(二)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排查安全薄弱人物,搞好职工的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教育。(三)对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过钻孔、老巷、冒落区、压力集中区、大倾角、超高、处理悬顶及巷道开门口、贯通和扩修、安撤等关键环节,必须由区队管理人员现场盯靠。第七条 班(组)长对当班施工现场的顶板管理负直接责任(一)按照班(组)长职责要求,严格按规程措施规定组织和指挥生产,任何情况下严禁违章指挥。(二)合理安排施工人员,督促其按章作业,发现“三违”及时制止。(三)对工程质量及顶板管理的主要环节、薄弱地点,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危及安全的突出问题,要积极组织力量整改排除并按程序及时汇报。第八条 施工人员对作业现场的顶板管理负直接责任(一)参加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听取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传达,经考试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下井作业。(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作业,搞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严禁违章作业。(三)无规程措施或现场存有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时,严禁施工。第二节 顶板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 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区队必须搞好班、日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严格执行规程措施编制、审批、传达制度。凡作业现场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补充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第十一条 严格顶板隐患排查分析制度。矿每月组织一次顶板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对排查出的顶板隐患和监控重点,按照“项目、措施、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时间”的要求抓好落实整改。第十二条 严格顶板事故分析制度。冒顶事故由矿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安监处派人参加。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冒顶事故,由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凡发生垮面、巷道冒顶堵人或发生重伤的顶板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分析处理;凡发生死亡的顶板事故,按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第十三条 严格顶板管理工作汇报制度。对工作面初次来压、安撤、过老巷、巷道贯通及现场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等重点事项,矿要按规定要求分别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对发生的重大问题要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第二章 采煤顶板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顶板支护设计,应根据本矿井或相邻矿井同煤层的实际矿压观测资料,确定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定。第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有适当数量的备用支柱和支护材料,备用支护材料数量按使用数量的10%预备。备用材料的存放地点,保持距工作面150m外,并设置专用料场。支护材料分类摆放整齐,实行挂牌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第十六条 对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必须每班进行监测。使用液压支架时,必须设置并正常使用矿压在线监测系统,防冲办要有专人负责,每天绘制工作面压力分析日报图表,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原始资料保存完好;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时,对单柱初撑力进行检测,并设置支护质量检查记录表。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接班后,每班安排专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顶板和支护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摘除危岩活石。在开工前、爆破后,班组长、安监员必须对工作面的顶板和支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过程中班组长、安监员及作业人员必须经常认真检查工作地点及分管范围的顶板、煤壁及支护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撤离,待控制安全后方准继续正常工作。第十八条 工作面支架的中心距(支柱间排距)误差不超过100mm,侧护板正常使用,架间间隙不超过200mm(柱距-50+50mm),支架不超高使用。第十九条 工作面液压支架应接顶严实,相邻支架(支柱)顶梁平整,不应有明显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挤不咬。第二十条 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正常使用护帮板,采高大于4m时必须使用二级护帮板。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移架后必须将支架升紧,且顶梁与顶板接触后,必须给支架持续送液3-5秒,确保支架初撑力满足要求。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支柱(架)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得低于30MPa,乳化液浓度为3%5%。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11.5MPa,综采液压支架不得低于25.2MPa,超前架组不低于6.5MPa,并每班安排专人对初撑力进行检查,发现初撑力不足的,要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液压支架(支柱顶梁)端面距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三直一平”,液压支架(支柱)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0mm。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200mm,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最突出部分不超过250mm。第二十四条 煤壁松软易出现片帮时,要有防止片帮的措施。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下井前必须逐棵进行压力试验,并有试压记录。工作面不准使用漏液、损坏、失效的支柱,工作面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个月的支柱,以及在井下储存期超过3个月的单柱,必须升井检修试压并有试压记录,不得直接转入其它接续工作面使用。其它支护材料也要保证规格、材质合格。第二十六条 在顶板破碎、压力大的地点,回柱前必须首先检查顶板情况。必要时支牢临时支柱并进行远距离卸载,即工作人员用回柱钩钩住或用绳子拴住卸载手把,躲在安全处卸载。第二十七条 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穿柱鞋。柱鞋直径要根据底板比压及工作面支护强度进行计算,柱鞋材质必须满足要求,控制支柱钻底量不得大于100mm。第二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在有可靠支护的掩护下作业。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柱时,必须先支好临时支柱。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不准随意留顶煤或底煤,对因地质构造或其它原因需要留顶煤或底煤时,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三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移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得继续采煤作业。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第三十二条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带压移架。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 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且支架立柱伸缩余量符合规定。第三十五条 支架出现咬架、挤架、倒架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并有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六条 拉移端头支架前,应首先按标准维护好端头顶板,在所有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移架。第三十七条 处理工作面冒顶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跟班队长、班组长、安监员必须现场盯靠指挥,确保安全。第三十八条 工作面内特殊支护齐全,局部悬顶和冒落不充分(2m×5m)的应采取措施,超过的应进行强制放顶。特殊情况下不能强制放顶时,应有加强支护的可靠措施和矿压观测监测手段。第二节 工作面安装和撤出第三十九条 工作面安装前,要认真检查上下两巷和切眼的顶板支护情况,对损坏、失效的支护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四十条 工作面安装撤出前必须由生产矿长组织技术、机电、通防、运输、安监、施工区队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现场会诊确认,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一条 工作面安撤前对巷道的三岔口、交叉点等面积较大、顶板压力大、顶板破碎、支护不完整的地段,必须重新进行加密支护。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安撤过程中,对阻碍运输的支柱须提前改设好,并严格执行“先支后回”制度。第四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新安支架必须接顶严密,初撑力达到标准规定,超高地段必须用合格材料足顶。第四十四条 新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生产矿长组织技术、机电、通风、运输、安监等单位和接产区队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正式投产。第四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撤面造条件要保证合理的出架空间,顶帮必须使用锚网索支护或其他有效方式支护。第四十六条 工作面支架回撤期间必须加强掩护支架的管理,坚持班班检查,保证支架完好,确保支护可靠,前移时要做到细、匀、净、快、够、正、平、紧、严,并确保支架的初撑力达到规定要求。第四十七条 工作面顶板破碎地点在回撤支架前必须提前采取措施加强支护。第三节 特殊时期顶板管理第四十八条 工作面开面、初次放顶要编制专门措施,并成立初次放顶管理小组,负责初次放顶的安全工作;调度室要设置工作面初次放顶管理台帐,及时调度工作面推进度、顶板变化及初次放顶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四十九条 当顶板坚硬,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规定不垮落或缓慢下沉时,应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加强支护措施,其方式和方法要在规程措施中具体规定。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遇断层、淋水、破碎带、过老巷、过冒顶区、压力集中区、顶底板松软、煤层倾角发生较大变化、托放伪顶开采等情况时,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编制可靠的专项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五十一条 工作面推进到破碎带前必须提前做好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端头支护,推进到破碎带后严格控制采煤机割煤高度,在空顶处要及时用半圆木、道木等足顶加强支护。第五十二条 倾角大于15°的采煤工作面,支柱(架)应有防倒防滑措施。第五十三条 工作面来压期间,工作面支架、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必须达到规定的初撑力,每班对工作面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及支护状态至少观测两次,并进行二次注液,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第五十四条 工作面回采遇断层、破碎带等特殊地质构造引起顶板破碎时,必须采取超前移架、带压擦顶移架或挑梁护顶措施,及时超前支护端面顶板。第四节 上、下出口顺槽支护第五十五条 工作面安全出口畅通,人行道宽度不应低于0.8m,安全出口高度不应小于1.8m,工作面内排头支架与巷道顶板支护间距不应大于0.5m,架设抬棚的单体支柱初撑力符合规定。第五十六条 工作面上、下出口两顺槽必须进行超前支护。超前支护必须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铰接顶梁(长钢梁)或超前液压支架组。上、下出口顺槽自工作面煤壁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20m,根据现场压力情况可适当加长。第五十七条 顺槽超前支护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时,其超前支护排数不得少于三排,所有支柱必须穿柱鞋且有防倒措施。第五十八条 顺槽超前支护采用超前液压支架组支护时,要根据工作面矿压观测资料,合理确定支架组参数,推移步距应在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五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支护与安全出口巷道支护的距离不得大于0.7m。第六十条 两顺槽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现有支护失效、巷道变形、漏顶片帮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第六十一条 两顺槽支架应与放顶线对齐;刮板输送机头、机尾处,在确保机头与转载机正常搭接情况下,允许拖后一排。第六十二条 工作面端头液压支架前顶板破碎时,必须采用打插梁维护顶板。第六十三条 工作面两顺槽出现局部地段超高或顶板开裂、离层、锚杆锚索拉断、顶板下沉量大、下沉速度加快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及时采取补打锚杆、锚索或注浆等措施进行加强支护。第六十四条 两顺槽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活柱量不得小于200mm,贴煤壁支设的单体液压支柱距离煤壁不得小于100mm。第三章 掘进顶板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五条 掘进巷道必须按照批准设计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并按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支护。在掘进工作面遇断层、破碎带、过老空或局部冒落区、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时,必须及时编制专项措施加强支护。第六十六条 需要降低支护强度时,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技术、安监、施工区队等单位现场勘查并制定专项措施,由原规程措施编审部门批准后方准改变。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在开始工作前、工作中、爆破后、截割后,都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和支护情况,发现危及安全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六十八条 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的爆破说明书进行打眼、装药和爆破,以确保炮眼数量、位置、角度合理,装药量适当,防止破坏原有支护。炮掘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确保巷道成型质量。第六十九条 所有施工巷道,都必须在工作面附近存放不少于一天用量的支护材料,备齐备足处理事故应急用料,并实行挂牌管理,标明材料规格、数量等。处理事故应急用的支护材料及专用工具等,要单独堆放,其种类、规格、数量、距工作面距离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七十条 所有施工巷道必须配有合格的施工图表,做到齐全、清晰、准确,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图表。第二节 锚网索、锚喷巷道第七十一条 严格把好支护材料进货关。所有支护材料必须是有生产资质厂家的产品,有合格证、出厂证明和产品试验报告单,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其中锚杆、锚索、锚具及锚固剂必须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煤安标志。第七十二条 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确定支护参数时,应根据煤层及围岩特性和矿压观测资料进行分析,合理确定支护参数。在推广应用锚杆支护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要组织专门试验,取得实践经验后再推广应用。在推广应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重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七十三条 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必须配备锚杆角度测量仪、锚杆拉力计和锚杆预紧力检测工具,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负责对锚杆角度、锚杆拉力及锚杆扭矩至少抽检一次,并把抽检结果记录在现场管理牌板上。对锚杆角度、锚杆拉力和锚杆预紧力的具体规定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七十四条 现场对锚杆进行拉力试验时,应每3050m巷道,取样不少于一组;立井、硐室每300根锚杆或300根以下,取样不少于一组;300根以上,每增加1300根,相应多取样一组;设计或材料变更,应另取一组,每组不得少于3根。在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第七十五条 采用锚索加强支护的巷道必须确保张拉机具压力表完好,对锚索的直径、长度、预紧力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建立施工记录。第七十六条 煤巷、顶板为煤层的巷道及交岔点要进行顶板离层监测,两离层指示仪最大间隔距离不得超过50m。现场需配备记录牌板,并有监测记录。第七十七条 锚杆支护要紧跟掘进工作面迎头,锚杆至迎头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0.3m加上循环进尺。锚杆的间、排距需根据煤层及围岩特性和矿压观测资料合理确定,锚杆角度相对设计角度的偏差不大于5°。第七十八条 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的锚杆规格、位置、数量、角度、布置形式和喷浆材料的材质、配比及喷浆厚度,要符合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规定。初喷要紧跟迎头,最大拖距不得超过3m;复喷必须紧跟耙装机后,最大拖距不得超过25m。第七十九条 掘进巷道必须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在坚硬岩层中,矿认为可以取消前探梁临时支护或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它临时支护方式时,必须经技术、安监和区队现场勘查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前探梁采用直径83mm、壁厚5mm的钢管制作,长度不得小于4.6m,并用悬挂在锚杆上的吊环固定。吊环采用直径不小于108mm,壁厚不小于5mm的钢管、40T链子和直径20mm螺纹钢锚杆帽焊接加工制作。前探梁的使用条数:拱形巷道不少于3条;矩形巷道净宽4.5m及以上时使用4条前探梁;矩形巷道净宽大于3.0m,小于4.5m时使用3条前探梁;大跨度硐室编制专项临时支护安全技术措施。每根前探梁悬挂点不应少于3个,吊环螺母拧入锚杆的长度应不少于20mm(树脂锚杆必须拧满螺帽)。前探梁上用木托板足顶背牢。吊环每次移动时,都要检查有无损坏,发现损坏立即更换。第八十条 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锚杆长度必须保证锚固端能锚入顶板稳定岩层0.5m以上,否则必须补打锚索加强支护;如果巷道遇顶板破碎、复合顶板或过断层带正常支护不能有效控制巷道变形时,除采取加密、加长锚杆、锚索外,还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增设架棚或喷浆等加强支护措施。第八十一条 喷砼强度不得低于C20,并按相关规定对强度进行抽检试验。第八十二条 高度大于2.8m的巷道或大型硐室采用锚喷支护时,应采用正台阶施工工艺,即将上层拱顶部掘出并锚喷好后,再掘挖和锚喷下层,其正台阶施工的方法和拖距,应在规程措施中具体规定。第三节 砌碹巷道第八十三条 砌碹巷道(硐室)工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监人员对巷道(硐室)进行现场勘查鉴定,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掘砌拖距、碹料碹胎材质、碹胎结构形式、固定方法、一次砌筑长度及撤胎时间,都要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第八十四条 模板组装和碹胎架设必须牢固可靠,其支柱必须支设在硬底或垫板上。第八十五条 砌碹巷道(硐室)工程所用的水泥、添加剂和预埋加固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所用的水泥、骨料及预埋加固件必须进行材料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前必须做混凝土级配试验。第八十六条 砌碹巷道(硐室)工程竣工后,必须有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砌碹巷道(硐室)工程质保资料必须齐全有效。第四节 特殊断面条件下的巷道顶板管理第八十七条 巷道开门口,必须由矿分管领导组织技术、安监和区队等部门有关人员,按设计并结合现场顶板的情况,共同勘查选定开门口位置,研究开门口的具体控制方法,然后再由分管技术人员编写开门口措施。严禁不经现场勘查就定开门口位置及编制开门口施工措施。巷道开门口位置,应尽量避开断层和顶板破碎带。第八十八条 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开门口,前5m需加密锚杆排距,原巷道门口前后5m内需采取补打锚索等加强支护措施。对跨度较大的开门口加打锚索控制顶板。第八十九条 两条巷道立体交叉通过时,其净间距小于6m时或净间距大于6m围岩不稳定时,要对交叉穿过段的巷道,采取专门的加强支护措施。第九十条 巷道在设计上应尽量避免出现四岔门口,特殊情况必须设计四岔门口巷道时,除顶板岩石特别坚硬外,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第九十一条 巷道贯通时,必须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地测部门应提前编制好巷道贯通通知书,并在现场用醒目的字体标明预透地点。施工区队要对预透点前后10m范围内的巷道支护进行加固。预透地点为裸体巷道的,必须在预透地点前后5m补打锚杆支护或增设临时支护。第九十二条 溜煤眼、煤仓、大断面硐室等特殊硐室的施工,要根据现场围岩情况,制定特殊的控制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9条:“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循的规定”组织施工。第四章 巷道的扩修、维修与回撤第九十三条 矿必须建立巷道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分工单位和分工负责人,定期对分管巷道进行检查和维修。第九十四条 凡进行巷道扩(维)修工作,必须有施工安全措施。一般巷道扩(维)修,即10m以内的扩(维)修,可每年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时由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向施工人员传达,并按措施要求抓好落实。特殊巷道扩(维)修,即每米开帮、松上或落底超过1m3,巷道扩(维)修长度超过10m,或在巷道交叉点扩(维)修,以及对巷道、硐室的特殊处理(如砌碹、砌墙等),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技术、安监、施工区队等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现场勘查研究后,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措施。在顶板特别破碎或巷道交叉点进行的扩(维)修工作,必须有区队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现场盯岗掌握安全。第九十五条 发生严重影响运输、通风、供电、排水或堵人的冒顶事故,需立即抢险处理时,可由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和安监人员共同研究抢险安全措施,口头向施工人员传达后,由区队及以上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抓好拟定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九十六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第九十七条 在大断面巷道进行扩(维)修施工时,必须搭设工作台,平台上的工作人员要按规定使用好安全带,工作台的搭设要求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第九十八条 巷道采取开帮、放顶施工时,必须逐排进行,严禁大面积空帮空顶。进行放顶施工前,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技术、安监及区队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确定临时支护方式,并在措施中明确规定。第九十九条 在独头巷道进行顶板扩(维)修时,必须由外向里进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扩(维)修工作地点。第五章 冲击地压顶板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大面积悬顶时必须实施强制放顶措施。切顶时支架必须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第一百零一条 回采工作面应加强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提高上下端头和切顶线的支护强度,加大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第一百零二条 回采工作面沿空顺槽超前150m、非沿空顺槽超前60m及煤巷掘进工作面高度冲击危险区内所有支护锚杆、锚索均应采取防崩措施,统一使用长度300mm的14#铁丝固定,铁丝在锚杆、锚索外露部分缠绕2圈,两端绑在锚网上。第一百零三条 准备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第一百零四条 加强煤巷顶板离层仪观测,保证顶板离层传感器(包括机械式顶板离层仪和电子式离层传感器)完好,出现损坏或无法读数等情况,责任区队必须重新安设。第一百零五条 掘进区队撤出前应将机械式顶板离层仪交由所属综采区队管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一百零六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同时执行“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原矿下达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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