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_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我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的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市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_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落实食药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党政主要领导是全乡食品药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按分管的部门,各个班子成员负责各部门、各片食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村委及挂钩企业执行。 二、 各村委会、乡直各部门的行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食品药品安全的副职领导,对本单位、本辖区、本部门食品药品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三、 各行政村、乡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和规章,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题。 2、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工 作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状况相适应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预案体系。 3、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领导定期检查制度。 4、 制定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档案,制定重大隐患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危险监控措施,建立各类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重大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并迅速报告,按规定协助调查组做好善后工作 四、乡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 党政办: 组织协调工作、上传下达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乡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信息的报送。 2、乡食安办: 组织协调工作和巡查工作。协助党政办负责全乡的食品药品安全工 3、派出所: 负责协助食品安全大案要案的查处和书案工作。 4、农办:负责水产品种植业和养殖业、畜产品的肉类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全乡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药品流通企企业监管工作。 5、工商所:企业的证照管理和各类市场的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工作,打击和扣押假冒伪劣商品不进入流通市场 6、规划办: 负责全乡建筑工地的食品安全 7、中心校:负责全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8、卫生院:负责全乡卫生防疫的监管和全乡村级标准化卫生所规范化药房及市场药店、餐饮店、以及流通领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9、 工会:负责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10、 文化站:负责全乡娱乐场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11、 经济发展办:负责全乡的食品药品加工企业、小食品加工作坊、企业食堂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 各村委会,履行村委会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履行好、执行好、乡政府下达的各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行政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13、乡纪委:负责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五、对认真履行职责、虽未发生事故,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村和乡直部门单位负责人由乡政府和食安办给予通报批评。 1、 未认真贯彻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 2、 建立健全本辖区本单位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管理机构建立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3、 制定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检査计划的但未指定单位组织落实的。 4、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检查中未发现,或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5、 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或重大安全问题未及时研究决定。 6、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或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 7、 对有关安全方面的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六、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辖区内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领导责任。 1、 未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检查工作计划,制定计划但未组织落实的。 2、 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的。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未落实监控措施的。 4、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决定的 5、 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6、 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虛报、迟报的。 7、对涉及安全管理问题的审批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8、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行为。 七、各行政村、乡直相关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任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 处分。 1、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主要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子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加重处分。 八、各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制度管理权限,实施对责任者的处理。 九、对任期内连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关单位责任人员触犯刑法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_乡人民政府 20_年4月5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