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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规范管理乡镇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 资源ID:16877098       资源大小:22.50KB        全文页数: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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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规范管理乡镇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进一步规范管理乡镇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管理乡镇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法强 规划管理和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乡镇建设行为加快建设“四好新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_省城乡规划条例_省建筑管理条例_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_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三台县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乡镇规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乡镇规划建设必须遵循科学规划引导、节约集约用地、严格 规范管理、彰显风貌特色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加快补齐农村住房建设短板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 (二)总体要求 乡镇规划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行为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 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 庄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建设行政许可制度切实规范建设项目审批及管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乡镇规划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 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管线、管沟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广告设置及设施农业、农家乐、休闲农庄等)应当履行规划建设行政许可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建立完善的乡镇规划体系并负责规划建设前期协调、日常巡查和各类矛盾的调解处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审批、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违法占地及擅自改变用途行为;县住建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同时负责规划许可、开工放验线、规划竣工核实、相关建设工程的审批、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反规划建设行为。 二、切实加强乡镇规划引领 (一)明确规划管理主体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乡镇场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验收核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技术和程序上对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业务指导对乡镇规划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及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所有类型规划的编制主体并负责居民个人建房的规划许可、审批、监督管理以及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明确责任领导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日常规划管理、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组织村社干部监管违法违章建设并对场镇建设和农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规划编制工作 各乡镇要建立完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体系。 完善总体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组织修编或调整已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潼川镇、北坝镇其余乡镇要在 2021 年 3 月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主要专业规划。芦溪镇、西平镇、塔山镇、观桥镇等中心镇及有条件的镇依据批准的各镇总体规划开展镇区(特别是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全面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好新村” 建设要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 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村庄建 设发展。村庄规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力争 2021 年年底前完成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鼓励村集体经济 组织引导农村居民统一实施新建住宅其中涉及的公共服务配套 设施按照村庄规划统一建设确保配套设施建设到位。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出让(或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工 业标准化厂房项目等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 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三)规范规划审批和修改程序 规划的审批。各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在县住建局指导下依法选择有资质 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组织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评审规划成 果经评审论证通过后及时公示公告按照法定程序报县政府审 批同时对批准的规划进行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 织编制规划成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县住建局审定。 规划的修改。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 划等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向县政府提出申请 经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修改修改后的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 实施。 三、加强乡镇规划实施管理 (一)场镇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 各乡镇辖区内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未编 制报批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乡镇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 选址、国有土地出让和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县国土资源局不 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编制规划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 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镇场镇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严禁未批先建。在建设动工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所有 5 新上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确需在乡镇规划 区内新建或在原址改(扩)建的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 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场镇周边的规划建设管理 场镇周边需依据规划中的远期或远景用地区域划定控制管 理范围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开展任何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设施 农业(花卉、蔬菜、苗木以及畜禽养殖场等)项目建设的建设 单位或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等部门审 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 实施。 (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重点管控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 国、省、市、县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实行红线控制和管控范 围控制。红线控制区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禁止任何建设行 为。管控范围区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进行管 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相关 手续后方可实施;按照三台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 设置广告标牌原则上不得新增单立柱、看板式广告牌;电力、 通讯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 实施。 (四)省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 的规划建设管理 省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按照规划 6 区远期或远景用地区域确定控制管理范围。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景区规划同时应征求景区管理方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旅游、文化等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五)农家乐、休闲农庄和设施农业(花卉、蔬菜、苗木以及规模养殖场等)的规划建设管理 场地选址必须符合所在乡镇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应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交通条件和市场需求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合理确定农家乐、休闲农庄和规模养殖场项目建设。农家乐、休闲农庄应尽量利用现有宅基地和房前屋后闲置地;设施农业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其中规模养殖场应在远离居民区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选址严禁占用 基本农田严禁进入“禁养区”。 农家乐、休闲农庄和设施农业(花卉、蔬菜、苗木以及规模 养殖场等)建设项目由经营户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 和县旅游、农业等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规划、 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六)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 优化农村居住点布局。各乡镇根据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农村 居住点布局引导、鼓励农村居民在新村聚集点集中建房居住 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在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确 7 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不得改(扩)建和新 建住房;经鉴定为 D 级危房的农村住房经县政府批准并按 照“原址、原高度、原面积”标准进行翻建住房。在城市总体规划、 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村村庄内的 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坚持“一户一宅、 建新拆旧”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 20 平方米至 30 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 3 人计算4 人的户按 4 人计算5 人以上的户按 5 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 30 平方米。 县住建局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供建房村民免费选用。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对主动退出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实物或货币形式的补偿。 (七)严格落实“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农村居民住宅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8 在乡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初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住建局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经县住建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工程由县住建局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审定的规划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住户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按照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镇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建房者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按照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住建局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住建局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审查把关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后报县住建局备案、发证。 9 四、加强乡镇规划监督管理 (一)建立规划监督网格化管理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规划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按照“属 地管理”原则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规划监督管 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活动。加强对村庄的规划建设 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行政村内聘请村民代表作 为乡村规划建设助理员给予一定的误工补贴。县城管执法局下 设的镇执法中队要逐步把违法建设执法巡查延伸至区域性的乡 镇及村庄。 (二)切实维护乡镇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 要建立批前控制、批后监管的责任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密 度和细度以 “严格管、重点查、立即停、坚决拆”的原则严查 违法建设用地行为对拒不整改或者无法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违法违章行为。 (三)严肃查处违法建设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用地审批文 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 定内容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行为并依法处理。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 10 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 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五、健全乡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乡镇规划管 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乡镇人民政 府作为乡镇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 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重落实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使本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二)严格实施绩效考核 将乡镇规划管理工作作为县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 关部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对依法应当编制乡镇、村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未按法定程序编 制、审批、修改的乡镇由县目督办会同县住建局提出处理意见 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三)抓好规划队伍建设 县住建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严格村镇规划 建设管理人员教育和管理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从即日起对村镇规划建设所 所长的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的考核权重各占 50%;对 村镇规划建设所一般工作人员的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考核权重占 50%县住建局考核权重占 20%村镇规划建设所考核权重占 11 30%;村镇规划建设所工作人员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由县住 建局根据考核分数统一发放。 (四)加强规费征收使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收取在乡镇场镇规划区范围内建 设单位或个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统一缴入县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凡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未足额缴入县财政专户的县住建局不得发证。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主要用于相关乡镇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 维护县财政对在各乡镇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相关文件规定 予以奖励。 (五)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县目督、监察、公安、财政、住建、国土、交通、城管等部 门要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协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充分 履行职能职责共同解决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 困难。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动员群众 积极参与和配合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全县乡镇规划建设管理 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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