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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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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区新达路成都高新区新达路 11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号国贸大厦 2 座座 27 层及层及 28 层层 2015 年年 4 月月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科技” 、 “本公司” 、 “公司”或“发行人”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 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中证网, 网址 ; 中国证券网, 网址 ;证券时报网,网址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经审计的本公司 2014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以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未经审计的本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以及 2015 年 3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2015 年 1-3 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公司上市后将不再披露 2014 年年度报告和 2015 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3 一、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鸿云先生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成都运达创新股权。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公司如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 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何鸿云先生的配偶王玮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成都运达创新股权。 运达科技如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运达创新”)、发起人股东成都市知创永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知创永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发行人其他直接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的主要股东成都西南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产业集团”)、四川天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鸿”)和北京鸿日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鸿日东方”)承诺:自公司股票4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成都运达创新股权。 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朱金陵、王玉松、龚南平、卢群光、蒋中文、段云波、李家武、孙路、张晓旭、王海峰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上述期间以外的其他时间申报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朱金陵、王玉松、龚南平、李家武、孙路、张晓旭、王海峰分别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如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持股意向的相关承诺(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持股意向的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承诺:成都运达创新拟长期持有运达科技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成都运达创新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运达科技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票不得导致运达科技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成都运达创新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5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成都运达创新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前,应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成都运达创新持有运达科技的股份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成都运达创新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且成都运达创新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运达科技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运达科技上市时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0%。因运达科技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成都运达创新所持运达科技股份比例发生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变更。 如果成都运达创新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成都运达创新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运达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如果成都运达创新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成都运达创新持有的运达科技股份自成都运达创新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本公司股东平安创新持股意向的相关承诺(二)本公司股东平安创新持股意向的相关承诺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创新”)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平安创新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运达科技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平安创新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平安创新将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平安创新持有运达科技股份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平安创新累计减持运达科技股票数量可能达到平安创新所持运达科技股票数量的 100%,具体减持比例由平安创新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如果平安创新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平安创新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运达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6 罚。 如果平安创新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平安创新持有的运达科技股份自平安创新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意向相关承诺(三)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意向相关承诺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的,将确保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运达科技如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承诺不因本人在运达科技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制定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7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以单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为限, 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实施连续增持股份;控股股东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2 年内不得出售。 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增持公司股票不以任何方式向运达科技寻求资金支持。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增持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20%, 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 6 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2 年内不得出售。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须履行以上规定。 3、本公司回购 本公司在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的范围内, 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实施连续回购。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运达科技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8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如需)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回购, 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 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及实际控制人何鸿云承诺: 若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运达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将督促运达科技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并且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购回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公开发售的股份。 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运达科技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购回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承诺按二级市场价格购回, 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成都运达创新或何鸿云启动股份购回措施时运达科技股票已停牌, 则购回价格为运达科技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运达科技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9 相应调整。 若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运达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运达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运达科技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持有的运达科技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10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如若不能履行本招股书中列明的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一)公司如若不能履行本招股书中列明的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就未能履行承诺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或督促未能履行承诺的相关方公开就其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公司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相关方承诺未能履行的,公司应当要求相关方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承诺变更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公司或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因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或督促未能履行承诺的相关方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11 公司应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视情节轻重给予 5,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在公司内部予以通报批评。 承诺方如违反相关承诺,对承诺方所持公司股份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自其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其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后仍受现有约束措施的约束。公司上市后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应遵守现有约束措施的约束。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成都运达创新应当通过运达科技及时、准确、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运达科技权益的, 成都运达创新应当通过运达科技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承诺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运达科技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成都运达创新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运达科技或成都运达创新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运达科技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成都运达创新因违反相关承诺给运达科技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运达科技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违反相关承诺,成都运达创新所持运达科技股份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自成都运达创新所持运达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 或在成都运达创新持有运达科技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管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管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本人应当通过运达科技及时、准确、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本人应当就未能履行承诺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运达科技权益的, 本人应当通过运达科技应充分披12 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承诺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运达科技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运达科技或本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运达科技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如违反相关承诺, 本人接受运达科技在公司内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的 5,000 元以上10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以及公司内部的通报批评。 如违反相关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自本人所持运达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本人持有运达科技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本人如系持有运达科技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后仍受以上条款的约束。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拟通过下列措施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于公司上述指标的影响、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 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的措施 (1)公司将加快项目执行团队的扩充步伐,提升公司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加大技术和研发的投入,不断提高产品的性能,继续保持公司在行业的技术领先地位。 (2)公司将继续遵循塑造品牌为核心的原则,制定更为高效的品牌营销计划,强化品牌领先地位,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口碑,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培育品牌忠诚度,以进一步加强“运达”良好的品牌形象。 (3)公司将继续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全国业务网络的推进工作,聚焦客户需求,并通过不断创新来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公司的服务能力,为用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服务,在市场竞争中把握先机,提高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加强业务协同性,巩固公司行业领先地位。 (4)本公司将继续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自身培养和外部引进的方式,不断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提升公司的人才素质结构和水平,打造锐意进取、技术13 过硬、勇于创新的研发团队和有激情、能吃苦、抗高压的营销团队,不断增强公司人才竞争力。 (5)公司上市后,将根据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合法、科学有效地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努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尽快将项目转化为生产力,从而全面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6)本次发行上市后,将有助于公司品牌和技术、资金实力的全面提升。公司将把握这一市场机遇,积极开展相关优质企业的产业并购,特别是加大对一些盈利能力较高的企业并购。通过并购,将有助于快速拓展相关市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 提高投资者回报的措施 公司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在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中作了相关制度安排。同时,公司制订了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发行人承诺,公司发行上市当年分配的现金股利占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前总股本)*20%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股利分配政策(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012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14 年 2月 18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14 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应当符合: 1)公司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利润分配总金额的 80%; 2)公司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利润分配的总金额 40%; 3)公司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利润分配总金额的 2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5)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策略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15 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并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具体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应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1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553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8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28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2,52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21.7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515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运达科技” ,股票代码“300440” ;本次公开发行的2,8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 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中证网,网址 ;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时报网,网址;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17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4 月 23 日 (三)股票简称:运达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440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2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800 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2,80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 、 (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2,80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5 年 4 月 23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类别 股股东名称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持股数(万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成都运达创新 5,753.4249 51.3699 2018 年 4 月 23 日 18 类别类别 股股东名称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持股数(万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非交易日顺延)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平安创新 1,428.0000 12.7500 2016 年 4 月 23 日 天津架桥富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21.8082 2.8733 2016 年 4 月 23 日 成都知创永盛 301.0959 2.6884 2018 年 4 月 23 日 成都大诚投资有限公司 134.2466 1.1986 2016 年 4 月 23 日 天津架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72.1096 0.6438 2016 年 4 月 23 日 戴先强 153.4247 1.3699 2016 年 4 月 23 日 何鸿云 30.6849 0.2740 2018 年 4 月 23 日 朱金陵 15.3425 0.1370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玉松 15.3425 0.1370 2016 年 4 月 23 日 龚南平 15.3425 0.1370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家武 15.3425 0.1370 2016 年 4 月 23 日 孙路 15.3425 0.1370 2016 年 4 月 23 日 牛静 15.3425 0.1370 2016 年 4 月 23 日 周美玉 11.5068 0.1027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晓旭 9.5890 0.0856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安邦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秦兰文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严欣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溉泉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武栋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夏建明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范永杰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蒋中文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喻强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康强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卢群光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蔡宁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梅峻峰 3.8356 0.0342 2016 年 4 月 23 日 许志淳 3.8356 0.0342 2016 年 4 月 23 日 邱勇 3.8356 0.0342 2016 年 4 月 23 日 19 类别类别 股股东名称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持股数(万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非交易日顺延) 陈星 1.9178 0.0171 2016 年 4 月 23 日 周蓉 1.9178 0.0171 2016 年 4 月 23 日 谢思建 1.9178 0.0171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升 1.9178 0.0171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明 1.9178 0.0171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彬 1.9178 0.0171 2016 年 4 月 23 日 小计小计 8,400.0000 75.0000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520.0000 22.5000 2015 年 4 月 23 日 网下配售股份 280.0000 2.5000 2015 年 4 月 23 日 小计小计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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