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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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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XIANTAN CO., LTD.) (山东烟台牟平工业园区(城东) )(山东烟台牟平工业园区(城东)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上市公告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一五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坛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然人股东王可功、贺传虎、赵志明和张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王寿纯与作为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王可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二、关于减持价格限制、破发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夫妇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王可功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8月14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王寿纯与作为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王可功还承诺,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承诺。 三、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回购股份的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如下: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责任主体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承诺 1、发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夫妇,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 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审计机构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预案审议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的资金 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回购股份后, 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 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价稳定措 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预案审议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额50%的总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预案及承诺。 六、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透明度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可功、贺传虎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所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数量及方式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在限售条件解除后, 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 王寿纯、曲立荣夫妇承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仍能保持对公司的控股地位。 王可功、贺传虎承诺: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的王寿纯以及任公司董事的王可功减持的股份数量需符合其任职期间、离职后一定期间内股票转让数量的限售承诺。 (3)减持股份的方式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股份的价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可功、贺传虎承诺: 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3、减持股份的期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可功、贺传虎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等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王寿纯、曲立荣承诺:在两人及两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中,没有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业务。 两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两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 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 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 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如若两人控制的法人出现与发行人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发行人有 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发行人经营。 两人承诺不以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以上声明与承诺自两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因两人及两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两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王可功、贺传虎均承诺:在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中,没有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业务。 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 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 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如若本人控制的法人出现与发行人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发行人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发行人经营。 本人承诺不以发行人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以上声明与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因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王寿纯、曲立荣、王可功、贺传虎还出具了关于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内容,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情形的,因从事同业竞争业务所获取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公司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将向公司赔偿一切损失。本人保证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上交归公司所有, 收益需厘定确定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上交归公司所有。如公司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 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2、本人保证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通知之 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同业竞争业务或经营主体转让给公司。 上述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其他承诺 1、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书面承诺:“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因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损失,全体股东愿无条件以现金代发行人承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赔偿责任,保证发行人不因此受到损失”。 2、发行人股东王寿纯、曲立荣出具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该等交易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 保证该等交易不损害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若由此导致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人愿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八、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若未履行招股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王寿纯、曲立荣夫妇承诺,若未履行招股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1)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王寿纯未采取稳定股 价具体措施的,则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及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未履行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王寿纯、曲立荣夫妇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王寿纯、曲立荣夫妇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王寿纯、曲立荣夫妇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王寿纯、 曲立荣夫妇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王寿纯、曲立荣夫妇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在王寿纯、曲立荣夫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王寿纯、曲立荣夫妇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未履行招股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造成公司或者投资者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王可功、贺传虎未履行持股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王可功、贺传虎承诺:如果未履行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如违反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公告的承诺,本人将自愿将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仙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9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98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网下配售398.5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3,586.50万股,发行价格为5.28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56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仙坛股份”,股票代码“002746”;本次公开发行的3,985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2月16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2月16日 3、股票简称:仙坛股份 4、股票代码:00274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5,935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985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7、8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985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 持股数量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王寿纯 5,200.00 32.63% 2018 年 2 月 16 日 曲立荣 4,800.00 30.12% 2018 年 2 月 16 日 王可功 600.00 3.77% 2016 年 2 月 16 日 贺传虎 600.00 3.77% 2016 年 2 月 16 日 赵志明 400.00 2.51% 2016 年 2 月 16 日 张华 350.00 2.20% 2016 年 2 月 16 日 小计 11,950.00 74.99% -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的股份 398.50 2.50% 2015 年 2 月 16 日 网上发行的股份 3,586.50 22.51% 2015 年 2 月 16 日 小计 3,985.00 25.01% - 合计 15,935.00 1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XIANTAN CO., LTD. 注册资本:11,950.00万元(发行前),15,935.00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王寿纯 住所及邮编:牟平工业园区(城东),264117 成立日期:2001年6月14日 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1年1月25日 经营范围:配合饲料加工,粮食收购。种鸡、家禽饲养、销售,家禽屠宰、加工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饲料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经营业务涵盖父母代肉种鸡养殖、雏鸡孵化、饲料生产、商品代肉鸡养殖、肉鸡屠宰与加工;主要产品为商品代肉鸡及鸡肉产品 所属行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行业划分为畜牧业(A03) 电话和传真:0535-4658717,0535-4658318 网址和邮箱:http:/, 董事会秘书:吕洪义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方式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王寿纯 董事长、总经理 2014.1.11 至 2017.1.10 5,200.00 直接持股 32.63% 王可功 董事 2014.1.11 至 2017.1.10 600.00 直接持股 3.77% 许士卫 董事、财务总监 2014.1.11 至 2017.1.10 - - - 吕洪义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4.1.11 至 2017.1.10 - - - 徐景熙 独立董事 2014.1.11 至 2017.1.10 - - - 李存明 独立董事 2014.4.12 至 2017.1.10 - - - 吴贤国 独立董事 2014.4.12 至 2017.1.10 - - - 冷胡秋 监事会主席 2014.1.11 至 2017.1.10 - - - 姜选风 监事 2014.1.11 至 2017.1.10 - - - 高守杭 职工代表监事 2014.1.11 至 2017.1.10 - - - 王寿恒 副总经理 2014.1.11 至 2017.1.10 - - - 姜建平 副总经理 2014.1.11 至 2017.1.10 - - - 宋涛 副总经理 2014.1.11 至 2017.1.10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王寿纯先生持有发行人股份5,200万股,曲立荣女士持有发行人股份4,800万股, 王寿纯、曲立荣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1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83.68%,占发行后总股本的62.75%。王寿纯先生为控股股东,王寿纯、曲立荣夫妇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王寿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37063119620621*,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653号。2001年6月创立公司至今,历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子公司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山东仙鸿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曲立荣女士,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 37063119631026*,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653号。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58,806人, 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本(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1 王寿纯 52,000,000 32.63% 2 曲立荣 48,000,000 30.12% 3 王可功 6,000,000 3.77% 4 贺传虎 6,000,000 3.77% 5 赵志明 4,000,000 2.51% 6 张华 3,500,000 2.20%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142,500 0.09%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133,500 0.08%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114,500 0.07% 1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99,500 0.06% 合计 119,990,000 75.3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3,985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其中,网下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数量为398.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3,586.50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5.28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7.0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 网下向投资者配售398.50万股,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3,586.50万股。 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234,22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9,166,850,000股,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575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公告和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行规模进行调节。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98.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586.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587.75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256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1,040.80万元。 2、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2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和信验字(2015)第000007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815.80万元,具体构成如下表。 费用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3,0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413.915 律师费用 128.00 发行手续费用 31.43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242.45 合计 3,815.80 每股发行费用为0.96元/股。 (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17,225万元。 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12元。 (按照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3元 (每股收益按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 2013年及2014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2015年一季度,公司预计商品代肉鸡出栏量约2,000万羽,其中近90%由仙坛食品自用屠宰加工,预计鸡肉产品销量超过4万吨,商品代肉鸡出栏量、鸡肉产品销量较2014年同期分别增长约18%、40%。截至目前,鸡肉产品2014年12月的平均售价较2014年全年水平有所下降,降幅约为10%。根据中国畜牧业信息网的统计数据,自2014年11月以来鸡肉旬价旬比连续下降,2015年1月上旬的鸡肉旬价较2014年12月下旬旬价的旬比下降0.22%。截至目前,公司主要饲料原料豆粕、玉米2015年1月的采购均价较2014年同期均有所下降,其中,豆粕采购均价降幅约17%,玉米采购均价略有下降。按目前的原料、产品价格水平和经营情况,发行人预计2015年一季度经营业绩较2014年同期有所下降,预计变动区间为下滑0%-30%。业绩下滑的原因主要系期间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约20%导致,尤其是财务费用增长近2倍。财务费用大幅增长主要是:2015年一季度短期借款余额为25,500万元,2014年同期为23,000万元,利息支出相应增加;2014年3月生鸡屠宰加工厂项目投产, 2014年1-3月发生的相关利息支出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 2015年一季度无利息资本化。 上述原因造成2015年一季度利息支出较2014年同期增加近300万元。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 本公司自 2015 年 2 月 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政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A座28层 保荐代表人:娄家杭、雷文龙 电话:0755-22662000 传真:0755-22662111 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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