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 第2章教学ppt课件(完整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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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 第2章教学ppt课件(完整版)第二章孟德斯鸠关于法、政体和社会的理论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孟德斯鸠对社会学形成与发展做出的奠基性贡献,评述孟德斯鸠关于开展社会法则研究并为社会学明确了研究对象的思想观点,对其关于普遍原因,政体类型与法的多样性,地理、文化与法的精神等方面的观点也做了深入阐述。关键概念:社会法则;普遍原因;政体类型;法的精神一、学术背景 孟德斯鸠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拉伯烈德庄园的一个贵族家庭。父亲是一名军人。 1709年,孟德斯鸠前往巴黎进修法学,并进入巴黎社交界,参加科学院和文学院的会议,开展了活跃的社会交往。 1761年,他继承伯父职位担任波尔多议会议长(即波尔多法庭庭长),并获男爵封号。后来,孟德斯鸠卖掉了议长这个世袭的职位,获得一笔巨额资财,然后开始了学术生涯。 1721年,孟德斯鸠匿名发表了他的著作波斯人信札,这部著作以小说的形式,假借两个波斯贵族在欧洲旅行时的通信,对当时法国的封建统治进行了无情的讥讽与抨击。 1725年,孟德斯鸠回到波尔多,撰写了论义务论自然法论公平等论文,并开始撰写论法的精神。 1734年,孟德斯鸠完成了罗马盛衰原因论,为免遭法国当局迫害,该书在荷兰出版。 年月底,论法的精神在日内瓦由巴利奥父子出版公司出版,但未署作者名。“孟德斯鸠以奥维德的半句诗prolesine matre creatam作为该书题名,意思是没有前例的书。 孟德斯鸠的解释是:为创作一部伟大的作品,必须有两件东西一个父亲和一个母亲,即才和自由,我的作品缺少的是后者。”该书出版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扬,1748-1750年共印了二十二版,并很快被译成欧洲各国文字。 1755,孟德斯鸠因感染恶性传染病而逝世于巴黎,享年66岁。二、普遍原因与法则 他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写道:“支配世界的不是命运,罗马人可以为此提供证明。当他们采用某一办法治国时,罗马持续不断地繁荣富强,当他们采用另一种办法治国时,挫折接连不断。对每一个国家都起作用的一些总体原因,使罗马兴起、维持或坠入深渊,所有偶发事件都受制于这些总体原因。” 所谓规定一个民族繁荣与衰败的普遍原因,也就是支配社会发展变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客观因素或客观规律。 在孟德斯鸠看来,规定事物发展变迁的普遍原因就是法。“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 “存在着一个初元理性,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初元理性是事物存在与变化的基本根据。 在评价孟德斯鸠为社会学做出了奠基性贡献时,迪尔凯姆明确指出,正是孟德斯鸠提出了社会发展变迁中存在着不是按人们的意志随意变化的法则,他为社会学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因为具有必然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的法则,就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孟德斯鸠还对法做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分 不是人类自觉创立的法则就是自然法。不过,自然法也是植根人类本性的规则。 “除了我们的存在本质之外,自然法再也没有其他渊源。只有考虑了社会组成之前的人,才能较好地认识自然法。自然法就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的法。”自然法的根据是人的自然本性,而人为法的根据则是人的社会性,是在人的社会关系进一步增强、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基础上生成的制度或法律。人为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与人之间和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竞争加剧,为了争取或维护利益而形成的制度与法律。“每个社会都觉得自己实力强大,于是国与国之间便处于战争状态。每个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开始觉得自己的实力强大,于是就想方设法使社会的主要好处为己所用,于是人与人之间便处于战争状态。”“这两种战争状态的存在,促成了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的产生。” 孟德斯鸠从三个方面论述了人为法:万民法、政治法、公民法。万民法也就是国际法。 万民法是处理国家之间事务的法律,是一个民族对外的法律。同时,国家还要有对内的法律,即政治法,处理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民法。三、政体类型与法的多样性 “一般而言,法是人类的理性。因为它治理着地球上的所有民族。各国的政治法和公民法只不过是人类理性在各个具体场合的实际应用而已。” 即法不能脱离各国的政治体制与物质文化条件而存在。 孟德斯鸠划分出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 什么是政体?政体就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实行权力控制和行为规定的模式,它体现了政治统治的性质和政体赖以存在的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每种政体都要求有与之本性相符合的法。直接源自共和政体的法是与民主相关的法,“在这种政体中,确立选举权的法当然就是基本法。规定如何投票、谁投票、投给谁、就什么事情投票。” 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一个人掌握统治权力的政体,区别在于:在君主政体中,君主要按照既定的法律行使权力、治理国家,而在专制政体中,统治者是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力、统治国家的。 区分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孟德斯鸠还论述了三种政体的三种原则。当孟德斯鸠论述政体的性质时,他注意的是谁来统治,是多数人统治还是个人统治。而当他论述政体的原则时,他注意的则是政体靠什么来维持其运行。“性质决定政体,原则推动政体,这就是政体和原则的区别。前者是政体的特殊结构,后者是推动政体的人的情感。“性质决定政体,原则推动政体,这就是政体和原则的区别。前者是政体的特殊结构,后者是推动政体的人的情感。 共和政体的美德实际上是统治者和人民共同持有的思想信念或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爱国、民主、平等、节俭等。这些人们共同持有的信念,是共和政体中人们的行为准则,是人们拥护和遵守共和政体法律的政治情感或政治道德。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荣誉、宠爱、得宠、争宠等,都是荣宠的表现。而荣宠之所以能成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或情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世袭制和等级制。 专制政体是既不依靠美德也不按照法律来统治的政体。“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而这个原则的目的是安定;但是安定绝不是太平,而是敌人即将占领的那些城市的缄默。” 孟德斯鸠论述了三种政体类型,而三种类型的政体又有各自运行的原则,各国的法律必须与其政体类型和政体的原则相符,这就决定了法律是多样的。可见,孟德斯鸠是从一般与个别的角度来考察和分析各国的法和法律的。 人类是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存在的,不同政体的性质及其运行的原则又规定了各国法律的个别性或特殊性。于是,法或法律就是一种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统一,应当在这种统一性中考察和认识各国的法律。四、地理、文化与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还从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风俗文化等方面考察和论述了法的多样性,试图在多种多样的法律体系中揭示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精神特点和内心情感如果在不同气候条件下确实迥然有异,那么,法律就应该考虑这些内心情感和精神特点的差异。 而所谓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追求的主要目标,是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探索的核心问题 什么是法的精神? 法律还应该顾及国家的物质条件,顾及气候的寒冷、酷热或温和,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疆域大小,以及农夫、猎人或牧人等民众的生活方式等等这就是我在本书中打算做的事。我将一一考察这些关系,所有这些关系组成了我所说的法的精神。关于气温、气候如何影响人的一些论断 根据气温对身体的影响,孟德斯鸠还认为,在寒冷气候中人的精力比较充沛,心脏搏动和纤维末端反应较强,因而寒带人自信心增强,亦即勇气更大,对自己的优越性有更多的认识。 热带人则与寒带人相反。因为热带气温高,人身体虚弱、精神萎靡不振,性格懦弱、胆小怕事,自卑心强,做事缺少勇气。 孟德斯鸠也讨论了温带人的气质和品格。在他看来,温带人居于热带人和寒带人之中,既不像热带人那样怯弱,也不像寒带人那样凶悍,性格比较温和,感情表达也居于二者之间。 关于气候、地理环境和风俗习惯同法律关系的论述,虽然涉及内容广泛,但孟德斯鸠的目的是要揭示:是什么因素影响了具有不同特点的法律制度。他指出:“人受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习俗、风尚等多种因素的支配,其结果是由此而形成了普遍精神。” 可见,孟德斯鸠认为,气候、地理环境、风俗文化和法律制度等多种因素共同规定着人,而这些因素在共同对人的规定中形成了普遍的精神,而这个普遍精神就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精神。 虽然文化精神是普遍精神,但是因为各民族的特殊性,不同民族的文化精神又是不同的。“对于每一个民族来说,若一种因素作用较强,其他因素的作用就会受到削弱。 这就是说,虽然气候、地理环境、法律、风俗、习俗等因素在各个民族那里都有作用,但在不同民族中这些因素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这些因素中有一种因素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处于主导地位的因素规定了民族的文化精神或民族精神的主要特征。孟德斯鸠实际上对政体制度和文化精神的作用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也就是说,他试图从政体制度与文化精神的统一中来考察各个民族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雷蒙阿隆对孟德斯鸠同时重视政体制度和文化精神的立场做出了评论:“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我们可以隐约看到两种可能的综合思想。一种是政治制度占主导地位的影响,另一种是国家的总精神。” 在孟德斯鸠看来,文化精神或民族精神是包含了各个民族特殊性的普遍精神作为一种在漫长的历史中被传承下来的文化精神,对民族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想方式都具有稳定而深刻的影响,并且它的影响不是通过强制手段能改变的。 孟德斯鸠用一个节标题来警告试图强制改变民族文化精神的企图:“切忌改变民族的普遍精神”。五、对社会学的奠基性贡献 作为实证社会学传统普遍承认的奠基人,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社会学像物理学一样要研究客观本质和外在规律性,区别不过在于:物理学研究自然现象或物理世界的客观本质和自然规律,而社会学则研究社会现象的客观规定性和社会必然规律。 因此迪尔凯姆认为孟德斯鸠恰巧做了确定社会学研究对象的事情,即社会事实。 孟德斯鸠不仅广泛考察了各个民族中的法律、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社会事实,而且揭示了这些社会现象存在的基础制度。 把社会制度当作自然界的本质规律一样去研究,这是实证社会学最基本的立场客观论立场,孟德斯鸠显然坚持了这个立场。 不过,孟德斯鸠虽然主张要探究社会现象的客观规律,但他又常常回到艺术的主观论立场,用逻辑推论的方法,而不是客观的实证方法,去讨论和阐释社会现象。这说明孟德斯鸠的科学立场不是彻底的,他还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或研究方法。 价值态度:他关于三种政体的论述,明显地表现出了他支持民主、平等和自由的价值立场,他对专制政体表达了明确的否定态度。 “专制政体的腐化从不间断,因为这个原则就其本质而言就是腐化的。别的政体之所以覆亡是由于某些特殊变故破坏了他们的原则,专制政体则不然,倘若某些因素不能制止其原则的腐化,那么,这种政体覆亡的原因在于它内在的弊病。” 研究方法: 孟德斯鸠为社会学明确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社会法则和社会类型。社会法则不仅仅是法律,还包括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揭示社会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法则,就相当于探究自然界各个领域中的本质和规律; 而社会类型既是孟德斯鸠对其所研究的社会现象的分类概括,也是研究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孟德斯鸠关于三种政体和野蛮社会的论述,就是一种典型的类型学研究。 比较的研究方法,“他的整部著作无疑都在将复杂多样的民族所遵循的法则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确切无疑地说,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开创了新的研究领域,即我们现在所说的比较法”课后思考:孟德斯鸠怎样论述规定一个民族兴衰的普遍原因?怎样理解孟德斯鸠论述的“法”?怎样对“法”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更明确的阐述?孟德斯鸠怎样论述政体的不同类型及其原则?政体的原则同法是什么关系?孟德斯鸠怎样看待地理环境、文化传统和法的精神在各民族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迪尔凯姆根据什么说孟德斯鸠为社会学的形成做了奠基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