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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商业保险之三——再保险ppt课件(完整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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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商业保险之三——再保险ppt课件(完整版).pptx

    第八章 商业保险之三再保险ppt课件(完整版)第八章第八章 商业保险之三商业保险之三再保险再保险 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再保险概述第二节比例再保险第三节非比例再保险第四节再保险业务的经营与管理第一节第一节再保险概述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四、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五、再保险的职能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业务中,分出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分保接受人。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无论原保险是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还是责任保险,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下对被保险人都负有损失补偿或给付责任。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是决定再保险方式的两个核心因素,它们都是根据危险单位来确定的。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由于自留额和分保额是按照一个危险单位来确定的,所以危险单位的划分非常重要,但也比较复杂,应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和危险类别来决定。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根据保险金额计算,也可以根据赔款金额计算。所依据的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也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非比例再保险。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保险和再保险从实质上都是对危险损失的承担、分散和转嫁。保险和再保险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前提和基础,再保险反过来对原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支持和促进作用,但两者之间仍存在许多不同之处。1.保险标的不同。2.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虽然从逻辑上看,再保险业务产生于原保险业务基础之上,先有原保险才有再保险,但再保险与原保险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保险行为。四、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四、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须以原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为前提。所谓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直接保险中的诚信原则同样适用于再保险,它要求分保分出人对分保接受人说明原保险危险的每一个实质情况,就像原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向其说明有关实质性危险的所有情况一样。(三)补偿原则再保险的职能是补偿,是投保人向原保险人索赔后,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原保险人进行的补偿,再保险的损失补偿可以看做是原保险人对其被保险人所负责任的补偿。(四)承保标的存在原则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根据原保险合同承担的契约责任,而责任依附于保险标的物,以这个承保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五、再保险的职能五、再保险的职能 再保险的基本职能同原保险一样,是对危险的分散,而且是在更大范围内的分散。同原保险相比,再保险对危险的分散具有以下特征:l1.对保险公司由于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分散。l2.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有效分散。l3.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危险进行分散。l4.对特定时点的危险进行分散。第二节比例再保险第二节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也称保额再保险,采用这种再保险方式,再保险双方事先以总保险金额和原保险人自留份额为基础确定一个责任分担比例,双方按照该比例确定各自责任额,危险事故发生后,双方依据这个比例分摊赔款。确定责任分担比例实际就是确定分出公司的自留比例,实践中有两种方法:直接制定和间接制定。比例再保险充分显示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其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一般性大额保险业务和巨灾保险业务等等。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三类。一、成数再保险一、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事先确定一个自留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当承接到一笔业务时,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该比例分割,把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保给再保险人。成数再保险合同一般要求的自留额比例较大,为40%50%。为了把保险责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成数再保险合同按每一个危险单位或每一份保单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在这个限额以内,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分担责任;一旦保险金额超过这个限额,超额部分需要寻求其他方式处理,对于等于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仍然按照原定比例分担责任。 例如例如, ,假设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假设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100100万元万元, ,自留比例为自留比例为40%,40%,分出部分为分出部分为60%,60%,当遇到不同的保险金额时当遇到不同的保险金额时,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如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如表。表表8282可以更清楚地说明成数再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可以更清楚地说明成数再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这里假定每一危险单位这里假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均未超过合同的最高限额。的保险金额均未超过合同的最高限额。 成数再保险的优点:l第一个优点是保持合同双方利益一致。l第二个优点是手续简单,节省成本。成数再保险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l第一,成数再保险过于僵化,缺乏弹性。l第二,由于不论金额高低,一律按固定比例划分责任,所以针对各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不能均衡化。成数再保险容易操作的特点决定了它多用于新公司、新业务。相对而言,经验丰富、历史悠久的公司一般较少采用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和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往往能发挥最佳的效果。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合同,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的原保险人无须将所有的原保险业务分保。当保险金额小于事先确定的自留额时,由原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只有当保险金额大于自留额时,才将超出部分分给再保险人。而在成数再保险中,不论保险金额大小如何,均要按比例分出。 溢额再保险成立的先决条件是保险金额超过预定的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保险责任由再保险人承担。但这种承担不是无限制的,再保险人为了控制累积危险的发生,会对溢额分保合同规定一个限度,仅承担限度以内的保险责任。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确定了这三个要素,也就确定了一份溢额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溢额再保险设置了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当第一溢额不能满足全部分出业务的需要时,可将全部溢额超过第一溢额的部分转入第二溢额,如有需要还可组织第三溢额,以此类推,直至把所有的保险金额分配完毕。多层溢额的安排涉及每一份再保险合同“线数”的确定问题,也就是最高保险金额的确定问题。以一份溢额分保以一份溢额分保合同的例子简单合同的例子简单地说明多层溢额地说明多层溢额再保险如何确定再保险如何确定保险责任、保费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假设保和赔款。假设保险费率为保险金险费率为保险金额的额的1%,1%,自留额自留额为为1010万元万元, ,第一第一溢额为溢额为200200万元万元, ,即即2020线。线。溢额再保险的优点在于原保险人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与成数再保险双方利益完全一致不同的是,溢额再保险的分出人和分入人利益上存在差异。一般对分出人较为有利,主要就是因为分出人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掌握了主动权。溢额再保险的不足之处在于手续烦琐,因此溢额再保险的经营费用要高于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是实际中运用得较广泛的一种保险方式。对于危险小、利益优厚的业务,原保险人往往通过溢额再保险获得充足的保费收入。对于保险金额高低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结合起来,签订一个合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具体运用中又分为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两种。采用这种混合分保方式,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该限额时,再按照另外订立的溢额合同处理。 采用这种混合方式,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合同,确定自留部分,并对自留部分通过成数分保处理。例如例如, ,分出公司确定溢额合同的自留部分为分出公司确定溢额合同的自留部分为5050万元万元, ,责任限额为责任限额为1010线线, ,即最高可承保即最高可承保550550万元保险金额。对于万元保险金额。对于5050万元的自留部分万元的自留部分, ,分出公司有权另行签订一份成数分保合分出公司有权另行签订一份成数分保合同同, ,比如将其中的比如将其中的60%60%再进一步分出再进一步分出, ,实际只自留了实际只自留了2020万元的保险责任万元的保险责任 1.再保险实际是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投保,所以和直接保险业务一样,原保险人需要向再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费,为了与原保险业务中的保费区别,这种保费称为分保费或再保险费。2.再保险业务还存在再保险佣金的问题,再保险佣金包括分保佣金和盈余佣金。分保佣金又称再保险手续费,是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计算方法有两种:(1)按固定比例计算;(2)按累进比例计算。盈余佣金是在分保业务获得盈利的情况下,分入公司将利润的一部分支付给分出公司,盈余佣金又称为利润手续费。计算方法有四种:(1)一年计算法;(2)三年平均法;(3)亏损滚转法;(4)按利润调整法。未了责任包括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未了责任。未了责任转移有两种方法:(1)结清方式。这是在合同终止之日,将未到期保费和未决赔款转移给下一个业务年度的分保接受人而予以结清。(2)满期方式。这是指保持现有分保责任,直至每笔业务责任满期或结束时为止,才结束该业务年度的账务。保费准备金是分出公司留存一部分应付再保险费作为准备金,以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照合同履行义务。保费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再保险费的40%。赔款准备金是分出公司从应付给接受公司的再保险费中提取的另一种准备金,目的是支付那些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赔款。赔款准备金按业务年度未决赔款的90%或100%计提。第三节非比例再保险第三节非比例再保险 采用非比例再保险方式,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以危险事故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各自的保险责任,因此也被称为损失再保险、超损失再保险。一、险位超赔再保险二、事故超赔再保险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四、非比例再保险的费率和再保险费五、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一、险位超赔再保险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的赔款确定一个自负责任额,如果总赔款金额低于自负责任额,由原保险人全部负担;如果总赔款额超过自负责任额,多出部分由再保险分入公司负担,这部分被称为再保险责任额。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当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后,可能有不止一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险位超赔再保险对赔款的偿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对每一个危险单位赔款的超额部分都由再保险人承担,没有总额限制;一种是设定事故限额,即对一次危险事故的赔偿规定一个最高额,如果在限额之内仍不能满足对各危险单位的赔偿总和,多出部分由原保险人承担。 例如例如, ,有一笔超过有一笔超过5050万元以后的万元以后的500500万元的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万元的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 ,其险位限额为其险位限额为5050万元万元, ,当当危险事故发生后危险事故发生后, ,无事故限额和有事故限额无事故限额和有事故限额( (假设为假设为150150万元万元) )时的赔款分担如表所示。时的赔款分担如表所示。 由于事故限额为由于事故限额为150150万元万元, ,所以再保险人对危险单位所以再保险人对危险单位C C的赔款不再分担的赔款不再分担,C,C的的8080万元的损失全万元的损失全部由分出公司负担。部由分出公司负担。 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对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为基础来计算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人的再保险责任额。当发生自然灾害后,如果总的划分为一次事故,那么全部赔款都按照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担,超过再保险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保险人负担。如果划分为数次事故,针对每次事故的赔款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担,一次赔款超过再保险人责任限额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相对于总的划分为一次事故,赔款更多的由再保险人分担。事故次数划分不同会造成责任分摊的不同,因此在合同中对如何划分事故次数有详细的规定。划分多以时间为标准,有时还受地区的限制。这些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实际操作中要兼顾双方的利益来确定具体的时间限度。在事故超赔再保险中,有类似于分层溢额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将总的赔款额分为若干层,分别由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 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赔付率(赔款与保费的比例)的标准,在1年之内,当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这个标准时,由再保险人负担超出部分,再保险人负担的责任也有一定的限额,通常也是以赔付率或金额来表示。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根据赔付率标准划分的,因此合理制定赔付率标准是经营这种再保险业务的关键。一般当营业费用率为20%的时候,再保险的起点赔付率规定为80%。例如例如, ,有一份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规定有一份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规定, ,赔付率标准为赔付率标准为80%,80%,再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再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60%,60%,同时规定再保险人赔付金额以同时规定再保险人赔付金额以100100万元为限万元为限, ,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假设净保费收入为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00100万万元元, ,则不同赔款额的分摊如表所示。则不同赔款额的分摊如表所示。在有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还会规定在有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还会规定, ,对于再保险人承担的对于再保险人承担的60%60%的责任额的责任额, ,原保险人还原保险人还要分担其中的要分担其中的10%,10%,或者说再保险人实际只要支付应承担赔款额的或者说再保险人实际只要支付应承担赔款额的90%90%。拿上面的例子来说。拿上面的例子来说, ,当赔款额为当赔款额为120120万元的时候万元的时候, ,再保险人应分摊其中的再保险人应分摊其中的404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万元。根据上述规定, ,由原保险人再由原保险人再承担其中的承担其中的10%,10%,即即4 4万元万元, ,再保险人实际负担再保险人实际负担3636万元。同理万元。同理, ,当赔款额为当赔款额为150150万元的时候万元的时候, ,再保险人实际只要承担再保险人实际只要承担5454万元。万元。这种规定使得对于超过规定赔付率的赔偿部分这种规定使得对于超过规定赔付率的赔偿部分,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仍存在利益一致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仍存在利益一致的关系的关系, ,因此这种做法被称为共同再保险。因此这种做法被称为共同再保险。 赔付率是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核心,所以确定合理适当的赔付率是开展该再保险业务的关键。常用的赔付率计算方法是按照已发生赔款与满期保费的比例计算。赔付率=已发生赔款满期保费100% 已发生赔款=本年度已付赔款净额+本年度未决赔款准备金-上年度未决赔款准备金 满期保费=本年度保费+上年度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本年度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式中,满期保费实际上是满期净保费;已发生赔款实际上是已发生净赔款。实际中赔付率的计算常按照净保费收入和赔款净额的比例来计算。其中:净保费收入=毛保费+加保费-退保费-佣金-再保费支出-保费税-盈余佣金 赔款净额=已发生赔款(包括理赔和诉讼费用)-收回的赔款-摊回的再保险赔款四、非比例再保险的费率和再保险费四、非比例再保险的费率和再保险费 超额赔款再保险是最为典型的非比例再保险,下面我们以超额赔款再保险为主来说明非比例再保险的再保险费。 再保险费率是再保险的价格,与直接保险业务一样,非比例再保险的费率也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所不同的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附加费率比重比较大。附加费指各种营业费用,包括展业费、管理费、税款支出等。再保险费的收取在实际中有两种方法:变动再保险费制和固定再保险费制。变动再保险费制是一种将再保险费与分出公司的业务量和业务质量挂钩进行调整的方法。固定再保险费制是再保险当事人之间按照以往的赔款记录商定一个再保险费率,与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和发生赔款多少无关。五、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五、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1.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划分保险责任依据的是保险金额,并根据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赔款;而非比例再保险依据的基础是赔款,根据赔款总额的大小来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保险责任,与保险金额没有关系。2.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固定的比例分担保险责任,承保金额、保费和赔款都按照该比例分配;非比例再保险完全不同,再保险人不按照什么比例计算保险责任,只是在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担负再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摊也没有比例可循。3.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收取的再保险费是按照原保险费率来计算的,属于原保险费的一部分,并且与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成比例;非比例再保险费率的计算与原保险费率没有关系,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以会计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4.比例再保险通常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而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则无此规定。第四节再保险业务的经营与管理第四节再保险业务的经营与管理 一、再保险形式二、自留额的确定三、财产险再保险四、人身险再保险五、再保险业的宏观管理法定分保一、再保险形式一、再保险形式 再保险形式是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所采用的具体的合同形式,包括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三种形式。 临时分保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临时分保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安排。临时分保的特点在于:(1)时效性强。(2)临时分保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3)临时分保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4)由于业务是临时办理的,再保险人对业务情况一无所知,所以原保险人必须向再保险人提供业务详情,以便于再保险人作出选择。(5)由于临时分保是逐笔办理的,手续烦琐,费用较高,整个业务处理的时间较长。临时分保是最早出现的保险形式,由于其费时、费力的缺点,后来逐渐被合同分保所代替。在一些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临时分保仍然被广泛应用。这些业务主要包括:(1)保险金额超过再保险合同限额的业务。(2)合同分保中没有包括的业务。(3)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合同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合同分保也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合同分保的特点有以下几点:l(1)合同分保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强制性,任何一方都没有选择的权利,完全依照合同办事。l(2)合同分保没有时限规定,只要双方没有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建议,分保合同长期有效。如一方想终止合同,必须根据合同注销通知的规定事先通知另一方。l(3)合同分保是以某一类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的。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法。双方事先签订分保合同,原保险人对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分保及分出成分;而再保险人则没有选择的自由,凡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只要原保险人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无选择的余地。预约分保的特点有以下几点:l(1)预约分保赋予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不对称的。l(2)比起临时分保,预约分保手续简单。l(3)预约分保中再保险人对分保业务的质量不易控制。3.预约分保往往作为对合同分保的一种补充。二、自留额的确定二、自留额的确定自留额是指原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在比例再保险方式中,自留额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在非比例再保险中,自留额是按照赔款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影响自留额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宏观方面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市场行情;微观方面有保险公司的经营方针、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等。其中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是影响自留额的决定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金 2.业务量 3.危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保险费率 5.保险金额三、财产险再保险三、财产险再保险再保险按国际惯例可分为两大类:财产险再保险(即所谓的非寿险再保险)和人身险再保险。财产险再保险按照险种分类,可分为火灾险再保险、水险再保险、汽车险再保险、责任险再保险、运输工具险再保险、货物运输险再保险、工程险再保险等火灾保险的危险性质或程度因财产自身情况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别,不同标的的保额差别较大,因此,火灾险分保安排一般采用溢额分保方式。水险再保险一般分为货运险再保险和船舶险再保险。货运险再保险中,为适应中小业务的需要,对于单一危险单位一般采用成数分保。如遇到大额业务,再结合溢额分保处理。船舶险再保险中,分保安排与货运险分保安排类似。不过,自留额的确定一般以单个船只作为危险单位汽车险保单一般是综合性保单,大致包括三项责任:汽车的损坏和被偷窃、对第三者的责任以及驾乘人员的人身意外伤亡。所以,汽车险再保险是按每次事故安排超赔分保。由于责任的积累,可能还需分层设计。责任险的责任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人身伤亡、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责任险再保险可按责任险的不同种类分别采用比例和非比例方式安排分保。有时,考虑到分出公司全年全部业务自留部分的责任积累,还要安排赔付率超赔分保。需要指出的是,当责任保险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分保的时候,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责任事故,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分摊赔偿金额时可能不会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行事,再保险双方有可能重新协商分摊比例。四、人身险再保险四、人身险再保险由于团体寿险和个人寿险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进行再保险时要有不同的安排。对于团体寿险,如果每一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很高,原保险人对未来给付感到有压力,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成数再保险或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进行分保。对于个人寿险,保险金额差别较大,这种情况下一般采用溢额再保险分保,原保险人可以灵活制定自留额。寿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首先应该确定公司的最高自留额。最高自留额是寿险公司可以接受的单笔寿险业务保额的最高限,是进行再保险业务的前提。 寿险再保险有三种基本方式:危险保费再保险、联合再保险和修订联合再保险。意外伤害和健康险的再保险也要分团体和个人两种情况讨论。对于团体业务,再保险时一般安排为成数分保,如有需要,在此基础上安排溢额分保。对于个人业务,意外伤害险再保险主要采取溢额分保,健康险再保险则主要采用成数分保。五、再保险业的宏观管理五、再保险业的宏观管理法定分保法定分保法定分保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办理的再保险,这种再保险也称强制再保险。政府推行法定再保险的出发点在于:l1.确保整个保险业的偿付能力。l2.保护本国保险业。l3.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自愿分保是法定分保的对称,它是由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双方协议自愿签订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方式。但许多国家在保险市场形成初期,都对自愿分保设立了一定的限制,主要是要求自愿分保优先在国内办理。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政府对开放再保险市场方面承诺,中外直接保险公司同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分保的比例在中国加入WTO时不变,加入后1年降至15%,加入后2年降至10%,加入后3年降至5%,加入后4年取消比例法定分保(即逐年降低5%,入世4年内将完全取消法定分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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