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结算法律制度课后练习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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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结算法律制度课后练习题答案.docx
(高职)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结算法律制度课后练习题答案第三章 结算法律制度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2345678910DCDCADCDDA11121314151617181920BDBBDDBDCD二、多项选择题12345678910ABCADABCCDBCABCACACBDABC1112131415ABCDABCABCDABABC三、案例分析题1.【答案】(1)明星公司背书转让汇票给时代公司的行为有效;因为明星公司与时代公司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2)银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银行不存在抗辩事由。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在银行拒付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利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等票据法上的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答案】(1)本案中票据行为有:出票、承兑、保证、背书转让;王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公章而言,王某使用的作废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于伪造,行为本身无效。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是有效的。建筑公司的贴现(背书转让)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2)某建设银行享有票据权利,因为建设银行不知情并且给付了相应的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3)该银行承兑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也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建设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