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18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法中过失犯罪详解-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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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18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法中过失犯罪详解-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doc
20212018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法中过失犯罪详解: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事业单位网权威发布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法中过失犯罪详解,更多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相关信息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网。【理论】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而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考生在复习中经常将二者混淆,下面对二者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考试中进行准确的区分。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简单来说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简单来说就是“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2、二者的相同点:两者都属于犯罪过失的范畴,都是不希望、排斥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却由于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在具有预见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即注意能力的情况下,违反了自己所负有的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从而构成的犯罪过失心理。二者的区别:疏忽大意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没有预见,而过于自信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已经预见。【案例】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王某,男,某厂保卫科干部。1998年7月4日晚8时许,王某见几个男学生爬在他家玻璃窗外往里看,认为是在看其女儿洗澡,很生气,大声喝斥想把他们赶走,几个学生一边走一边起哄。王某更加生气,于是回到屋里拿出一支手枪,想吓唬吓唬他们,王某出来见学生已跑开,便将枪口朝下开了一枪即转身进屋去。结果学生李某被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的子弹打中头部当场死亡。 分析:这个案例是明显的疏忽大意的过失;首先确定它是过失,因为王某主观上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所以只能是过失;过失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明显不适合给此案定性,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犯罪后果而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王某作为保卫科干部,平时佩枪,应该对枪械有较深的认识,在正常的智力水平下有足够的知识和时间去分析他对地开枪的危险性,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去分析或者说分析不够,所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驾车,虽明知强行超车会肇事,但认为路面较宽,而且自己驾驶技术高超,于是强行超车,导致车祸,造成人员伤亡。此案例中,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强行超车的行为可能导致车祸,但认为路面较宽、自己技术高超,超车行为不会发生车祸,结果却是事与愿违。此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就是一种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