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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西省二建现场审核]二建现场审核需要什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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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西省二建现场审核]二建现场审核需要什么.doc

    2021陕西省二建现场审核二建现场审核需要什么陕西省二建现场审核二建现场审核需要什么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60425 19960425年月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公布施行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部门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四章 发包承包管理第五章 造价管理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第七章 中介服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展和规范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 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 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 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 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 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 所有制形式限制。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 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从事建筑产品的交易活动,应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当 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条例 的行为,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筑 市场。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二)对建筑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进行资质管理;(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四)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 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五)发布建筑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六)监督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活动。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 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第十条 建筑市场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 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不得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职权索贿受贿。 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十一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规 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二)建设工程的监理、咨询、招标代理;(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四)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五)建设工程总承包。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资质证书定期进行审验,并 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吊销。逾期不接受审验的,资质证 书自行失效。第十三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 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的,必须到原颁发资质证书的 部门重新办理资质手续或注销登记。禁止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 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查手续,领取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依照本条例 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除外。第十五条 中央部属驻陕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应持其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外省的单位或个人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 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 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单位或个人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发包、承包 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 受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考核、考试,颁发资格证书:(一)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设计师和注册营造师;(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三)监理工程师;(四)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及其他专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发包承包管理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发包前,按 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政府投资或其他公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列入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的 委托监理合同;(三)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四)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 需的基础资料。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应当符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二)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到位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 度的要求;(三)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可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 包给一个单位进行总承包,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或群体 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开发包给承包单位。实行设计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设计进行专业分包。实行施工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开发包。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倒 手转包。总承包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总承包的工程分包给 其他承包单位。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 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有政府投资或其他公有制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 、建筑装饰装修及技改等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必须 实行招标。外商独资,港、澳、台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国内私人与外商共同 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决定。抢险抗灾工程、国家和省确认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不实行招 标。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在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 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单位主持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不得代理招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定标的原 则。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发布 招标公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参加投标。(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 邀请书。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同级招标投标管 理机构审查,报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实行议标。应邀参加 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 单位编制,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定。标底在开标前应密封保存,不得 泄露。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不得 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办理规划定点、征地拆迁手续和 有关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包揽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承包发包 中行贿受贿。 第五章 造价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家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 办法执行。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 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的 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建设工程的价格预测系数 、价格结算系数、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规定放开价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实行市场价 格。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工程设 计概算,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 工程竣工决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结 算手续。第三十二条 建筑产品的质量经评定为优良等级的,应当实行优质加 价。第三十三条 招标工程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必须与中标价格一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有权制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 行为。 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 产,必须遵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建筑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建筑产品的生产、供应单位 应对产品质量负责。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第三十五条 发包单位未经施工承包单位同意,不得超越合同约定指 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材料、构配件、设 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设计单位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指定材料、构配 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下列机构,按各自的 职责范围行使质量安全监督权:(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 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二)省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 省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三)国务院各部门设置并核定资质等级,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 记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向有监督权 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建设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检验,核定质量等级。第三十八条 未核定质量等级或经核定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 现质量问题时,承包单位必须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实际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 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毁损。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建设、劳动 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中介服务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设备材料检验的 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单位委托,依法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建 设监理:(一)大、中型工程项目;(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 工程项目;(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工期、 质量、造价等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委托方负责。因监理责任 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人、 监理内容、所授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须接受监理 单位的监理,提供技术、经济资料。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 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四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受委托单位委托,按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 提供资料信息和咨询意见。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依照国家规 定的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检测单 位重新进行检测。第四十九条 招标代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主持招标,对委托单 位负责,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招标代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暂扣或吊 销资质证书、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建筑产品交 易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 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 质证书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而从事工程 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业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报建而进行工程发包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申报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登记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 质证书、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具备发包条件而自行 发包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倒手转包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应招标而不 招标或未按规定招标的。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 分之三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泄露工程标底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相互串通的。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 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整体或相应部分项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至 百分之五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工程项目负 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核定不合格而交付 使用的。第五十五条 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六条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 ,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五十七条 妨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中违反本条例的,当 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或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现场审核流程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现场审核流程 考生持单位业务工作证明或报考增项和考评结合所需的证书材料至住建委审核处审核 将全部材料交由职称部门审核(报名表、身份证及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业务工作证明等) 盖过审核章的报名表、相关复印件、业务工作证明等材料装订 (报名表放第一面装订,左上方订钉,右上方贴照片)送交考试中心收表处 在指定时间内通过网报系统缴纳费用 资格审核时间:2月17日2月21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7:00 缴费截止时间:2月25日下午18:00 注:如考生有报考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的,可先行在报名表上更正,审核通过后必须在收表处,请工作人员登记修改。陕西省二级建造师陕西省二级建造师 简介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自2009年起二级建造师实行地方管理和地方命题制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 从业方向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报考条件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报名时间考试报名工作一般集中在考试当年2月至3月进行,具体报名时间请查阅各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的报考文件。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缴费手续,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各省的报考文件)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学历证书(以上均为原件)。二级建造师考务费(报名费)各省略有不同,一般每科在35元-120元之间。 准考证获取完成网上报名的人员一般应于考前半个月或考前一周时间内在报名系统中下载并打印(或领取)准考证。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本人相应确认点联系。 考试科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考试和专业考试,综合考试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这两个科目为各专业考生统考科目。专业考试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该科目分为6个专业,即: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一个专业进行考试。考试时间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部分省市确定为:5月24、25日,各省考试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请以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的时间为准:成绩查询 成绩管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23个月后陆续公布,届时请关注各省的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成绩查询栏目即可,亦可关注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成绩查询栏目信息。 合格标准二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各省不尽相同,情况初步统计为: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为45分60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为45分72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根据科目不同而不同。陕西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标准:法规及相关知识(47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55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4-56分)。 证书领取二级建造考试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各报名点办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领取方式:1)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2)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 携带资料:1)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二寸免冠证件照片一张、准考证原件。2)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证书注册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3)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无犯罪记录;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筑人教育)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施工延期审核表(1) 陕西省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登记证书延期审核表(二O一五年 十二 月) 企业名称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本公司郑重承诺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我公司在陕承揽工程若发生以下行为将自愿退出陕西建筑市场,并愿接受相应法律法规的处罚。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2、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3、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4、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项目经理证书或注册建造师证书; 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6、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8、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10、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11、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1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3、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1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15、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6、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17、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18、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19、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0、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21、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2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2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2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25、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2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27、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2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30、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31、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32、恶意低与成本价中标;33、未办理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4、未按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对施工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企业信用评价。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年 月 日企业基本情况进陕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统计表入(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造价员、其它人员)建设项目工程人员配备情况 注:表中各类人员填写所配备人员的具体名字,同时要与“进陕企业各类持证人员基本情况”列表相符。本年度在陕承揽工程情况汇总表要与“建设项目工程人员配备情况”列表相符。主管部门意见企业申请及登记结果 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陕国土资发200535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4月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辽宁等十省(市、区)和新疆建设兵团通过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验收的函(国土资函2005162号),同意恢复我省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正常审批。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办事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四个配套规章制度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省厅经认真研究、综合归类,并结合原有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必备材料的要求制定了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辽宁等十省(市、区)和新疆建设兵团通过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验收的函(国土资函2005162号)中同意我省恢复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正常审批的精神,该文件下发后,全省农用地转用和征地转入正常报批,各市要严把土地“闸门”,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各类问题的“反弹”。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下发后,省厅办文窗口在受理建设用地报件时将严格按新的要求受理各类报件,凡不符合规定的报件一律不予受理。省厅原发文件中与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不一致的,以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为准。各市在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同省厅耕地保护处联系。附件:1、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 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二五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建设用地 审查 通知抄报:省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5年4月7日印发共印50份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 一、基本内容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建设用地请示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2、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拟征收(用)集体(国有)土地权属证明及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准备情况的说明。5、设区的市在上报建设用地报批件时,应将市政府本年度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件向省厅备案。6、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它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建设用地。7、建设用地报批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必须满足信息化的要求,应采用统一的54北京坐标系或80国家大地坐标系系统,不得自设坐标系或采用独立坐标系系统;报告书中需说明采用的是3o分带还是6o分带投影、投影的精度、投影带号、转带的参数,并说明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还是等角圆锥等。8、勘测定界图的比例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单个地块面积小于20公顷的,上报比例尺为1:1000的勘测定界图;单个地块面积大于等于20公顷的,上报比例尺为1:2000的勘测定界图,铁路、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用地,上报比例尺为1:5000的勘测定界图。9、拟征收(占)用土地地块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并加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确认印章。10、拟征收(占)用土地地块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并加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确认印章。凡土地利用现状建库成果通过验收后在省厅备案的,可出具新图进行标识,未备案的须上报1996年土地变更调查时的现状图。 1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呈报建设用地报批资料时必须进行现场踏勘,并由踏勘人在经过踏勘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地类、面积、权属以及是否与上报文件一致的结论性文字。 12、所报建设用地拟使用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及该市县剩余指标情况说明。13、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14、呈报的建设用地如涉及文物、林业、环保等的,需附具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二、项目相关内容及要求15、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在依法报批时必须附具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16、单独选址项目在上报时要报送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17、单独选址项目在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应附具批准文件,属于核准和备案的应附具核准文件和备案表。18、单独选址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加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相关材料。 19、单独选址项目在上报供地方案时应当加附按照用地定额标准填写的项目用地的功能分区表,对超出用地定额的应当加以说明。20、为了节约用地,教育、卫生、工业生产企业用地绿地实行指标管理,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宗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21、建设用地报批时,申报的用地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的附具对原项目建设及用地情况的说明,属于迁建项目的附具依法对原使用土地的处置意见。属于一个项目的不能分拆报批。22、分批次报批建设用地时,要提供拟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城市建设控制性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功能分区图。分批次报批建设用地,其范围内已有建设项目的,应列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性质、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并附具相关文件。23、报批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应主要用于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拆迁安置用房等建设,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用地,停止申请报批别墅用地。报批的城市建设用地需对已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利用情况以及该市房地产市场规模、房地产价格、房屋空置率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三、征收(用)土地补偿安置内容及要求24、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以及流转的承包地等调剂安排;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和低保管理体系;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安置被征收(用)农民不能只采用货币安置一种方式,上报征收(用)土地方案时凡只采用一种安置方式的,要进行专项说明。25、上报征(收)集体土地时,市县人民政府应附送关于建设项目征收(用)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的依据、总额及其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26、涉及单位、村民宅基地拆迁安置的应附具拆迁安置方案。27、上报建设用地告知资料时,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附送在被征地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征收(用)土地告知的原件,告知原件的内容包括:用途、位置、被征收(用)土地的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28、上报建设用地听证材料时,凡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并附具听证笔录;当事人放弃听证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说明材料;如属复印件须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的印章。2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过对拟征收(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后,在征地依法报批时与被征收(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情况的书面材料,如属复印件须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的印章。30、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并保证被征收(用)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在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或建设单位可酌情提高补偿费用标准,对于超过30倍的可以在征收(用)土地方案中据实填写。确需征收(用)基本农田,征收(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要按高限计算。31、征收(用)土地的规模必须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相适应,与土地开发规模相适应,并要在上报用地时对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的情况及土地开发能力进行说明。四、占补平衡内容和要求 32、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必须属于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批准立项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项目。33、耕地开垦费缴纳除国土资源部2002年6月13日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不应收取的农民建房用地耕地开垦费外,仍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2000年12月7日关于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耕地开垦费按照以下标准收缴:单位:元/平方米34、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投资概算,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最高标准执行。35、补充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应附具已经完成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文件和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36、严格控制易地占补平衡,未经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不许跨本行政区域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凡属于在设区的市域区内易地占补平衡的,要对是否由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充耕地及费用做出说明。37、作为补充耕地方案的补充,应对拟占用耕地的质量等级及补充耕地的质量等级进行说明。38、涉及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在上报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时,标注的补充耕地地块必须精确,不得大致圈示,要能够满足信息化的要求。五、其它相关内容和要求39、凡属于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清理保留的开发区在报批用地时,应当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区内生产性用地比例应达到60%以上。上报材料中应说明是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并将开发区位置、用地位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城市总体规划图上进行标示,同时要加盖市级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部门的印章。40、经处罚后的违法用地确需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应书面说明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必要性,同时还应附具对违法案件处罚执行情况、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及原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陕西省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模型构建 年第 期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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