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我国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 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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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我国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 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doc
2021我国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 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对反洗钱法中反洗钱主体的思考卢 “ 矗 对摘书廪洗钱圭体思考柏 雪冬( 国 人 民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北 武 汉 湖 ) 耍 : 史 结 合 我 国 反 洗 钱 现 状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新 出 台 的 华 人 民 共 和 圜 反 洗 钱 法 中 反 洗 钱 主 体 进 行 了 奉 对 中分 析 和 思考 , 时 如 步 完善 反 洗钱 监 督 管 理 机 制 提 出 了 建 议 。 并 关 键 词 : 洗 钱 ; 体 ; 责 反 主 职中 图 分 类 号 : 文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嫡 号 : ( ) 一 反 洗 钱 主 体 ,是 指 依 法 承 担 反 洗 钱 职 责 的 有 关 机 炎 、 业 主 管 部 门及 相 关 部 门反 洗 钱 上 体 依 照 法 律 规 行 定 与 程 序 , 防 、 测 、 告 、 制 、 、 诉 、 判 和 预 监 报 控 侦古 起 审处 罚 洗 钱 行 为 , 承 担 相 应 的权 利 、 务 与 责 任 。 反 洗 并 义钱 主 体 在 反 洗 钱 法 律 体 系 中处 于核 心 地 位 ,对 于 组 织钱规 章 , 督 、 查 金融机 构履 行反 洗钱 义务 的情 况 , 监 检 在 职责 范 同 内 调查 可 疑 交 易 活动 , ” 然 ,人 民银 行 法 有“ 织 、 调 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一职能规定。 没 组 协 这 二 是 人 民 银 行 现 的反 洗 钱 组 织 机 构 形 式 不 利 于做 好 全 国 反 洗 钱 工 作 的 组 织 调 工作 。 目前 。 民 银 行 人总 行 成 反 洗 钱 局 , 分 行 也 相 应 成 厂反 洗 钱 处 各 协 调 反 洗 钱 资 源 , 防 和 惩 治 洗 钱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护 预 维金 融 交 易 秩 序 和 市场 秩 序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 因 此反 洗 钱 组 织 机 构 建 设 较 以 前 有 较 大 进 步 , 但 是 电 存 在 着 弊 端 : 是 以人 民 银 的一 个 业 务 机 构 来 组 织 、 一 胁 调 国务 院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反 冼 钱 工 作 【 办调 与被 协 调 单 位 的行 政 级 别 不 对 等 ; 是 人 民 银 行 的 专业 性 强 , 法 二 无明确 反 洗 钱 主 体 ,研 究 反 洗 钱 主 体 职 能 对 反 洗 钱 工 作大 有 裨 益新颁 布的 巾华 人 民 共 和 同反 洗 钱 法 简 称 洗 ( 反 钱法 在第 ) 总 则 和第 七 章 附 则 中 , 反 洗 钱 主 体 章 对对 不 同 业 、 同机 构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 不 是 人 民银 行 的 内 部 协 调 影 响 了 工 作 效 率 反 洗 钱 工 作 涉 及 到进 行 了 阐 述 基 本 明确 了 反 洗 钱 主 体 和 各 自的 反 洗 钱 职 责 。 笔 者 试 对 该 法 作 进 一 步 分 析 和 思 考一数 据 收 集 与 分 析 、 洗 钱 检 查 、 件 调 查 、 政 处 罚 等 反 案 行 多 个 工 作 环 节 , 涉 到 人 民银 行 支 付 结 算 、 计 财 务 、 牵 会 法 律 事 务 、 公 室 等 多 个 机 构 , 问 的 沟 通 协 调 要 化 费 办 其 较多 的时间和精 力 , 必会影 响到:作效 率。 势 【 、反 洗 钱 监 督 管 理 主 体( ) 务 院 反 洗钱 行 政 主 管部 门 一 国 洗 钱 法 四 条 规 定 “ 务 院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反 第 国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的 反 洗 钱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具 体 谁 是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 反 洗 钱 法 并 朱 明 确 指 出 完 善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体 系 架 构 笔 者 认 为 可 以分 阿 步 走 : 是 在 洗 钱 法 律 释 义 中 明 确 人 民 银 行 一 反 法 是 国务 院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是 对 民银 行 法 或 人 年 月 出 台 的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规 定 三 条 规 定 “ 金 第 中 国人 民银 行 是 国 务 院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此 由可 明确 人 民银 行 就 是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者 认 为 笔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 是 等 到 时 机 成 熟 , 参 考 二 可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的 组 织 形 式 ,成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反 洗 钱 机构。 将 人 民银 行 作 为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有 两 点 矛 盾 : 仍 一是 与现 行 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 人 民银 行 法 ( )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构 二 国 机 洗 钱 法 四 条 规 定 “ 务 院 有 戈 部 门 、 构 在 反 第 国 机( 称 民银 法 不 一 致 。 民银 行 法 简 人 ) 人 巾关 于 反 洗 钱 职 能 的规 定 有 : 四 条 “ 第 中国 人 民银 行 履 职 门 列责 : ( ) 导 、 署 金 融 业 反 洗 钱 工 作 。 责 反 洗 十 指 部 负 钱 的 资 金 监 测 ; 三 十 二 条 “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权 ”第 巾各 自的 职 责 范 围 内履 行 反 洗 钱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但 并 未 ”对 具 体 的单 位 作 列 述 。 者 认 为 国务 院 有 关 的各 部 笔 与、机 构 都 应 肖 行 使 相 关 的 职 责 。为 了 加 以强 调 法 该对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下 列 行 为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 ) 行 有 关 反 洗 钱 规 定 的行 为 。 对 比 九 执 ” 反洗 钱 法 第 八 条 对 国 务 院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反 洗 钱 职 责 的 规 定 “ 务 院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组 织 、 调 国 协还 专 门提 到 了 一 些 部 门 。 国 务 院 有 关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证 监 会 、 监 保会 、 监 局 是 我 国现 有 的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洗 钱 银 反法 中 规 定 国 务 院 有 关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反 洗 钱 职责有 : 一全 国 的 反 洗 钱 工 作 , 责 反 洗 钱 的 资 金 监 测 , 定 或 者 负 制会 同 国 务 院 有 炎 金 融 临 督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金 融 机 构 反 洗是 参 与制 定 金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规 章 、 法 。 洗 办 反维普资讯 钱 法 九 条 “ 务 院 有 关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参 与 制 定 第 国笔 者 建 议 由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建 立 明 细 的 反 洗 钱 信 息 交 换 制 度 。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可 以 向 同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及 行 政 行 业 管 理 部 查 询 有 关 所 监 督 管 理 的金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规 章 , ” 二 十 一 条 第规 定 “ 融 机 构 建 立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制 度 、 户 身 份 资 料 金 客 和 交 易 记 录 保 存 制 度 的具 体 办 法 , 由 国 务 院 反 洗 钱 行数 据 , 要求 他们 提供 相 关数据 ; 务院有 关 部 ¨ 、 或 国 机 构 及 行 政 事 业 管 理 部 门 通 过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可 以 进 入 反 洗 钱 信 息 中 心 数 据 库 备 询 有 关 数 据 , 或 由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务 院 有 关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制 定二 是 审 核 反 洗 钱 内控 制 度 。 反 洗 钱 法 九 条 “ 第 国务 院 有 关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所 监 督 管 理 的金 融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提 供 有 关 数 据 。 二 、 告 主 体 金 融 机 构 与 特 定 非 金 融 机 构 报机 构 提 出按 照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反洗 钱 内部 控 制 制 度 的 要 洗 钱 法 三 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反 第 在设 立 的 金 融 机 构 和按 照 规 定 应 当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的 特 定 非 金 融 机 构 , 当依 法 采 取 预 防 、 控 措 施 , 立 健 应 监 建 全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制 度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和 交 易 记 录 保 存制 度 、 大 额 交 易 和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制 度 , 履 行 反 洗 钱 义求 , 。 第 十 四 条 “ 务 院 有 关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审 ” 国批 新 设 金 融 机 构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增 设 分 支 机 构 时 应 当 审 查 新 机 构 反 洗 钱 内部 控 制 制 度 的方 案 ;对 于 不 符 合 本法 规 定 的设 立 申请 , 予 批 准 。 ” 不 三是 移 交 涉 嫌 洗 钱 线 索 。 十 三 条 规 定 “ 洗 钱 第 反政 主 管 部 门 和其 他 依 法 负 有 反 洗 钱 监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构 发 现 涉 嫌 洗 钱 犯 罪 的交 易 活 动 。 当 及 时 向 侦 机 应查机关报告 。” 务 。” 金 融 机 构 的 定 义 , 反 洗 钱 法 四 条 明 确 对 第 十 规 定 “ 法 所 称 金 融 机 构 ,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从 事 金 融 业 本 是 务 的政 策 性 银 行 、 业 银 行 、 用 合 作 社 、 政 储 机 商 信 邮 构 、 托 投 资 公 司 、 券 公 司 、 货 经 纪 公 司保 险 公 司 信 证 期以 及 国务 院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部 ¨ 确 定 并 公 布 的从 事 金 融 业 务 的 其 他 机 构 。 对 金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义务 ,反 洗 钱 ” 四是 行 政 处 罚 。 反 洗 钱 法 第 十 一 条 、 三 十 一 第条 均 规 定 在 情 节 达 到 一 程 度 下 ,反 洗 钱 行 政 主管 部 定门 建 议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其 管 辖 的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相 应的处罚 。 法 门在 第 章 中进 行 阐述 ; 外 , 反 洗 钱 法 法 律 专 另 “责 仟 ” 章 中 , 金 融 机 构 的 反 洗 钱 责 任 及 有 关 处 罚 的 一 对司 法 机 关 、 安 机 关 、 查 机 关 。 在 洗 钱 法 公 侦 反 中 提 到 “ 法 机 关 ” “ 安 机 关 ” “ 查 机 关 ” 在 反 洗 司 、公 、侦 ,规 定 占 了 较 多 篇 幅 : 二 十 一 条 三 十 二 条 就 金 融 第 三 第机 构有关 的处罚做 了规定 。 此 看来 , 由 目前 我 国 反 洗 钱 钱 斗 争 中处 于重 要 地 位 。 民法 院 是 司法 机 关 反 洗 人 与 钱 相 关 部 门配 合 , 理 洗 钱 犯 罪 案 件 , 确 遁 片 刑 法 , 审 正 严 厉 制 裁 洗 钱 犯 罪 行 为 ; 安 机 关 依 据 民警 察 法 公 人 的相关 规定 , 展 预防 、 止 和侦查 洗 钱犯 罪活 动 : 开 制 侦关 键 在 于 金 融 机 构 。 加 大 对 金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的 宣 传 培 训 力度 , 别 是 针 对 新 出 台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规 定 特 金 的 宣 传 和 培 训 ,并 结 合 国 情 修 改 制 定 新 的 金 融 机 构 反 洗钱 实 施 细 则 是 当务 之 急 。 杏 机 关 包 括 检 察 机 关 和 公 安 机 关 ,其 中检 察 机 关 作 为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理 举 报 控 告 、 洗 钱 上 游 职 务 犯 罪 进 受 对对 特 定非 金 融 机 构 , 反 洗 钱 法 作 明确 定 义 , 未 第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当 履 行 反洗 钱 义务 的 特 定 非 金 融 机 应行侦查 和对刑事 审判活动进 行监督 等 。 海 关 。 洗 钱 法 十 二 条 专 门就 海 关 的 有 关 反 第职 责 做 出 规 定 :海 关 发 现 个 人 出 入 境 携 带 的 现 金 、 “ 无构 的 范 围 、其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和 对 其 监 督 管 理 的具 体 办 法 , 由 国务 院 反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 会 同 同 务 院 有 关部 门制定 。” 记 名 有 价 证 券 超 过 规 定 金 额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反 洗 钱 行按 照 金 融 特 别 行 动 工 作 组 ( ) 于 反 洗 钱 主 关 体 的 规 定 , 洗 钱 主 体 有 国 家 、 融 部 门 、 管 机 构 与 反 金 监 中 介 机 构 。笔 者 认 为 可 以参 考 国 际 做 法 ,结 合 本 国 实际 , 议 对 特 定 非 金 融 机 构 的 范 同做 如 下 考 虑 : 建 一政 主 管 部 门通 报 。前 款 应 当 通 报 的 金 额 标 准 由 国务 院反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海 关 总 署 规 定 。 ” ( ) 洗 钱 信 息 中 心 三 反 洗 钱 法 十 条 规 定 “ 务 院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反 第 国 部 门设 立 反 洗 钱 信 息 中心 ,负 责 大 额 交 易 和 可 疑 交 易报 告 的 接 收 、 析 , 按 照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分 并 管 部 报 告 分 析 结 果 ,履 行 国 务 院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是各行 政行业 主管部 门下属单 位 , 要 包 括 : 主 外交 、 商 、 务、 管 、 资 、 务 ( 卖 、 当、 赁 、 税 土 国 商 拍 典 租 珠宝 、 金 属 交 易 ) 建 设 ( 地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 投 标 中 贵 、 房 招 心 ) 民 政 ( 善 业 、 票 业 ) 海 关 ( 出 口 贸 易 ) 下 属 、 慈 彩 、 进 等单 位。 目前 , 民银 行 已设 立 反 洗 钱 信 息 监 测 处理 中心 , 人 但 仍 存 在 不 足 。 如 , 反 洗 钱 法 明 确 要 求 金 融 机 构 例 只上报 大 额 和 可 疑 交 易 数 据 ,信 息 中 心 接 收 的 并 非 整 个二 是 中介 机 构 。 要 包 括 实 行 监 管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主 公 证 机 构 、 计 师 事 务 所 、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 务 代 理 会 资 税 机 构 、 计 事 务 所 、 格 评 估 事 务 所 等 。 审 价责 任 编 辑 : 文 丽 高反 洗 钱 领 域 的数 据 , 金 融 领 域 数 据 存 在 缺 损 。 非 第 期 年 杰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应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a)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b)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c)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d)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4、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保险公司反洗钱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十、反洗钱,您应该做什么?一旦卷进洗钱交易,您的利益可能遭受损失。例如,若不小心将自己的账户提供给不法分子洗钱,一旦被查出,该账户很有可能被冻结。届时,即使账户中是自己的合法财产也可能提不出来。因此,您应该做到:(一)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或企业的相关营业证件借给他人;(二)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不要使用他人的账户;(三)不要将自己的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四)发现可疑的洗钱线索,请尽快举报。【概念篇】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清洗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也受刑事法律追究。 【形式篇】常见的洗钱形式: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利用关联单位洗钱。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利用拍卖行、珠宝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危害篇】洗钱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一是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二是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主要有贪污腐败的赃款外逃和企业转移利润逃税等;三是破坏社会稳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全因素;四是干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经济犯罪集团化、犯罪分工专业化以及犯罪行为国际化的背景下,加强反洗钱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规篇】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中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反洗钱的行政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是金融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行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采取“双罚制”原则,既对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根据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情节及后果不同,分别处以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改正;对金融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社会篇】反洗钱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配合,反洗钱工作必须尽快建立协作机制,特别是需要司法部门、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a)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b)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c)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d)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4、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商业银行如何更好履行反洗钱义务 洗钱是当前国际金融界面临的最为普遍和严重的问题之一,由于银行业的特殊作用,在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中,部分银行容易被利用,甚至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是十分不利的。因此,作为反洗钱主体的商业银行,必须要树立正确的反洗钱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洗钱活动,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反洗钱义务有法可依 为有效遏制国内日益突出的洗钱活动及其上游犯罪活动,我国于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它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为主要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主要体现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上。同时,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办法,详细阐述了对金融机构履行三大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遇瓶颈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反洗钱组织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虽然各商业银行大都指定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但此内设机构大多为兼职部门,工作职责也只是停留在对相关反洗钱文件的制定、转发,大额、可疑交易的汇总报送上,日常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反洗钱工作掌控不足,对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更是少有问津,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但实际上大部分商业银行制定内控制度的初衷只是应付行政监管,仅仅是转发了人民银行相关反洗钱规定及管理办法,或是笼统规定了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三大制度有关的点,并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内控制度体系,所谓的内控制度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合规,只是体现在纸面上,可操作性较弱,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预防的第一道关口,犯罪所得在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商业银行便建立了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从而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因此,该制度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工作的成败,是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但目前该环节也是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账户时,未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实名开户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对代理人疏于身份识别,主要表现为代理人代办开户、大额存取现时,交易记录中不体现代理人,不登记代理人身份信息,未按规定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身份识别;三是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存在难点,如业务存续期间,由于大部分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系统无身份证件有效期限的记载,也就无法及时提取失效证件情况,更做不到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不够完整。为更好地对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分析,同时确保司法部门对洗钱活动的侦查和取证工作顺利开展,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义务,商业银行在该项义务的履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开立账户时未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此问题在代发工资等批量开户时多发;二是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不全。如自然人客户开立账户时没有留存客户的联系方式、职业、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三是工作疏忽丢失业务凭证,交易记录不完整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第五,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有待于提高。大部分商业银行开发了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以完成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一方面由于大额交易全部为量化条件,系统基本能满足自动提取数据报送的要求;但另一方面由于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几乎都是定性的,所以在对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进行系统程序化设计时难免会出现缺陷,比如,系统只能监测客户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而无法监测到客户资金的性质和流向等,这就需要反洗钱业务人员进行主观分析,以弥补系统判断的不足。而实际上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往往过分依赖监测系统,系统提取什么数据就报送什么数据,对客户的交易缺乏相应的主观分析,这就使得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有效性不强。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为何遇瓶颈 当前商业银行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遇到瓶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业无序竞争形成不利于反洗钱的工作环境。银行同业间为追求自身利益,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在反洗钱领域也不例外,例如,自存款实名制实施以来,许多商业银行在执行上弄虚作假,使存款实名制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再如代发工资业务的激烈竞争,使得部分商业银行通过不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的妥协方式争得业务。各类无序竞争情况的存在,使得银行经营者普遍形成了“谁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谁就可能失去客户”的错误认识,从而形成了大部分银行机构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而被动应付,甚至对客户让步妥协主动违规的不良工作环境,这非常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而且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第二,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麻痹大意思想。目前,无论是银行管理者还是柜面操作人员,均存在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情况,普遍认为洗钱活动离自己很遥远,没必要下大力气进行防范,否则会失去大量客户,而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偶尔的不按规定执行,也不会真正涉及到洗钱活动,不会形成实际的风险。因此,往往在实际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反洗钱工作反应麻木。 第三,反洗钱宣传不够,客户难认同。由于宣传不够深入和广泛,社会公众对洗钱和反洗钱的认知度很低,甚至毫不知晓,导致商业银行在按规定核对客户的身份证件时,得不到客户的支持与配合,再加上国民往往不习惯随身携带身份证件,更是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阻力与难度。 第四,反洗钱专业人员欠缺。反洗钱工作需要一批反洗钱专业人员,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判断。但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大部分商业银行只是象征性地对员工进行了培训,而一线临柜人员对反洗钱